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sektor

小鹏汽车期待通过港股上市募资数十亿美元

特斯拉的竞争对手小鹏汽车在首次公开募股中拟募资约20亿美元。该企业已在美国上市且是中国市场上目前最受欢迎的电动汽车制造商之一。 小鹏汽车(简称“小鹏”)是一家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总部位于广州。该汽车制造商也已进驻美国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小鹏与蔚来、理想等其它新兴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一样,是特斯拉在中国的最大竞争对手之一。 小鹏预计筹集18亿美元上市香港 上市香港证券交易所旨在便利国内投资者购买股票。该企业称其将在此次公开募股中共计发售8500万股A类普通股。其中,在香港公开发售8075万股普通股,其余425万股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这些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21.25美元。 小鹏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代码为“9868”。此外,这家电动汽车制造商还在纽约证券交易通过美国存托股份(ADS)进行交易,其中每股美国存托股相当于两股A类普通股。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赢得更多投资者 小鹏追求的目标是双重上市。因此,这家电动汽车制造商不仅受美国法规的约束,而且还受制于香港监管机构的法规。 而这家中国企业希望从中获得的优势则是,通过第二次上市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计划。该机制旨在简化中国大陆的市场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流程。这将放宽中国投资者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某些企业进行交易的限制,也使外国交易者更容易购买到中国的A股股票。 小鹏此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将用于进一步投资Xpilot和Xmart操作系统,研发新车型,以及营销和扩大商业网络和充电站网络。 中文翻译:李心怡
Autoverkäufe

Autoverkäufe in China sinken

In China wurde im August ein deutlicher Rückgang bei den Autoverkäufen verzeichnet. Insgesamt ergab sich ein Minus von 13 Prozent. Ein 13-prozentiger Absatzrückgang wurde für...
VoloPort atop urban building with VoloCity and VoloConnect

ACG为空中出租车公司Volocopter提供10亿美元融资

德国空中出租车公司Volocopter和Aviation Capital Group LLC (ACG)已就融资方案达成协议,用助于最高可达10亿美元(8.7亿欧元)的Volocopter飞机的销售。 通过融资模式实现租赁业务 该协议旨在使Volocopter用户能够通过融资模式租赁飞机。在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等权威机构认证后,将开始进行交付。Volocopter公司首席执行官Florian Reuter说:“这份合同将使我们能够在获取认证后立即开始商业运营。“ 来自全球的战略与金融投资者的组合 与Aviation Capital Group LLC (ACG)的合作建立在Volocopter与Volocopter的早期投资者--ACG的母公司东京世纪(Tokyo Century)之间的现有合作关系之上。股东结构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战略和金融投资者的组合。2019年9月,总部位于中国杭州的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商吉利集团牵头进行了一轮融资,为Volocopter带来了5000万欧元的私人投资。 ACG和Volocopter之间的交易有待进行下一步的谈判和最终协议以及惯例成交条件的签署。

戴姆勒和北汽拓展合作

梅赛德斯-奔驰能源公司(Mercedes Benz Energy)和北汽新能源(Beijing Electric Vehicle)就二次电池存储签订了开发协议。梅赛德斯-奔驰能源公司首席执行官戈登·加斯曼(Gordon Gassmann)表示:“再生能源不断扩展,所带来的高波动性能源生产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同时,能源生产地与能源消费地之间距离日渐扩大的趋势给当今能源网络带来了巨大挑战。这些为全球固定储能系统的发展创造了广泛机会。”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
E-Signaturen als Hilfsmittel in der Corona-Krise

电子签名——新冠危机中的辅助手段?

代理可能性概述 根据法律的基本设想,中国的资合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律交易;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作出并受领意思表示。就这一点而言,中国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与德国的相应概念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特色,即公司可以通过特定印章的使用来作出意思表示。在此首先应提及 “公司公章”:通过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此外每家公司都拥有一枚用于开具中国特殊的税务凭证(即“发票”)的“发票章”,以及一枚在与银行的法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财务章”。另外,公司有时还会有自己的“合同章”,将其专门用于缔结合同,且在此范围内与公司公章一并存在。最后,许多法定代表人也会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从而同样起到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能够从事法律交易且不受其当前所在地影响,印章通常存放于公司住所并按照公司内部规范保管和使用。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如规避四眼原则或法定代表人的管控)在合同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原则上不足以否定已订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对外效力。 电子签名作为替代方式 目前,使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受到较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于2005年生效, 经过2019年最新修订,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自此,公司几乎可以在所有商业领域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2019年签名法修订后,不动产交易中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与政府部门的往来中,除专利申请领域的个别例外情况外,外商投资公司尚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根据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私法上与亲手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与此同时规定了这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此外,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最后,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或形式的任何改动都须能够被发现。 签名法和公钥程序的技术中立性 签名法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不对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类型和方法加以限制。甚至,其更进一步地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电子签名使用标准提供了可能。 实践中,非对称加密经常被用于创建和验证电子签名(即“公钥程序”)。为了确定签字人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验证,会借助特许的权威认证机构的服务,比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北京CA(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往往会通过所谓的“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商参与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过程,这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了合同当事人和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接口。中国国内现有的提供商大致有云签(yunsign.com),法大大( fadada.com)或者e签宝(tsign.cn)。电子合同平台服务提供商通常还包含一个所谓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用以将电子签名与时间戳联系起来。 通过公钥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所需的私钥,实现了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公司内部访问限制。钥匙的持有者因此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地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签名缔结合同。通过这一手段,公司在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旅行限制期间仍有能力从事交易,且同时能够减少印章的使用,从而降低印章被滥用的风险。 这一手段也使得公司内部代理权限在疫情结束后更易得到实施与控制。电子签名的应用也将使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合同的签订。当然,传统印章的使用也会继续成为中国商业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论 电子签名的使用是对中国企业所常用的传统印章的一种有趣的替代或补充手段。通过公钥程序,以密码为基础的合同签署掌控在公司少数员工手中。由此,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责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同时也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不受其身居国外的影响。并且,印章的交付与使用这一很容易被滥用的环节,也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E-Stream: 与中国横店东磁(DMEGC)的框架协议

E-Stream: 与中国横店东磁(DMEGC)的框架协议

E-Stream Energy GmbH & Co. KGaA (E-Stream)和中国横店集团旗下所属东磁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DMEGC)已就电池交付和销售签订了框架协议。 于1980年成立的横店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拥有16000名员工。2020年该公司的营业额达到了11亿欧元。横店东磁在德国、荷兰、英国、法国、美国、巴西、南非、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和日本都设有办事处。该公司是汽车领域的供货商,此外也向(西门子)Siemens、伍尔特(Würth)、(博泽)Brose和(大陆集团)Continental供货。除了生产锂离子电池外,横店东磁还生产光伏系统。 横店集团拥有60家分支机构,200家生产厂房,2019年的年销售额是130亿美元,是在不同行业的全球参与者。 框架协议由两家公司在克雷菲尔德(Krefeld)共同签署。为此,E-Stream的总经理德克·科斯特(Dirk Köster)和托马斯·克雷默(Thomas Krämer),以及横店东磁德国分部总经理顾影先生(音:Gu Ying),在E-Stream的商业楼里碰面,当然也非常严格地遵守了所有新冠保护措施。 E-Stream和横店东磁之间更多的协同潜力 除了框架协议外,双方还讨论了关于两家公司伙伴关系扩展的问题。很快就明确了在家庭储存系统方面也存在很多协作关系。因此,将会有一个专门工作组对家庭储存系统的开发直到仓储系统生产产业化的工作进行推进。 科斯特(Köster)说:“横店东磁和E-Stream签订了电池生产的框架协议,我们对此感到非常高兴。我们的伙伴关系是可以进一步扩大的。”据科斯特说,两家公司未来将在家庭储存系统领域更加深入地合作。因为他很肯定:“家庭储存系统的意义在德国仍然被低估了。随着电动汽车的扩张以及按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的规定在将自发电供应到普通电网时产生的费用,让德国家庭的家庭储存覆盖率大幅增加是非常重要的。” E-Stream和横店东磁在该领域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像科斯特(Köster)所解释的那样,中国合作伙伴也是“光伏系统的领先制造商”。因此,双方都能够提供完整的系统。 最近在《中德投资平台》(GoingPublic)杂志中发表了一篇对E-Stream总经理托马斯·克雷默(Thomas Krämer)的采访,名为“德国最先进的电池技术?”
EMI指数继续飙升

EMI指数继续飙升

德国制造业在四月份也非常乐观。来自中美两国的强劲需求使得EMI指数接近最高水平。 德国联邦采购物流协会(BME) 发布了2021年4月经季节性调整的IHS Markit/BME采购经理人指数(EMI)。根据进行这项调查的英国金融服务商IHS Markit的数据,4月份该指数为66.2点,与3月份的纪录水平相比下降了0.4个百分点,但仍然是1996年开始测量以来的第二个最高记录。 与财新PMI在中国进行的调查一样,高于50点的数值表示经济产出增长,这意味着EMI指数仍然很明显地处于增长范围。 尽管生产和订单量的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仍然接近3月的创纪录水平。出口部门继续受益于来自中国的强劲需求,但最近来自美国、土耳其和意大利的订单也有所增加。同时,不断增加的产能压力和积极的商业前景也大力推动了人才发展。 供应链的持续中断起到了抑制作用,偶尔会导致制造业停产。此外,由于需求增加,采购和销售的价格也在继续上涨。 中国和美国“拉动”EMI指数 黑森-图林根州立银行Helaba的首席经济学家格特鲁德·特劳德博士(Dr. Gertrud R. Traud)在周二向BME评论了目前的EMI数据:“德国工业正在兴起。” 即使现在德国还处于封锁中,后新冠时期的繁荣已经如火如荼。世界经济,尤其是中国和美国,就像机车,拉着大家奋力前进。 高度的商业期望 调查过程中同样也被问及的商业前景在4月仍然极为乐观。相应的分项指数在上月略有放缓后再次上升,并达到2012年7月收集这些数据以来的最高水平。接受EMI指数调查的人之所以乐观,主要是因为希望大流行的结束及其影响与需求的进一步增加联系在一起。
JD.com

JD.com eröffnet Logistikcenter in Deutschland

JD.com, zweitgrößter Online-Händler Chinas plant eine Logistikniederlassung in Frankfurt RheinMain zu eröffnen. Das Unternehmen will sein Europa-Geschäft expandieren. Im Landkreis Gießen eröffnet das Unternehmen ein...
Chinesische Staatsanleihen

Chinesische Staatsanleihen: Jetzt Investment-Mainstream?

Frankfurt/London, 20.10.2021 – Der weltweite Finanzschwerpunkt verlegt sich langsam aber sicher in Richtung Osten. Die Liberalisierung der chinesischen Finanzmärkte eröffnet ausländischen Investoren dabei neue...

德国进一步收紧对外商并购的审查 ——2021年最新法律动态

在新冠疫情期间,欧盟颁布了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确立了对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制度框架。德国在2020年对《对外贸易法》(AWG)进行了修正,随后又在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通过了两项修订《对外贸易条例》(AWV)的法令。《对外贸易法》修正案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两次修订,收紧了对外商并购德国企业的审查标准,同时还扩大了审查的适用范围。这也是顺应欧盟外资审查法律框架的趋势和要求。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以及作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仍然由各个成员国负责。本文将介绍2021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2021修正案》)和当前的发展变化,讨论其对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关于《对外贸易条例》2020年的修正案,见我们的文章:(关于《对外贸易条例》2020年的修正案,见我们的文章: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 Investmentplattform China/Deutschland)。By 托马斯·魏德利希 (THOMAS WEIDLICH) und 沈媛博士 (DR. YUAN SHEN) 2021修正案背景介绍 2021年4月27日,德国政府通过了《对外贸易条例》第17次修正案(《2021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2021修正案》,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的申报义务适用于更多的行业领域。考虑到新的红绿灯联盟政府宣布对中国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2021修正案》是否意味着德国《对外贸易法》和投资审查制度的实质性改革已告一段落,尚有待观察。而在欧盟层面,也继续在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欧盟境内企业免受来自境外的不公平竞争,来自中国的投资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德国外商投资审查发展概述 德国将外商并购的审查分为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对外贸易条例》第55条及以下)和特定行业(《对外贸易条例》第60条及以下)的投资审查。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针对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投资者,对目标企业所属的行业没有限制。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则针对所有非德国的外国投资者,但审查只适用于对军工国防和其他安全敏感领域企业的并购。由于英国脱欧,来自英国的投资者从2021年年初开始,也要遵守德国投资审查的要求。在上几轮修正案中,对于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国企业收购德国企业25%的投票权降低至10%的投票权。最新的《2021修正案》又设置了更多的门槛。 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自2021年12月10日起更名为: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保护部,以下简称“德国经济部”)负责审查相关的收购交易是否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产生影响。在其审查结束前,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将被禁止交割。到目前为止,德国经济部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禁止交易。然而,启动正式审查程序的案件数量从2018年的78个增加到2020年的159个。仅2021年的前四个月,在德国经济部登记审查的交易就有142个。 在投资审查案件中,对中国投资者的审查占了很大一部分。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有两笔并购被德国经济部禁止交易或因安全问题而以失败告终。对德国公司PPM Pure Metals GmbH的收购最初在2020年7月被德国经济部禁止交易,但随后可能由于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已申请破产)又在2020年底获得批准。 日期 收购方 目标公司 行业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Schmiedetechnik Plettenberg GmbH & Co.KG和Werkzeugtechnik Plettenberg GmbH &Co.KG 汽车 收购方披露,由于在约定的最后交割期限内与德国经济部就投资审查所要求的公共协议中部分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放弃收购。 2020年12月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IMST GmbH 卫星、通讯、雷达 德国经济部以安全问题为由,禁止该交易,因为IMST是卫星通信、雷达和无线电技术(尤其是5G技术)的主要供应商。德国经济部称,该交易可能会危及德国的技术主权。   2020年底 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PPM P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