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对外投资立法草案将威 胁德国在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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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和技术领导地位竞争的背景下,美国正在重新调整与中国的关系。
一项美国关于对外投资管控制度的最新立法提案可能对德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及合资企业
产生深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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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战略竞争 正迫使跨国公司需要应对日益变 动和复杂化的监管环境。美国立
法机构目前正计划通过一项《国家关键能 力防御法案》为涉及所谓“受关注国家”的 投资和技术转让(例如在合资项目中的技 术转让)制定一种新型的对外投资管控制 度。此项拟议法案不仅针对美国公司的境
外投资,也涉及拥有重要美国业务的第三 国公司的境外投资,并主要针对在竞争对手
中国的投资活动。因此,该法案对同时在美 国与中国开展业务的德国公司高度相关。

计划中的对外投资管控制度

美国政府将对标现有的外商对美投资管控 机构,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组 建一个新的跨部门委员会——国家关键能 力委员会(NCCC),作为美国对外投资管控 机构。 根据立法草案,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外投资 需进行申报: (一) 涉及被法案定义为“国家关键能力” 的行业部门(相关行业部门特别包含 半导体制造、高性能电池、关键矿物 和材料、制药、人工智能、生物经济 和量子技术);以及 (二) 涉及与“受关注国家”(受关注国家 特别包含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 古巴和委内瑞拉等国)相关的公司(„关注实体“)。 除(并购)交易外,立法草案适用的对外投 资活动还涵盖与科技和技术诀窍的开发、生产、转让和许可有关的广泛活动以及与“ 国家关键能力”相关的财务支持行为。 立法法案提及的“关注实体“同样涵盖 范围广泛——定义不只包括登记商业地址 或行政总部在相关受关注国家的公司,也 包含任何拥有任何来自受关注国家的重要 股东或通过其他渠道受到受关注国家影响 的公司。因此,如果一家在美国拥有重要业 务的德国公司寻求对一个“关注实体”开展 投资活动,根据立法草案,德国公司必须向 国家关键能力委员会进行申报。 在收到对外投资活动申报后,国家关键 能力委员会需在45天内进行审查。之后,国 家关键能力委员会可以在考虑该项投资对 相关国家关键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提出 决策建议,以消除该投资涉及的“不可接受 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国家关键能力委 员会可以向美国总统建议禁止该项对外投 资活动。如违反该法案,相关公司可被处以 高达25万美元的罚款。同时,立法草案对根 据该法案做出的行政决定或措施未提供任 何法律救济途径。

治外法权的适用

与中国有业务关系的相关德国公司需特别 注意该项立法法案规定的广泛治外法权适 用范围。法案不仅旨在适用于母公司位于 美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更明确规定适 用于拥有美国子公司或开展大量美国业务
的第三国公司。这将使规避该项法案变得 更加困难,例如,将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或 相关资产从美国转移到第三国,再通过第 三国进行对外投资以避免在美国进行申报 的方案将变得不可行。

法案对中美博弈夹缝中的德国公司的影响

尽管存在各种政治争论,德国公司在中国 的直接投资仍在增加。在2022年上半年,德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约为100亿欧元。其 中德国汽车制造商和化工巨头的投资额位 居前列,这些公司持续致力于开拓中国市 场。 然而,如果新的美国立法草案生效,上 述对华投资可能成为德国企业的问题所
背景介绍 在,因为这些投资均可能被涵盖在法案所 规定的治外法权范围内——根据目前立法 草案,持续性交易与投资活动也将收到审 查,即便此项交易与投资活动在法律生效 前就已经开展。

总结

中美之间的权力博弈正持续影响国际投资 监管体系发展,并对德国公司及其在华业务 活动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共和党与民主党 在中国政策问题上基本保持一致,本文所 议的美国新法案极有可能仍在拜登政府任 期内通过,建立新的美国对外投资管控制 度。该立法也将影响德国及西方价值共同 体的其他国家采取类似措施或立法。在最 坏的情况下,这可能掀起新一轮投资监管 制度改革,并进一步对跨境投资造成障碍。 对于涉及中国的跨国并购投资,美国的新法 案及新法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成为又一警 告信号。为此,可能受影响的德国公司应密 切关注立法进程并在规划商业战略特别是 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谨慎行事。

Dr. Nils Krause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 是欧华律师事务所德国公司法与并购业务部主管及驻德中国业务部联席主管。他为中德间并购投资业务提供咨询。其客户包括国有及私营企业。

Li Dan, DLA Piper
李丹 (Li Dan)

李丹是欧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她为驻德中国业务部工作,主要就与中国相关的跨境并购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和许多知名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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