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5G世界市场
5G世界市场中的股份之争正在进行中。除了像华为(HUAWEI)和中兴(ZTE)这些中国企业,或者斯堪的纳维亚的诺基亚(Nokia)和爱立信(Ericsson)等公司以外,像德国电信等等德国公司也试图能赢取到这个市场的一块蛋糕。
这次事件满是联盟,高投资以及各种争斗,例如,美国对华为(HUAWEI)和中兴(ZTE)的抵制,中国联通(China Unicom)在诺基亚(Nokia)下的订单,还有中国所有宝马工厂升级至5G服务。据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MSA)称,到2025年,5G网络能够达到供三分之一的世界人口使用,并且6G的初始工作也将在后台进行。来自格奥尔格·冯·斯坦(Georg von Stein)的专家调查
中国的5G计划发展得如何?
Claudio Chiandussi, 安永咨询部担任合伙人:
中国目前正在以比以往更高的速度推动5G的标准化。预计到2025年,中国将拥有5. 76亿个5G终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预测,由5G带来的经济增长将达到29亿人民币,相当于3. 63亿欧元。中国将拥有41%的份额成为5G应用在全球最大的市场。此外,还有更多因素有利于中国5G的发展:首先,中国政府正在进一步加快5G的在实际中的应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其次,通过改装加强现有的4G基础设施,满足5G网络对于设备的要求。第三,中国有非常普及的光纤网络以及小型便携式基站( “small cells” )。当然,目前也存在一些限制5G发展的因素:5G设备生态系统还不成熟,相应设备的入门价格也很高。5G技术更多地被认为是一项适合大城市发展的技术,因为对于中小城市而言,普及光纤的成本还是比较高的。
Dr. Roland Rohde,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GTAI)香港和西南地区首席代表:
像华为和中兴这样的大型服务提供商将进行些微的技术调整和升级, 同时他们对于国外,尤其是美国供应商的依赖会降低。
美国已经对这两家公司采取了出口禁运。这事关未来技术的竞争,而中国考虑得非常长远。
因此美国和台湾的半导体出口将追回差距,但这是一个漫长、风险大、且成本高、未知结局的一件事。
美国和台湾的公司可不会吃亏。而且它们的 半导体企业自身累积了巨大的、超过中国财务能力的投资额。
现在中国企业的负债是亚洲最高的。我认为,他们从长期来看会聚焦于6G,以便能对全球标准制定产生大的影响。
罗兰德·罗德博士(Dr. Roland Rohde)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GTAI)香港和西南地区首席代表
罗兰德·罗德博士(Dr. Roland Rohde)在香港为GTAI(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做关于中国行业与市场的报道已有12年,重点是电子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他获得了“东亚奇迹”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学博士学位,并且精通中文。
现在中国已经成立了关于6G的研究实验室和团队。估计到2030年6G才会成为现实。而5G在此期间将提供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各领域的虚拟现实和扩增现实。
李静, 优品国际总经理:
国家或政党永远是中国的推动力,确立框架,定义技术标准并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中国人称之为“统一思想”,这种观点在生活中许多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已委托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推进中国的5G网络,例如,整个行业内的立法变更或发展计划的提案。该委员会在各个地区都设立当地办事处,以落实计划并向中央政府报告5G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信通院也十分重要。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IMT-2020 5G)推进组和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在其带领下对华为和中兴的5G基站和核心网设备进行了安全保障测试。
中国、美国和德国的大型服务供应商有什么计划呢?
Dr. Beckmann, 安永咨询部担任合伙人:...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的加速器
在一起并购德国自动化领域中型企业交易中,中国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范围极为广泛的保证,而卖方则坚持只能在收购协议中就有限范围提供保证。此外,双方无法就在违反保证事项时用以进行赔付的托管金额达成一致,谈判由此陷入了僵局。为打破僵局继续推进交易,买方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该保险使得谈判得以继续进行,并同时促进了双方的互相信任。
优势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常和德国卖方对于收购协议中保证条款覆盖的范围有不同看法。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是弥合各方利益分歧、保障收购协议顺利签订的强有力工具。出现违反保证条款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将成为索赔对象,这一方面使卖家得以干净利落地结束交易,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买家对于卖方赔偿能力的顾虑。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还未成为惯常实践的非拍卖并购程序中,卖方常对来自中国的潜在投资者抱有成见,而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保险向卖家提供额外交易安全保障,提高项目成功率。
程序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引入并购程序,接触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的时间点相应地也有所区别。拍卖程序中,卖方通常在竞标者开展尽职调查前引入保险经纪人参与程序,竞标者会在数据库中看到一个无约束性的保险报价。卖方常将购买保险作为参与竞标必要条件,但卖方并非投保人,仅是保险条款的提出者,最终保险条款将由买方签订。此外买方也可以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借此取得相对于其他竞标人的优势,特别是获得产生保证索赔时的资金保障及简化谈判程序。
保证范围
在与买方签订保密协议后,保险公司将收到买方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与股权购买协议初稿。周详的尽职调查不仅是最优的实务做法,而且对被保险的交易也有重要的
意义:没有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保险公司就无法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保险范围以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保证范围为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并结合市场的反馈和客户的新需求,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如今可覆盖几乎所有的保证声明,而且还可以覆盖承担赔偿义务声明,如承担源于税务责任或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声明。
保险合同拟订
保险公司在对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完毕后,会与买方及其顾问进行一次“投保会议”,卖方与目标公司代表视情况派员参与。该会议将集中讨论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产生的未决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讨论的结果将呈现在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报价中。
保险合同一般与股权购买协议同时签订,并以交易的执行为生效条件。
费用分担
保费通常为保额的0.5%到2%。保险条款中的特殊规定将导致保费的提高,如投保人要求获得更低的免赔额或将已预知但尚未实质化的损害纳入保险范围。保费通常由投保人承担,但保费将在后续确定收购价格时被纳入考虑。
总结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可以保障投保者在收购协议下的保证义务违反时赔付的实现,并将在未来成为中国投资者在并购中强有力的工具。该保险不仅是一种控制金融风险的方法,购买买方保险的做法更能向卖方表明:买方注意到在并购项目中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的趋势,并有意在构建交易时采用该保险工具以分担或减轻卖方风险。尽管中国投资者对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仍相对谨慎,一些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已经专门针对中国客户需求开发了相关保险产品,部分大型保险经纪公司也已拥有国际化布局确保能为中国客户提供咨询。同时,中国政府自2017年初起也已多次强调用以控制海外投资金融风险的工具的重要性,并呼吁央企在交易过程中应对此进行考虑。
中国汽车行业的全新合作
发生新冠疫情以来许多中国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汽车,因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感染的风险会增加。此外,在公共区域扩大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车队也被认为是市场复苏的重要推动力。目前的数据证实了这一上升趋势。中国的机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销量在2020年第一季度暴跌40%之后,从4月份以来又已经出现了增长。
针对中国陷入困境的汽车行业所采取的特殊援助措施包括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杭州和深圳)增加新车注册,以及将对替代驱动汽车(新能源汽车NEV)的补贴延长至2022年或免除10% 的销售税。
在中国的德国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
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德国汽车制造商最重要的销售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商。2019年,市场领导者大众汽车(Volkswagen)在中国创造了其全球销量的40%左右; 对于宝马和戴姆勒而言,中国市场也至关重要,这里的销售额大约占到30%。德国汽车供应商在国外同样也获得了其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约占65%),其中中国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德国和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之间仍然有大量的合资企业。
中国的合资企业:从“强迫婚姻”到“恋爱婚姻”?
自2018年以来,中国对汽车行业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约束逐步废除。2018年7月以来,外商就可以设立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今年开始也允许外商设立商用车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起,对乘用车生产的限制也将取消。但是,与中国合作伙伴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合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优势,例如,为了更好地与电动汽车制造商接触。尽管宣布了终止合资企业约束,2018年仍掀起了一轮中德合资企业设立的浪潮,其中包括汽车供应商本特勒集团(Benteler)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FAW),采埃孚公司(ZF)和安徽合力(HELI),海拉公司(HELLA)和海纳川公司(BHAP)以及博世(Bosch)和中联汽车电子(Zhong-Lian Automotive Electronics)之间的合作。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FIL)于2020年生效,废除了先前的三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所谓的FIE法),以便使公司法现在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主要的革新包括了改变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增强拥有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决策权,以及与自然人合资的可能性。即使新的《外商投资法》现在正式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一些地方政府仍继续对(技术)合作施加影响。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2条,技术合作原则上应基于双方之间公平和自由的谈判。对此还没有做出实际的检验。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关键市场
中国也是全球范围内替代驱动汽车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包括了电动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还包括了氢燃料电池以及合成燃料等等。在这个领域的成长是基于中国政府的定向补贴,目的是让城市交通中的消费者能够买得起带有替代驱动装置的汽车,此外,政府需求也促进了大量的购买。自2014年以来,中国通过销售奖金和税收优惠为这个领域提供了支持(本该到2020年截止,现延长至2022年)。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目标是,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应占到所有售出汽车的20%。随着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大规模进入电动汽车领域,以及中国政府对国家资金使用的集中和减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将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减少初创企业、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数量。在这方面我们也能看到有许多中德合作和合资企业。
“数字化vs马力”:充满活力的初创公司和技术巨头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新能源汽车相似,中国也是除德国以外有着明确战略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ICV)先驱。中国也希望到2030年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为中国ICV市场服务,例如大型互联网集团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或腾讯(Tencent),他们必须与这些合作伙伴一起研发在中国运作的系统,或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共享自己的系统。一个知名的例子是百度运营的Apollo平台,有100多家国内外公司参与,其中还包括戴姆勒(Daimler),博世(Bosch),大陆集团(Continental)和宝马(BMW)。替代方案可能是完全依靠在中国开发的软件,但是即使那样,很大一部分的ICV技术基础设施也必须来自希望从外国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专业知识中受益的本地公司,当然还得愿意为使用他们的系统而付费。
为了阐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监管限制,我们选取四个对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构成特殊挑战主要类别:
增值电信服务(VATS):中国所有类型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都很复杂,且往往不明晰;对颁发许可证有很高的资本要求和严格的前提条件。总的说来,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通常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多数股权。
导航系统:中国的地理数据访问受到国家安全法律的严格管制,只有在非常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中心区域,特别是电子导航系统的自行开发。
数据保护:中国对此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规。中国的数据收集尤其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向国外传输数据是由职责范围很广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管控。
道路交通测试:这个方面对外国制造商(包括持有许可的宝马和戴姆勒)同样有很高的要求,这实际上与上述各领域密切相关
总结
未来我们还将看到大量与行业内部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的合作。中国正处于从使用带内燃机的传统运输工具向按需出行主导的市场(滴滴出行)转变的过程中。此外,在中国正发生从燃油发动机到新型驱动器的转换,例如电动或氢气发动机,而且这个转换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大型市场都要快。谁想加入这个市场,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考虑到成本和复杂性,还鉴于中国的监管框架。
艾笔洋博士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
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其中国业务。2016年9月15日,百达律师事务所的知名中国业务部专家和负责人艾笔洋博士(Dr. Björn Etgen)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位于汉堡的团队。艾笔洋博士拥有超过二十余年的咨询经验,他为在中国投资的德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被誉为行业的先锋。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中国企业家——异与同
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的执行合伙人迪特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中德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中国企业家的驱动力以及要想在中国必须熟悉掌握的生存哲学。
中德投资平台:您认为中国企业家的杰出能力是什么?
迪特马尔·蒂勒:我们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家在内容上都非常务实。他们十分看重机会——机会是良机/机遇的代名词,不能与投机相混淆。在我看来,相比起我们主要由战略和顾问主导的投资逻辑,“企业家第六感”在这里更为突出或受到更少的限制。
中西企业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企业家的抉择可以解释为“这适合我吗?”或“我在这里能看到经济成功的机会吗?”,那么“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可能对中国企业家来说——至少相比大多数西方人——适当的国家利益甚至爱国主义是始终重要的——“什么对我的国家有利,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利,或者是否对我的祖国有意义?”
所以企业家素养是全球通行的。但为何西方企业家总是难以胜任远东地区的事务呢?
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进行谈判时。谈判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全面,所以我认为,例如,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中德并购交易都始终都需要一个针对并购的全面建议,且更重要的还有跨文化建议。而这些只有国际顾问团队才能做到。这也是我们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一直与中国两家并购公司——北京的望华资本和香港的Metro Ascent Capital——保持紧密且独家的合作的原因。我认为,如果不能在这里站稳脚跟,就无法真正成功达成交易。
那么除了谈判,西方企业家在中国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认为,尽早研究清楚中国思想和哲学的基本部分对德国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是一个短期项目,而且只有有能够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才能成功。找到这类伙伴无疑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
这些也适用于在西方寻求成功的中国企业家吗?
是的,这当然对在德国的中国人也有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是,尽早与德国管理层建立紧密联系,最重要的是在业务上要很大程度地信任他们。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这不仅针对公司本身,也包括其公司员工。在当地驻扎也十分关键。中国投资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长期的忠诚关系,尤其是它对中小企业的意义。中国管理层通常无法独自做到这些。
人们经常说中国人有“企业家基因”。中国人经营自己的公司的愿望显然更为明显。即使是作为员工,很多中国人也经营着“副业”。对此,您有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基因,而是一种学说,一种哲学: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孔子学说的影响。孔子学说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所有的封建朝代、上世纪初的共和国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的国家政府形态。这些学说如今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动的基石。精明能干是主要的美德之一。此外还有教养!通过超越自我并获得成就来在长辈面前证明自己的价值。当然,寥寥数语难以将这一学说概括全面,但我们至少需要花一定功夫去琢磨,从而起码能了解一点中国人的内心动机。要完全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或者只有精通汉学的汉学家才能做到。
“向长辈证明自己”
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人处理所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家经常将其大部分财富捐赠出去(关键字“捐赠誓言”)?
当然。在这里,家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孩子的教育,最好是在国外的教育——这也来源于孔子的哲学。但是,在充分尊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学说的基础上,我想到了两件也就不足为怪的事:房地产以及——非常简单且平庸的——各种奢侈品。这里也能看出他们与德国企业家不同之处:他们露富也十分低调。相反,中国企业家在这方面倒不太害羞。成功人士也会展示自己的成功,因此也可以——这也与德国有所不同——赢得面子。
蒂勒先生,感谢您接受此次的采访。
中国企业家、他们的人生经历和致富道路的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我们此次的封面故事。
人物简介
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是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 GmbH&Co. KG的执行合伙人,也是柏林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国际合作。此前,他曾是Producers’AG Media Capital的首席财务官,在勃兰登堡州投资银行负责过媒体金融和技术金融,投资和股权融资,还曾被西德意志银行(WestLB)派至香港工作。马尔·蒂勒在锡根学习过企业经济管理学。
新冠疫情期间尽职调查对公司估值的重要性研究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一切都表明人们应该越来越多地应对“新常态”的情况,并详细研究“新常态”与疫情之前的状态的变化。 对于德国和中国的公司而言,这对当前市场环境下的企业估值具有重要影响。
新冠疫情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新冠疫情暂时中断了很多中德企业间计划中的分拆,兼并以及收购进程。由于并购策略是许多中德企业增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疫情措施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参与交易者会筹备并购活动。
新冠疫情封锁期间以及之后的盈利能力
在交易环境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是企业估值的重要参数。 因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不会受到非现金折旧,融资结构或税收架构而产生“扭曲”, 因此它可以作为评估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基础,并且也可以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
在实际案例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可能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具有可持续性或者偏离实际。为了确保企业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代表其可持续盈利能力,在尽职调查活动中通常会对其调整以适应当年的特殊影响。例如新冠疫情造成的(非运营相关)的一次性效应, 或者计算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都要予以重点分析。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包含了例如增加居家办公来减少办公室租金或通过使用视频电话来减少差旅费的情况(所谓的模拟调整)。但是由于模拟调整通常是基于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模拟调整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可能会被低估或高估。
新冠疫情对企业的销售,成本,营运资金以及投资的影响也将变得更加重要,因为银行融资或中国国家主管部门(例如商务部)批准外国投资的要求将继续增加。为了更好地分析疫情的影响,一般会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分析:新冠疫情前,疫情封锁期间和“新常态”。首先,应使用新冠疫情前的期间(在大多数情况下为2019)的数据作为基础。然后将2020年的收支与往年以及2020年的原始预算进行比较。偏差分析可以提供宝贵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观察到的计划/实际偏差必须尽可能地分为 “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和 “非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投资者应确定相关主题,并与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讨论,例如:
“损失收入”或推迟销售收入,
一次性收入(补贴,补助金)
通过使用短期津贴节省的人事费用
遣散费或其他重组费用
下一步,应将清晰明确的一次性效应与非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区分开。清晰的一次性效应一般可以明确地进行调整,而不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所谓的模拟调整)需要区别进行额外分析调整。我们整理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临时影响:对于在2020年上半年因为疫情封锁受到不利影响,但在锁定限制结束后相对较快恢复到原始销售水平的业务模型(例如建材商店,建筑行业),一般会采取基于疫情锁定限制结束后可靠的财务数据,对疫情期间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比计算得出的追赶效应调整。
到新冠危机结束之前的影响:一些商业模式受到第一次锁定限制的影响。即使在锁定结束后,销售收入仍然低于疫情之前的水平,然而其运营成本基本保持不变(例如零售行业)。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根据疫情之前的利润/费用比率进行调整 ,以得出企业模拟的盈利能力。
新冠疫情之后的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变化:由于疫情影响,一些行业(例如航空)正在经历需求的根本变化且尚无法评估其长期影响。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通过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分析未来的可能发生时间的过程(情景分析),为决策和评估提供基础。
尽职调查的透明性避免了估值折扣
作为卖方,为了避免面临重大的估值折扣应识别并解释由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 这取决于如何透明的理解并解释疫情之前“旧的”财务数据与“新常态”之间的过度。通过对影响的跨学科评估以及财务方面和市场趋势分析,尽职调查顾问可以提供独立的观点。凭着他们的经验可以创建更多的透明性,因为企业的财务系统不会自动生成相关的报告。这种透明性有助于在并购过程中成功推销目标企业的商业模式,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和更成功的方式通过中国可能涉及的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程序。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国资委对海外并购企业的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中国国资委对100余家中央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因而国资委也负责审查这些国企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审查这些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重点。最新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指示,中国经济在某些产业里应成为全球技术的领导者,其中包括环保型汽车、新能源、能源效率、新材料开发、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还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中国工业全面升级的内容。该战略还特别鼓励国企在这些产业进行海外投资。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
在这个官方规定的策略背后,国资委于数月前对其监管的国企的海外投资设定了额外的要求:这些海外投资的标的企业必须即刻具有盈利能力。国资委就此情况作出回应:过去中国在海外并购中主要聚焦于获取先进技术、收购知名品牌和进入西方市场等方面,而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则没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反:在过去数年的竞标过程中,中国企业常常以高额的收购价,对维持营业点和就业岗位作出大量的保证来保障成功收购海外企业。这样做有着充分的理由:因为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者想极力摆脱“技术强盗”的恶名,即在西方购买廉价的企业,把生产线搬回中国并在西方裁员。中国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回报。中国的投资者以其可靠性而享誉世界,他们只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温和的干预并给当地的管理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
亏损情况加重
从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有时是灾难性的。例如对工作岗位和营业点进行广泛的保证经常会导致标的公司迫切需要的重组推迟数年。个别收购项目的亏损年复一年已达到上亿欧元。
新指标
这种因海外标的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状况应该画上句号了。那么国资委对国企境外投资的具体指标是怎样的呢?海外收购企业必须能产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不仅仅要考察标的企业总公司的情况,而且被收购的集团中的所有子公司也会是考量的对象。因而由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在进行海外并购活动的时候,除了考虑获取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准入之外,也会越来越重视标的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而不仅仅是在并购流程中所承诺的盈利能力。
执行问题
对于已进行投资的项目,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的条件,就意味着要进行重组。而在采取何种重组方式的问题上,国企可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国资委仅会给出指标,但不会干预国企的业务决策。可以考虑的就有典型的成本削减计划,例如整合营业点和/或裁员,又或者是公司法上的措施,例如把一家亏损的公司合并到另一家盈利的公司。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奏效,最终就只能出售或变卖相关的公司。
影响广泛
那么对私企的海外投资以及那些例如省级政府所属的国企又适用哪些规定呢?由于国资委的权力只局限于央企,所以新的国资委指标目前对于这些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这类新指标表达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意愿。所以可以预期,这个规定无论如何也会影响到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并购进行审查时实际的判定。大型的国营银行也会在决定是否放出并购贷款时会考虑到新的国资委指标。
结论
新的国资委指标总共表达了两点重要信息。其一,国资委规定了国企的投资管理要专业化。对于持续亏损的企业,即使是西方投资者,除非并购后马上采取严厉的重组措施,否则也不会进行投资。其二,通过国资委这个措施,巩固了市场上已经可以观察到的一种趋势: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并购中不再会是困境企业的救星。
中国IPO市场逆势而上
新冠危机却引发了西方IPO市场的大幅下跌。在美国,IPO发行量缩水了45%至151亿美元,而IPO数量下降了38%至40例。欧洲的发行量下降了55%至66亿美元。交易数量也一并缩水60%至22例。
而中国的IPO市场却违背了全球趋势,并与第一季度一样再次增长。包括香港在内,中国的发行量增长了54%至179亿美元。同时,IPO数量增加了28%至92例。全球第二季度IPO几乎有一半在中国进行。
六月起大幅复苏
“受全球抗疫措施的限制,四、五月的IPO活跃度如意料之中下降了。” 安永的合伙人兼IPO和上市服务部门负责人马丁·斯坦巴赫(Martin Steinbach)博士断言道,“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了六月份明显的复苏迹象。”例如,四月份的IPO数量为54例,而五月份甚至只有43例,但是六月份已经有89家公司大胆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发行体量方面也清楚地展示这种趋势。第二季度内,十起大型股票发行中有八例发生在六月。“过去几周内的大好形势表明市场有强大的容纳能力,在对的领域内,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且准备充分的公司十分迎合投资者的胃口。” 斯坦巴赫表示,目前这类公司主要包括技术公司以及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公司目前在投资者中口碑十分高。
“股价的复苏、波动幅度的明显减小以及投资者情绪的改善,都促使近几周的股票发行环境得以改善。”斯坦巴赫补充道,“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PO渠道不断扩充。股市候选者利用网络致辞投资者,准备巡演来应对易变的市场。目前,有一些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争取在2020年下半年或2021年年初上市。”
制药公司Pharma SGP首次在主板市场公开募股时筹集了1.27亿欧元。而在五月底,数据库管理公司Exasol就大胆投入了8800万欧元。
中国包揽规模最大的IPO
欧洲规模最大(募集29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是荷兰咖啡公司JDE Peet’s的首次公开发行。但前两名都被中国IPO市场包揽,因此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其规模趋势。因为同一时间段里,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它们分别是筹集了39亿美元的中国电商京东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筹集了31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和网游供应商网易的首次公开募股。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