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全面投资协议:双边并购新的希望

中欧全面投资协议:双边并购新的希望

经过7年的谈判,欧盟与中国的投资协定于2020年底达成。该协议将确保中欧经济伙伴之间的投资环境更加平衡。德国和中国企业都将从新的更具建设性的监管框架中受益。 尽管受到新冠危机影响,2020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仍持续增加,5860亿欧元的年贸易额也使中国超越美国,自欧盟成立以来首次成为其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使得新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协定”)变得更加重要,通过其中包含的公平、促进贸易关系的规则,该协定对参与双边经贸的各方均为重要进步。 放宽市场准入 协定旨在减少中欧在市场准入方面现有的不对称问题。在中国,多个行业领域中严格的中外合资要求将被取消。特别是在制造业和汽车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德国企业将可获得全面准入。同时,近几年中国已经逐步开放的金融服务行业内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股权上限要求也将取消,包括银行、证券交易、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领域。此外,中国还承诺解除医疗(私立医院)、环保服务、研发(生物资源)、电信和云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海运等领域的投资限制。 对于德国企业来说,一半以上德国在中国的投资都可从此次协定达成的扩大市场准入中获益,特别是在汽车和制造业,包括化工、电信设备、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生产等领域。现在,这些行业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企业未来可以100%拥有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并提取利润,而无须与中国合资方分享利润。 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中欧之间市场准入的不均衡,竞争条件的不平衡也是另一个讨论焦点。对此,协定向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迈出重要一步。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提高政府补贴透明度以及防止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被要求今后完全以经济标准为基础进行决策。在其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对德国公司一视同仁。同时,协定还对中国政府提出透明度要求,以确保更好的计划性及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为评价特定国有企业市场行为而进行的信息交流、关于补贴的磋商程序和为外国公司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协定还禁止未来各种强迫技术转让的投资要求,如向中方合资伙伴转让技术、对研究机构的本地化要求或在技术许可中干涉合同自由。此外,协定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披露其在商品或服务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德国企业在中国的机遇 在中国企业过去多次对德国掀起并购风潮之时,德国企业主要以绿地投资而非并购交易的方式在中国投资。鉴于协定在大量行业领域取消合资要求、允许外资并购,中德之间上述投资行为差异预计将在未来有显著转变。 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也为德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可持续的增长机会。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从新冠疫情影响中迅速恢复的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增长,德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交易量也将随之增加。例如,巴斯夫集团在中国华南地区进行总额高达十亿美元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同时,巴斯夫创投又于近日宣布投资位于中国杭州的初创生物技术公司恩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展清洁高效的工业合成生物技术。 对中国在德直接投资的影响 与中国市场的全面开放相比,协定只在传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对中国投资者承诺了少量的额外开放,因为在协定出台之前,欧盟市场已经基本对中国投资者全面开放。不过,各成员国实行的外商投资审查与控制措施不受协定影响。 尽管缔结协定对中国在欧投资条件没有重大直接影响,但其仍然向中国在欧洲的投资发出积极信号,中国对德投资活动有望再次活跃起来,为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处于衰退状态的中德并购交易市场带来转机。 总结 协定为在欧盟和中国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为中德间的双向投资提供了新的机会。然而,对中国在协定框架下所作的逐步开放仍须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来审视。中国政府正日益加强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人工智能及重大设备制造等战略相关行业的控制,以确保技术自主权。而最近出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及其他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意味着德国企业未来在中国的经营中仍将面临障碍。
Erfolgsfaktor strategische Vorbereitung: Fusionskontrolle in China

战略准备是交易成功的要素:中国的合并审查

在中国获得一项交易的合并审查批准只需一个月——这是德国买方收购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时在交易交割前对审查程序所需时间的设想。实际情况是,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查,有关机构才决定批准交易。如果一项交易必须进行合并审查申报,则未经执法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批准不得交割,鉴于此,中国合并审查程序可能对交割时间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合并审查程序拖延较久,主要原因在于审查程序的特殊性,这些特别之处需要在实务中格外注意。 准备工作需要时间 合并审查申报的准备工作需要时间:执法当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并审查申报表要求提供与公司和交易相关的广泛信息以及详细的竞争分析。同时,全球和欧洲经济区的市场数据也需要计算并提交。否则,执法当局可能提出的极为耗时的数据提交要求。同时,当局一般还会要求提供第三方独立数据——因此如果您的中国顾问建议您进行“市场研究”,请一定不要感到惊讶。最后,全部文件都需以中文提交,而翻译工作也需要时间。 预审查阶段 提交合并审查申报后,程序还可能被进一步延迟:除实质审核阶段,中国合并审查还规定了预审查阶段。在该阶段,执法当局会从其自身角度出发检查申报是否完整。为此,当局往往会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在最坏的情况下,这一阶段可能需要几个月时间。实务中可以注意到,执法当局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公众假期期间)对预审时间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预审查设置了内部时限:办案人员承担压力,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预审查。但如果实际情况不允许(见上文),实务中通常需要当事人撤回原申报并再次提交新申报,其后果是程序时限需要重新开始计算,并且已经过的时间期限在计算时会被排除在外。这又需要花费时间。 如果执法当局对材料满意,会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并审查申请已完成。这时,实际审查阶段的时间期限才开始计算。正式审查阶段可持续长达180天,根据执法当局审查所需时间,审查最多可能包含三个连续进行的阶段:第一阶段(30天),第二阶段(额外90天)和第三阶段(额外60天)。 批准决定通常在第二阶段才会做出 在许多交易中,执法当局不会在第一阶段审查中就做出批准决定,而是要等当第二阶段才做出。无需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当局就可以决定开启第二阶段审查。相反,第三阶段审查则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开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般都会等待各方当事人申请才开始审查。通常,由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持良好关系对特定交易和未来的审查申报十分重要,因此各方通常别无选择,只能同意开启审查。 第三阶段审查中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进入第三阶段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可能无法得出审查结果。根据我们的经验,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禁止交易的决定或撤回并重新提交申请。这会导致所有经过的时间期限清零,新的审查阶段重新开启,这样就又可能需要180天。当然,在新的正式审查之前仍然有一个预审查阶段。执法当局通常会在第三阶段结束时承诺,若当事人各方撤回申请,当局将很快接受新申请。 那么,实务中合并审查又有哪些具体特色呢? 第三方意见 多数情况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会因为反对某项交易而开启第二阶段审查。程序延期通常是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需要征求第三方(如市场参与者、中国行业协会、其他相关中国政府)的意见。而这些往往不能获得及时合作。行业协会和其他当局内部存在层级制。仅批准一项已经形成的意见就要耗时很久。如果当事人各方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关系对当局施加影响,会对程序很有帮助。同时,当局放假的时间(例如中国农历新年或黄金周)也要在时间规划时予以考虑。 执法当局内部层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部也有层级结构。负责的办案人需要得到其主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他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启批准交易的投票程序。这之后,才能在通常每周进行一次的更高层级会议上对是否批准该交易进行讨论。如果会议的参与者同意批准,则必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签字。该程序同样需要花费时间。 其他司法管辖区 实务中,中国与美国目前的紧张关系似乎也可能导致对涉及美国公司的交易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此外,在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言特别重要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如欧盟)同时进行的合并审查程序也可能对在中国的审查造成延误。在结束中国境内的审查程序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常会等待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当局还可能征求当事人各方同意,主动联系欧盟委员会。例如,如果欧盟审查程序因义务承诺而延长,则在中国进行的程序也会受到影响。中国执法当局希望确保他们不会忽视任何相关方面,并会在必要时要求收购方对中国达成与对欧盟层面上一致的承诺。 合资企业 另一个可能特别耗费时间并给当事人带来负担的中国特色是,即使交易仅涉及直接收购一家在相关市场没有经营活动的生产型合资企业50%的股权,中国合并审查程序仍将合资企业的合资方作为完全申报义务人看待。这样,相关收购方就有义务负责将该合资企业中其他未参与交易、甚至反对交易的合资方的必要申报信息(如客户、营业额等)在时限内提交给执法当局。这一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会为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提供机会,使其能在交易中获得许多利益,因为如果不满足第三方要求,交易就可能整体受到阻碍。若果缺少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的有关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很可能认为合并审查申报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一项全球性交易就不可能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割。同时,合资伙伴的市场份额在会以不利于收购方的方式在计算收购方市场份额时被考虑在内。这种做法急需改变。特别是,如果收购方在被收购股权的合资企业所处的市场的上没有经营活动,其收购不会改变相关市场情况,上述做法会对当事人造成不适当的困难。 总结 如果在中国进行合并审查是公司交易的必要部分,交易合作伙伴应尽早针对需要进行的审查程序做好战略准备。特别地,对在中国进行合并审查的特殊之处以及审查的各个阶段需要特别注意并在时间规划上予以考虑。

美国新对外投资立法草案将威 胁德国在华投资

在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和技术领导地位竞争的背景下,美国正在重新调整与中国的关系。 一项美国关于对外投资管控制度的最新立法提案可能对德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及合资企业 产生深入影响。 你可以在我们新的《中国/德国投资指南》中找到这篇文章和其他文章--现在以电子杂志的形式阅读。 目前,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战略竞争 正迫使跨国公司需要应对日益变 动和复杂化的监管环境。美国立 法机构目前正计划通过一项《国家关键能 力防御法案》为涉及所谓“受关注国家”的 投资和技术转让(例如在合资项目中的技 术转让)制定一种新型的对外投资管控制 度。此项拟议法案不仅针对美国公司的境 外投资,也涉及拥有重要美国业务的第三 国公司的境外投资,并主要针对在竞争对手 中国的投资活动。因此,该法案对同时在美 国与中国开展业务的德国公司高度相关。 计划中的对外投资管控制度 美国政府将对标现有的外商对美投资管控 机构,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组 建一个新的跨部门委员会——国家关键能 力委员会(NCCC),作为美国对外投资管控 机构。 根据立法草案,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 需进行申报: (一) 涉及被法案定义为“国家关键能力” 的行业部门(相关行业部门特别包含 半导体制造、高性能电池、关键矿物 和材料、制药、人工智能、生物经济 和量子技术);以及 (二) 涉及与“受关注国家”(受关注国家 特别包含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