Metrans公司在新丝绸之路上的集装箱货运列车数量翻了一番

Metrans公司在新丝绸之路上的集装箱货运列车数量翻了一番

Metrans是汉堡港口和仓储物流公司(HHLA)旗下的子公司,去年为新丝绸之路上的913列集装箱货运列车办理了手续。与2019年相比上升了114%。 HHLA的子公司Metrans成立于30年前,旨在通过欧洲铁路从汉堡港配送集装箱。如今,Metrans公司按其首席执行官彼得·基斯(Peter Kiss)的说法是:“目前欧洲和中国之间铁路运输这个增长最快的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商之一。” 据该公司的最新报告,Metrans公司在2020年一共处理了在新丝绸之路上运作的913列集装箱货运列车。这相当于30,000个标准海运集装箱(TEU)的运输量。作为比较:2019年Metrans公司处理了426趟列车,在一年内增长了114%。集装箱列车市场仍在继续发展。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oland Berger)估计,到2025年时,新丝绸之路上的运输量可能会从2020年的87,8万个标准集装箱再翻一番。 Metrans分配欧洲的集装箱货运列车 Metrans公司认为自己在此方面处于有利的地位,并利用其现有的网络向收货人分发集装箱货运列车。这样就不仅能在中国提供像郑州、西安以及金华等起始和终点站。同样在欧洲,Metrans公司也运行在不同的起始和终点站之间。为此,目前每周往返与中国和欧洲之间的60至80列Metrans集装箱货运列车将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运行。两周的行程后,这些列车就到达在东欧的Metrans枢纽站。在这里,这些集装箱将被重新装载并分发给收货人。 然而,德国和中国贸易的中心枢纽仍然是汉堡港。这里既适用于集装箱货运列车,也适用于海上新丝绸之路。超过一半的德中对外贸易仍通过汉堡进行。欧洲最大的铁路港口正越来越受欢迎。汉堡港最近宣布了往返徐州的班列。 同时,集装箱货运列车业务的极速增长也掩盖不了中国对外贸易大部分是通过海路进行的这一事实。与超过240万标箱的集装箱船只相比,107,000标箱的集装箱货运列车仍然显得非常逊色。

Volocopter sammelt im ersten Signing der Serie E über 150 Millionen Euro ein

Volocopter, der Pionier der Urban Air Mobility, hat im ersten Signing seiner vom südkoreanischen Investor WP Investment geführten Serie E Finanzierungsrunde 153 Mio. Euro...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财新PMI指数继续下降

财新PMI指数继续下降

中国财新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连续三次小幅下跌,现在处于自2020年6月以来的最低值。 中国的经济复苏在过去几个月里有所放缓。由财新编制并在中国备受关注的PMI指数从51.5降到了二月的50.9。PMI指数的定义是,大于50的值表示增长,小于50的值表示收缩。这表示,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但幅度轻微。 财新PMI指数的走势和国家统计局(NBS)的最新数据保持一致,他们最近公布了自己的PMI指数。国家统计局二月录得的指数为50.6,比一月的51.3有所下降。 二月份经济活动减少的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中国春节虽然会导致旅游活动或者购物行为增加,但与此同时,大多的企业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暂停业务。今年,新冠大流行期间的旅行限制可能也加强了这一指数的下降。 中国经济仍处于压力之下 正如财新PMI指数所表明的那样,中国经济由于受到新冠大流行的影响,各行各业都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对于中国产品的需求持续减少,出口也在萎缩。同时,物价指数在上升,随之而来的是通胀压力。相应的,劳动力市场也还没有真正恢复活力,因此,对劳动力的需求最近也一样有所下降。 官方机构强调了春节对中国PMI指数的影响,并期待三月起能有所恢复。而中国企业则认为,只有成功战胜大流行,情况才会有所好转。不过,他们还是认为机率是很大的。每个月录入的财新PMI指数也记录了对中国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这个指数和德国的ifo商业景气指数一样,在二月升至2014年9月以来的最高值。
Zwang zur Zweigstellengründung in China?

中国强制设立分支机构?

几乎所有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都雇佣了外勤人员。对于需要大量实地工作人员的经营模式,正式注册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的投资及维护成本也随之增加。企业需要通过这些分支机构才能在外省雇佣当地的工作人员。因此企业一般都会尽量降低这笔费用,或者让员工在家办公。然而,2021年8月24日出台的一项新法规要求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原则上,所有在中国的企业都需要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在中国各地从事其注册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然而,企业只被允许在其正式注册的企业地址开展业务。 如果企业在中国只有一个注册地址,那么无论经营活动是否应该或必须在外地进行,包括外勤员工在内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在该注册地工作。员工禁止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从事永久性或长期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以租用办公室或在其它地区、城市或省份部署销售人员为形式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无论员工在自己的办公室、租用的商业场所还是在家办公。 原则上在中国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自2020年年底以来,中国当局一直在对那些长期在外省未注册分支机构却雇用员工的企业加强管理。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强制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明确统一的准则。因此,目前仍不清楚当局如何评判哪些属于正式注册地以外被禁止的永久性经营活动。这因省而异,且在很大程度上视个别情况而定。 例如,一家企业的服务人员在外省客户处安装一条生产线——即使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还是可能得到允许。而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另一个城市或省份经营的服务型工作室可能从第一天起就是“非法”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供的服务明显是无限期的。 地方当局之前往往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就形成了这种习俗:企业让员工在家办公或租用办公室,从而让员工在当地工作。然而,这些公司并没有为这些员工在当地设立自己的销售或服务办事处。 收紧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24日公布。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它规范了市场主体注册分支机构的义务。 注册分支机构的义务取决于该分支机构是否进行“经营行为”。然而,生效的法律法规并不包含这一术语的法律定义。若参照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对“经营者”的定义,则“经营活动”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此外,当局在实际中还考虑到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副业”。这包括广告、促销活动、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存储或展示,或为签署合同而向分支机构提供场所等。如果既借助“经营者”这一概念来理解“经营行为”这一概念,又参考当局对“副业”一词的解释,那么涉及到的范围将十分宽泛,从而登记分支机构的义务也十分普遍。尽管在本文发表时,法规尚未在国家层面生效,但一些省份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实施该法规。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了立法和政府做法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当局要求登记其经营活动。 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期限往往太短,当局的要求往往导致企业不得不暂时停止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务活动。今后可以预见,政府将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更严厉的立场,如发现未登记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也将作出处罚。 当局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处以最高50万元人民币(约67,000欧元)的罚款。此外,当局可以责令关闭未注册的销售和服务办事处,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利润——如办事处的销售收入。为此,当局可以不经通知就进入办公室,复制文件并带走。而同时需要考虑到的是:违规行为也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替代方案? 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决定在中国投资,它应该从一开始就在其(财务)规划中考虑到设立分支机构是在全国进行经营行为的前提。虽然这不像成立一个独立公司那样昂贵,但确实会造成额外的费用。企业尤其该仔细考量,如何能通过最少的分支机构覆盖到中国最多的地方,或者与企业相关的部分。此时还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省份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 企业还应确认是否可以将业务直接分包给当地的服务商,或者服务和销售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个体户,从而避免设立分支机构的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商或“伙伴”公司往往会因此提出为企业雇用员工。 但要注意的是:这不仅会在公司法上产生问题,而且会在税法和社会保险法上带来麻烦。 总结 对于投资者来说,文中所述的局势进展意味着,如果企业业务有大量外勤经营行为的需求,公司未来应该考虑到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并在财务规划中考虑进建设和组织成本。但与此同时,也应研究委托当地服务供应商或雇用服务和销售人员作为个体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