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正确的”收购结构

来自《中德并购交易》电子杂志2015年第一期

就如其他收购一样,对于在德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一个节税高效的收购结构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其中,企业除了税务的框架条件以外,还要重视实际框架条件对企业领导层产生的实际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人们经常看到很多收购结构在”纸面上”非常节税高效,但是这些结构的潜力根本没有被发掘或者发掘不足,因此未能获得所争取的税务优势。然而,这通常都太晚才被发现比如在收购多年之后的一次企业审计当中。

节税高效的控股公司结构

在规划一个节税高效的控股公司结构时,下列考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一家德国资本投资公司(一般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向它的海外股东支付股息的时候,那么原则上要支付26.375%的源头税。如果海外股东来自一个与德国签订了减免源头税的《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那么就有可能把源头税降低,在最佳的情况下可以降低到0%。或者,如果海外股东属于《欧盟母子公司准则》的应用范围的话,比如在卢森堡或者荷兰的控股公司,那么源头税也可以被降为0%。但是,源头税的减免要符合严格的前提条件。按照《德国所得税法》第50d条第3段规定,控股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经济内涵,并且,利用这些资产常规运行自己公司的经营业务(单纯的控股业务在这里是不够的),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以及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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