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e Diligence, China und COVID-19-19

新冠疫情期间尽职调查对公司估值的重要性研究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一切都表明人们应该越来越多地应对“新常态”的情况,并详细研究“新常态”与疫情之前的状态的变化。 对于德国和中国的公司而言,这对当前市场环境下的企业估值具有重要影响。 新冠疫情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新冠疫情暂时中断了很多中德企业间计划中的分拆,兼并以及收购进程。由于并购策略是许多中德企业增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疫情措施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参与交易者会筹备并购活动。 新冠疫情封锁期间以及之后的盈利能力 在交易环境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是企业估值的重要参数。 因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不会受到非现金折旧,融资结构或税收架构而产生“扭曲”, 因此它可以作为评估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基础,并且也可以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 在实际案例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可能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具有可持续性或者偏离实际。为了确保企业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代表其可持续盈利能力,在尽职调查活动中通常会对其调整以适应当年的特殊影响。例如新冠疫情造成的(非运营相关)的一次性效应, 或者计算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都要予以重点分析。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包含了例如增加居家办公来减少办公室租金或通过使用视频电话来减少差旅费的情况(所谓的模拟调整)。但是由于模拟调整通常是基于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模拟调整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可能会被低估或高估。 新冠疫情对企业的销售,成本,营运资金以及投资的影响也将变得更加重要,因为银行融资或中国国家主管部门(例如商务部)批准外国投资的要求将继续增加。为了更好地分析疫情的影响,一般会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分析:新冠疫情前,疫情封锁期间和“新常态”。首先,应使用新冠疫情前的期间(在大多数情况下为2019)的数据作为基础。然后将2020年的收支与往年以及2020年的原始预算进行比较。偏差分析可以提供宝贵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观察到的计划/实际偏差必须尽可能地分为 “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和 “非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投资者应确定相关主题,并与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讨论,例如: “损失收入”或推迟销售收入, 一次性收入(补贴,补助金) 通过使用短期津贴节省的人事费用 遣散费或其他重组费用 下一步,应将清晰明确的一次性效应与非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区分开。清晰的一次性效应一般可以明确地进行调整,而不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所谓的模拟调整)需要区别进行额外分析调整。我们整理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临时影响:对于在2020年上半年因为疫情封锁受到不利影响,但在锁定限制结束后相对较快恢复到原始销售水平的业务模型(例如建材商店,建筑行业),一般会采取基于疫情锁定限制结束后可靠的财务数据,对疫情期间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比计算得出的追赶效应调整。 到新冠危机结束之前的影响:一些商业模式受到第一次锁定限制的影响。即使在锁定结束后,销售收入仍然低于疫情之前的水平,然而其运营成本基本保持不变(例如零售行业)。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根据疫情之前的利润/费用比率进行调整 ,以得出企业模拟的盈利能力。 新冠疫情之后的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变化:由于疫情影响,一些行业(例如航空)正在经历需求的根本变化且尚无法评估其长期影响。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通过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分析未来的可能发生时间的过程(情景分析),为决策和评估提供基础。 尽职调查的透明性避免了估值折扣 作为卖方,为了避免面临重大的估值折扣应识别并解释由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 这取决于如何透明的理解并解释疫情之前“旧的”财务数据与“新常态”之间的过度。通过对影响的跨学科评估以及财务方面和市场趋势分析,尽职调查顾问可以提供独立的观点。凭着他们的经验可以创建更多的透明性,因为企业的财务系统不会自动生成相关的报告。这种透明性有助于在并购过程中成功推销目标企业的商业模式,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和更成功的方式通过中国可能涉及的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程序。

欧洲新的数据保护法已实施了六个月:并购交易中违规的代价可能会很高昂

新欧洲数据保护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之前就引起了全球企业的轰动。根据GDPR,当局现在必须对数据泄露处以罚款。处罚额度可达该企业过去一年全球营业额的4%。因此,当交易涉及数据保护时,都必须特别注意这个新规定。 交易与GDPR之间的交接点 数据保护与交易的相关性在哪里?在收购过程当中,标的公司的员工数据以及销售和客户数据是收购方在进行尽职调查时的关注重点。即使这些仅能在电子数据室中使用的数据无法被下载,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或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转让)还是构成了把个人资料转移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在尽职调查中,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必须符合数据保护法。同时,澄清标的企业是否遵守新的数据保护法以及是否与当局、自然人或竞争对手存在争议,也是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员工数据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常常会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去了解标的公司的员工情况,而这几乎都会涉及到个人数据: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婚姻状况、教育程度、绩效表现、外观、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这就造成了雇主权益(出售公司)与雇员权益(保护雇员数据)之间的冲突。 虽然,对这一紧张局势进行评估的法律依据现已发生了些变化,但是与旧法律所规定的一样,数据转移必须合法。此外,数据转移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虽然该原则此前就已在实际操作中应用,但现已被明确地写入了GDPR中。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制度中,转移员工数据时必须在标的公司的利益与员工数据保密的问题上进行衡量。 交易的形式不同,衡量的方式根据交易的形式不同也有差异。因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股权交易(即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与资产交易(销售与转让企业资产)的利益是不同的。在股权交易中,员工被作为股权的一部分被“出售”,因此员工的个人数据大多不会被差别对待。因此,在股权交易中,员工通常十分注重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卖方只被允许向买方提供匿名或化名的数据。在个别情况下,卖方也被允许进行随机采样。这对欧洲员工而言理所当然的数据保护水平却一直很难被中国投资者所理解。 由于在资产交易中只有个别员工被转让给买方,因此买、卖双方对于转移员工个人数据的需求远远超出进行股权交易的情况,这就合理化了转移详细信息这一步骤。 客户数据 除员工数据外,收购方通常也对标的公司的销售以及客户数据抱有浓厚的兴趣。对于一般的交易而言,公司的客户群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资产。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向潜在买家披露客户数据的方式与披露员工数据的情况类似,只要在披露数据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客户的个人数据,那就必须在维护信息转移的权益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衡量与折衷。这一点在B2C业务中自然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在平衡权益时可以假设,随着交易的推进,买方对客户数据的兴趣会较尽职调查阶段时更加浓厚。因此,在竞拍过程的最后阶段,卖方可披露比发送信息备忘录时更多的数据。 标的公司的数据保护合规性此外,GDPR的新规定还重新定义了数据保护领域的规范总则,这直接影响了尽职调查的执行。为了最好地识别并降低收购方的风险,必须审查标的公司的合规结构是否符合新的数据保护法规。这对那些主要从事处理个人数据的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例如能源供应企业、电话服务供应商,互联网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 标的公司如果达到了以下指标,通常都符合GDPR的合规结构: 任命一名官方的数据保护官, 对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保护相关的培训, 有相关数据操作的最新目录, 对违反数据保护条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投保, 由符合GDPR规定的服务供应商处理订单数据,  出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出示当前的隐私政策。 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必须严格审查上述要点,并识别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发现风险,应写到股权收购协议中。对顾问而言,因为上述许多问题在中国根本不存在或不以这种形式所存在,顾问则必须向中国投资者进行详尽的解释。 能否由竞争对手检举GDPR违规行为 自GDPR生效以来,尚不清楚数据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应该仅由主管的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还是也可由竞争对手直接进行检举。对此,过去几个月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法院判决。虽然欧盟司法专员在2018年10月作出的陈述以及2018年底发布的一些法院裁决表明,原则上不建议由竞争对手来检举,但如果他们不完全合规,公司仍有成为检举对象的风险。在尽职调查中,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更严厉的的惩罚迫使行事更谨慎 总体而言,新数据保护法规虽然改变了交易过程中合法处理个人相关数据的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尽职调查所需的个人数据转移,仍然是根据个案进行的权益衡量和折衷。与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标的公司本身也面临着更严峻的状况:遵守GDPR的规定将变得更加复杂。 然而,新规定的爆炸点却在其他地方:如开头所述,数据保护机构可能施加的惩罚要高很多。竞争对手是否可以有目的地攻击数据保护不力的对手,也没有得到最终澄清。因此,随着经济总风险的急剧提升,意味着在进行权益折衷(对于数据转移的必要性)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的合规性)时需要设定更高的标准。只要与金钱相关的事情,中国投资者通常都会竖起耳朵聆听:违规可能很昂贵!

毕马威KPMG法律赢得中德并购专家

今年2月初,新合伙人的加入将使得坐落在德国杜塞尔多夫的毕马威(KPMG) 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中德并购专家Boris Schilmar博士从其原公司Simmons & Simmons来到了这个位列全球四强的会计事务所。同时,与Schilmar博士联合负责Simmons & Simmons中国部门的SUN Yan女士也一同加入了毕马威的队伍中。两人的加入势必会强有力推动毕马威(KPMG)中德并购的业务。
Björn Etgen wechselt zu GvW Graf von Westphalen

艾笔洋博士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

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其中国业务。2016年9月15日,百达律师事务所的知名中国业务部专家和负责人艾笔洋博士(Dr. Björn Etgen)加盟丰伟律师事务所位于汉堡的团队。艾笔洋博士拥有超过二十余年的咨询经验,他为在中国投资的德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被誉为行业的先锋。

简政放权——中国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

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数额逐年增长,2015年首次超越外商对华投资数额,2016年更是创下超2千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而随着中国对海外投资监管政策的调整,2017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呈现出减缓之势。究其原因是中国政府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对境外投资的管控逐渐放宽,而自2016年年底以来又逐步收紧。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的暂时疲软、中国资本的严重外流以及中国外汇储备从2014年中期的近4万亿美元急速降至2016年年底的3万亿美元。此外,企业界不断增长的负债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担忧。 对外投资政策的收紧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而带动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自2016年底开始趋于审慎,对外投资规定也相应被修改。2016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在就境外投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防范对外投资风险。2017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从事非主业投资。2017年8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公布。2017年12月初,《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出台。2017年12月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修订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国家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整体思路和方向。 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公布了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修改了备案、核准的监管机关和审批时限,并在“敏感行业”中增加了兜底条款。 此前的规定(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 根据目前的规定,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如果投资项目属于敏感区域或行业,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机关的部分变化 《新办法》取消了国务院的审批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敏感类项目全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不涉及敏感区域或行业的投资项目,无论投资总额的多少,仍采用备案制度,且保留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权限的3亿美元门槛。此前,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必须由省级政府发改部门初审后再转报国家发改委。《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要求,地方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材料,而无需地方政府发改部门的介入。 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 《新办法》为“敏感行业”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也属于敏感行业。修改后的《新办法》符合2017年8月公布的《指导意见》的思路,尤其是《指导意见》中对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项目所进行的归类。例如,限制类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投资项目,禁止类包括涉及重要的军事技术和产品领域的投资项目。根据《新办法》,发改委还会发布敏感行业目录,预计也会将《指导意见》中所述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纳入其中。 取消预先报告制度 目前,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主体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递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之前必须向国家发改委递交项目信息报告。只有符合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才会予以批准并出具确认函。修改后的《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也无需再撰写项目信息报告,不必经过国家发改委的预先审核,也不用提前获得确认函。 核准或备案的时间要求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主体只要在投资项目实施前(例如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能够获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便可。而按照目前的规定,要在签订投资项目的合同之前获取,或至少在签署的合同中声明,只有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合同才生效。当然,中国企业现在也可以尽早提出申请。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中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在履行合同时会造成延迟。因为中国的外汇管理局、海关或银行在没有有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会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收购海外企业的款项无法从中国汇出。 核准或备案期限 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延长的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咨询机构的这一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如果无需委托咨询机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如果仅涉及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材料被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就可收到备案证明。 间接投资的报告义务 《新办法》还新增规定,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其海外子公司(不涉及中国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相关情况。涉及敏感行业和区域的投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管理。投资总额低于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无需报告也不需要备案。至于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和事项,还有待发改委进一步公布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报告与备案究竟存在何种差别,也尚不明确。 展望 在中国政府收紧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后,就涉及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只有符合国家方针和中国产业政策时才会获得批准。但《新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取消了省级发改委的转报程序,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从而加速整个流程;较大型的投资项目,无需预先报告获取确认函;只有特定情况下的境外投资才需要核准,大部分投资项目适用备案程序且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相关文件。但是,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尚不明确,有待发改委公布具体的敏感行业目录,以便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更好地规划。不明确的还有,对于需要备案的项目,在申请中需要递交哪些具体的信息和资料,是否会对备案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预计发改委还会对此发布实施细则。虽然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之前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及早获得交易的确定性。
Chinesische Unternehmer sind durch Konfuzius geprägt

中国企业家——异与同

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的执行合伙人迪特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中德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中国企业家的驱动力以及要想在中国必须熟悉掌握的生存哲学。 中德投资平台:您认为中国企业家的杰出能力是什么? 迪特马尔·蒂勒:我们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家在内容上都非常务实。他们十分看重机会——机会是良机/机遇的代名词,不能与投机相混淆。在我看来,相比起我们主要由战略和顾问主导的投资逻辑,“企业家第六感”在这里更为突出或受到更少的限制。 中西企业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企业家的抉择可以解释为“这适合我吗?”或“我在这里能看到经济成功的机会吗?”,那么“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可能对中国企业家来说——至少相比大多数西方人——适当的国家利益甚至爱国主义是始终重要的——“什么对我的国家有利,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利,或者是否对我的祖国有意义?” 所以企业家素养是全球通行的。但为何西方企业家总是难以胜任远东地区的事务呢? 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进行谈判时。谈判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全面,所以我认为,例如,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中德并购交易都始终都需要一个针对并购的全面建议,且更重要的还有跨文化建议。而这些只有国际顾问团队才能做到。这也是我们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一直与中国两家并购公司——北京的望华资本和香港的Metro Ascent Capital——保持紧密且独家的合作的原因。我认为,如果不能在这里站稳脚跟,就无法真正成功达成交易。 那么除了谈判,西方企业家在中国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认为,尽早研究清楚中国思想和哲学的基本部分对德国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是一个短期项目,而且只有有能够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才能成功。找到这类伙伴无疑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 这些也适用于在西方寻求成功的中国企业家吗? 是的,这当然对在德国的中国人也有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是,尽早与德国管理层建立紧密联系,最重要的是在业务上要很大程度地信任他们。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这不仅针对公司本身,也包括其公司员工。在当地驻扎也十分关键。中国投资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长期的忠诚关系,尤其是它对中小企业的意义。中国管理层通常无法独自做到这些。 人们经常说中国人有“企业家基因”。中国人经营自己的公司的愿望显然更为明显。即使是作为员工,很多中国人也经营着“副业”。对此,您有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基因,而是一种学说,一种哲学: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孔子学说的影响。孔子学说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所有的封建朝代、上世纪初的共和国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的国家政府形态。这些学说如今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动的基石。精明能干是主要的美德之一。此外还有教养!通过超越自我并获得成就来在长辈面前证明自己的价值。当然,寥寥数语难以将这一学说概括全面,但我们至少需要花一定功夫去琢磨,从而起码能了解一点中国人的内心动机。要完全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或者只有精通汉学的汉学家才能做到。 “向长辈证明自己”   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人处理所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家经常将其大部分财富捐赠出去(关键字“捐赠誓言”)? 当然。在这里,家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孩子的教育,最好是在国外的教育——这也来源于孔子的哲学。但是,在充分尊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学说的基础上,我想到了两件也就不足为怪的事:房地产以及——非常简单且平庸的——各种奢侈品。这里也能看出他们与德国企业家不同之处:他们露富也十分低调。相反,中国企业家在这方面倒不太害羞。成功人士也会展示自己的成功,因此也可以——这也与德国有所不同——赢得面子。 蒂勒先生,感谢您接受此次的采访。 中国企业家、他们的人生经历和致富道路的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我们此次的封面故事。     人物简介 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是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 GmbH&Co. KG的执行合伙人,也是柏林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国际合作。此前,他曾是Producers’AG Media Capital的首席财务官,在勃兰登堡州投资银行负责过媒体金融和技术金融,投资和股权融资,还曾被西德意志银行(WestLB)派至香港工作。马尔·蒂勒在锡根学习过企业经济管理学。  
Vertrauen China Deutschland

疫情之下,更显“信任”之重

面对疫情危机,信任是管理层及其团队彼此良好合作的基础。全球新冠大流行危机下,企业如何建立信任机制,保障业务稳定运行,显得更加重要。当前因疫情及相应防疫措施的影响,企业如何跨国招聘本地员工和外派专家成为中德双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德国管理层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与下属员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他们认为仅仅通过候选人远程线上云面试的表现,即电话或者视频面试,不足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有资格入职。针对企业高管或经理人、专家职位,德国公司仍旧坚持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现场面试; 相比之下中资企业针对同等职位的招聘决策则更灵活机动、更果断。疫情危机下中德企业如何招聘和培训管理岗人才,基于我们在过去六个月的相关行业经验, 企业内外信任挑战可通过以下五个策略解决。 运营成效和信息透明度是信任的前提 建立及扩大信任需要两个要素。 第一:公平竞争,提升运营成效。以绩效考核为尺度,建立公平考核机制,增强团队竞争意识,从而提升提升运营成效。例如,通过团队或部门之间的商业创意竞争,借由平等的考核制度统一评判(绩效考评审核委员会)。相较于于德国,中国的教育系统更侧重于针对学生的 “强记忆式“的知识传递,而不倾向于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因此竞争可以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这对于解决危机下企业面临的问题至关重要。 第二:增加信息透明度,确保员工即使在七千公里以外,也能够理解管理者的工作内容。员工应该清楚了解工作内容的三个「W」原则(三问:Warum为什么,Wie怎么做,Was做什么)。特别是中国员工在这里需要针对工作内容,获得相对更清晰、更全面的结构。因为他们在工作时会因为不了解整体项目框架,往往会针对项目细节进行主管判断,进行更多的微观调整(micro-management)。在这一点上德国本地的招聘管理人员在领导来自中国的员工时需要尤其注意。此外信息透明度在与中资业务相关的招聘过程中非常重要。相较德国公司中资企业参与人才就职过程的决策者要更多。在德国的中小企业,高管人才的招聘有时仅由常务董事或者公司所有者一次性决定。 企业氛围的安全性是员工信任的基石 在危机情况下,企业氛围和企业环境的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心。关于如何提供安全的企业氛围,中德员工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 举例而言,针对负面信息中国员工和德国同僚相比时常会表现得更加负面。必要时中国员工会更早或提前表达离职意愿。因此疫情危机期间相比德国而言,中方员工如何表述和传递负面信息的方式和方法很重要;一种透明、乐观和前瞻性的沟通方式更为重要。 “人”始终是信任的核心 如果管理岗候选人符合相应职位要求,德国公司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招聘过程。与此同时,中资企业在招聘经理级别或高管的职位过程中,由于双方在信任构建上需要更长的时间,整个招聘过程所花的时间则比德国公司多很多。 这样耗时较长的多轮招聘过程对于德国的候选人来说通常是比较少见的。中资企业在德国的高管或管理岗位候选人招聘的过程中,需要提早构建信任体系,尽早让相关职位候选人与中方员工团队接触。 当前新冠危机下,德国当地的经理人在远程领导中国团队的时候,需要考虑中国当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如何与中国当地员工更紧密,更乐观地沟通? (在新冠疫情阴影下,人们应适当地询问员工父母健康及其亲属的状况)。员工和他的亲属有什么担忧?新冠疫情中员工个人的基本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等。在中国个人受“单位”原则的指导,管理层作为“一家之主”式的人物,全面把控员工相关事宜。关于远程线上员工管理,经理人则需增加与中国员工交流的频率,灵活使用中国本地的远程沟通渠道,诸如微信等。 协作共赢是信任的目标 与德国的流行企业情境文化相反,中国员工团队更习惯于私下一起做很多事情。为了构建其乐融融的团队氛围,同事聚餐,团建活动和参与公司年会表演几乎是强制性活动。这一点对于在中国工作或者领导中国团队的德国经理人至关重要。理想情况下,中国团队更倾向于通过一个快速的集体式成功来激发团队士气。相比德国团队集体庆祝项目成功能够更明显激发中国团队的积极情绪。团队成员能够更有归属感;并且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比如周末主动加班)。而线上视频,如虚拟云庆祝则很难达到类似的员工激励效果。 对未来关键问题的研判决定信任可否持续 新冠疫情危机情境下,企业想要谋求发展必须以客户为导向。 与疫情前相比,我们的客户当下更需要什么?哪些行业领域将不再重要? 在危机期间如何激发在华德企的本地员工的创新性?都是涉及企业信任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今后针对这些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中德企业运营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中德两地团队发展创新驱动技术的密封技术的经验;云平台不断涌现,为全球形式变化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等。当下疫情隔离期间,中德两国项目合作参与者已通过微软的Zoom和Teams或微信已进行了五个月以上的接触。这种解决方案的出现表明德国公司也可以通过线上云技术手段,促进必要的工作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 在全球因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危机时期,企业内外信任的构建与维系是企业管理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中德双方团队推动企业前进发展的温床。前文提及的五个中心要素,即运营绩效和信息透明,企业氛围安全,“人”的因素,合作共赢和针对未来的展望,需要企业管理层人员针对中德两国人文差异,因地制宜和因人而异适当采用。企业管理层将该五大要素合理实践,针对性开发创新解决方案,有望摆脱因新冠疫情造成的人员招聘危机。

“最后的结果远超于之前的预期”

中德并购交易平台: 请问您如何评价拜腾这轮融资的成功呢? 马峻: 拜腾B轮融资的成功,我相信对于拜腾和投中都是意义非凡的。从合作之初,我们坚信从公司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去进行融资计划的安排及投资人的沟通合作。最后的结果远超于之前的预期,本轮多元化战略投资人的加入反映了对公司团队、技术和产品的高度认可,更会对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带来重要的资源。对于投中资本来说,我们也通过拜腾,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拓宽了行业视野,坚定了持续深耕这一领域的信心。 投中资本和拜腾在这轮融资中面临哪些挑战? 投中和拜腾的合作有很多的契合之处,首先我们双方的团队都是非常国际化的,而投中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行业理解也是拜腾信任和选择我们的基础。本轮融资初期,投资人对于拜腾到底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德国制造和硅谷科技如何融合中国市场,等等这些问题还是缺乏直观和深入的理解。我们知道,拜腾生产总部在南京,而研发中心在硅谷和慕尼黑,而投中资本在这三地有紧密合作的团队。在本轮融资的过程中,我们和公司一起经历了拜腾品牌发布,美国CES概念车首发,北京车展等重要进程。这让我们对公司的研发、团队、产品和技术等等都有了非常全面,直观和深入的理解。我们即做到了对接全球范围的潜在投资人,也能给未能有机会前往海外实地考察的中国投资人更好的解答。 本轮融资当中主要投资者是一汽, 另外还有动力电池供应商宁德时代以及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这些投资者为什么对拜腾感兴趣,愿意斥资几亿美元入股一家初创企业? 第一是投资人对于拜腾来自德国制造业的基因还是很认可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一汽。一汽作为一个中国汽车主机厂(OEM)能够领投,肯定是对拜腾技术与产品的高度认同,从整个过程来讲的话,拜腾顶尖的管理团队是完全受到投资人认可的,包括德国汽车的制造经验和硅谷的UI/UX研发经验。拜腾的供应商也都是相当顶尖的。OEM的核心优势并不是能把各种各样最尖端的零件拼凑到一起,就可以造出最好的车。因为这些车的零件,从硬件到软件,是需要相互匹配的,集成能力是需要多年经验沉淀的。这个过程是需要相当高水平的技术诀窍和专业技能的。这个也是投资人比较看重,比较喜欢的点。 拜腾在本轮融资中募集到了5亿美元资金。这对于这家中国电动汽车初创企业在中国和全球电动汽车市场的地位有什么意义呢? 目前就市场运营来讲,中国现在做电动车的融资还是比较活跃的,包括拜腾的一些竞争对手,也在积极地融资。因为接下来大家都要上生产线,都要开始进量产环节了。这次拜腾的融资,投资人都很积极,是超募了,最后我们不得不减少一些投资人的额度。这当然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投资人对拜腾还是非常认可的。同时也帮拜腾准备了充分的子弹。这样的话,就能保证拜腾在下一步顺利进入一个量产环节。而且从这轮融资来看,拜腾的定位还是很受到市场认可的。这对于拜腾今后的融资和国外市场的扩张,都是一个很好的基础。 在中国,有许多初创企业活跃在电动汽车和自动驾驶领域,并希望研发引领未来的智能交通。跟中国及国际许多其他的“探索新方向的初创企业”相比,拜腾具有什么特点与优势? 拜腾的特点就是在设计和工艺制造上显然比一些其他的车企有优势。另外,在众多的初创企业中,拜腾的关注点是中高端的SUV。蔚来汽车也在重点布局这个领域。 但是中国有很多的EV Startup,目前在初始阶段每一家不一定是竞争关系。有些企业在做A0级的小车,还有些做经济型的SUV,和拜腾并不形成竞争。 在电动汽车和自动驾驶领域的进一步融资和交易中,投中资本未来会变得更加活跃吗?  首先,我们对电动车和新时代的出行方式是非常关注的。所以,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电动车本身,而是整个跟车相关的先进生产制造的产业链,包括跟电池、激光雷达、无人驾驶以及高精地图等相关的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我们目前正在为美国、欧洲以及中国的客户服务。 投中资本是如何给自身定位的呢? 第一,投中资本的行业定位特别是在先进制造业、医疗保健、消费品以及数字新媒体产业。先进制造业包括像汽车和机械制造这样的传统工业。第二个定位是全球化,因为很少有中国投行像我们一样,不光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欧洲范围内也在德国慕尼黑,美国的硅谷都设有办公室。除此之外我们还在以色列非常活跃。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在初创企业融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化在这种背景下就是我们的一个特点和优势。当然,我只能说在目前我们在全球化方面是领先的,但我们还是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德国市场对于作为中国领先投资银行的投中资本意味着什么? 投中资本在未来有什么样的计划和目标呢? 欧洲市场,特别是德国市场对投中资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先进制造领域,德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有非常深厚的工业基础。所以说德国和中国的业务是有很多协同点的。很多德国企业也在考虑,该怎样发展自身的中国业务。这个时候,投中资本就可以给予这些企业帮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跟他们对接中国的一些战略合作伙伴,或者作为投资方或者合资方,给打算在中国落户的德国企业和中国当地政府牵线搭桥。 马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人物简介 投中资本管理合伙人马峻先生负责投中资本的整体运营和战略布局,他拥有近20年金融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多年的企业融资、并购、上市及退市经验。自2012年加入投中资本以来,马峻先生领导完成了多笔并购和融资重要交易,其中包括凤凰旅游集团C轮战略融资、黑石集团收购环球资源、携程战略投资海鸥假期及纵横集团、百视通收购艾德思奇、蓝色光标收购亿动、去哪儿战略投资旅游百事通等。加入投中资本前,马峻先生任ROTH Capital美国罗仕证券中国首席代表六年,对中国企业境外IPO、增发和私有化有大量经验,并在此前服务于AIG及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位于上海的投资银行投中资本目前已完成超过120亿美元的交易。 自2017年初以来,投中资本在慕尼黑开设了办事处。Ernst Ludes博士是投中资本欧洲团队的负责人。 www.cvcapital.com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经验之谈—外商在华投资中国企业的新规定

自2016年10月1日起,相关法律的修改从根本上简化了在中国设立和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在此之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事先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 从审批到备案程序 自去年十月以来,简化的备案程序取代了原有审批程序,其细节规定于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2016年10月8日生效)。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不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则只需事后进行备案登记。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可以参见新发布的“负面清单”,该清单载于7月28日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的在线系统进行,备案时间为在收到新的或经修改的营业执照之前或在收到后30天之内。提交的文件只需要在线上传,所需文件的数量明显减少。所有文件上传后,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但是,涉及外资的并购交易根据当时的法律仍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购交易并未纳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发展:备案制度也可适用于并购交易 7月30日,商务部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将外商投资备案程序扩大适用于并购交易。商务部在发布新订《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还一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37号公告”)。其中载有执行《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细节,还包括经修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表(设立申请)》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申请表(变更申请)》。新规定的颁布速度比预期的要快。在颁布新规定前的两个月商务部刚刚公布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修改 目前,外国投资者收购纯内资企业的项目也适用备案程序,且目标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的,该项目不需要经过审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也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适用备案程序的情况。战略投资包括通过中长期战略并购A股上市公司或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的A股股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交易。根据修订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收购内资公司和对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在对公司收购或战略投资项目进行登记时,投资者须填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外商投资上市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处理。如果并购交易的关键数据如付款方式或购买价格发生变化,也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情况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表格,变更必须在30天内报备。 对“返程投资”的强制性审批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内企业进行所谓的“返程投资”(“round-trip investment”)不适用新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如果进行收购的公司是由境内投资者在国外设立的,或者是由境内投资者控制,则该交易必须经商务部审查批准。中国政府通过保留对返程投资使用更严格的审批程序,旨在限制资金向境外流失。 新规定实施后的项目执行经验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后,申请备案所需要的文件数量大大减少,然而地方备案机关有权自由裁量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材料。最近的项目经验表明,需要企业额外提供材料的范围和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地方的备案管理机构。 此外,修改后的备案管理规定也对提交的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如股权置换),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此外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该结构图需要显示 “最终实际控制股东”。根据实践经验,中国备案机构要求“最终实际控制股东”是自然人或上市公司。这个要求对私募基金而言是一个挑战。从至今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地方备案机构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比如某地方备案机关把私募基金视为上市公司,不要求该私募基金出具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名单;有的地方备案机关则不认同这种做法。如同许多涉及中国的项目一样,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同地方备案机关沟通和是否能说服地方备案机关。 总结 外国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取消。改革后,审批制度只适用于在负面清单或“返程投资”(round-trip investment)范围内的并购或战略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并购中国企业或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过程获得极大的简化,而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有利于交易安全的提高和交易费用的降低。并购中国企业将会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
Handelskrieg zwischen China und den USA,

与中国的贸易战:夹在各战线之间的德国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于2018年1月宣布将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征收惩罚性关税,从而引发美中贸易战。 自此,许多国家对中国产生抵触情绪。而中国和美国同是许多德国企业的主要销售市场。对此,德国公司和投资者当今该如何定位自己,以免成为贸易战的受害者或遭受销售损失呢? 中美贸易战对德国和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行为有什么影响? Ludes:许多德国创始人现在都在自问:我如果邀请了一位中国投资者加入,会阻断我进入美国市场的道路吗?贸易战提升了中德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系数。贸易战不仅使德国公司的在华投资数量下降,也影响了中国公司的在德投资。深受其害的是科技领域,例如,美国正试图切断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全球供应链,以防止中国在这一相对弱势的行业中追赶上来。其它深受贸易战困扰的中德投资领域还有电信、技术、航空航天和运输业。 贸易战对供应链有何影响? Ludes:首先必须声明的是:持久的贸易战只会让所有人都遭受损失。我们也不能拒绝全球化——只有失败者才会这么做。但是,如果想避免对一个国家的危险依赖,尤其是对一个实行另一套政治体系的国家的依赖,那么对部分中德交付状况和供应链的深思熟虑一定是有意义的。例如,我们德方不应该太依赖来自印度或中国的仿制药供应链。类似的可能还有对中国的钕,钪和钇等稀土的依赖。 德国对外贸易法的收紧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收购关键领域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需要获得国家批准,这会带来哪些影响? Ludes:贸易战引发了对中国强烈的消极情绪。中国人在许多国家感觉到不受欢迎或不太受欢迎——德国社会的许多领域也是如此,这也涉及到收紧的对外贸易法。由于普遍的消极氛围,中国现在将投资目光更多地转向亚洲,尤其是因为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等国家都几乎理所当然地将自己看作是贸易伙伴。但我们应该清楚:在商业领域,中国人、美国人、俄罗斯人等等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可靠或不太可靠甚至完全不可靠的合作伙伴之分。这在全世界的商业领域中都应该是相同的。从经济角度来看,作为第一大出口国,我们依赖与中国的完整关系以及中国的经济增长。中国可以没有我们,但我们不能真的失去中国——例如大众汽车40%的销售额都在中国。而当大众汽车今年的销售额在所有国家均出现下滑现象,但在最近几个月中,其在中国的销售额同比上一年早已有所增长。 “中国可以没有我们, 但我们无法真的失去中国” 那么,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才能利用贸易战改善中德投资环境呢? Ludes:在政治层面上,我们应该有更加独立的立场,欢迎中国人和中国企业成为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投资者。这一点在政治层面上是不够的。此外,德国企业还应该探索与中国合作伙伴,当然也有与竞争对手之间更多的共同点。为此必须进行并促进更多的交流——也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时期。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支持更多的合资企业,例如,中国(联合)投资者与欧洲私募股权(PE)公司组成竞标财团的联合投资园区或者联合交易。也已经有个别在德国本地进行投资的中国金融投资者,如曾致力收购博世马勒涡轮增压系统的方源资本。我们应该促进中德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也正是我们投资中本(CVCapital)正积极开展的业务,尤其是当中国去年的风险投资市场规模首次超过了美国市场。在中国,人们能体验到绝妙的活力,而这里却给人一切都在沉睡的印象。中国拥有一个运转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而这对我们来说只能是幻想——还有成百名兴致勃勃的中国金融投资者,例如由阿里巴巴前任CEO领导的维新力特资本、鼎晖投资、中金公司、平安资本、由俞丽萍创立和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 & Co)投资的南风资本还有大钲资本,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有更多中国风险投资人投资德国企业,他们就可能促使德国企业扩张到中国市场。另一方面,这也能帮助德国发展出更多的全球市场玩家,而他们也必须利用到这个庞大的市场。我们以远程医疗为例:该领域在欧洲受到相应州法律的过度监管,德国和欧盟的企业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来自中国或美国的远程医疗初创企业所受到的监管较少,却能系统地扩建和推广,且凭借着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有更好的创业条件。 "在中国,人们能体验到绝妙的活力" 中方有哪些进步空间? Ludes:中方也有相应的要点,例如中国正在改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且该进展一定会越来越快。总体而言,德国企业在中国需要更多的法律安全。另一方面,这个话题如今常常被过分强调。 这可能在30年前会有所不同。其他要点是在没有合资企业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得到收购批准和自由市场准入。同时,德国企业还可以在重要领域创建或收购中国企业,例如安联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安联建立联盟。还有最后一点:如果中国政府取消外汇限制或迅速授予在德国或欧洲投资的相应许可证,将对更多的中国风投公司在德国的良好运作十分有益。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

中国投资领域——差异与特点

在本次颇有见地的采访中,投中资本(CVCapital)欧洲团队负责人恩斯特·卢德斯(Ernst Ludes)博士解释了中国投资领域与德国或美国相比的特殊之处和差异所在。他还指出了投资者还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改善。 中德投资平台: 中国投资领域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哪儿? 卢德斯博士:中国的投资领域与我们或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业务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中国主要都是成长型投资者,而德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是希望获得多数股权的收购型投资者。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早期的C轮或D轮投资。我们在投资成长型公司时明确关注其盈利能力,而中国的大多数成长型公司在未来几年内都没有盈利。人们更关注营业额增长而非盈利增长。他们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份额,并坚守盈利能力终将出现的理念。最好的例子是美团,它是仅次于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中国最大数字商务企业之一。美团正计划在香港筹资多达45亿美元的资金,但目前仍处亏损状态。 中国和德国的投资公司在内部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从中国的整个投资领域看来,两者首先在质量和品牌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有许多如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或高瓴资本集团等大型的专业品牌,但也有许多还没什么名气的小型投资公司。还有一些至少在欧洲看来决策结构不明确的投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欧洲的投资公司是标准化的,中国也有标准化的投资公司,但老板往往有最后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推翻许多决定。在我们欧洲,委员会决策往往更常见。而在中国,更多时候是一言堂,这可能会降低可靠性。 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或欧盟的理由是什么? 中方目前仍有兴趣投资。尽管美国总统换成了拜登,但在中方看来,无论是美国的政治局面还是欧洲的政治局面都没有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一些中方投资仍然受到阻碍。例如,中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如汽车制造商一汽想购买意大利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被拒绝了。这笔交易最终被政府阻止了。我不禁自问,为何依维柯对意大利的安全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另一方面,这项交易若是成功,能将为依维柯在中国带来巨大的机会,而那时依维柯的股东凯斯纽荷兰工业(CNH Industrial)将十分感激。 在德国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表现如何? 我感到惊讶的是,只有几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欧洲设有办事处。毕竟,如果员工只在完全不同时区的中国办公,就没有任何机会建立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这对找寻项目资源很重要。同时,在我看来,大多数中国金融投资者处理提供给他们的投资项目时十分投机。他们并不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去分析欧洲市场,及时调查有哪些资产将在未来18个月进入欧洲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他们购买对欧洲私募股权来说不太有吸引力的资产。以被中国高瓴资本收购的飞利浦消费电器部门为例。这是一个绝好的品牌,但不是一个因高利润或特别的增长前景而在欧洲脱颖而出的企业。但这正是西方私募股权公司要寻找的企业。 同时,进入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为飞利浦的消费电器部门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因此,此次收购对中国投资者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如果中国投资者现在想购买我们因盈利增长而同样吸引欧洲私募股权公司的资产,那他们可能必须建立起更好、更有实力的本地业务。 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内部协调方面。我认为中国基金组织十分可靠性,但我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已经谈妥的交易又回到了中国投资委员会的手中,然后又得到了一个与谈好的投资建议不同的建议。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消息会不胫而走。每个好的投资者都会关注可靠的形象和明确的公司治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也十分在意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要了解他们需要向谁报告,有多大的自由度,董事会会议将如何安排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层可能会反对。而收购一家管理层反对的公司往往是不可能的。 中国投资公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德国员工? 一种具有多元文化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国的基金组织能派遣负责任的当地经理人且中方不完全掌控流程,这里的交易就会更加受益。如果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能够把握住这些问题,那么他们能比欧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毕竟,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其增长机会。 卢德斯博士,感谢您接受访问!   人物简介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