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ische Unternehmer sind durch Konfuzius geprägt

中国企业家——异与同

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的执行合伙人迪特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中德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中国企业家的驱动力以及要想在中国必须熟悉掌握的生存哲学。 中德投资平台:您认为中国企业家的杰出能力是什么? 迪特马尔·蒂勒:我们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家在内容上都非常务实。他们十分看重机会——机会是良机/机遇的代名词,不能与投机相混淆。在我看来,相比起我们主要由战略和顾问主导的投资逻辑,“企业家第六感”在这里更为突出或受到更少的限制。 中西企业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企业家的抉择可以解释为“这适合我吗?”或“我在这里能看到经济成功的机会吗?”,那么“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可能对中国企业家来说——至少相比大多数西方人——适当的国家利益甚至爱国主义是始终重要的——“什么对我的国家有利,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利,或者是否对我的祖国有意义?” 所以企业家素养是全球通行的。但为何西方企业家总是难以胜任远东地区的事务呢? 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进行谈判时。谈判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全面,所以我认为,例如,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中德并购交易都始终都需要一个针对并购的全面建议,且更重要的还有跨文化建议。而这些只有国际顾问团队才能做到。这也是我们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一直与中国两家并购公司——北京的望华资本和香港的Metro Ascent Capital——保持紧密且独家的合作的原因。我认为,如果不能在这里站稳脚跟,就无法真正成功达成交易。 那么除了谈判,西方企业家在中国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认为,尽早研究清楚中国思想和哲学的基本部分对德国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是一个短期项目,而且只有有能够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才能成功。找到这类伙伴无疑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 这些也适用于在西方寻求成功的中国企业家吗? 是的,这当然对在德国的中国人也有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是,尽早与德国管理层建立紧密联系,最重要的是在业务上要很大程度地信任他们。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这不仅针对公司本身,也包括其公司员工。在当地驻扎也十分关键。中国投资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长期的忠诚关系,尤其是它对中小企业的意义。中国管理层通常无法独自做到这些。 人们经常说中国人有“企业家基因”。中国人经营自己的公司的愿望显然更为明显。即使是作为员工,很多中国人也经营着“副业”。对此,您有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基因,而是一种学说,一种哲学: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孔子学说的影响。孔子学说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所有的封建朝代、上世纪初的共和国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的国家政府形态。这些学说如今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动的基石。精明能干是主要的美德之一。此外还有教养!通过超越自我并获得成就来在长辈面前证明自己的价值。当然,寥寥数语难以将这一学说概括全面,但我们至少需要花一定功夫去琢磨,从而起码能了解一点中国人的内心动机。要完全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或者只有精通汉学的汉学家才能做到。 “向长辈证明自己”   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人处理所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家经常将其大部分财富捐赠出去(关键字“捐赠誓言”)? 当然。在这里,家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孩子的教育,最好是在国外的教育——这也来源于孔子的哲学。但是,在充分尊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学说的基础上,我想到了两件也就不足为怪的事:房地产以及——非常简单且平庸的——各种奢侈品。这里也能看出他们与德国企业家不同之处:他们露富也十分低调。相反,中国企业家在这方面倒不太害羞。成功人士也会展示自己的成功,因此也可以——这也与德国有所不同——赢得面子。 蒂勒先生,感谢您接受此次的采访。 中国企业家、他们的人生经历和致富道路的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我们此次的封面故事。     人物简介 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是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 GmbH&Co. KG的执行合伙人,也是柏林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国际合作。此前,他曾是Producers’AG Media Capital的首席财务官,在勃兰登堡州投资银行负责过媒体金融和技术金融,投资和股权融资,还曾被西德意志银行(WestLB)派至香港工作。马尔·蒂勒在锡根学习过企业经济管理学。  

简政放权——中国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

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数额逐年增长,2015年首次超越外商对华投资数额,2016年更是创下超2千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而随着中国对海外投资监管政策的调整,2017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呈现出减缓之势。究其原因是中国政府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对境外投资的管控逐渐放宽,而自2016年年底以来又逐步收紧。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的暂时疲软、中国资本的严重外流以及中国外汇储备从2014年中期的近4万亿美元急速降至2016年年底的3万亿美元。此外,企业界不断增长的负债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担忧。 对外投资政策的收紧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而带动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自2016年底开始趋于审慎,对外投资规定也相应被修改。2016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在就境外投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防范对外投资风险。2017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从事非主业投资。2017年8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公布。2017年12月初,《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出台。2017年12月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修订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国家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整体思路和方向。 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公布了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修改了备案、核准的监管机关和审批时限,并在“敏感行业”中增加了兜底条款。 此前的规定(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 根据目前的规定,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如果投资项目属于敏感区域或行业,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机关的部分变化 《新办法》取消了国务院的审批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敏感类项目全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不涉及敏感区域或行业的投资项目,无论投资总额的多少,仍采用备案制度,且保留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权限的3亿美元门槛。此前,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必须由省级政府发改部门初审后再转报国家发改委。《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要求,地方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材料,而无需地方政府发改部门的介入。 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 《新办法》为“敏感行业”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也属于敏感行业。修改后的《新办法》符合2017年8月公布的《指导意见》的思路,尤其是《指导意见》中对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项目所进行的归类。例如,限制类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投资项目,禁止类包括涉及重要的军事技术和产品领域的投资项目。根据《新办法》,发改委还会发布敏感行业目录,预计也会将《指导意见》中所述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纳入其中。 取消预先报告制度 目前,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主体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递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之前必须向国家发改委递交项目信息报告。只有符合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才会予以批准并出具确认函。修改后的《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也无需再撰写项目信息报告,不必经过国家发改委的预先审核,也不用提前获得确认函。 核准或备案的时间要求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主体只要在投资项目实施前(例如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能够获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便可。而按照目前的规定,要在签订投资项目的合同之前获取,或至少在签署的合同中声明,只有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合同才生效。当然,中国企业现在也可以尽早提出申请。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中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在履行合同时会造成延迟。因为中国的外汇管理局、海关或银行在没有有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会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收购海外企业的款项无法从中国汇出。 核准或备案期限 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延长的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咨询机构的这一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如果无需委托咨询机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如果仅涉及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材料被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就可收到备案证明。 间接投资的报告义务 《新办法》还新增规定,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其海外子公司(不涉及中国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相关情况。涉及敏感行业和区域的投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管理。投资总额低于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无需报告也不需要备案。至于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和事项,还有待发改委进一步公布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报告与备案究竟存在何种差别,也尚不明确。 展望 在中国政府收紧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后,就涉及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只有符合国家方针和中国产业政策时才会获得批准。但《新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取消了省级发改委的转报程序,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从而加速整个流程;较大型的投资项目,无需预先报告获取确认函;只有特定情况下的境外投资才需要核准,大部分投资项目适用备案程序且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相关文件。但是,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尚不明确,有待发改委公布具体的敏感行业目录,以便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更好地规划。不明确的还有,对于需要备案的项目,在申请中需要递交哪些具体的信息和资料,是否会对备案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预计发改委还会对此发布实施细则。虽然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之前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及早获得交易的确定性。
Björn Etgen wechselt zu GvW Graf von Westphalen

艾笔洋博士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

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其中国业务。2016年9月15日,百达律师事务所的知名中国业务部专家和负责人艾笔洋博士(Dr. Björn Etgen)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位于汉堡的团队。艾笔洋博士拥有超过二十余年的咨询经验,他为在中国投资的德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被誉为行业的先锋。
Vertrauen China Deutschland

疫情之下,更显“信任”之重

面对疫情危机,信任是管理层及其团队彼此良好合作的基础。全球新冠大流行危机下,企业如何建立信任机制,保障业务稳定运行,显得更加重要。当前因疫情及相应防疫措施的影响,企业如何跨国招聘本地员工和外派专家成为中德双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德国管理层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与下属员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他们认为仅仅通过候选人远程线上云面试的表现,即电话或者视频面试,不足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有资格入职。针对企业高管或经理人、专家职位,德国公司仍旧坚持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现场面试; 相比之下中资企业针对同等职位的招聘决策则更灵活机动、更果断。疫情危机下中德企业如何招聘和培训管理岗人才,基于我们在过去六个月的相关行业经验, 企业内外信任挑战可通过以下五个策略解决。 运营成效和信息透明度是信任的前提 建立及扩大信任需要两个要素。 第一:公平竞争,提升运营成效。以绩效考核为尺度,建立公平考核机制,增强团队竞争意识,从而提升提升运营成效。例如,通过团队或部门之间的商业创意竞争,借由平等的考核制度统一评判(绩效考评审核委员会)。相较于于德国,中国的教育系统更侧重于针对学生的 “强记忆式“的知识传递,而不倾向于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因此竞争可以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这对于解决危机下企业面临的问题至关重要。 第二:增加信息透明度,确保员工即使在七千公里以外,也能够理解管理者的工作内容。员工应该清楚了解工作内容的三个「W」原则(三问:Warum为什么,Wie怎么做,Was做什么)。特别是中国员工在这里需要针对工作内容,获得相对更清晰、更全面的结构。因为他们在工作时会因为不了解整体项目框架,往往会针对项目细节进行主管判断,进行更多的微观调整(micro-management)。在这一点上德国本地的招聘管理人员在领导来自中国的员工时需要尤其注意。此外信息透明度在与中资业务相关的招聘过程中非常重要。相较德国公司中资企业参与人才就职过程的决策者要更多。在德国的中小企业,高管人才的招聘有时仅由常务董事或者公司所有者一次性决定。 企业氛围的安全性是员工信任的基石 在危机情况下,企业氛围和企业环境的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心。关于如何提供安全的企业氛围,中德员工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 举例而言,针对负面信息中国员工和德国同僚相比时常会表现得更加负面。必要时中国员工会更早或提前表达离职意愿。因此疫情危机期间相比德国而言,中方员工如何表述和传递负面信息的方式和方法很重要;一种透明、乐观和前瞻性的沟通方式更为重要。 “人”始终是信任的核心 如果管理岗候选人符合相应职位要求,德国公司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招聘过程。与此同时,中资企业在招聘经理级别或高管的职位过程中,由于双方在信任构建上需要更长的时间,整个招聘过程所花的时间则比德国公司多很多。 这样耗时较长的多轮招聘过程对于德国的候选人来说通常是比较少见的。中资企业在德国的高管或管理岗位候选人招聘的过程中,需要提早构建信任体系,尽早让相关职位候选人与中方员工团队接触。 当前新冠危机下,德国当地的经理人在远程领导中国团队的时候,需要考虑中国当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如何与中国当地员工更紧密,更乐观地沟通? (在新冠疫情阴影下,人们应适当地询问员工父母健康及其亲属的状况)。员工和他的亲属有什么担忧?新冠疫情中员工个人的基本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等。在中国个人受“单位”原则的指导,管理层作为“一家之主”式的人物,全面把控员工相关事宜。关于远程线上员工管理,经理人则需增加与中国员工交流的频率,灵活使用中国本地的远程沟通渠道,诸如微信等。 协作共赢是信任的目标 与德国的流行企业情境文化相反,中国员工团队更习惯于私下一起做很多事情。为了构建其乐融融的团队氛围,同事聚餐,团建活动和参与公司年会表演几乎是强制性活动。这一点对于在中国工作或者领导中国团队的德国经理人至关重要。理想情况下,中国团队更倾向于通过一个快速的集体式成功来激发团队士气。相比德国团队集体庆祝项目成功能够更明显激发中国团队的积极情绪。团队成员能够更有归属感;并且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比如周末主动加班)。而线上视频,如虚拟云庆祝则很难达到类似的员工激励效果。 对未来关键问题的研判决定信任可否持续 新冠疫情危机情境下,企业想要谋求发展必须以客户为导向。 与疫情前相比,我们的客户当下更需要什么?哪些行业领域将不再重要? 在危机期间如何激发在华德企的本地员工的创新性?都是涉及企业信任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今后针对这些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中德企业运营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中德两地团队发展创新驱动技术的密封技术的经验;云平台不断涌现,为全球形式变化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等。当下疫情隔离期间,中德两国项目合作参与者已通过微软的Zoom和Teams或微信已进行了五个月以上的接触。这种解决方案的出现表明德国公司也可以通过线上云技术手段,促进必要的工作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 在全球因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危机时期,企业内外信任的构建与维系是企业管理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中德双方团队推动企业前进发展的温床。前文提及的五个中心要素,即运营绩效和信息透明,企业氛围安全,“人”的因素,合作共赢和针对未来的展望,需要企业管理层人员针对中德两国人文差异,因地制宜和因人而异适当采用。企业管理层将该五大要素合理实践,针对性开发创新解决方案,有望摆脱因新冠疫情造成的人员招聘危机。

国资委对海外并购企业的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中国国资委对100余家中央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因而国资委也负责审查这些国企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审查这些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重点。最新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指示,中国经济在某些产业里应成为全球技术的领导者,其中包括环保型汽车、新能源、能源效率、新材料开发、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还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中国工业全面升级的内容。该战略还特别鼓励国企在这些产业进行海外投资。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 在这个官方规定的策略背后,国资委于数月前对其监管的国企的海外投资设定了额外的要求:这些海外投资的标的企业必须即刻具有盈利能力。国资委就此情况作出回应:过去中国在海外并购中主要聚焦于获取先进技术、收购知名品牌和进入西方市场等方面,而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则没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反:在过去数年的竞标过程中,中国企业常常以高额的收购价,对维持营业点和就业岗位作出大量的保证来保障成功收购海外企业。这样做有着充分的理由:因为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者想极力摆脱“技术强盗”的恶名,即在西方购买廉价的企业,把生产线搬回中国并在西方裁员。中国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回报。中国的投资者以其可靠性而享誉世界,他们只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温和的干预并给当地的管理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 亏损情况加重 从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有时是灾难性的。例如对工作岗位和营业点进行广泛的保证经常会导致标的公司迫切需要的重组推迟数年。个别收购项目的亏损年复一年已达到上亿欧元。 新指标 这种因海外标的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状况应该画上句号了。那么国资委对国企境外投资的具体指标是怎样的呢?海外收购企业必须能产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不仅仅要考察标的企业总公司的情况,而且被收购的集团中的所有子公司也会是考量的对象。因而由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在进行海外并购活动的时候,除了考虑获取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准入之外,也会越来越重视标的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而不仅仅是在并购流程中所承诺的盈利能力。 执行问题 对于已进行投资的项目,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的条件,就意味着要进行重组。而在采取何种重组方式的问题上,国企可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国资委仅会给出指标,但不会干预国企的业务决策。可以考虑的就有典型的成本削减计划,例如整合营业点和/或裁员,又或者是公司法上的措施,例如把一家亏损的公司合并到另一家盈利的公司。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奏效,最终就只能出售或变卖相关的公司。 影响广泛 那么对私企的海外投资以及那些例如省级政府所属的国企又适用哪些规定呢?由于国资委的权力只局限于央企,所以新的国资委指标目前对于这些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这类新指标表达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意愿。所以可以预期,这个规定无论如何也会影响到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并购进行审查时实际的判定。大型的国营银行也会在决定是否放出并购贷款时会考虑到新的国资委指标。 结论 新的国资委指标总共表达了两点重要信息。其一,国资委规定了国企的投资管理要专业化。对于持续亏损的企业,即使是西方投资者,除非并购后马上采取严厉的重组措施,否则也不会进行投资。其二,通过国资委这个措施,巩固了市场上已经可以观察到的一种趋势: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并购中不再会是困境企业的救星。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的加速器

在一起并购德国自动化领域中型企业交易中,中国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范围极为广泛的保证,而卖方则坚持只能在收购协议中就有限范围提供保证。此外,双方无法就在违反保证事项时用以进行赔付的托管金额达成一致,谈判由此陷入了僵局。为打破僵局继续推进交易,买方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该保险使得谈判得以继续进行,并同时促进了双方的互相信任。 优势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常和德国卖方对于收购协议中保证条款覆盖的范围有不同看法。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是弥合各方利益分歧、保障收购协议顺利签订的强有力工具。出现违反保证条款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将成为索赔对象,这一方面使卖家得以干净利落地结束交易,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买家对于卖方赔偿能力的顾虑。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还未成为惯常实践的非拍卖并购程序中,卖方常对来自中国的潜在投资者抱有成见,而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保险向卖家提供额外交易安全保障,提高项目成功率。 程序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引入并购程序,接触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的时间点相应地也有所区别。拍卖程序中,卖方通常在竞标者开展尽职调查前引入保险经纪人参与程序,竞标者会在数据库中看到一个无约束性的保险报价。卖方常将购买保险作为参与竞标必要条件,但卖方并非投保人,仅是保险条款的提出者,最终保险条款将由买方签订。此外买方也可以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借此取得相对于其他竞标人的优势,特别是获得产生保证索赔时的资金保障及简化谈判程序。 保证范围 在与买方签订保密协议后,保险公司将收到买方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与股权购买协议初稿。周详的尽职调查不仅是最优的实务做法,而且对被保险的交易也有重要的 意义:没有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保险公司就无法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保险范围以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保证范围为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并结合市场的反馈和客户的新需求,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如今可覆盖几乎所有的保证声明,而且还可以覆盖承担赔偿义务声明,如承担源于税务责任或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声明。 保险合同拟订 保险公司在对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完毕后,会与买方及其顾问进行一次“投保会议”,卖方与目标公司代表视情况派员参与。该会议将集中讨论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产生的未决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讨论的结果将呈现在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报价中。 保险合同一般与股权购买协议同时签订,并以交易的执行为生效条件。 费用分担 保费通常为保额的0.5%到2%。保险条款中的特殊规定将导致保费的提高,如投保人要求获得更低的免赔额或将已预知但尚未实质化的损害纳入保险范围。保费通常由投保人承担,但保费将在后续确定收购价格时被纳入考虑。 总结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可以保障投保者在收购协议下的保证义务违反时赔付的实现,并将在未来成为中国投资者在并购中强有力的工具。该保险不仅是一种控制金融风险的方法,购买买方保险的做法更能向卖方表明:买方注意到在并购项目中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的趋势,并有意在构建交易时采用该保险工具以分担或减轻卖方风险。尽管中国投资者对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仍相对谨慎,一些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已经专门针对中国客户需求开发了相关保险产品,部分大型保险经纪公司也已拥有国际化布局确保能为中国客户提供咨询。同时,中国政府自2017年初起也已多次强调用以控制海外投资金融风险的工具的重要性,并呼吁央企在交易过程中应对此进行考虑。
Dual Circulation – Chinas zwei Kreisläufe

一生二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五月份首次提出了双循环的新理论。中国人民的高消费需求未来将通过中国国内市场的商品和服务得到满足。与此同时,中国将计划在国际大循环中向需求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经济体进行转变。为此不仅需要覆盖整个价值链,而且要接手以前由外国承包的高科技产品,从而促进中国的出口。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始于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这位来自四川牌坊村的小个子伟人不仅更加相信私有制和个人负责制,还通过其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目标深远地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模式。对此,起始于19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一个大趋势也对他有所帮助: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的概念。大型公司通过授权将自己的部分产品外包,从而从世界其它地区的低薪条件和更具吸引力的生产条件中受益。因为中国不仅在这一方面上对外开放,而且还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条件,所以该国成为了“世界工厂”。经济分析师王健为典型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型创造了“国际大循环”( Great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一词。接下来的几十年便是一段无与伦比的成功历史。中国目前正在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198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在微薄的3千亿美元——去年已超过15万亿美元,在此期间,总贸易额从5百亿美元增长到约4.7万亿美元。 增长瓶颈 然而,这一模式在过去十年中已逐步接近极限。中国的薪资上涨导致外商在成本角度上渐渐有其它选择——尤其是因为中国的成功理所当然地引人模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许多其他国家将中国当作榜样并开始复制商业模式。家具行业正逐步将生产基地从中国转移到越南。类似的情况也正在皮革行业中发生。更廉价的人工和更宽松的环境标准使东南亚邻国更具吸引力。这些结果也能轻易被察觉到:中国生产 的商品价格下降,而生产成本上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量出口引起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一发展趋势也反应在许多数据中:增长率已持续下降了多年,贸易顺差也在下降。2008年的净出口额还约占GDP的10%,但在2018年已下降到1%左右。北京肯定意识到了这一趋势,并且多年来一直在尝试以国内消费导向型经济模式取代纯粹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2006年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便早已明确:“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 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习近平, 中国国家主席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转变所取得的成功是有限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习近平主席在五月份进行新的尝试也就不足为奇了。他在中央政治局的每月例会上首次提出王建首创的“双循环”(Dual Circulation)概念。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如同往常的中国治理新理念一样,这不是一个全面制定的计划,而是一个粗略的概述。但目前已明确的是,该双循环将构成将于2021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的政治框架。 何为双循环? 习近平认为,现在应该向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外”循环中增加内循环,以加强中国国内市场,尤其是促进消费。这一因素使中国GDP一直维持在35%至38%之间。这与GDP在65%至70%之间的发达经济体——美国GDP甚至更高——相差甚远。而这一目标并非不切实际。促进内需也理应能帮助中国开拓新的出口市场。随着向需求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经济的转变,北京一方面希望中国能够覆盖价值链的全部范围,最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希望能将中国在该价值链的高端找到更好的定位。 以正在转移基地的家具业为例,这就意味着中国如今提供相关的生产机器,而非像从前那样提供家具。另一个例子是钢铁业逐渐将重心从结构钢等大宗商品转移到了较难生产的特殊钢上。同时,整个加工链应将位于中国。例如,更大型的世界级铁矿石供应商巴西淡水河谷(vale)最近在宁波建造了一座年产能为2500万吨的矿石厂,采用特别环保节能的方法专为中国市场生产该公司最先进的产品。淡水河谷的竞争对 手力拓(Rio Tinto)早已宣布,不久将在中国建立类似的工厂。 之后,未来的出口将在质量方面寻求增长,而不是集中在数量方面。换句话说,用创新的高科技代替廉价的无需任何技术知识的大宗商品。例如由中国全权生产的隧道掘进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明确将其制造的这款盾构机定位为与海瑞克竞争的产品。同时,中国也能通过提升国内消费摆脱其他经济区域带来的外部冲击和危机。此外,也能在高科技领域减少对外国尤其是美国的依赖性。 双循环的概念从而延续了李克强于2015年5月制定的“中国制造2025”战略,该战略设想中国到2025年拥有十大战略领域上的市场领军地位,其重点也在高科技和面向未来的领域。而中国也确实拥有有利的起跑点。中国目前的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市化率约为60%。将近4亿人达到中产阶级。该倡议的发布时间还考虑了其它两个令呼声不断的中国经济结构改革更加日益紧迫的因素:一个是新冠疫情,另一个是在美国大选之前再次尖锐的中美贸易冲突。 中国国内市场应将成为进出口枢纽。 安娜·霍尔兹曼(AnnaHolzmann), 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Merics) 研究员 贸易冲突和新冠疫情 由特朗普总统宣布的中美经济脱钩将使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更加困难。虽然该国仍然是中国商品的最大出口国个体,但目前更多商品入口欧盟,且东盟成为中国商品去年最大的出口国集团。此外,中国的高科技产业正处于相对欠发达阶段——美国便针对该点果断采取抵制,从而进行威胁。例如在计算机芯片行业,美国禁止任何供应商继续向华为手机出售中央处理器(CPU),并且该手机上不再能下载谷歌应用,华为因而受到中美贸易战极大的影响。中芯国际由于被禁止出口商品到美国丢失了庞大的业务。 从这一角度分析,中国计划且决心要摆脱对美国供应商的依赖是合情合理的。 另一方面,新冠疫情也证明了全球经济在国际物流链中断时的脆弱性。尽管中国在危机中的整体表现似乎好于其它地区,但疫情后的整顿工作仍未开始。特别是大公司在供应链方面不仅应该做到不断拓宽,还要在区域性上进行改善,以便更好地应对供应链中断。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的商业模式可能尤受其害。丰伟律师事务所(Graf von Westphalen)的律师兼合伙人以及丰伟驻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海德(Patrick Heid)认为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少中国在近几个月来比以前更明显的对进出口的依赖,中国政府还把加强国内市场的长期目标宣布为迫切的短期目标。” 加强国内市场的长期目标成为了中国政府迫切的短期目标。 海德(Patrick Heid), 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合伙人(上海)   拒绝贸易保护主义 这一理念在未来几年中具体如何实施仍有待观察。但是中国领导人已经明确表示这并非是180度的转变,且中国正致力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习近平主席在九月份的一次商务会议上解释了他的这一理念,这些 建议将用以起草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为其他国家提供的市场机会将更加广阔,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 资金渴望 为此最重要的将会是:资本。目前受青睐的通过银行贷款或国家投资的融资方法将不再适用。中国也将因此继续对外资开放,并同时更善于利用国内正大量捆绑在房地产领域的私人资产。 相关方面的举措早已清晰明确。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Q FII)的种种限制几乎已被取消。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已大幅简化且整体上更加透明,特别是对于侧重于半导体产业或生物技术等朝阳产业的中国创业板(深圳)和科创板(上海)的细分市场。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通道将尤其能缓解那些渴望资金的初创企业。而外国金融机构如今被允许在中国设立全资分支机构(例如安联)的事实正如明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开放中国债券市场的计划一样都是这一方向上的明确信号。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储蓄,进一步的国内改革势在必行。 此外,必须改善对大约2亿“民工”的管理。他们大多生活在城市,但由于他们的户口(一种家庭记录簿)通常在农村的家乡且与之绑定,他们在城市的权利便受到了限制。他们和家人几乎没有获得教育和医疗的途径,户口迁移也十分困难。而在这方面也早能看见初步改革。在广州和中国南方的一些其它城市,如果能通过相应的考试并具有某些行业的专家资格便有落户的机会。 德国扮演何种角色? 双循环给德国带来的其中一个影响可能是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将延续下行趋势。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Merics)的分析师霍尔兹曼(H olz m a n n)却认为投资将朝更具战略性的方向发展:“中国国内 市场应将成为进出口枢纽。就该点而言,中国的政治和企业将来会十分谨慎,以确保海外投资符合这一目标,并购也尤其需要有助于巩固中国国内市场。丰伟律师事务所(Graf von Westphalen)法兰克福办事处的律师马科·泽塞尔(Marco Zessel)认为,从中期角度看来,德国尤其可能从中受益:“当美国和英国的投资可能会大幅下降时,德国期待中国能保持其对直接投资的浓厚兴趣。德国企业可能成为其中的受益者。中国制造2025战略,特别是中国要成为高科技先锋大国的目标离不开收购和进口专有技术。”因此,从中期来看,中德之间的贸易竞争也将加剧,这更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定位与德国经济相似— —侧重于汽车制造、机械工程以及(特殊)化学。如果这里的重点是出口更高质量的产品,则必然导致与“老牌”企业 更加激烈的竞争。但与此同时,也会出现新的商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在供应商和设备商领域进一步发掘增长潜力。例如,如果中国想进一步扩大其芯片产业,就可能从德国进口相应生产线中用于光刻工艺 的特殊光学或曝光系统。为了更好地在中国市场找到定位,德国公司甚至可能加强在中国的收购和投资。德国汽车制造商可能成为这里的引领者——最近几年,他们都增持了其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或完全收购 相关的合资企业。然而,丰伟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却对此表示怀疑:“中国将来自然会继续对外国直接投资感兴趣,但我们早在近几年来就注意到,外国投资的总体环境变得更加艰难。一方面可归咎于日新月异的法律法规造成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中国在其仍需要外国投资的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挑剔。外交政策的形势终将越来越严峻,而本国政府(被误解)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突然给商业活动造成困难。” 德国期待中国能保持对直接投资的浓厚兴趣。德国企业可能成为双循环的受益者。 马科·泽塞尔(Marco Zessel),...
Mittelstand und KMU "Made in China"

中型企业“中国制造”

煎香肠,幼儿园和中型企业有什么共同点? 这三个词都是所谓的外来词:典型的德国出口热门词,而这些词很早就已进入其他语言和文化。在中国也不例外。不仅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推动了经济增长,还有很多自1978年改革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成立的许多中小型企业(KMU)。如今,中国估计有3800万家中小企业,他们代表了60%的GDP,75%的技术创新和80%的劳动力。 这些数字,跟我们在德国见过的类似,导致了针对中国创业人群进行研究的科学工作量的增加。它们如何促进创新和增长,与西方同行有何不同?在德国的实践经验中,通过职能划分和监督机构建立相互控制的体系越来越多,而典型的中国公司则由“老板”领导。这个概念可以翻译为“alter Boss(大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和董事总经理。 轶事案例研究或顾问喜欢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在最近由著名的西班牙IE大学中国中心进行的比较得出结论,相似之处明显多于差异:基于调查的研究表明了这些跟年龄,过去的经历以及领导风格相关的相似性。甚至倦怠率也差不多。与全球化和国际经验相关的跨文化交流也许可以对此做出解释。 最突出的差异是,中国女企业家所占比例明显更高。这证实了其他的研究,并且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比较中相当高的女性劳动力比例有关。还有实施至201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也发挥了作用。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中国父母通常都将所有资源投入到他们成功的职业生涯中。这就有了以下的成功:全球约70名白手起家的亿万女富翁中,有近一半来自中国。 IE研究数据还显示,中国企业家的平均睡眠时间少于欧洲企业家,虽然不多,但这个差异在统计学上是显著的。还不说德国中型公司的员工每个工作日要消耗4.2杯咖啡。儒家的职业道德似乎比定期摄入咖啡因更有效。“996”是许多中国公司的常见做法:员工应每周六天从上午9:00到晚上9:00在办公室工作,阿里巴巴(Alibaba)创始人马云(Jack Ma)也是这种工作文化的支持者。 创业是一个进化的过程 除了这些统计上可测量的差异外,还存在一些更深层的特性。创业是一个依赖路径的取决于历史条件的进化过程。战后经济奇迹就是这样塑造了德国中型企业的形象。谦虚,脚踏实地,精力充沛和聪明才智等优势对当时环境下企业家的成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努力工作又非常注重细节的钻研者,大多扎根于农村地区,这些都奠定了当今许多世界市场领导者的基础。 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在中国,相对于技术工程技能来说首先要求的是实践技能。企业家必须能够灵活地做出反应并迅速做出决定。这也是有历史现实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国经历了几次地震般的巨大改变——1950年代实行的计划经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以及1978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改革。这个时期给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后果。而且,它们也推动了整个社会适用这些变化。 改革从一开始就逐渐进行着,没有蓝图或时间表。这种实验性的创新方法总是被拿来与逐渐穿越一条宽阔的河道进行比较。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但是没有设计好这个目的的整体计划。其中大部分可以应用于中国企业家的行为。问题在于要同时关注多个项目并迅速抓住机会。通常有一个获胜的道德准则以及赢家的道德准则,即聪明的商人可以利用非常大量的手段来取得成功。而输家对此刚好不够机警或没法聪明到察觉风险。 不断的寻找 灵活性和即兴创作是这种企业文化的决定性特征。这与经济学家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M. Kirzner)的观点一致,他将企业家描述为一个不断寻找获利机会的人,并对此创造了“警觉”(“alertness”)这一概念。这种独特的活力可能是与德国中型企业最大的不同。如果说德国众多公司的特点是非常深入地钻研特殊专长,归纳一下就是“螺丝钉之王”,那么中国企业家很少在经济领域有专研,而是不分行业地寻找好的商机。企业集团因此分布广泛,而根据定义在细分领域表现突出的隐形冠军则很少。2014年至2016年,赫尔曼·西蒙(Hermann Simon)在中国清点了68位这样的未知市场领导者。作为比较:在德国有1,307位。 但是,不要将不断寻求新的商机与缺乏总体战略相混淆。与中国国民经济的转型过程类似,果断的尝试,勇于创新的勇气以及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的意愿,这些都是务实的实验性方法的一部分。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企业发展通常都有明确的目标。在关系层面上也是如此:尽管中国的交易速度通常比较快,但缓慢建立深刻持久的信任关系更受到高度重视 确实,“关系”,这种以不言而喻的承诺与交流规则为特征的复杂人际关系网络,在中国仍然是每个企业成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大量研究表明,有弹性的关系网是能促进公司的成功。IE 大学的最新论文研究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 ,并不是没有指出,这与西方文化的共性相比,差异并不大。 在政治网络中 当然,德国的中型公司也拥有强大的人脉网络,如果没有良好的关系,有些业务是没法做的。 然而,中国的关系网络是社会体系所固有的,并且显然更具政治性。尽管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体制上的差距。信息不是免费提供的,资源通常是不可访问的。在这个生态系统中,中国企业家依靠他们的人脉网络这样的非正式机构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政治交往起着跟预想一样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几乎每家成功的公司都与政党的决策以及供资结构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中小企业司对中国中小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二分之一的中国B2B初创企业中都有一个团队成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 与那些对政治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公司不同,国家在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供给资金方面到现在仍然只发挥了次要作用。由于许多中型公司也无法通过银行获得资金,所以融资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通过私下的人际网络进行的。 不管是政治还是私人捐助者都对“老板”施加巨大影响和压力。虽然政党和公司的投资者很少参加谈判,但是,他们无需坐在谈判桌旁就可以支持合作或交易,或者让其无法成行。本质上,“老板”是中国公司内部对于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来说几乎是一个专制的决策者,而对于政治和融资利益相关者来说,他却处于一个非常紧密的对于欧洲人来说完全看不透的人际关系网络中。 私营企业家决定中国的未来 正如典型的德国中型公司中出现的时代的交替发展,新的数字产业的出现,女性高管人数的增加以及持续的城市化而产生的不同看法一样,中国企业家的形象也在不断变化,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跟德国企业类似的后续主题。据估计,未来几年将有300万以上的中国企业家退休。但中国现在正好需要他的企业家们。经济成功故事的延续越来越依赖于内源性创新,但这只有在私营企业家愿意冒险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 难怪中国政府正在日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好的例子是2 018年生效的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 企业家思想被表现为艰苦的工作,追求卓越,工艺,创新和社会责任。听起来真的很像“德国中型企业”。
Chinas IPO-Markt trotzt dem globalen Trend

中国IPO市场逆势而上

新冠危机却引发了西方IPO市场的大幅下跌。在美国,IPO发行量缩水了45%至151亿美元,而IPO数量下降了38%至40例。欧洲的发行量下降了55%至66亿美元。交易数量也一并缩水60%至22例。 而中国的IPO市场却违背了全球趋势,并与第一季度一样再次增长。包括香港在内,中国的发行量增长了54%至179亿美元。同时,IPO数量增加了28%至92例。全球第二季度IPO几乎有一半在中国进行。 六月起大幅复苏 “受全球抗疫措施的限制,四、五月的IPO活跃度如意料之中下降了。” 安永的合伙人兼IPO和上市服务部门负责人马丁·斯坦巴赫(Martin Steinbach)博士断言道,“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了六月份明显的复苏迹象。”例如,四月份的IPO数量为54例,而五月份甚至只有43例,但是六月份已经有89家公司大胆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发行体量方面也清楚地展示这种趋势。第二季度内,十起大型股票发行中有八例发生在六月。“过去几周内的大好形势表明市场有强大的容纳能力,在对的领域内,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且准备充分的公司十分迎合投资者的胃口。” 斯坦巴赫表示,目前这类公司主要包括技术公司以及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公司目前在投资者中口碑十分高。 “股价的复苏、波动幅度的明显减小以及投资者情绪的改善,都促使近几周的股票发行环境得以改善。”斯坦巴赫补充道,“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PO渠道不断扩充。股市候选者利用网络致辞投资者,准备巡演来应对易变的市场。目前,有一些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争取在2020年下半年或2021年年初上市。” 制药公司Pharma SGP首次在主板市场公开募股时筹集了1.27亿欧元。而在五月底,数据库管理公司Exasol就大胆投入了8800万欧元。 中国包揽规模最大的IPO 欧洲规模最大(募集29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是荷兰咖啡公司JDE Peet’s的首次公开发行。但前两名都被中国IPO市场包揽,因此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其规模趋势。因为同一时间段里,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它们分别是筹集了39亿美元的中国电商京东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筹集了31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和网游供应商网易的首次公开募股。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