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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中国在疫情防控方面在过去的三年中经历了多少波折,有一点是所有人都必须承认的,
那就是这个巨大的市场正在复苏并重新对外开放。对于希望在中国立足或扩展市场的企业,
很多时候设立合资企业仍然是打开中国市场的最佳途径。

自2020年中国颁布新的外商投资法 律之后,外国企业进入中国的门 槛进一步降低。法律环境上更为 统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够获得实质上的本 土企业待遇。一般而言,我们推荐外国投资 者尽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在中国设

人物简介

克劳斯·埃塞尔斯律师三十多年来一 直为国内和国际公司提供公司法、商 法、经济法、分销法和税法以及并购 方面的咨询,并从2010年起担任恒 领律师事务所中国事务部的负责人。 在他的专业指导下,德国第一本关于 “收并购“和 “并购合同中的税收和 资产负债表条款 “的管理课程由欧洲 论坛出版社(Euroforum Verlag) 出版。 顾今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德 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于2012年 起获得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并从 2018年起成为恒领律师事务所中 国部成员。得益于他在国际贸易 法、合同法和公司法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他从2012年起一直为 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国际并购、贸 易、经销系统建立和优化方面提供 法律支持。 立实体,这在很多方面能够为外国投资者 带来最大的便利。在这个背景下,依据我们 在长期为投资者提供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 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我 们将在此介绍一些对投资者而言十分有趣 但时常被忽略的问题。

来源: Hoffmann Liebs

在合资企业设立前应当做什么

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能够顺利经营的前提, 在于目标一致的合资伙伴。我们始终推荐 外国投资者与和自身已有多年合作经验的 中国商务伙伴设立合资企业。要全面了解一 家企业是非常困难的,往往不是一次尽职 调查就能了解透彻。如果与潜在合资伙伴已 经有了长时间的合作往来,都能够为互相 理解各自的商业理念有很大帮助。商业理 念或是合资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一个在合 资企业设立谈判过程中常常得不到足够重 视的问题。理念上的差距会在合资公司日常 经营中带来诸多矛盾,毕竟即使是利润也 不能将所有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必要时,甚 至应当对共同的经营理念或相互的理解进 行书面上的约定确认,比如通过签订意向 书或备忘录的形式。 正如疫情让人们所意识到的,面对面的 直接交流对于建立互信有着重要 意义。 很多时候,往来多年的商业伙伴可能从未 会过面。这可能不会对商贸往来产生太多 影响,但在审核合资伙伴时,我们始终将面 对面的交流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在2023 年,随时前往中国将成为再次成为可能,投 资者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无需忍受长时 间的隔离措施。

合资企业的经营

合资企业的经营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很大 程度上在前期讨论阶段就已经在一定程度 上被决定了。对于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双 方应当在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中就做出尽 量细致的约定,这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日

Quelle: Hoffmann Liebs

后 发生矛盾的可能。一些典型的议题,比如双 方各自应负责企业经营任务,公司关键管理 人员的委派,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等, 都应该事先就得到明确。 很多德国或其他外国投资者是应邀请到 中国与其商业伙伴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于存 在基础的信任关系,各方会抱着试一试的 态度以较为简略的方式设立合资公司。比 如没有签订面面俱到的合资协议,没有准 备内容详实的公司章程等。这在实践中颇 为常见。但生意往来和共同经营同一家企 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课题。简略的公司制 度带来的往往是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另外, 在实践中很多外国投资者无法始终在中国 监督企业的运营,因此在其利益受损时,可 能无法援引合同约定,又无法找到明确法 律规定。这非常不利于合资企业的健康发 展。有一条准则对合资企业也始终适用:信 任是好的,约束则更佳。

退出机制

安全的退出机制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 它不仅涉及到外国投资者的离开,更涉及到 如何在退出过程中保护其合法利益,以最 小的代价做到全身而退。 我们遇到过多起合资企业无法解散的案 例,这在中国仍旧是一个通过一方投资人并 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出现公司僵局的时 候。知识产权被盗用、双方市场地位受损或 商号无法获得保护等情况,往往会伴随发 生。若还存在其他复杂的情况,如一方以实 物出资等,那么公司解散将变得更为复杂。 中国的公司法的确对解散公司事宜有着 某些具体规定,但若合资伙伴一方对此表 示反对,这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事实 上,我们所知的很多公司章程或合资协议 都简单地照搬了法律的原文规定,这对保 护双方投资人的帮助非常有限。中国法律 是允许各方对公司解散事宜进行个性化的 约定的。尤其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如何灵 活运用双方的约定,是每个投资者都需要 谨慎考虑的问题。

结语

要使合资企业获得成功,还有需要需要注 意的事项。如有可能,应尽可能与潜在的合 资伙伴做长期的合作计划。合资企业的成 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初谈判的阶段, 尽管合资企业最初也可能以相当简略的形 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合资企业经营的各 个方面都应尽量在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中 进行详细的约定。这当然也包括恰当的退 出机制。能够更及时意识到这些关键因素 的投资者,将更有可能在2023年在中国的 合资企业中获益。

Claus Eßers

克劳斯·埃塞尔斯律师三十多年来一 直为国内和国际公司提供公司法、商 法、经济法、分销法和税法以及并购 方面的咨询,并从2010年起担任恒 领律师事务所中国事务部的负责人。 在他的专业指导下,德国第一本关于 "收并购“和 "并购合同中的税收和 资产负债表条款 "的管理课程由欧洲 论坛出版社(Euroforum Verlag) 出版。

Jin Gu

顾今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德
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于2012年
起获得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并从
2018年起成为恒领律师事务所中
国部成员。得益于他在国际贸易
法、合同法和公司法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他从2012年起一直为
中国和外国企业在国际并购、贸
易、经销系统建立和优化方面提供
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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