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购公司势头将有所上涨

作为一家投资银行,林肯国际股份公司(Lincoln International AG)为企业主在结构化销售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也为中国的潜在买家提供服务。服务范围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到国有企业。董事长Michael Drill博士在这次采访中谈到了中德并购市场的发展。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收购公司的势头在近几年有所下降。但从中期来看,他认为该势头将持续上涨。 中德投资平台:中方参与的公司收购近来呈现放缓迹象。德国并购市场上还有多少中国买家? Drill:我们预计中德间的并购交易将再次显著增加。我们具体估计持续每年都有约40家德国企业被中国收购。近年来,中国政府对资本输出进行了管制,并十分重视对国内的大力投资,以克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问题,朝着自给自足经济的长期目标迈进。也由于与美国的贸易争端,2018年和2019年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最终达到几十年来的最低水平。然而,中国的经济景气度自入秋以来出人意料地迅速从新冠危机中复苏过来。2021年的GDP预计将增长8%。这一强劲的涨势--加上中国的双循环战略--将极大地增加政策和大企业对拥有特殊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欧洲公司进行收购的意愿。 就另一方面而言,会不会出现中国国企买空德国经济的情况? 不会的。在过去的十年间,中方在德国进行的公司收购和直接投资总共花费了约100亿欧元——相比之下,德国企业同期在中国的投资是这一额度的九倍左右,尤其是绿地工厂和合资企业。 德国企业目前在中国是否比其他欧洲国家的企业更受欢迎? 对的。我们观察到工业企业的吸引力仍尤其强劲。机器人制造商库卡和特种机械制造商克劳斯玛菲的收购绝对只是一个开始。两年半前,我本人为萨克森飞机制造供应商COTESA出售给中国安泰科技提供咨询服务。在这项交易中,高质量纤维复合材料部件的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是关键所在。 但德国政府难道不希望通过收紧对外贸易条例来阻止此类收购的发生吗? 政客们担心“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操控的投资项目将助力中国经济崛起,有损德国利益。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于2020年12月禁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收购通信技术公司IMST也因而不足为奇。德国政府于2018年也利用否决权禁止了中国投资者对Leifeld Metal Spinning的收购。 您认为对外贸易条例在哪些情况下会带来交易问题? 如果目标公司属于真正关键技术领域,在德国联邦国防军的供应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对维护我国内部安全有决定性贡献,就很难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必要批准。但这实际上只对少数交易有影响。   个人简介 Michael Drill博士是总部位于法兰克福的Lincoln International AG的董事长,也是德语国家地区和比荷卢经济联盟地区的战略和运营业务主管。二十五年来,他一直活跃于并购、公开收购、公平意见和分拆公司领域。他的客户包括大型企业、中型家族企业和私募股权集团。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中国与北威州之间的新生命科学桥梁

中国与北威州之间的新生命科学桥梁

根据安永的报告,2019年,德国生命科学行业的销售额增长了10%,达到48.7亿欧元,其中仅北威州就占了约42%,员工人数增长了16%,达到33,706名员工,而研究及发展的支出则增长了21%,达到17.9亿欧元。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北威州之间的贸易总额也很庞大,2019年增至427.3亿欧元左右。因此,中国是北威州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200多家中国公司在这里开业,约占德国所有中国公司的一半。其中包括例如华为(西欧总部)(Huawei),中兴通讯(ZTE),三一重工(SANY Heavy)或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ir China)。此外,来自北威州的2700多家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那里进行投资或开设分公司,这大概占了所有德国在华投资的25%。中国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公司之间将在生命科学领域建立起许多桥梁,就像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那样。 对中国生命科学企业的多元化支持 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的明确目标是可持续扩张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生物技术的实力。为此,它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持,成为青年科学家的联络点,加强技术转让,扩大公司与科学家之间的网络,并促进与生命科学公司以及中国对话伙伴的联系。为了促进交流,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组织了各种活动模式,例如 BIO.NRW.red的平台会议,BIO.NRW资助活动,BIO.NRW商业天使大会,MEDICA论坛以及在BIO USA和BIO-Europe的北威州代办处。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扩大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生命科学网络。中国在这个网络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与中国及其生命科学公司牢固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帮助北威州在生命科学领域大力推动地区发展。为此,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与北威州生物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 简称BIO CM)合作。2017年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还将BIO.NRW和BIO CM与合作伙伴国家中国选入了其“前沿集群国际化”的计划中,并资助了“ ChInValue”项目(中国-北威州创新生命科学价值链)。该项目成功推动了新的行业合作。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与中国生命科学公司之间的代表团频繁互访也促进了商业活动。总的来说,北威州与中国多省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历史可追溯到三十年以上。遵循这一传统,BIO.NRW和BIO CM现在正努力建立在生命科学领域中长期并成功的合作。 BIO CM依靠中国员工,他们可以通过其专业知识和关系直接访问中国网络和信息源。这样,以北威州为基础的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将获得最佳的业务发展支持。作为服务提供商,BIO CM还在北威州和中国额外组织了商务研讨会,包括在中国主要活动中拥有展位套票的代表团出访,并帮助确定潜在的合作伙伴。公司研究也提供了有趣的支持。BIO CM根据要求为中国和德国公司创建了这样的研究,其中包括北威州的高科技开发研究,市场和技术研究,最重要的是进入中国市场的研究。因此,如果在中国和北威州生命科学领域交流框架内有需要,可以找到很多对话伙伴。 贸易战时期与中美开展安全的业务 2020年10月8日,由BIO.NRW出资的BIO CM第二届网络安全研讨会举行,主题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以安全的方式方法与美国和中国进行商业活动。” 这次在线活动首先是关于美国和中国之间日益加深的裂痕。 德国商业杂志Handelsblatt的托斯滕·里克(Torsten Riecke)在他的报告“ 美国与中国:21世纪的决斗“中阐明了德国企业的影响。他的论点是:德国公司的经济危机和对中国及美国的依赖性已经随着新冠疫情变得更加严峻。在脱钩的背景下,也就是西方公司从中国撤离并点燃中国制造商华为的“技术战争”之时,里克(Riecke)建议将弹性作为地缘政治的一张新的好牌。受调查的公司中有多达40%希望将来生产更接近其市场的产品。弹性供应链将被放到公司最重要的位置。中国作为市场仍然毫无争议地保持其重要性,尽管地位已经从合作伙伴变为“系统性竞争对手”。外国公司在中国进入市场的权利和机会比起中国公司来说仍然更少。中国公司所获得的政府补贴仍然极度缺乏透明度,这使得他们挤占或收购竞争对手。 在讲座之后的特邀嘉宾座谈会上,泰勒·韦辛(Taylor Wessing)的合伙人托马斯·帕特洛赫博士(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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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更显“信任”之重

面对疫情危机,信任是管理层及其团队彼此良好合作的基础。全球新冠大流行危机下,企业如何建立信任机制,保障业务稳定运行,显得更加重要。当前因疫情及相应防疫措施的影响,企业如何跨国招聘本地员工和外派专家成为中德双方共同面临的难题。德国管理层人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与下属员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他们认为仅仅通过候选人远程线上云面试的表现,即电话或者视频面试,不足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有资格入职。针对企业高管或经理人、专家职位,德国公司仍旧坚持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现场面试; 相比之下中资企业针对同等职位的招聘决策则更灵活机动、更果断。疫情危机下中德企业如何招聘和培训管理岗人才,基于我们在过去六个月的相关行业经验, 企业内外信任挑战可通过以下五个策略解决。 运营成效和信息透明度是信任的前提 建立及扩大信任需要两个要素。 第一:公平竞争,提升运营成效。以绩效考核为尺度,建立公平考核机制,增强团队竞争意识,从而提升提升运营成效。例如,通过团队或部门之间的商业创意竞争,借由平等的考核制度统一评判(绩效考评审核委员会)。相较于于德国,中国的教育系统更侧重于针对学生的 “强记忆式“的知识传递,而不倾向于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因此竞争可以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这对于解决危机下企业面临的问题至关重要。 第二:增加信息透明度,确保员工即使在七千公里以外,也能够理解管理者的工作内容。员工应该清楚了解工作内容的三个「W」原则(三问:Warum为什么,Wie怎么做,Was做什么)。特别是中国员工在这里需要针对工作内容,获得相对更清晰、更全面的结构。因为他们在工作时会因为不了解整体项目框架,往往会针对项目细节进行主管判断,进行更多的微观调整(micro-management)。在这一点上德国本地的招聘管理人员在领导来自中国的员工时需要尤其注意。此外信息透明度在与中资业务相关的招聘过程中非常重要。相较德国公司中资企业参与人才就职过程的决策者要更多。在德国的中小企业,高管人才的招聘有时仅由常务董事或者公司所有者一次性决定。 企业氛围的安全性是员工信任的基石 在危机情况下,企业氛围和企业环境的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心。关于如何提供安全的企业氛围,中德员工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 举例而言,针对负面信息中国员工和德国同僚相比时常会表现得更加负面。必要时中国员工会更早或提前表达离职意愿。因此疫情危机期间相比德国而言,中方员工如何表述和传递负面信息的方式和方法很重要;一种透明、乐观和前瞻性的沟通方式更为重要。 “人”始终是信任的核心 如果管理岗候选人符合相应职位要求,德国公司通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招聘过程。与此同时,中资企业在招聘经理级别或高管的职位过程中,由于双方在信任构建上需要更长的时间,整个招聘过程所花的时间则比德国公司多很多。 这样耗时较长的多轮招聘过程对于德国的候选人来说通常是比较少见的。中资企业在德国的高管或管理岗位候选人招聘的过程中,需要提早构建信任体系,尽早让相关职位候选人与中方员工团队接触。 当前新冠危机下,德国当地的经理人在远程领导中国团队的时候,需要考虑中国当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如何与中国当地员工更紧密,更乐观地沟通? (在新冠疫情阴影下,人们应适当地询问员工父母健康及其亲属的状况)。员工和他的亲属有什么担忧?新冠疫情中员工个人的基本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等。在中国个人受“单位”原则的指导,管理层作为“一家之主”式的人物,全面把控员工相关事宜。关于远程线上员工管理,经理人则需增加与中国员工交流的频率,灵活使用中国本地的远程沟通渠道,诸如微信等。 协作共赢是信任的目标 与德国的流行企业情境文化相反,中国员工团队更习惯于私下一起做很多事情。为了构建其乐融融的团队氛围,同事聚餐,团建活动和参与公司年会表演几乎是强制性活动。这一点对于在中国工作或者领导中国团队的德国经理人至关重要。理想情况下,中国团队更倾向于通过一个快速的集体式成功来激发团队士气。相比德国团队集体庆祝项目成功能够更明显激发中国团队的积极情绪。团队成员能够更有归属感;并且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 (比如周末主动加班)。而线上视频,如虚拟云庆祝则很难达到类似的员工激励效果。 对未来关键问题的研判决定信任可否持续 新冠疫情危机情境下,企业想要谋求发展必须以客户为导向。 与疫情前相比,我们的客户当下更需要什么?哪些行业领域将不再重要? 在危机期间如何激发在华德企的本地员工的创新性?都是涉及企业信任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今后针对这些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中德企业运营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中德两地团队发展创新驱动技术的密封技术的经验;云平台不断涌现,为全球形式变化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等。当下疫情隔离期间,中德两国项目合作参与者已通过微软的Zoom和Teams或微信已进行了五个月以上的接触。这种解决方案的出现表明德国公司也可以通过线上云技术手段,促进必要的工作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 在全球因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危机时期,企业内外信任的构建与维系是企业管理者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中德双方团队推动企业前进发展的温床。前文提及的五个中心要素,即运营绩效和信息透明,企业氛围安全,“人”的因素,合作共赢和针对未来的展望,需要企业管理层人员针对中德两国人文差异,因地制宜和因人而异适当采用。企业管理层将该五大要素合理实践,针对性开发创新解决方案,有望摆脱因新冠疫情造成的人员招聘危机。
Vertragsschutz China Deutschland Covid-19

新冠疫情期中德并购交易中的合同保护机制

新冠疫情大流行对很多公司并购的交易双方造成了打击。受疫情影响,对标的公司的估值及相关收购价格对买方而言可能不再合理。鉴于中德间并购交易多为中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对于已签约的交易,投资者需要关注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寻求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或能够行使其他合同权利(如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有计划在德并购的中国投资者也应注意,未来哪些合同条款在中德并购交易中可能变得更加重要。 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调整 通常,公司收购协议会排除适用法定条款。因此,是否可以在签约后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并购协议中已经约定收购价格调整机制——通常通过约定所谓的交割账户——则卖方一般需承担标的公司在交割前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对投资者而言,若标的公司在交割前财务情况因新冠疫情受到不利影响,则上述机制可以对收购价格作出对其有利的调整。不过,一般情况下,作为最终收购价格计算基础一部分,投资者对标的公司商业发展机会的判断和商业预期并不能通过交割账户进行调整。在此前的并购交易实践中,德国卖方大多会要求固定收购价格,中国投资者在签约后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空间很小。新冠疫情的出现可能改变这一交易实践。目前,已经可以在市场中观察到,中国买方使用交割账户条款的意愿更强烈。 未能满足交割条件 除调整收购价格外,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投资者何时可以解除整个收购协议。一种可能是协议规定的交割条件无法满足。若交割条件中包含取得政府批准(如反垄断许可或外商投资审查许可)或中国投资者公司内部决议批准,则未能获得该项批准可能导致相关交割条件无法满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易完成最后期限日”,则一个或多个成交条件截至该日期仍未满足时,买方(或双方)可解除合同。 援引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解除合同 最近几个月,所谓的 "MAC"(重大不利变化)条款被广泛讨论。并购协议中的这一规定使买方(或双方)在交易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机会在签约后和交割前解除合同。尽管此前在欧洲大陆公司并购协议中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很少见,现在投资者会越来越多地要求在协议中加入该条款。从买方角度看,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应尽可能设置得宽泛和全面一些,既包括整体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也包括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但在拟定条款时应注意,中国买方能否成功地援引重大不利变化条款,取决于相关连结点及其影响的设定是否足够宽泛,同时又能被具体证明。仅仅提及新冠疫情大流行并不足以成为合同解除理由,也不能自动被解释为包含在重大不利变化条款适用范围内。不过,预计这类条款在今后中德并购交易中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违反卖方陈述与保证 新冠疫情大流行也可能影响卖方针对目标公司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例如,一般情况下,标的公司不存在申请破产的理由属于卖方基本保证,在交割时这项保证仍需成立。如果在此期间标的公司因疫情出现财务困难,不能排除潜在破产风险,则根据协议条款具体规定,卖方违反相关陈述与保证可能导致(事实上)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或成为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中国投资者可能寻求将这类违反卖方陈述与保证的情形作为(调整收购价格的)谈判砝码。 违反“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条款 若交易从签约到交割相隔时间较长,则买方一般会要求卖方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标的公司管理得当,且管理措施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但近几个月来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企业被迫采取了非常措施,如临时关闭工厂、大范围采取短期工作制,乃至申请国家补贴等。这些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违反并购协议规定的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条款、此类违约是否可以构成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未来,对此类条款的谈判将变得更加重要,以确保一方面卖方仍可针对突发危机采取合理措施,另一方面买方在该条款下获得足够保护免受异常变化的影响。 总结 除非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或收购价格调整机制,现有的公司收购协议中的条款无法为中国买方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提供更多谈判砝码。不过,这在事实上并不能阻止投资者寻求重新谈判。对此,德国卖方应有所准备。未来,预计中国投资者可能会要求在并购协议中加入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等在此前的交易中较少使用的合同条款。
Chinesische Unternehmer sind durch Konfuzius geprägt

中国企业家——异与同

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的执行合伙人迪特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中德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中国企业家的驱动力以及要想在中国必须熟悉掌握的生存哲学。 中德投资平台:您认为中国企业家的杰出能力是什么? 迪特马尔·蒂勒:我们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家在内容上都非常务实。他们十分看重机会——机会是良机/机遇的代名词,不能与投机相混淆。在我看来,相比起我们主要由战略和顾问主导的投资逻辑,“企业家第六感”在这里更为突出或受到更少的限制。 中西企业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企业家的抉择可以解释为“这适合我吗?”或“我在这里能看到经济成功的机会吗?”,那么“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可能对中国企业家来说——至少相比大多数西方人——适当的国家利益甚至爱国主义是始终重要的——“什么对我的国家有利,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利,或者是否对我的祖国有意义?” 所以企业家素养是全球通行的。但为何西方企业家总是难以胜任远东地区的事务呢? 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进行谈判时。谈判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全面,所以我认为,例如,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中德并购交易都始终都需要一个针对并购的全面建议,且更重要的还有跨文化建议。而这些只有国际顾问团队才能做到。这也是我们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一直与中国两家并购公司——北京的望华资本和香港的Metro Ascent Capital——保持紧密且独家的合作的原因。我认为,如果不能在这里站稳脚跟,就无法真正成功达成交易。 那么除了谈判,西方企业家在中国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认为,尽早研究清楚中国思想和哲学的基本部分对德国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是一个短期项目,而且只有有能够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才能成功。找到这类伙伴无疑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 这些也适用于在西方寻求成功的中国企业家吗? 是的,这当然对在德国的中国人也有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是,尽早与德国管理层建立紧密联系,最重要的是在业务上要很大程度地信任他们。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这不仅针对公司本身,也包括其公司员工。在当地驻扎也十分关键。中国投资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长期的忠诚关系,尤其是它对中小企业的意义。中国管理层通常无法独自做到这些。 人们经常说中国人有“企业家基因”。中国人经营自己的公司的愿望显然更为明显。即使是作为员工,很多中国人也经营着“副业”。对此,您有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基因,而是一种学说,一种哲学: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孔子学说的影响。孔子学说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所有的封建朝代、上世纪初的共和国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的国家政府形态。这些学说如今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动的基石。精明能干是主要的美德之一。此外还有教养!通过超越自我并获得成就来在长辈面前证明自己的价值。当然,寥寥数语难以将这一学说概括全面,但我们至少需要花一定功夫去琢磨,从而起码能了解一点中国人的内心动机。要完全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或者只有精通汉学的汉学家才能做到。 “向长辈证明自己”   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人处理所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家经常将其大部分财富捐赠出去(关键字“捐赠誓言”)? 当然。在这里,家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孩子的教育,最好是在国外的教育——这也来源于孔子的哲学。但是,在充分尊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学说的基础上,我想到了两件也就不足为怪的事:房地产以及——非常简单且平庸的——各种奢侈品。这里也能看出他们与德国企业家不同之处:他们露富也十分低调。相反,中国企业家在这方面倒不太害羞。成功人士也会展示自己的成功,因此也可以——这也与德国有所不同——赢得面子。 蒂勒先生,感谢您接受此次的采访。 中国企业家、他们的人生经历和致富道路的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我们此次的封面故事。     人物简介 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是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 GmbH&Co. KG的执行合伙人,也是柏林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国际合作。此前,他曾是Producers’AG Media Capital的首席财务官,在勃兰登堡州投资银行负责过媒体金融和技术金融,投资和股权融资,还曾被西德意志银行(WestLB)派至香港工作。马尔·蒂勒在锡根学习过企业经济管理学。  
Neue Kooperationen in Chinas Automobilsektor

中国汽车行业的全新合作

发生新冠疫情以来许多中国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汽车,因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感染的风险会增加。此外,在公共区域扩大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车队也被认为是市场复苏的重要推动力。目前的数据证实了这一上升趋势。中国的机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销量在2020年第一季度暴跌40%之后,从4月份以来又已经出现了增长。 针对中国陷入困境的汽车行业所采取的特殊援助措施包括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杭州和深圳)增加新车注册,以及将对替代驱动汽车(新能源汽车NEV)的补贴延长至2022年或免除10% 的销售税。 在中国的德国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 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德国汽车制造商最重要的销售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商。2019年,市场领导者大众汽车(Volkswagen)在中国创造了其全球销量的40%左右; 对于宝马和戴姆勒而言,中国市场也至关重要,这里的销售额大约占到30%。德国汽车供应商在国外同样也获得了其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约占65%),其中中国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德国和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之间仍然有大量的合资企业。 中国的合资企业:从“强迫婚姻”到“恋爱婚姻”? 自2018年以来,中国对汽车行业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约束逐步废除。2018年7月以来,外商就可以设立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今年开始也允许外商设立商用车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起,对乘用车生产的限制也将取消。但是,与中国合作伙伴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合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优势,例如,为了更好地与电动汽车制造商接触。尽管宣布了终止合资企业约束,2018年仍掀起了一轮中德合资企业设立的浪潮,其中包括汽车供应商本特勒集团(Benteler)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FAW),采埃孚公司(ZF)和安徽合力(HELI),海拉公司(HELLA)和海纳川公司(BHAP)以及博世(Bosch)和中联汽车电子(Zhong-Lian Automotive Electronics)之间的合作。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FIL)于2020年生效,废除了先前的三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所谓的FIE法),以便使公司法现在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主要的革新包括了改变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增强拥有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决策权,以及与自然人合资的可能性。即使新的《外商投资法》现在正式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一些地方政府仍继续对(技术)合作施加影响。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2条,技术合作原则上应基于双方之间公平和自由的谈判。对此还没有做出实际的检验。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关键市场 中国也是全球范围内替代驱动汽车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包括了电动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还包括了氢燃料电池以及合成燃料等等。在这个领域的成长是基于中国政府的定向补贴,目的是让城市交通中的消费者能够买得起带有替代驱动装置的汽车,此外,政府需求也促进了大量的购买。自2014年以来,中国通过销售奖金和税收优惠为这个领域提供了支持(本该到2020年截止,现延长至2022年)。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目标是,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应占到所有售出汽车的20%。随着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大规模进入电动汽车领域,以及中国政府对国家资金使用的集中和减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将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减少初创企业、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数量。在这方面我们也能看到有许多中德合作和合资企业。 “数字化vs马力”:充满活力的初创公司和技术巨头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新能源汽车相似,中国也是除德国以外有着明确战略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ICV)先驱。中国也希望到2030年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为中国ICV市场服务,例如大型互联网集团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或腾讯(Tencent),他们必须与这些合作伙伴一起研发在中国运作的系统,或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共享自己的系统。一个知名的例子是百度运营的Apollo平台,有100多家国内外公司参与,其中还包括戴姆勒(Daimler),博世(Bosch),大陆集团(Continental)和宝马(BMW)。替代方案可能是完全依靠在中国开发的软件,但是即使那样,很大一部分的ICV技术基础设施也必须来自希望从外国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专业知识中受益的本地公司,当然还得愿意为使用他们的系统而付费。 为了阐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监管限制,我们选取四个对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构成特殊挑战主要类别: 增值电信服务(VATS):中国所有类型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都很复杂,且往往不明晰;对颁发许可证有很高的资本要求和严格的前提条件。总的说来,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通常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多数股权。 导航系统:中国的地理数据访问受到国家安全法律的严格管制,只有在非常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中心区域,特别是电子导航系统的自行开发。 数据保护:中国对此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规。中国的数据收集尤其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向国外传输数据是由职责范围很广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管控。 道路交通测试:这个方面对外国制造商(包括持有许可的宝马和戴姆勒)同样有很高的要求,这实际上与上述各领域密切相关 总结 未来我们还将看到大量与行业内部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的合作。中国正处于从使用带内燃机的传统运输工具向按需出行主导的市场(滴滴出行)转变的过程中。此外,在中国正发生从燃油发动机到新型驱动器的转换,例如电动或氢气发动机,而且这个转换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大型市场都要快。谁想加入这个市场,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考虑到成本和复杂性,还鉴于中国的监管框架。
E-Signaturen als Hilfsmittel in der Corona-Krise

电子签名——新冠危机中的辅助手段?

代理可能性概述 根据法律的基本设想,中国的资合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律交易;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作出并受领意思表示。就这一点而言,中国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与德国的相应概念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特色,即公司可以通过特定印章的使用来作出意思表示。在此首先应提及 “公司公章”:通过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此外每家公司都拥有一枚用于开具中国特殊的税务凭证(即“发票”)的“发票章”,以及一枚在与银行的法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财务章”。另外,公司有时还会有自己的“合同章”,将其专门用于缔结合同,且在此范围内与公司公章一并存在。最后,许多法定代表人也会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从而同样起到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能够从事法律交易且不受其当前所在地影响,印章通常存放于公司住所并按照公司内部规范保管和使用。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如规避四眼原则或法定代表人的管控)在合同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原则上不足以否定已订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对外效力。 电子签名作为替代方式 目前,使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受到较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于2005年生效, 经过2019年最新修订,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自此,公司几乎可以在所有商业领域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2019年签名法修订后,不动产交易中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与政府部门的往来中,除专利申请领域的个别例外情况外,外商投资公司尚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根据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私法上与亲手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与此同时规定了这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此外,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最后,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或形式的任何改动都须能够被发现。 签名法和公钥程序的技术中立性 签名法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不对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类型和方法加以限制。甚至,其更进一步地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电子签名使用标准提供了可能。 实践中,非对称加密经常被用于创建和验证电子签名(即“公钥程序”)。为了确定签字人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验证,会借助特许的权威认证机构的服务,比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北京CA(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往往会通过所谓的“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商参与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过程,这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了合同当事人和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接口。中国国内现有的提供商大致有云签(yunsign.com),法大大( fadada.com)或者e签宝(tsign.cn)。电子合同平台服务提供商通常还包含一个所谓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用以将电子签名与时间戳联系起来。 通过公钥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所需的私钥,实现了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公司内部访问限制。钥匙的持有者因此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地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签名缔结合同。通过这一手段,公司在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旅行限制期间仍有能力从事交易,且同时能够减少印章的使用,从而降低印章被滥用的风险。 这一手段也使得公司内部代理权限在疫情结束后更易得到实施与控制。电子签名的应用也将使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合同的签订。当然,传统印章的使用也会继续成为中国商业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论 电子签名的使用是对中国企业所常用的传统印章的一种有趣的替代或补充手段。通过公钥程序,以密码为基础的合同签署掌控在公司少数员工手中。由此,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责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同时也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不受其身居国外的影响。并且,印章的交付与使用这一很容易被滥用的环节,也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
Symbolbild Chinas erstes Zivilgesetzbuch

聚焦中国首部民法典

总体来看,《民法典》将私法编成法典,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涵盖了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婚姻、继承、侵权和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体现在公众对立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其公布的草案征集到约900,000条公众意见。 《民法典》将现有单独民事法律规范,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等,编订纂修成统一的法律文件。因此,《民法典》的主要影响在于建立了一套完整且合乎逻辑的民法体系,从而减少了1986年至2009年间颁布的单行民事法律之间的不一致。 民法典简史 中国共产党于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其民事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建立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民事法律,而制定民法典在短期内被认为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遵循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制定了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单行民事法律。该进程始于《婚姻法》(1980年),随后是《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收养法》(1991年)、《担保法》(1995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和《侵权责任法》(2009年)。 2014年,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在“两步走”的编撰思路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于2017年通过了《民法总则》。随后两年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整体审议和拆分审议。2019年12月,由民法总则和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20年5月通过了《民法典》。 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废止现有单行民事法律,届时包含大量规范的众多实施细则也将废止。如果没有这样的实施细则,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充斥着模糊措辞的《民法典》将缺乏规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表明,其将在2020年底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澄清未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概览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重大影响,因此,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编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此外,由于篇幅限制,作者无法深入探讨所有(经修订)段落,而仅能就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最重要的创新进行探讨。 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物权 物权编主要以2007年《物权法》为基础,论述了人对物(即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绝对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抵押权、留置权等)。 物权编带来最实质性的变化涉及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7条引入了居住权,与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合同权利相比,居住权具有绝对性质。相较于公寓房屋所有者和第三方,强化了对于居住权人的保护。 合同 合同编主要以1999年《合同法》为基础,共526条,是《民法典》中最全面的一编。本编由三个分编组成: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其中,《民法典》规定了十九种有名合同,相较于原《合同法》,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伙合同。 合同编带来较大变化的规定涉及合同的解除: 持续性义务的终止权:对于涉及一方持续性义务的不定期合同,第563条规定了双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双方可在基础合同中就该解除权达成一致的范围尚需司法解释界定。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编主要以现行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制,该编规定了侵犯民事权利(“侵权”)面临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最后一编中值得注意的一项创新是下述有关环境侵权的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或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领域中,现有侵权法已将对侵犯民事权利行为的所谓“惩罚性赔偿”引入中国侵权法。一般而言,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受害方,因此,在这种“补偿性赔偿”之外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被视为例外。除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外,《民法典》第1232条还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 结论 《民法典》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规范财产权、合同、人身权、家庭、婚姻继承和侵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作为广泛而统一的汇编法典外,《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单行民事法律的归并。 由于《民法典》各段的措辞晦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将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实际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司法解释和后续的实施细则。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针对危机需求的新招聘方法

带着孩子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通常会为学校教育支付更高的费用,这也让公司花费更多。相反,雇员的薪资水平贬值,这主要是举家迁居中国的原因。 不断出现的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实施的新签证规定,甚至常常使中国的政府部门自己也觉得很苛刻。从而可能导致无法衡量的状况出现甚至是绝对的工作禁令。 同时,可以看出,外国人,其中包括许多高素质人才,有时会有些“中国厌倦”,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他们的解聘通常会涉及较长的处理阶段,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在病毒危机或新的签证规定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入境和航班禁令可能使一个公司在一天内几乎完全脱离管理,甚至持续几个月。用于过渡的视频会议和家庭办公仅适用于拥有良好管理团队以及为共享知识提供所需框架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名工厂经理领导一个每天依赖指示的生产团队,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现在的情况就是及其巨大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此类情况并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这就应该从中国专家那里获得建议。 新冠危机和经济损失不仅使在中国的公司看到,他们必须考虑新的人事战略,更重要的是,明智地聘用外国还是国内高管会涉及到什么。我们建议使用特定的策略来尽早部署本地高管,他们在危机时期能够特别稳定,因为他们不受许多措施的影响。往远看,本地员工还能特别充实需要本地网络的行业。相比本地员工来说,外国员工在与中国决策者建立关系时要困难得多:在中国,同样也在德国,许多关系网络在培训期间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外国人通常不属于这些有影响力的当地圈子。在我们这里,比如交易会上会建立起许多良好的关系,还招募管理人员,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少见。另一方面,将业务推向自己的“同胞”是全球现象,中国雇员在当地也是这样。 在建立当地员工队伍时应当注意什么 温泽尔(Wenzel)先生,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零部件制造公司再制造亚洲项目总经理,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 “我们在上海临港工厂拥有强大的本地化员工。这意味着,我们保持小额的外籍员工份额(<7%),这个份额还将继续减少。我们将本地员工视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也希望长期培养他们。特别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鉴定,企业内部IT系统和信息源,程序和流程,以及通往其他驻地所需界面和知识载体的网络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学习。通常在外派人员的关键职位上都有明确的本地对等专业人员,他们稍后将完全接管该职能。特别是在技术职位上,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会在德国进行持续数周的培训,最长可达数月。” 在招募本地员工的问题上,德国公司常常缺乏对文化差异的基本了解。选择是根据“直觉”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客观标准和良好招聘经验的。比如面试中的肢体语言会更加凸显这个问题:中国式的特点是克制;问候时候的握手按照西方的观点显得太柔弱,直接的目光接触总是被回避,举止显得很恭顺。回答问题有时会显得犹豫不决,说话音量太小,并伴有频繁且不必要地道歉。这种肢体语言会降低被招募的机会,因为它与德国人对领导力素质的理解,譬如要有主动性,主动采取行动和独立做出决定,都是相抵触的。但是,在倾向于团体行动的中国,这种相当德国的领导行为会被视为自私的,而这个人也会被认为是出于纯粹的个人利益行事。 因此,必须始终在文化背景下审视所希望的能力。对于招聘策略,从一开始就需要对文化标准和价值观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例如领导风格,关系和信任的建立,决策,解决冲突,谈判和沟通风格。如果雇用本地员工,则需要量身定制发展计划,以便他作为未来的领导者可以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反思其行为,努力缩小文化鸿沟。 总结 为了确保公司将来,而不仅仅是在危机情况下,在当地采取行动的能力,他们应该重新考虑其在中国的人事战略。战略性招聘和本地管理人员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文化和当地特色的深入了解对于成功的实施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