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

Was bedeutet das neue Einkommenssteuergesetz in China für ausländische Arbeitnehmer?
Bild: Adobe Stock; © Valerii Evlakhov

仲裁程序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VR China)的跨境纠纷中往往是对中国当事人执行索赔时唯一切合实际的选择。因此,中国现行的颁布于1994年的仲裁法对于德国当事人来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该法规在过去的26年里只进行了两次小幅修改。现在,它将经历一次全面的修正。文׀卡塔琳娜·克伦克-韦尔尼茨基(Katharina Klenk-Wernitzki),Dipl.-Reg.-Wiss. 及 玛德琳·马丁内克博士(Dr. Madeleine Martinek), LL.M., LL.M. oec. (南京)

中国政府在2021年7月30日发布了仲裁法修订建议,以征求公众意见。所计划的修订案旨在及时地纠正缺陷。迄今为止,中国仲裁法并不是以许多司法管辖区所通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Modellgesetz)为基础的,因此包含了不符合国际仲裁实践标准的规定。以下为最重要的更改:

对外国仲裁机构以及临时仲裁程序的开放

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法迄今为止的规定是,当事人必须指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够明确,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到目前为止,在没有中国机构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临时仲裁程序也是不予受理的。外国机构迄今为止是不可以管理仲裁地在中国的仲裁程序的。

迄今为止,这些规则都适用于与外国无关的“中国内部”纠纷。因此,它们也适用于在中国建立的子公司(大多是德中合资企业)及其中国商业伙伴之间的纠纷。

2021年的新草案现在扩大了仲裁案的适用范围。这导致了以下的一些改革:

  • 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再需要明确指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
  • 草案明确允许在涉外商业纠纷中进行临时仲裁程序。
  • 现在明确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来管理某些仲裁案件(国际商业、民事、海事以及投资纠纷)。
  • 同时,外国仲裁机构现在也被允许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册。这样一来,外商投资企业将来也可以在与中国合同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由非中方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全球仲裁数量

机构 2017 2018 2019
德国仲裁院(DIS) 125 (44% 国际仲裁) 128 (39% 国际仲裁) 不适用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 维也纳 43 (4 项为德国当事人) 64 (8 项为德国当事人) 46 (3 项为德国当事人)
瑞士商会仲裁机构, 瑞士 不适用 83(87% 国际仲裁) 不适用
国际商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巴黎 810 (128 项为德国当事人) 842 (95 项为德国当事人) 851 (97 项为德国当事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 2298 (其中476项为国际仲裁) 2962 (其中522项为国际仲裁) 3333 (其中617项为国际仲裁)
伦敦国际仲裁院, 伦敦 285 317 不适用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 200 (10 项为德国当事人) 152 (10 项为德国当事人) 不适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 297 265 308

+ 各种临时仲裁程序
基于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GTAI)的数据所做的图示(陆德律师事务所), 2020

仲裁地成为决定因素

在大多数的国家,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国家的仲裁法自由选择仲裁地,即无论仲裁机构所在何处。所选择的仲裁地决定了适用的法律和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从而决定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仲裁地也因此决定了所谓的“仲裁裁决的国籍”。

这项体现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原则已被纳入了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但是在中国到目前为止还不适用。在这里,仲裁裁决的国籍完全取决于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在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的发生在中国仲裁地的仲裁程序中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会被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foreign award)——仲裁地不纳入考虑。

随着新的仲裁法草案的推出,中国现在也向在国际仲裁中普遍存在的属地原则开放。根据该草案,仲裁裁决将来会被认定为在仲裁地所作出,争端各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地。因此,仲裁机构所在地将来在中国也不再对仲裁裁决国籍起决定作用。只有当仲裁条款中没有约定仲裁地的情况下,才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

仲裁庭的更多权限

另一个变革是在中国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纳入所谓的“权限能力”原则。

根据国际仲裁审判权中确立的这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这是为了限制国家的干预,同时提高诉讼的效率。现行的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承认权限能力的概念。

新草案现在至少部分考虑了权限能力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仲裁庭至少能够在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但是,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国家法院进行审查并被全部撤回。即使在仲裁庭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这一点也是适用的。另外,根据新的法律草案,仲裁庭——而不只是国家法院——将来应该能够采取临时措施。

其他的改革

除了修改有关仲裁的法律框架外,该法律草案还有其他的变革。例如,“平等主体的公民”这个概念已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代替。这是为了使投资人和中国政府之间可以在中国进行仲裁程序。

草案还规定对仲裁员的任命进行修改。其中清楚地说明了仲裁员名单只是推荐性的。因此,当事人今后也可以选择不在各自机构仲裁员名单上的仲裁员。

此外,仲裁法也在适应日益数字化的中国社会。因此,现在也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传递文件和进行诉讼。

仲裁庭的优势

使用仲裁的理由 频率
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64%
避免使用特有的法律体系/国家法院 60%
灵活性 40%
选择仲裁员的可能性 39%
保密性 36%
中立性 25%
决定性 16%
速度 12%
费用 3%

基于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GTAI)的数据所做的图示(陆德律师事务所)

总结

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仲裁法改革草案对中国仲裁法做出了深度的修改。它使中国仲裁法和国际商业仲裁最佳实践相结合。然而,这些改革是否会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外国当事人是否会在将来真正更频繁地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来解决法律纠纷,还有待观察。

本文基于上述作者所撰写的„Anstehende Änderungen des chinesischen Schiedsrechts – Angleichung an die international üblichen best practices“(中国仲裁法即将发生的改变——与国际普遍最佳实践接轨)一文,于2022年3月23日发表于Deutschen Anwaltsspiegel – Dispute Resolution上。

Katharina Klenk-Wernitzki 卡塔琳娜·克伦克-韦尔尼茨基

卡塔琳娜·克伦克-韦尔尼茨基(Katharina Klenk-Wernitzki, Dipl. Reg.-Wiss)是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在科隆复杂争议团队以及中国事务部的高级助理。她在科隆和北京完成了法律和东亚/中国区域管理双学位。在加入陆德复杂争议团队之前,她曾在台湾大叶大学任讲师,并担任德中商业协会的副会长。她会说中文(普通话),在处理复杂的国际纠纷中拥有诉讼和仲裁方面丰富的经验,在德中背景下也是如此。

Dr. Madeleine Martinek 马德琳·马丁内克博士

玛德琳·马丁内克博士Dr. Madeleine Martinek, LL.M., LL.M. oec. (南京)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在科隆的企业/并购团队和中国事务部的助理。她的工作领域包括一般公司法、外贸法及并购,尤其是跟中国有关的项目。她曾在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参加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她在哥廷根和南京完成了“中国法律和比较法”的法学硕士课程,并获得了中国商法的博士学位。在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曾担任北京海外商会法律部主任以及在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助理教授。她会说中文(普通话),并经常在中国法律和国际商业及仲裁法方面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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