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中德并购交易中的合同保护机制

跨境公司收购协议已签约但还未交割,突发新冠疫情为交易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对于中德间公司并购交易而言,疫情对位于两国的买卖双方带来何种影响以及交易双方今后如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值得注意。

Vertragsschutz China Deutschland 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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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大流行对很多公司并购的交易双方造成了打击。受疫情影响,对标的公司的估值及相关收购价格对买方而言可能不再合理。鉴于中德间并购交易多为中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对于已签约的交易,投资者需要关注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寻求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或能够行使其他合同权利(如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有计划在德并购的中国投资者也应注意,未来哪些合同条款在中德并购交易中可能变得更加重要。

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调整

通常,公司收购协议会排除适用法定条款。因此,是否可以在签约后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并购协议中已经约定收购价格调整机制——通常通过约定所谓的交割账户——则卖方一般需承担标的公司在交割前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对投资者而言,若标的公司在交割前财务情况因新冠疫情受到不利影响,则上述机制可以对收购价格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不过,一般情况下,作为最终收购价格计算基础一部分,投资者对标的公司商业发展机会的判断和商业预期并不能通过交割账户进行调整。在此前的并购交易实践中,德国卖方大多会要求固定收购价格,中国投资者在签约后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空间很小。新冠疫情的出现可能改变这一交易实践。目前,已经可以在市场中观察到,中国买方使用交割账户条款的意愿更强烈。

未能满足交割条件

除调整收购价格外,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投资者何时可以解除整个收购协议。一种可能是协议规定的交割条件无法满足。若交割条件中包含取得政府批准(如反垄断许可或外商投资审查许可)或中国投资者公司内部决议批准,则未能获得该项批准可能导致相关交割条件无法满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易完成最后期限日”,则一个或多个成交条件截至该日期仍未满足时,买方(或双方)可解除合同。

援引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解除合同

最近几个月,所谓的 “MAC”(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被广泛讨论。并购协议中的这一规定使买方(或双方)在交易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机会在签约后和交割前解除合同。尽管此前在欧洲大陆公司并购协议中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很少见,现在投资者会越来越多地要求在协议中加入该条款。从买方角度看,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应尽可能设置得宽泛和全面一些,既包括整体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也包括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但在拟定条款时应注意,中国买方能否成功地援引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取决于相关连结点及其影响的设定是否足够宽泛,同时又能被具体证明。仅仅提及新冠疫情大流行并不足以成为合同解除理由,也不能自动被解释为包含在重大不利变化条款适用范围内。不过,预计这类条款在今后中德并购交易中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违反卖方陈述与保证

新冠疫情大流行也可能影响卖方针对目标公司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例如,一般情况下,标的公司不存在申请破产的理由属于卖方基本保证,在交割时这项保证仍需成立。如果在此期间标的公司因疫情出现财务困难,不能排除潜在破产风险,则根据协议条款具体规定,卖方违反相关陈述与保证可能导致(事实上)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或成为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中国投资者可能寻求将这类违反卖方陈述与保证的情形作为(调整收购价格的)谈判砝码。

违反“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条款

若交易从签约到交割相隔时间较长,则买方一般会要求卖方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标的公司管理得当,且管理措施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但近几个月来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被迫采取了非常措施,如临时关闭工厂、大范围采取短期工作制,乃至申请国家补贴等。这些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违反并购协议规定的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条款、此类违约是否可以构成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未来,对此类条款的谈判将变得更加重要,以确保一方面卖方仍可针对突发危机采取合理措施,另一方面买方在该条款下获得足够保护免受异常变化的影响。

总结

除非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或收购价格调整机制,现有的公司收购协议中的条款无法为中国买方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提供更多谈判砝码。不过,这在事实上并不能阻止投资者寻求重新谈判。对此,德国卖方应有所准备。未来,预计中国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在并购协议中加入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等在此前的交易中较少使用的合同条款。

Dr. Nils Krause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

Dr. Nils Krause (倪思昊博士) 是欧华律师事务所德国公司法与并购业务部主管及驻德中国业务部联席主管。他为中德间并购投资业务提供咨询。其客户包括国有及私营企业。

Hanna Lütkens, DLA Piper
Hanna Lütkens (韩娜)

Hanna Lütkens (韩娜) 是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她是驻德中国业务部成员,主要就跨境并购交易和公司重组,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德国的投资和并购交易提供咨询。

Li Dan, DLA Piper
李丹 (Li Dan)

李丹是欧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她为驻德中国业务部工作,主要就与中国相关的跨境并购交易提供咨询,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和许多知名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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