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机会丰富的投资领域:可再生能源 – 中德投资平台第四次可再生能源投资对话

德国经济部的“复活节计划”旨在显著加快德国能源基础设施向100%可再生能源的转变。在德国,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从2021年的大概42%在2025年提高到80%(以前的目标是60%),在2030年提高到近100%(以前的目标是2050年),而在中国,目标是到2030年用可再生能源满足全部电力需求的四分之一。到2050年,这些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主要的能源来源,到2060年,中国希望实现气候中立。这两个国家已经为这些扩张目标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并且对这方面的投资也大加鼓励。对于投资者的决定,需要阐明投资领域的重要背景。在第四次投资对话中,中德投资平台汇集了四位知名专家,他们在其演讲中介绍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要投资知识。

在第一个演讲中,安德烈亚斯·盖布勒博士(Dr. Andreas Gabler)概述了市场环境、补贴和德中可再生能源投资的机会。恒领国际律师事务所(Hoffmann Liebs) 的合伙人认为,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将贯穿整个价值链,该事务所自1999年以来一直为客户在与中国往来的业务中提供咨询,并且本身也已经在以气候中立的方式工作。然而,现在和将来的一大关键在于技术供应商(见下表)。随着德国联邦经济部刚刚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复活节计划,投资项目现在将获得额外的助力。

由于期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德国获得投资补贴可能性的范围也很广。盖布勒博士首先详细介绍了联邦资助计划“热网4.0”(Wärmenetze 4.0)对节能建筑的投资补贴。重要的资助条件是与能源效率的结合,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但同时,创新也是很重要的。资金将会以投资成本的固定份额来提供。典型的资助领域会体现在例如建筑物的翻新或重建上。

盖布勒博士解释,EEG 2021 / 2023和WindSeeG 2021 / 2023是第二个重要的融资机会,他强调这两项法律正在进行改革。它们将为投资提供保障,并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优先输入电网。它们决定了每千瓦时电可以分配到多少补贴。为此,联邦政府制定了固定和滑动的市场溢价,而这些溢价又与市场机制(招标、负价)相联系。

盖布勒博士说,除了投资补贴外,德国政界也希望推动投资条件的改善。 这些将在夏季计划中最终确定。 但由于已经对外宣布,投资者应该将以下几点纳入考虑:

  • 通过像漂浮太阳能装置,即所谓的Floating-PV,或农业光伏等概念,可以获得拓展光伏的新领域。这些领域将同时应用在农业植物生产(光合作用)以及光伏发电上。
  • 城镇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参与将得到扩大
  • 陆上低风区也将被更多地开发出来
  • 陆上风力涡轮机的规划法也将得到改善(将有更多的区域规定)
  • 海上风力涡轮机的招标将扩大到尚未进行预审的区域,将通过差价合同(CfD)为海上预审区域提供资金
  • 总体而言,规划和审批程序将得到简化。要推动输电网的扩建,扩大电网扩建规划。
  • 将特别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当地氢能储电的创新概念
  • 招标量将根据2030年新的扩展目标进行调整

考虑到所有这些代表可再生能源资助增加新形势的因素,盖布勒博士最终总结了五个跟投资者有关的论点:

论点1:未来投资的重点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和所需的基础设施。

论点2:将更有力地促进新技术,特别是储存技术和绿色氢能的使用。

论点3:经济部和联邦政府雄心勃勃的扩张之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也为投资创造了巨大的 “吸引力”。

论点4:可再生电力扩张目标的倍增需要大量的外国资本和外国投资者。

论点5:来自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面临的挑战可能与可再生能源电力重要性的增加有关(”压倒性的公共利益 “和 “服务于公共安全”)。

特别是最后一个论点,引出了克尔斯汀·帕林格博士(Dr. Kerstin Pallinger)的演讲,她也是恒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为可再生能源投资者阐明了德国外国投资管制和反垄断法。为此她还介绍了在几个与中国有关的反垄断案件中的经验。

根据原文,外国投资管制有助于避免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危险,特别是由于知识和信息的外流。据帕林格博士称,联邦经济事务部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的投票权进行监督。审查的标准是对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损害。为此,2020年期间有160个外国投资者在德国公司的投资项目被审查。据称,按某些消息的说法,这个数字在2021年几乎翻了一番。

随后,克尔斯汀·帕林格博士在下表的对比中解释了外国投资控制的不同审计程序的特殊性。

在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参股和投资项目中,企业必须了解申报义务的条件,以免落入陷阱。这些条件有:

  • 供应关键资源的设施(例如电厂或水厂)
  • 针对特定行业的审查(获得10%的投票权起就有申报义务)
    • 关键基础设施(能源、水等等)
    • 关键技术(例如能源储存)
    • 电厂控制技术、网络控制技术或控制技术的软件开发
  • 跨部门审计(获得10%的投票权起就有申报义务)
    • 开发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硬件或者工程服务
    • 对基础设施的使用有重要意义的地皮及房地产
  • 其他的审查(获得25%的投票权起有申请义务)

之后,帕林格博士给出了一些替代解决方案,解释了如何避免因落入外国投资管制而在实施投资方案时出现不必要的延误。重要的是,在交易规划的早期阶段考虑和计划申报义务,如有必要,需要就申报义务的形式征求意见。在收购有申报义务的情况下,有三个问题特别重要:

  1. 与联邦经济部的早期非正式接触
  2. 协调交易结构,必要时还有条件,并消除疑虑
  3. 或者改变交易结构(即投票权小于10%的收购项目)

另一方面,在所谓的申报义务情况下,投票权不超过25%的收购可以免除申报和审查。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之后再获得更多的投票权,那也可能会审查或撤销最初的收购。

Redaktion IPCD 中德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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