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意欲全资控股中德安联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安联保险集团欲全资控股与中信信托合资经营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该制药公司在2020疫情之年中提升了营业额。人用药品部门的涨幅最大。在该领域中,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仅在中国就实现了10.4%的增长。 这家着传统的制药公司勃林格殷格翰是少数在新冠疫情期间实现营业额增长的公司之一。2020财年的总营业额也同比增长3%,达到195.7亿欧元。增长动力是人用药品领域。该领域的全球营业额增长了5.8%,达到144.2亿欧元。虽然美国以56.6亿欧元的营业额仍然保持着最强劲的销售市场的地位,但只实现了3.4%的增长。相比之下,勃林格殷格翰在中国增长了10.4%达到28.4亿欧元,在日本增长了6.2%达到13.3亿欧元。该公司在EUCAN地区(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营业收入增长6%到达45.9亿欧元。(所有数值均与去年进行对比且排除外汇汇率影响。) 在营业额上涨的同时,勃林格殷格翰的研发投入也上涨了7%。该公司在2020年共为此投入37亿欧元。其中在人用药业领域就投入了32.8亿。该公司从2020年第一季度起就已在该领域开始对抗新冠感染疗法进行针对性研究,自12月以来就在进行抗体临床试验。这种抗体可以被吸入并能直接在呼吸道中抵抗感染。 勃林格殷格翰在华投资 并非2020年的所有活动都围绕着新冠疫情。例如勃林格殷格翰在华入股了专注于家养宠物医疗服务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该公司在去年九月通过这一步完善了其在华的产品组合,其中包括猪用疫苗。这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市场。该国家的人均猪肉消费量与德国相似——但人口却多得多。随着非洲猪瘟的消退,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在华猪用疫苗的营业额增长了14.9%。 中国的宠物药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因为不仅中国养宠物的人数在急剧上升,而且中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支出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成立于1993年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在这个市场上十分活跃。该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兽医诊所遍布80多个城市,在全国共拥有1.6万名员工。微信服务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也入股了该公司
Pipette adding fluid to one of several test tubes

复星医药参股BioNTech

“在我们看来,此次合作是全球共同努力开发信使RNA(mRNA)疫苗、预防COVID-19新冠病毒感染的重要一步。复星医药提供了有关药物开发方面的深入知识和庞大的中国医药市场网络。”BioNTech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Ugur Sahin教授如此说道。
Wir bauen Brücken nach China für Life Science Start-ups

我们为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搭建通往中国的桥梁

对于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来说,中国市场脱颖而出。北威州生物产业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简称BIO CM)的董事总经理Garthoff博士在访谈中介绍了他们如何帮助这些初创企业驻扎中国,并在中国开拓业务。 中德投资平台: BIO CM具体做哪些工作,在中国扮演何种角色? Garthoff:我们为北威州的生物科技行业提供帮助,搭桥牵线,并与BIO.NRW紧密合作。BIO.NRW是北威州的官方联合机构,受州政府委托执行该任务。我们主要协助BIO.NRW为有中国业务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支持。为此,BIO CM每年三月份都组织BIO.NRW投资天使大会,今年举办了第十届大会,也首次在中国进行了直播。 对于BIO CM而言,与中国的互动并不新鲜。自2015年起,我们就与BIO.NRW一起积极参与由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资助的项目,以在中国培养国际卓越集群。尤其是德国企业通过该项目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得到了BIO CM的支持。自2021年起,BIO CM和BIO.NRW加入EIT Health 正开始实行的全球桥头堡项目,能接触到更多想进入中国市场的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等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 该项目进展如何?您在此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 Garthoff:该项目帮助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领域的欧洲初创企业更轻松地进入新市场。桥头堡欧洲项目能帮助进入欧洲的新市场,桥头堡全球项目能帮助进入全新的非欧洲市场。初创企业可以在春夏两季申请参与该项目,期限为12个月。该项目的核心是通过精心挑选的“催化剂”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支持。 什么是“催化剂”?这对中国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有何帮助? Garthoff:催化剂就是集群、网络或孵化器,例如BIO CM。他们是各目标国的专家,通过知识和当地(例如在中国)的联系帮助初创企业进入市场。催化剂将为这些初创公司提供高达4万欧元(全球)或3万欧元(欧洲)的资助。BIO CM就是桥头堡全球项目针对中国市场的催化剂。我们为初创企业提供他们各自的需求,并为他们解答有关中国的各种问题,无论是监管方面、财务方面还是文化方面。 我们在市场准入和人事法、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提供帮助,同时也提供与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BIO CM包括中国员工在内的专家在中国和德国都有本地办事处。欧洲和远东地区之间的这种联系使员工对双方的市场和文化都有深刻的了解,他们从而能更有效地帮助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十分感谢能采访您,Garthoff博士。   人物介绍 Bernward Garthoff博士曾是北威州的生物技术集群经理,目前是BIO CM的董事总经理。此前,他曾在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制药公司拜耳股份公司中担任过各种职务。 此外,他还领导了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安万特作物科学公司,并且曾是拜耳作物科学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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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中国投资领域——差异与特点

在本次颇有见地的采访中,投中资本(CVCapital)欧洲团队负责人恩斯特·卢德斯(Ernst Ludes)博士解释了中国投资领域与德国或美国相比的特殊之处和差异所在。他还指出了投资者还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改善。 中德投资平台: 中国投资领域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哪儿? 卢德斯博士:中国的投资领域与我们或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业务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中国主要都是成长型投资者,而德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是希望获得多数股权的收购型投资者。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早期的C轮或D轮投资。我们在投资成长型公司时明确关注其盈利能力,而中国的大多数成长型公司在未来几年内都没有盈利。人们更关注营业额增长而非盈利增长。他们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份额,并坚守盈利能力终将出现的理念。最好的例子是美团,它是仅次于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中国最大数字商务企业之一。美团正计划在香港筹资多达45亿美元的资金,但目前仍处亏损状态。 中国和德国的投资公司在内部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从中国的整个投资领域看来,两者首先在质量和品牌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有许多如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或高瓴资本集团等大型的专业品牌,但也有许多还没什么名气的小型投资公司。还有一些至少在欧洲看来决策结构不明确的投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欧洲的投资公司是标准化的,中国也有标准化的投资公司,但老板往往有最后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推翻许多决定。在我们欧洲,委员会决策往往更常见。而在中国,更多时候是一言堂,这可能会降低可靠性。 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或欧盟的理由是什么? 中方目前仍有兴趣投资。尽管美国总统换成了拜登,但在中方看来,无论是美国的政治局面还是欧洲的政治局面都没有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一些中方投资仍然受到阻碍。例如,中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如汽车制造商一汽想购买意大利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被拒绝了。这笔交易最终被政府阻止了。我不禁自问,为何依维柯对意大利的安全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另一方面,这项交易若是成功,能将为依维柯在中国带来巨大的机会,而那时依维柯的股东凯斯纽荷兰工业(CNH Industrial)将十分感激。 在德国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表现如何? 我感到惊讶的是,只有几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欧洲设有办事处。毕竟,如果员工只在完全不同时区的中国办公,就没有任何机会建立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这对找寻项目资源很重要。同时,在我看来,大多数中国金融投资者处理提供给他们的投资项目时十分投机。他们并不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去分析欧洲市场,及时调查有哪些资产将在未来18个月进入欧洲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他们购买对欧洲私募股权来说不太有吸引力的资产。以被中国高瓴资本收购的飞利浦消费电器部门为例。这是一个绝好的品牌,但不是一个因高利润或特别的增长前景而在欧洲脱颖而出的企业。但这正是西方私募股权公司要寻找的企业。 同时,进入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为飞利浦的消费电器部门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因此,此次收购对中国投资者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如果中国投资者现在想购买我们因盈利增长而同样吸引欧洲私募股权公司的资产,那他们可能必须建立起更好、更有实力的本地业务。 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内部协调方面。我认为中国基金组织十分可靠性,但我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已经谈妥的交易又回到了中国投资委员会的手中,然后又得到了一个与谈好的投资建议不同的建议。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消息会不胫而走。每个好的投资者都会关注可靠的形象和明确的公司治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也十分在意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要了解他们需要向谁报告,有多大的自由度,董事会会议将如何安排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层可能会反对。而收购一家管理层反对的公司往往是不可能的。 中国投资公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德国员工? 一种具有多元文化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国的基金组织能派遣负责任的当地经理人且中方不完全掌控流程,这里的交易就会更加受益。如果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能够把握住这些问题,那么他们能比欧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毕竟,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其增长机会。 卢德斯博士,感谢您接受访问!   人物简介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

2014年并购发展趋势

国企 业对于在国外收购企业(境外并购)有着浓厚的兴趣。2013年,中国企业(作为投资商)在全球范围内完成的并购交易达220宗,交易额约合500亿欧元(来源:Mergermarket(并购市场资讯公司)/Squire Sanders(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事务所的一项研究表明,仅在欧洲完成的收购交易就达120宗(请参阅第12-13页)。2014年,仅在德国就已完成了约25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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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commercetools进一步筹资并着眼于中国

commercetools进一步筹资并着眼于中国

云商务平台commercetools筹集了更多的投资资本,并打算用这笔资金推进其全球扩张计划,尤其是在中国的发展计划。 REWE集团的子公司REWE Digital以及来自美国的主要股东Insight Partners再次参与了新一轮的融资。双方都同意不透露注资的确切金额。然而,新闻稿中提到这是一轮数百万美元的融资。 “commercetools是目前欧洲最有价值的成熟型技术公司之一。” REWE集团董事长索克(Lionel Souque)说道,“我们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潜力并从2015年开始就将这种灵活的技术运用到了我们的数字业务中。” 目前,commercetools的软件即服务模式(Software-as-a-Service-Modell)已经产生了5千万美元以上的年度经常性收入(ARR)。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德克·霍里格(Dirk Hoerig)预计明年年中的营业额将翻一番以上,超过1亿美元:“多亏了新一轮的投资,我们才可以继续加快我们在北美和亚太市场的发展进程。这些市场如今已占据了我们40%的销售额。此次融资的金额再次强调了我们正在成为世界领先商务平台的道路上稳步前进。” Commercetools利用投资资本在华发展 目前,commercetools已在欧洲的企业商务软件领域排名第二,仅次于行业巨头SAP。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设在慕尼黑,目前在欧洲、美国和新加坡都设有办事处。这帮助commercetools赢得越来越多的国际领先品牌的青睐,其中包括奥迪、Bang & Olufsen、达能、乐高和松下等来自完全不同行业的知名企业。 现在的下一步计划便是在扩张中国的业务。commercetools的首席执行官霍里格对此十分乐观:“公司必须能对客户的新需求作出快速和灵活的反应,对接多种销售渠道并能应对需求增长带来的压力。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技术能达到亚马逊运作水平,而又不必使用其成本结构。”这两方面对还没有明确的市场先锋的中国市场来说肯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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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出租车开发商Lilium获2.4亿美元投资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飞行出租车公司Lilium在新冠状病毒的危机中仍完成了2.4亿美元的融资。领投者是中国互联网公司腾讯。这笔新到手的资金的一部分将被Lilium用以继续研发机器,从而能够按计划从2025年开始批量生产以及运营支线航班。 Lilium开发的电动飞行出租车Lilium Jet可垂直起飞和降落;但也像传统飞机一样需要借助机翼飞行。而像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或巴登州的Volocopter公司等竞争对手正致力研究电动客运无人机。去年年底,多位专家曾对Lilium概念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首席执行官丹尼尔·维甘德(Daniel Wiegand)现在在接受商报(Handelsblatt)采访时对此表示反对并批评了这项研究:一分钟后电池便会耗尽的断言是完全错误的。尽管如此,Lilium还是需要更好的电池投入到以后的系列型号中,但Lilium Jet绝对不需要奇迹般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