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新的数据保护法已实施了六个月:并购交易中违规的代价可能会很高昂

新欧洲数据保护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之前就引起了全球企业的轰动。根据GDPR,当局现在必须对数据泄露处以罚款。处罚额度可达该企业过去一年全球营业额的4%。因此,当交易涉及数据保护时,都必须特别注意这个新规定。 交易与GDPR之间的交接点 数据保护与交易的相关性在哪里?在收购过程当中,标的公司的员工数据以及销售和客户数据是收购方在进行尽职调查时的关注重点。即使这些仅能在电子数据室中使用的数据无法被下载,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或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转让)还是构成了把个人资料转移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在尽职调查中,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必须符合数据保护法。同时,澄清标的企业是否遵守新的数据保护法以及是否与当局、自然人或竞争对手存在争议,也是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员工数据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常常会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去了解标的公司的员工情况,而这几乎都会涉及到个人数据: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婚姻状况、教育程度、绩效表现、外观、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这就造成了雇主权益(出售公司)与雇员权益(保护雇员数据)之间的冲突。 虽然,对这一紧张局势进行评估的法律依据现已发生了些变化,但是与旧法律所规定的一样,数据转移必须合法。此外,数据转移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虽然该原则此前就已在实际操作中应用,但现已被明确地写入了GDPR中。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制度中,转移员工数据时必须在标的公司的利益与员工数据保密的问题上进行衡量。 交易的形式不同,衡量的方式根据交易的形式不同也有差异。因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股权交易(即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与资产交易(销售与转让企业资产)的利益是不同的。在股权交易中,员工被作为股权的一部分被“出售”,因此员工的个人数据大多不会被差别对待。因此,在股权交易中,员工通常十分注重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卖方只被允许向买方提供匿名或化名的数据。在个别情况下,卖方也被允许进行随机采样。这对欧洲员工而言理所当然的数据保护水平却一直很难被中国投资者所理解。 由于在资产交易中只有个别员工被转让给买方,因此买、卖双方对于转移员工个人数据的需求远远超出进行股权交易的情况,这就合理化了转移详细信息这一步骤。 客户数据 除员工数据外,收购方通常也对标的公司的销售以及客户数据抱有浓厚的兴趣。对于一般的交易而言,公司的客户群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资产。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向潜在买家披露客户数据的方式与披露员工数据的情况类似,只要在披露数据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客户的个人数据,那就必须在维护信息转移的权益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衡量与折衷。这一点在B2C业务中自然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在平衡权益时可以假设,随着交易的推进,买方对客户数据的兴趣会较尽职调查阶段时更加浓厚。因此,在竞拍过程的最后阶段,卖方可披露比发送信息备忘录时更多的数据。 标的公司的数据保护合规性此外,GDPR的新规定还重新定义了数据保护领域的规范总则,这直接影响了尽职调查的执行。为了最好地识别并降低收购方的风险,必须审查标的公司的合规结构是否符合新的数据保护法规。这对那些主要从事处理个人数据的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例如能源供应企业、电话服务供应商,互联网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 标的公司如果达到了以下指标,通常都符合GDPR的合规结构: 任命一名官方的数据保护官, 对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保护相关的培训, 有相关数据操作的最新目录, 对违反数据保护条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投保, 由符合GDPR规定的服务供应商处理订单数据,  出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出示当前的隐私政策。 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必须严格审查上述要点,并识别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发现风险,应写到股权收购协议中。对顾问而言,因为上述许多问题在中国根本不存在或不以这种形式所存在,顾问则必须向中国投资者进行详尽的解释。 能否由竞争对手检举GDPR违规行为 自GDPR生效以来,尚不清楚数据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应该仅由主管的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还是也可由竞争对手直接进行检举。对此,过去几个月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法院判决。虽然欧盟司法专员在2018年10月作出的陈述以及2018年底发布的一些法院裁决表明,原则上不建议由竞争对手来检举,但如果他们不完全合规,公司仍有成为检举对象的风险。在尽职调查中,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更严厉的的惩罚迫使行事更谨慎 总体而言,新数据保护法规虽然改变了交易过程中合法处理个人相关数据的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尽职调查所需的个人数据转移,仍然是根据个案进行的权益衡量和折衷。与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标的公司本身也面临着更严峻的状况:遵守GDPR的规定将变得更加复杂。 然而,新规定的爆炸点却在其他地方:如开头所述,数据保护机构可能施加的惩罚要高很多。竞争对手是否可以有目的地攻击数据保护不力的对手,也没有得到最终澄清。因此,随着经济总风险的急剧提升,意味着在进行权益折衷(对于数据转移的必要性)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的合规性)时需要设定更高的标准。只要与金钱相关的事情,中国投资者通常都会竖起耳朵聆听:违规可能很昂贵!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Due Diligence, China und COVID-19-19

新冠疫情期间尽职调查对公司估值的重要性研究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一切都表明人们应该越来越多地应对“新常态”的情况,并详细研究“新常态”与疫情之前的状态的变化。 对于德国和中国的公司而言,这对当前市场环境下的企业估值具有重要影响。 新冠疫情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新冠疫情暂时中断了很多中德企业间计划中的分拆,兼并以及收购进程。由于并购策略是许多中德企业增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疫情措施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参与交易者会筹备并购活动。 新冠疫情封锁期间以及之后的盈利能力 在交易环境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是企业估值的重要参数。 因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不会受到非现金折旧,融资结构或税收架构而产生“扭曲”, 因此它可以作为评估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和价值的重要基础,并且也可以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 在实际案例中,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可能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具有可持续性或者偏离实际。为了确保企业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代表其可持续盈利能力,在尽职调查活动中通常会对其调整以适应当年的特殊影响。例如新冠疫情造成的(非运营相关)的一次性效应, 或者计算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都要予以重点分析。已经实施的长期措施包含了例如增加居家办公来减少办公室租金或通过使用视频电话来减少差旅费的情况(所谓的模拟调整)。但是由于模拟调整通常是基于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模拟调整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可能会被低估或高估。 新冠疫情对企业的销售,成本,营运资金以及投资的影响也将变得更加重要,因为银行融资或中国国家主管部门(例如商务部)批准外国投资的要求将继续增加。为了更好地分析疫情的影响,一般会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分析:新冠疫情前,疫情封锁期间和“新常态”。首先,应使用新冠疫情前的期间(在大多数情况下为2019)的数据作为基础。然后将2020年的收支与往年以及2020年的原始预算进行比较。偏差分析可以提供宝贵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观察到的计划/实际偏差必须尽可能地分为 “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和 “非新冠疫情相关影响” 。投资者应确定相关主题,并与企业的管理层进行讨论,例如: “损失收入”或推迟销售收入, 一次性收入(补贴,补助金) 通过使用短期津贴节省的人事费用 遣散费或其他重组费用 下一步,应将清晰明确的一次性效应与非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区分开。清晰的一次性效应一般可以明确地进行调整,而不清晰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影响(所谓的模拟调整)需要区别进行额外分析调整。我们整理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临时影响:对于在2020年上半年因为疫情封锁受到不利影响,但在锁定限制结束后相对较快恢复到原始销售水平的业务模型(例如建材商店,建筑行业),一般会采取基于疫情锁定限制结束后可靠的财务数据,对疫情期间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比计算得出的追赶效应调整。 到新冠危机结束之前的影响:一些商业模式受到第一次锁定限制的影响。即使在锁定结束后,销售收入仍然低于疫情之前的水平,然而其运营成本基本保持不变(例如零售行业)。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根据疫情之前的利润/费用比率进行调整 ,以得出企业模拟的盈利能力。 新冠疫情之后的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变化:由于疫情影响,一些行业(例如航空)正在经历需求的根本变化且尚无法评估其长期影响。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可以通过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结果,分析未来的可能发生时间的过程(情景分析),为决策和评估提供基础。 尽职调查的透明性避免了估值折扣 作为卖方,为了避免面临重大的估值折扣应识别并解释由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 这取决于如何透明的理解并解释疫情之前“旧的”财务数据与“新常态”之间的过度。通过对影响的跨学科评估以及财务方面和市场趋势分析,尽职调查顾问可以提供独立的观点。凭着他们的经验可以创建更多的透明性,因为企业的财务系统不会自动生成相关的报告。这种透明性有助于在并购过程中成功推销目标企业的商业模式,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和更成功的方式通过中国可能涉及的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程序。
Chinas IPO-Markt trotzt dem globalen Trend

中国IPO市场逆势而上

新冠危机却引发了西方IPO市场的大幅下跌。在美国,IPO发行量缩水了45%至151亿美元,而IPO数量下降了38%至40例。欧洲的发行量下降了55%至66亿美元。交易数量也一并缩水60%至22例。 而中国的IPO市场却违背了全球趋势,并与第一季度一样再次增长。包括香港在内,中国的发行量增长了54%至179亿美元。同时,IPO数量增加了28%至92例。全球第二季度IPO几乎有一半在中国进行。 六月起大幅复苏 “受全球抗疫措施的限制,四、五月的IPO活跃度如意料之中下降了。” 安永的合伙人兼IPO和上市服务部门负责人马丁·斯坦巴赫(Martin Steinbach)博士断言道,“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了六月份明显的复苏迹象。”例如,四月份的IPO数量为54例,而五月份甚至只有43例,但是六月份已经有89家公司大胆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发行体量方面也清楚地展示这种趋势。第二季度内,十起大型股票发行中有八例发生在六月。“过去几周内的大好形势表明市场有强大的容纳能力,在对的领域内,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且准备充分的公司十分迎合投资者的胃口。” 斯坦巴赫表示,目前这类公司主要包括技术公司以及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公司目前在投资者中口碑十分高。 “股价的复苏、波动幅度的明显减小以及投资者情绪的改善,都促使近几周的股票发行环境得以改善。”斯坦巴赫补充道,“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PO渠道不断扩充。股市候选者利用网络致辞投资者,准备巡演来应对易变的市场。目前,有一些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争取在2020年下半年或2021年年初上市。” 制药公司Pharma SGP首次在主板市场公开募股时筹集了1.27亿欧元。而在五月底,数据库管理公司Exasol就大胆投入了8800万欧元。 中国包揽规模最大的IPO 欧洲规模最大(募集29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是荷兰咖啡公司JDE Peet’s的首次公开发行。但前两名都被中国IPO市场包揽,因此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其规模趋势。因为同一时间段里,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它们分别是筹集了39亿美元的中国电商京东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筹集了31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和网游供应商网易的首次公开募股。

毕马威KPMG法律赢得中德并购专家

今年2月初,新合伙人的加入将使得坐落在德国杜塞尔多夫的毕马威(KPMG) 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中德并购专家Boris Schilmar博士从其原公司Simmons & Simmons来到了这个位列全球四强的会计事务所。同时,与Schilmar博士联合负责Simmons & Simmons中国部门的SUN Yan女士也一同加入了毕马威的队伍中。两人的加入势必会强有力推动毕马威(KPMG)中德并购的业务。
Neue Kooperationen in Chinas Automobilsektor

中国汽车行业的全新合作

发生新冠疫情以来许多中国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汽车,因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感染的风险会增加。此外,在公共区域扩大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车队也被认为是市场复苏的重要推动力。目前的数据证实了这一上升趋势。中国的机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销量在2020年第一季度暴跌40%之后,从4月份以来又已经出现了增长。 针对中国陷入困境的汽车行业所采取的特殊援助措施包括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杭州和深圳)增加新车注册,以及将对替代驱动汽车(新能源汽车NEV)的补贴延长至2022年或免除10% 的销售税。 在中国的德国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 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德国汽车制造商最重要的销售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商。2019年,市场领导者大众汽车(Volkswagen)在中国创造了其全球销量的40%左右; 对于宝马和戴姆勒而言,中国市场也至关重要,这里的销售额大约占到30%。德国汽车供应商在国外同样也获得了其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约占65%),其中中国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德国和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之间仍然有大量的合资企业。 中国的合资企业:从“强迫婚姻”到“恋爱婚姻”? 自2018年以来,中国对汽车行业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约束逐步废除。2018年7月以来,外商就可以设立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今年开始也允许外商设立商用车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起,对乘用车生产的限制也将取消。但是,与中国合作伙伴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合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优势,例如,为了更好地与电动汽车制造商接触。尽管宣布了终止合资企业约束,2018年仍掀起了一轮中德合资企业设立的浪潮,其中包括汽车供应商本特勒集团(Benteler)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FAW),采埃孚公司(ZF)和安徽合力(HELI),海拉公司(HELLA)和海纳川公司(BHAP)以及博世(Bosch)和中联汽车电子(Zhong-Lian Automotive Electronics)之间的合作。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FIL)于2020年生效,废除了先前的三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所谓的FIE法),以便使公司法现在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主要的革新包括了改变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增强拥有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决策权,以及与自然人合资的可能性。即使新的《外商投资法》现在正式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一些地方政府仍继续对(技术)合作施加影响。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2条,技术合作原则上应基于双方之间公平和自由的谈判。对此还没有做出实际的检验。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关键市场 中国也是全球范围内替代驱动汽车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包括了电动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还包括了氢燃料电池以及合成燃料等等。在这个领域的成长是基于中国政府的定向补贴,目的是让城市交通中的消费者能够买得起带有替代驱动装置的汽车,此外,政府需求也促进了大量的购买。自2014年以来,中国通过销售奖金和税收优惠为这个领域提供了支持(本该到2020年截止,现延长至2022年)。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目标是,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应占到所有售出汽车的20%。随着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大规模进入电动汽车领域,以及中国政府对国家资金使用的集中和减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将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减少初创企业、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数量。在这方面我们也能看到有许多中德合作和合资企业。 “数字化vs马力”:充满活力的初创公司和技术巨头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新能源汽车相似,中国也是除德国以外有着明确战略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ICV)先驱。中国也希望到2030年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为中国ICV市场服务,例如大型互联网集团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或腾讯(Tencent),他们必须与这些合作伙伴一起研发在中国运作的系统,或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共享自己的系统。一个知名的例子是百度运营的Apollo平台,有100多家国内外公司参与,其中还包括戴姆勒(Daimler),博世(Bosch),大陆集团(Continental)和宝马(BMW)。替代方案可能是完全依靠在中国开发的软件,但是即使那样,很大一部分的ICV技术基础设施也必须来自希望从外国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专业知识中受益的本地公司,当然还得愿意为使用他们的系统而付费。 为了阐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监管限制,我们选取四个对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构成特殊挑战主要类别: 增值电信服务(VATS):中国所有类型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都很复杂,且往往不明晰;对颁发许可证有很高的资本要求和严格的前提条件。总的说来,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通常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多数股权。 导航系统:中国的地理数据访问受到国家安全法律的严格管制,只有在非常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中心区域,特别是电子导航系统的自行开发。 数据保护:中国对此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规。中国的数据收集尤其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向国外传输数据是由职责范围很广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管控。 道路交通测试:这个方面对外国制造商(包括持有许可的宝马和戴姆勒)同样有很高的要求,这实际上与上述各领域密切相关 总结 未来我们还将看到大量与行业内部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的合作。中国正处于从使用带内燃机的传统运输工具向按需出行主导的市场(滴滴出行)转变的过程中。此外,在中国正发生从燃油发动机到新型驱动器的转换,例如电动或氢气发动机,而且这个转换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大型市场都要快。谁想加入这个市场,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考虑到成本和复杂性,还鉴于中国的监管框架。

中国投资领域——差异与特点

在本次颇有见地的采访中,投中资本(CVCapital)欧洲团队负责人恩斯特·卢德斯(Ernst Ludes)博士解释了中国投资领域与德国或美国相比的特殊之处和差异所在。他还指出了投资者还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改善。 中德投资平台: 中国投资领域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哪儿? 卢德斯博士:中国的投资领域与我们或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业务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中国主要都是成长型投资者,而德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是希望获得多数股权的收购型投资者。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早期的C轮或D轮投资。我们在投资成长型公司时明确关注其盈利能力,而中国的大多数成长型公司在未来几年内都没有盈利。人们更关注营业额增长而非盈利增长。他们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份额,并坚守盈利能力终将出现的理念。最好的例子是美团,它是仅次于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中国最大数字商务企业之一。美团正计划在香港筹资多达45亿美元的资金,但目前仍处亏损状态。 中国和德国的投资公司在内部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从中国的整个投资领域看来,两者首先在质量和品牌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有许多如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或高瓴资本集团等大型的专业品牌,但也有许多还没什么名气的小型投资公司。还有一些至少在欧洲看来决策结构不明确的投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欧洲的投资公司是标准化的,中国也有标准化的投资公司,但老板往往有最后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推翻许多决定。在我们欧洲,委员会决策往往更常见。而在中国,更多时候是一言堂,这可能会降低可靠性。 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或欧盟的理由是什么? 中方目前仍有兴趣投资。尽管美国总统换成了拜登,但在中方看来,无论是美国的政治局面还是欧洲的政治局面都没有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一些中方投资仍然受到阻碍。例如,中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如汽车制造商一汽想购买意大利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被拒绝了。这笔交易最终被政府阻止了。我不禁自问,为何依维柯对意大利的安全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另一方面,这项交易若是成功,能将为依维柯在中国带来巨大的机会,而那时依维柯的股东凯斯纽荷兰工业(CNH Industrial)将十分感激。 在德国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表现如何? 我感到惊讶的是,只有几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欧洲设有办事处。毕竟,如果员工只在完全不同时区的中国办公,就没有任何机会建立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这对找寻项目资源很重要。同时,在我看来,大多数中国金融投资者处理提供给他们的投资项目时十分投机。他们并不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去分析欧洲市场,及时调查有哪些资产将在未来18个月进入欧洲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他们购买对欧洲私募股权来说不太有吸引力的资产。以被中国高瓴资本收购的飞利浦消费电器部门为例。这是一个绝好的品牌,但不是一个因高利润或特别的增长前景而在欧洲脱颖而出的企业。但这正是西方私募股权公司要寻找的企业。 同时,进入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为飞利浦的消费电器部门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因此,此次收购对中国投资者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如果中国投资者现在想购买我们因盈利增长而同样吸引欧洲私募股权公司的资产,那他们可能必须建立起更好、更有实力的本地业务。 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内部协调方面。我认为中国基金组织十分可靠性,但我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已经谈妥的交易又回到了中国投资委员会的手中,然后又得到了一个与谈好的投资建议不同的建议。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消息会不胫而走。每个好的投资者都会关注可靠的形象和明确的公司治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也十分在意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要了解他们需要向谁报告,有多大的自由度,董事会会议将如何安排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层可能会反对。而收购一家管理层反对的公司往往是不可能的。 中国投资公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德国员工? 一种具有多元文化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国的基金组织能派遣负责任的当地经理人且中方不完全掌控流程,这里的交易就会更加受益。如果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能够把握住这些问题,那么他们能比欧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毕竟,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其增长机会。 卢德斯博士,感谢您接受访问!   人物简介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
Mittelstand und KMU "Made in China"

中型企业“中国制造”

煎香肠,幼儿园和中型企业有什么共同点? 这三个词都是所谓的外来词:典型的德国出口热门词,而这些词很早就已进入其他语言和文化。在中国也不例外。不仅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推动了经济增长,还有很多自1978年改革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成立的许多中小型企业(KMU)。如今,中国估计有3800万家中小企业,他们代表了60%的GDP,75%的技术创新和80%的劳动力。 这些数字,跟我们在德国见过的类似,导致了针对中国创业人群进行研究的科学工作量的增加。它们如何促进创新和增长,与西方同行有何不同?在德国的实践经验中,通过职能划分和监督机构建立相互控制的体系越来越多,而典型的中国公司则由“老板”领导。这个概念可以翻译为“alter Boss(大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和董事总经理。 轶事案例研究或顾问喜欢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在最近由著名的西班牙IE大学中国中心进行的比较得出结论,相似之处明显多于差异:基于调查的研究表明了这些跟年龄,过去的经历以及领导风格相关的相似性。甚至倦怠率也差不多。与全球化和国际经验相关的跨文化交流也许可以对此做出解释。 最突出的差异是,中国女企业家所占比例明显更高。这证实了其他的研究,并且与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比较中相当高的女性劳动力比例有关。还有实施至201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也发挥了作用。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中国父母通常都将所有资源投入到他们成功的职业生涯中。这就有了以下的成功:全球约70名白手起家的亿万女富翁中,有近一半来自中国。 IE研究数据还显示,中国企业家的平均睡眠时间少于欧洲企业家,虽然不多,但这个差异在统计学上是显著的。还不说德国中型公司的员工每个工作日要消耗4.2杯咖啡。儒家的职业道德似乎比定期摄入咖啡因更有效。“996”是许多中国公司的常见做法:员工应每周六天从上午9:00到晚上9:00在办公室工作,阿里巴巴(Alibaba)创始人马云(Jack Ma)也是这种工作文化的支持者。 创业是一个进化的过程 除了这些统计上可测量的差异外,还存在一些更深层的特性。创业是一个依赖路径的取决于历史条件的进化过程。战后经济奇迹就是这样塑造了德国中型企业的形象。谦虚,脚踏实地,精力充沛和聪明才智等优势对当时环境下企业家的成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努力工作又非常注重细节的钻研者,大多扎根于农村地区,这些都奠定了当今许多世界市场领导者的基础。 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在中国,相对于技术工程技能来说首先要求的是实践技能。企业家必须能够灵活地做出反应并迅速做出决定。这也是有历史现实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国经历了几次地震般的巨大改变——1950年代实行的计划经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以及1978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改革。这个时期给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后果。而且,它们也推动了整个社会适用这些变化。 改革从一开始就逐渐进行着,没有蓝图或时间表。这种实验性的创新方法总是被拿来与逐渐穿越一条宽阔的河道进行比较。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但是没有设计好这个目的的整体计划。其中大部分可以应用于中国企业家的行为。问题在于要同时关注多个项目并迅速抓住机会。通常有一个获胜的道德准则以及赢家的道德准则,即聪明的商人可以利用非常大量的手段来取得成功。而输家对此刚好不够机警或没法聪明到察觉风险。 不断的寻找 灵活性和即兴创作是这种企业文化的决定性特征。这与经济学家伊斯雷尔·柯兹纳(Israel M. Kirzner)的观点一致,他将企业家描述为一个不断寻找获利机会的人,并对此创造了“警觉”(“alertness”)这一概念。这种独特的活力可能是与德国中型企业最大的不同。如果说德国众多公司的特点是非常深入地钻研特殊专长,归纳一下就是“螺丝钉之王”,那么中国企业家很少在经济领域有专研,而是不分行业地寻找好的商机。企业集团因此分布广泛,而根据定义在细分领域表现突出的隐形冠军则很少。2014年至2016年,赫尔曼·西蒙(Hermann Simon)在中国清点了68位这样的未知市场领导者。作为比较:在德国有1,307位。 但是,不要将不断寻求新的商机与缺乏总体战略相混淆。与中国国民经济的转型过程类似,果断的尝试,勇于创新的勇气以及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的意愿,这些都是务实的实验性方法的一部分。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企业发展通常都有明确的目标。在关系层面上也是如此:尽管中国的交易速度通常比较快,但缓慢建立深刻持久的信任关系更受到高度重视 确实,“关系”,这种以不言而喻的承诺与交流规则为特征的复杂人际关系网络,在中国仍然是每个企业成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大量研究表明,有弹性的关系网是能促进公司的成功。IE 大学的最新论文研究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 ,并不是没有指出,这与西方文化的共性相比,差异并不大。 在政治网络中 当然,德国的中型公司也拥有强大的人脉网络,如果没有良好的关系,有些业务是没法做的。 然而,中国的关系网络是社会体系所固有的,并且显然更具政治性。尽管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体制上的差距。信息不是免费提供的,资源通常是不可访问的。在这个生态系统中,中国企业家依靠他们的人脉网络这样的非正式机构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政治交往起着跟预想一样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几乎每家成功的公司都与政党的决策以及供资结构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中小企业司对中国中小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二分之一的中国B2B初创企业中都有一个团队成员专门负责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 与那些对政治具有战略意义的大型公司不同,国家在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供给资金方面到现在仍然只发挥了次要作用。由于许多中型公司也无法通过银行获得资金,所以融资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通过私下的人际网络进行的。 不管是政治还是私人捐助者都对“老板”施加巨大影响和压力。虽然政党和公司的投资者很少参加谈判,但是,他们无需坐在谈判桌旁就可以支持合作或交易,或者让其无法成行。本质上,“老板”是中国公司内部对于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来说几乎是一个专制的决策者,而对于政治和融资利益相关者来说,他却处于一个非常紧密的对于欧洲人来说完全看不透的人际关系网络中。 私营企业家决定中国的未来 正如典型的德国中型公司中出现的时代的交替发展,新的数字产业的出现,女性高管人数的增加以及持续的城市化而产生的不同看法一样,中国企业家的形象也在不断变化,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跟德国企业类似的后续主题。据估计,未来几年将有300万以上的中国企业家退休。但中国现在正好需要他的企业家们。经济成功故事的延续越来越依赖于内源性创新,但这只有在私营企业家愿意冒险的情况下才能起作用。 难怪中国政府正在日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好的例子是2 018年生效的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 企业家思想被表现为艰苦的工作,追求卓越,工艺,创新和社会责任。听起来真的很像“德国中型企业”。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
E-Signaturen als Hilfsmittel in der Corona-Krise

电子签名——新冠危机中的辅助手段?

代理可能性概述 根据法律的基本设想,中国的资合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律交易;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作出并受领意思表示。就这一点而言,中国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与德国的相应概念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特色,即公司可以通过特定印章的使用来作出意思表示。在此首先应提及 “公司公章”:通过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此外每家公司都拥有一枚用于开具中国特殊的税务凭证(即“发票”)的“发票章”,以及一枚在与银行的法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财务章”。另外,公司有时还会有自己的“合同章”,将其专门用于缔结合同,且在此范围内与公司公章一并存在。最后,许多法定代表人也会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从而同样起到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能够从事法律交易且不受其当前所在地影响,印章通常存放于公司住所并按照公司内部规范保管和使用。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如规避四眼原则或法定代表人的管控)在合同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原则上不足以否定已订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对外效力。 电子签名作为替代方式 目前,使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受到较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于2005年生效, 经过2019年最新修订,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自此,公司几乎可以在所有商业领域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2019年签名法修订后,不动产交易中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与政府部门的往来中,除专利申请领域的个别例外情况外,外商投资公司尚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根据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私法上与亲手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与此同时规定了这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此外,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最后,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或形式的任何改动都须能够被发现。 签名法和公钥程序的技术中立性 签名法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不对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类型和方法加以限制。甚至,其更进一步地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电子签名使用标准提供了可能。 实践中,非对称加密经常被用于创建和验证电子签名(即“公钥程序”)。为了确定签字人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验证,会借助特许的权威认证机构的服务,比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北京CA(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往往会通过所谓的“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商参与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过程,这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了合同当事人和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接口。中国国内现有的提供商大致有云签(yunsign.com),法大大( fadada.com)或者e签宝(tsign.cn)。电子合同平台服务提供商通常还包含一个所谓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用以将电子签名与时间戳联系起来。 通过公钥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所需的私钥,实现了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公司内部访问限制。钥匙的持有者因此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地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签名缔结合同。通过这一手段,公司在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旅行限制期间仍有能力从事交易,且同时能够减少印章的使用,从而降低印章被滥用的风险。 这一手段也使得公司内部代理权限在疫情结束后更易得到实施与控制。电子签名的应用也将使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合同的签订。当然,传统印章的使用也会继续成为中国商业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论 电子签名的使用是对中国企业所常用的传统印章的一种有趣的替代或补充手段。通过公钥程序,以密码为基础的合同签署掌控在公司少数员工手中。由此,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责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同时也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不受其身居国外的影响。并且,印章的交付与使用这一很容易被滥用的环节,也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对中国商业道德的影响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对中国商业道德的影响

中国出色的经济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物质主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所显现出的另一面是操纵,投机以及巨大的灰色资本市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合适遏制住经济成功的黑暗面呢? Wirecard公司的丑闻在2020年震撼了德国金融市场,而且还在持续发酵。前董事扬·马萨莱克(Jan Marsalek)作为至少19亿欧元财务造假案的主要嫌疑人自去年六月以来已在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让情况变得更加困难:仅在试点阶段就有1750万次机票订票请求和550万次铁路长途票预订因其过低社会信用值被拒绝。 当然, 让金融犯罪分子更难逃脱,并不是中国政府在2014年采用数据化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动机。在经济层面上,除了不可否认的控制因素外,还有试图解决许多个体行为者之间在家庭和关系等小圈子之外社会信任度过低的问题,以及建立一个公平并可预见的经济环境。原本计划于2020年强制实施的该信用体系由于新冠而被推迟,但综合系统提供的透明度使其难以操纵单个数字甚至整个资产负债表--就像Wirecard一案的情况。 三重簿记和获利的道德 目前,很多中国的公司实际上通常都有三本账簿:一本是给银行和投资者看的,一本是给税务局看的,还有一本是给老板看的,这里意思是“大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以及总经理。在一起非常严重的丑闻中,一间公司从上市到欺诈曝光整整八年的时间都是在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里,甚至还为虚拟的收益缴纳了“真实”的税。 诸如此类的案例是中国在30年飞速发展中出现的获利道德所导致的:聪明的商人可以为了取得成功不折手段。失败者只是不够聪明,没能认识到风险。精明的投机商几乎可以一夜致富,而朋友和熟人则会注意到并加以模仿。因此,公司的库存现金没有安全的投资形式,而是经常流入灰色市场上的高风险投资中也就不足为奇了。中国最典型的投机目标是房地产和股票。预期的利润率通常明显超过20%年利率,甚至经常会出现投资成倍增长。 如果有机会投资地产、酒店或者有前景的上市公司,那诱惑还是大到足以忽视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而将钱借出去。许多公司会因为预期的高利润率而逐步改变商业模式,通常以老板的个人投资开始。在2005年到2010年间(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的时期)大约有40个上市公司从他们最初的主营业务转入了房地产行业。 灰色资本市场的高压 只要交易是有利的,那任何参与者都不会有损失。相反,还能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在每年春节要求偿还贷款,然而,每年的还款威胁还是使得中国的灰色资本市场变得很脆弱。债务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筹资,如果没有别的选择,那资产将会以低廉的价格被出售。年复一年,这在灰色资本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压力。现金或者流动资金会突然变得更有价值。 在2012到2013年间,中国发展速度自千年之交以来第一次下滑到8%以下时,就是这样的情况。房产价格停滞不前,二线城市甚至轻微下滑。资本市场也暂时失去了曾经让人欣喜的利润。有短暂的一段时间,在中国内地不允许新股上市。从外表上看起来完全没有崩溃或泡沫破灭的迹象,但是却严重打击了灰色资本市场,从而影响到了投机商。 中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潜在积极效果之一就是对获取信贷途径的改善。最理想的情况下,成长型公司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长期的为自己融资,每年的再融资压力会减小或者完全消除。由于还将会评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或社会标准等因素,所以,特别是对于创新型公司来说,理论上甚至会获得超额好处。 以亚马逊、阿里巴巴这些公司为榜样 由于私人投机交易首次出现在了公司环境中,因此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如果他们不担心公司资金被挪用于私人交易,那么投资意愿就会增加。如果银行、股东和税务机关首先关注社会信用评分,那公司自己的簿记则对于不同的接收人来说都是无效的。当然,这些数据是可以被操纵的,但很少有公司会冒被中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通过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中国政府正试图将易贝(Ebay)、亚马逊(Amazon)、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这些企业的成功模式放在国家层面上来实施。这些平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于数据的评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交易所必须的信任。与亚马逊相对应的中国企业阿里巴巴参与建立评级系统也并非偶然。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可持续的社会资本只能通过自愿行为来创建,但是如果规则透明并不受歧视地发挥作用,那新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条件。 最理想的情况是,企业的违规行为被发现或预防,人际关系和制度信任得到加强。 最糟糕的情况是,操纵从运营层面转移到系统层面,社会资本遭到破坏。不管是哪种情况,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将对所有在中国运营的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摘录自斯普林格·加布勒(Springer Gabler)在2020年出版的《Social Credit Rating: Reputation und Vertrauen beurteilen》纲要中的一篇专业文献。(ISBN: 978-3658296520)

“当今中德合作需求空前强大”

5月7日,一百余名宾客齐聚在海德堡南部的中德高科技大厦。 此次合作论坛主题为“沈阳遇见海德堡”,由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和中德科技园控股有限公司共同举办,旨在推进双方共同开展一系列的合作项目,该论坛上最后还成功举办中德(沈阳)装备制造产业园德国离岸科技创新中心的启动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