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在18个月的过渡期后于 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涵盖了第三国投资者在欧盟的所有投资,证券投资除外。
没有超国家决策主权
该规定不要求成员国建立、保持或修改本国已有的FDI审查机制。因此,成员国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审查直接投资——目前有14个成员国设立了国家审查机制。此外,投资所在的成员国仍然拥有批准或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决策权。欧盟这一条例在这方面的界限是很明确的。
FDI 审查指南
与德国投资审查一样,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安全是该规定的审查重点。由于目前成员国们没有统一的实践操作,该规定提供了一份在审查中需要注意的不完全审查因素清单。其中包括对能源、运输、水、健康、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潜在影响,对重要(关键)技术(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影响,对重要资源供应、敏感信息获取以及媒体自由和多元化的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外国投资者是否由政府控制。这一点也适用中国国有企业(SOE)。
合作和审查
该规定拟定了一种合作机制,它本质上是成员国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体系。主要交流欧盟和各成员国对FDI在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顾虑。根据FDI所涉成员国是否对投资进行国家审查来划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所涉成员国会对国外直接投资进行审查,那么成员国必须通告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并提供投资者和投资标的的所有权结构、投资者和投资目标的经营范围、投资资金及其来源以及投资期限等方面的信息。接下来,如果其他成员国认为其公共秩序或安全可能会受到此次FDI的影响,那么他们可以发表评论,并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如果委员会认为:(1)一个以上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受到干扰;或者(2)项目或规划可能会损害欧盟在公共秩序或安全方面的利益,那么委员会可以发表意见。其它成员国和委员会的意见需被纳入参考,但他们的意见并不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委员会和成员国最晚需要在 FDI 信息提交后的35天内给出意见。但是,如果他们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审查时间可以延长。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根据本国法律直接投资不受审查,那么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发表意见和评论。有效期为FDI完成后15个月以内。
展望
该规定可能会对国家审查机制的内容和程序方面产生影响。已经拥有投资监管的成员国可能会针对FDI制定更严格的审查规定,特别是会将新规中列出的因素(甚至更多)纳入审查。另外还要审查的是,时间框架是否按照本国法律制定,在通过国家审查决定之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的意见和评论。如果时间不相符,将对国家法律作出进一步调整。总体而言,这一欧盟新规符合日益增长的国家和国际保护主义趋势,特别是在涉及到关键的战略经济领域时。能否在国家层面进行有效实施还有待观察。在与中国投资者进行的并购项目中,投资监管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主题 – 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并购过程的时间计划方面。
Marco Zessel博士
Marco Zessel博士是丰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合伙人。作为中国境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他主要为中国私人投资者在德国进行并购交易、投资合资企业和成立公司等投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Marco Zessel 经手了众多中德并购项目。
Dieser Post ist auch verfügbar auf: 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