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政策支持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中国首先在政策法规方面推行了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包括对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公司(部分)减免作为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这种减免优惠政策可以持续到2020年底。对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公司来说,该政策的意义比那些没有完整缴纳或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雇主部分)的公司要明显得多 – 后两者在中国的本土企业中更为普遍。同时,中国政府还允许利润率低的公司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调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它对于存在亏损情况的公司而言没有帮助。而其他政策法规对很多德国公司而言并不适用 – 例如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或者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短时工作? 财务规划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是短时工作。尽管中国劳动法不承认这种就业形式,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的方法。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有固定期限的。到截止日期之后,协议双方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 但是需要支付赔偿金。对此需要了解的是:在中国,劳动合同只能以有固定期限的方式延期一次。第一次延期期满后,再次续签的合同可被视为无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员工的频繁流动以及由此导致的较短工作年限,只要您对员工的就业时间有大概的了解,肯定还可以找到相应的调整方案。其实,中国员工也经常会对兼职工作感兴趣。不过这种就业方式在中国仍然比较少见。因此,许多中国的企业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可能性,甚至出于约定俗成的全职工作传统,拒绝这些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应对目前业务逐渐下滑的情况:坚持通过执行工作时间表和周计划进行工作量评估,并通过母公司的友好提示,督促中国的企业负责人认识到兼职这一就业方式的潜力。 改进控制体系 财务控制和财务报告体系也使得母公司有机会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每月报告的制度 – 其中不仅包括资产损益表的德语或英语翻译,还包括关于业务进展、员工发展以及应收款项管理的全面信息;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和中国当地的管理层定期进行详细的讨论,从中发现经营潜力,查找节约成本的机会。而根据我们的经验,特别是在中型企业中,中国当地的管理层经常会抵抗这种透明度,因为这种透明度在中国的企业文化中甚为少见。 但是,如果想优化本地业务,就必须着重要求这种透明度。 结论 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投资失败并不是由于中国市场的机遇问题或者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而是由于企业结构不完善、公司运作不透明,当地管理层的能力欠缺或者缺乏管理概念所致(大部分则是二者皆具)。通过推行一系列应对措施,很多在华子公司都可以被引导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对在新冠疫情之前或者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仅略有亏损的企业而言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Deutsche Finanz-Manager blicken nach Asien

德国财务经理将目光投向亚洲

在COVID-19大流行的高峰期,超过一半(51%)的受访者都很担心COVID-19对他们在本国以外地区增长计划的影响。所有受访者还一致表明,流动性问题是一个重大挑战。这涉及到销售,融资或利润返还。22%的受访者认为供应链故障和中断是个问题,这在COVID-19危机的背景下一点也不奇怪。21%的受访者还预测收入将会下降。德国财务经理在流动性问题上特别敏感,并非常重视优化运营资源。 然而,32%的受访者表示,在危机时期对于本国以外监管框架相关信息和建议的需求仍然是最大的挑战。39%的首席​​财务官对此特别关注,而接受调查的其他财务经理中只有29%对此表示关注。 德国财务经理专注于优化营运资金 当被问及什么是国内市场以外的增长所面临的第一大挑战时,德国首席财务官比其他受访者(占12%)更频繁地提到对冲汇率风险(占20%)。对于德国经理而言,商业模式的转型比整体而言更为重要。但是,在被问及前三大挑战时,商业模式转型在德国受访者中所占比例从25%降至17%。这表明,这个问题并不是在所有行业中都占据首位。 确保流动性对于德国财务经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只有11%的德国经理表示,收入下降并不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而这个比例在所有受访者中是21%。但是,在收入方面,德国受访者明显比整个受访群体敏感得多。例如,有31%的德国经理表示,逾期应收债款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在所有受访者中只占17%)。这说明了德国财务经理非常重视优化运营资源。其中74%的人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希望与供应商重新协商付款协议(总体为61%)。 由于新冠危机,建立与纯优化运营资源相关的稳健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德国公司现在应避免过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压力。否则,供应链会有再次被中断的危险。新冠危机导致许多公司更加专注于为运营资源建立区域或全球融资计划。这包括了例如供应链融资(反向保理),它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支持,从而提高供应链的弹性。 欧洲人更喜欢银行贷款 与美国同行相比,在对本土市场以外的增长进行融资时,欧洲公司更加依赖银行贷款。75%的欧洲公司会使用银行贷款为国际扩张提供资金。与美国同行相比,这个比例要高出12个百分点。44%的美国受访者倾向于将公司现金用于国际扩张。对于欧洲公司来说,只有39%是这样进行的。同样,在美国,像私募和私人股权投资这样的风险资本使用分布得更为广泛,这个市场在美国比在欧洲更为成熟。 32%的受访者表示,在接下来的6-12个月中,他们的头等大事是将其供应商基础分散到本国市场以外。他们想以此提高供应链的抵抗力和灵活性。此外,诸如贸易数字化,汇率波动管理以及为改善对供应链的控制而进行的纵向一体化等等目标也被升级为高度优先事项。 一共采访了300名财务经理,他们平均分布在欧洲(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土耳其,瑞典,丹麦,芬兰,挪威)和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这个小组由首席财务官和财务总监(30%)以及区域/全球财务经理(70%)组成。他们所在公司的销售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其中有28%的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在这些行业中(没有金融服务提供商)出现最多的是制造业(19%),医疗保健(14%)和技术(10%)。 总结 德国财务经理的想法与其他国家的同行是不同的。渣打银行的研究表明,他们在将来必须在优化运营资源和建立弹性供应链之间找到有益的平衡。因为Covid-19危机已经表明,供应链中断不仅仅是会造成高昂的成本,还可以动摇整个商业模式。在不久的将来,工作重点必须放在重组供应链以及比以前更有力地约束供应商上面,而这也将带来更高的成本。

人民币结算:新的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 — 法兰克福

香港贸易发展局与当地的商会合作,分别在法兰克福 (2014年9月9号)和慕尼黑(2014年9月11号)举行两场题为“Think Asia, Think Hong Kong, 德国商业发展的金融中心”的推广活动。 在推广活动举办之前, 香港贸易发展局对作为此次推广活动的特邀演讲嘉宾, 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裁和广北先生进行了独家采访。

中国中车(CRRC)对福斯罗(Vossloh)的收购为什么获得了批准?

历经漫长的审查程序,德国反垄断机构联邦卡特尔局于2020年4月27日批准了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对欧洲调车机车市场领导者德国福斯罗集团机车业务部门(Vossloh Locomotives)的收购案,该交易于2020年5月31日完成了交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首次对中国国有企业收购行业竞争对手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中资企业可以通过该决定了解到未来在对并购项目在德国以及欧盟进行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反垄断部门在审查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决定令人欣慰的是,该局在对此次交易进行审查时顶住了外部政治环境的影响,将审查焦点集中在了竞争法层面的问题上。 近年来德国福斯罗集团一直在为其机车业务目标物色合适买家。该公司机车业务部门是欧洲市场上调车机车行业的领导者,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然而,近年来福斯罗机车部门在创新推进技术方面缺乏投资。收购方中车株洲机车是上市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家持有其51%的股份。中车是全球最大的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商,迄今为止,其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市场。在欧洲市场,中车也只是刚刚要进军调车机车领域。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被视为同一家集团公司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认为,鉴于中国政府可以施加间接性控制影响,中车与其他中国国有企业被视为德国《反垄断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同一家企业集团。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多家关联公司被视为反垄断意义上的单一实体。在中国国家间接持有中车公司的多数股权的背景下,德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控制权的假设推定要件构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调查中发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国有企业重要经济行为可以施加影响。此外,内部文件还显示,中车严格执行国家五年计划设定的目标。 德国法律规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需要对集团公司的信息进行完整申报,德国联邦卡特局进行审查的法定期限只有在企业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才被启动。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经营者需要提交完整的参股企业名,特别是对案件评估重要领域的参股企业,尤其是相关行业和上下游市场的对其他企业的参股情况。在对中车的审查程序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多次要求经营者补交参股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已于2019年9月13日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此外,在进行实体法审查时,基于集团公司产生的关联优势效应时反垄断部门考虑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实施低价策略的可能性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明确表示,虽然中国企业收购德国企业的问题在德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这种争论的许多方面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无关。但是,来自中国中央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的参与,使得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呈现出特殊性。 该特殊性的一个表现之一是关联集团公司的规模。首先,国有关联企业集团的大幅垂直整合可以引起规模经济效应。另外。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集团中的纵向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因为许多初期产品,甚至供应链的上游产品,可以在集团内部生产。 此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分析了实施低价和倾销策略的危险性,以及由于国家支持中车在许多其他市场扩张而带来的成本优势。低价策略是竞争性的矛盾,通过低价进入市场或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是竞争理念的内在要求。但是,没有比较成本优势支撑的低价策略会在中期内破坏市场结构。这方面的决定性因素是实施适当的低价战略的可能性和激励措施。 在这方面,获得融资和补贴以及中车的初期行为是考察的重点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作为中国两大重要产业战略—“中国制造2025”和“新丝绸之路”支持下的国有企业,中车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共和隐蔽的国家补贴,这些补贴将会对市场竞争条件造成严重扭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考虑了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国有银行以非市场利率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看来,中车在实施低价策略方面具有充分的可能性。从中车以往在国外市场的行为以及内部文件来看,该公司也会有针对性地利用低价策略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的市场地位。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也有更强的动力去推行低价策略,因为这些策略不仅着眼于创造利润,也着眼于产业政策目标。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综合各方因素基础上对未来市场的预测 然而,即使考虑到上述提及的这些特殊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没有得出应禁止该交易的结论。决定性因素是,福斯罗的市场地位不可能足够强大到让中车足以扩大其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对市场的预测评估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调车机车行业是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场,国家铁路的大订单数量多少会对市场容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市场份额有时会有强烈的波动。此外,由于车队车龄较高,以及技术向更经济的驱动技术转变,市场容量有望增加。市场的动态发展导致预测的不确定性提高,尤其是对各方的历史市场地位不能简单推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考虑到了新的竞争者以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以及福斯罗多年来没有在新技术上进行投资。未来两到四年是福斯罗未来的疲软阶段,竞争对手有可能会在市场上强势确立自己的地位,以至于事后无法改变该市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中车可实施低价战略的可能性也无法再导致市场状况的实质性改变,因为新的竞争者对客户来说已经变得过于重要。 结论 在国有企业参与收购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多个方面的特殊因素。从营业额分配的角度看,经营者与其他国有企业组成的集团,对是否达到营业额门槛、是否有申报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申报中提供国家参股企业的完整信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审查期限有重要影响,至少是这些参股在反垄断评估的相关行业范围内。 在实体法层面上,德国联邦联邦卡特尔局并没有忽视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在德国收购的公开讨论,而是专门关注反垄断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具有扩大市场竞争范围的可能性。例如,市场准入缺乏对等性,就不是反垄断法层面的问题。在欧盟委员会对西门子/阿尔斯通案作出禁止决定后,政客们要求“虚构实际上不存在的世界市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拒绝了这一要求。 特别具有启发性的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关于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扩大竞争范围的分析,特别是现有(和中央控制的)资源和补贴的范围,以及成本优势和由此产生的实施低价战略的潜力。但是,行政法上的证明标准也同样适用于对这种策略的效果预判。 本文首次发表于M&A REVIEW, 2020年第10期,第332页。

安联意欲全资控股中德安联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安联保险集团欲全资控股与中信信托合资经营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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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出租车开发商Lilium获2.4亿美元投资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飞行出租车公司Lilium在新冠状病毒的危机中仍完成了2.4亿美元的融资。领投者是中国互联网公司腾讯。这笔新到手的资金的一部分将被Lilium用以继续研发机器,从而能够按计划从2025年开始批量生产以及运营支线航班。 Lilium开发的电动飞行出租车Lilium Jet可垂直起飞和降落;但也像传统飞机一样需要借助机翼飞行。而像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或巴登州的Volocopter公司等竞争对手正致力研究电动客运无人机。去年年底,多位专家曾对Lilium概念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首席执行官丹尼尔·维甘德(Daniel Wiegand)现在在接受商报(Handelsblatt)采访时对此表示反对并批评了这项研究:一分钟后电池便会耗尽的断言是完全错误的。尽管如此,Lilium还是需要更好的电池投入到以后的系列型号中,但Lilium Jet绝对不需要奇迹般的电池

China’s PE and VC Market – Q&A

Since turn of the century the VC and PE industry in China has undergone an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The market size already exceeds 100 billion USD per year. Yet many questions remain: What are the driving factors behind this explosive development? Where does the capital come from? Where are the limits for China’s PE and VC industry?

中欧国际交易所积极筹备沪德通计划

在中欧国际交易所(中欧所/CEINEX)的引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SSE)和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德交所/DBAG)致力于加强两国股市互联互通。 中欧所正积极筹备着全新的沪德通计划(SCP),该计划可以进一步加强上交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系。中欧所于2015年正式成立,是一家由上交所、德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CFFEX)共同建立的合资企业。支持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是该企业成立的初衷。如今,以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代表的数家中国金融机构已通过中欧国际交易所成功发行了离岸人民币债券。此外,中欧所在德国开发的D股正式启动。2018年10月,全球大型家电品牌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在D股市场挂牌交易,成为在中欧所上市的首家企业。 沪德通旨在推动德国蓝筹上市公司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同时支持中国优秀上市公司,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到法兰克福证券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博士在法兰克福举行的第22届欧洲金融周论坛中表示:“下一步通过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中欧所将致力于在中欧资本市场与实体上经济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除了此次设立的“沪德通”之外,此前还有连接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沪港通”以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沪伦通”。我们在《中德投资平台》2019年第一期杂志中对于中国股市的发展和前景展开了详细讨论,欢迎阅读。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该制药公司在2020疫情之年中提升了营业额。人用药品部门的涨幅最大。在该领域中,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仅在中国就实现了10.4%的增长。 这家着传统的制药公司勃林格殷格翰是少数在新冠疫情期间实现营业额增长的公司之一。2020财年的总营业额也同比增长3%,达到195.7亿欧元。增长动力是人用药品领域。该领域的全球营业额增长了5.8%,达到144.2亿欧元。虽然美国以56.6亿欧元的营业额仍然保持着最强劲的销售市场的地位,但只实现了3.4%的增长。相比之下,勃林格殷格翰在中国增长了10.4%达到28.4亿欧元,在日本增长了6.2%达到13.3亿欧元。该公司在EUCAN地区(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营业收入增长6%到达45.9亿欧元。(所有数值均与去年进行对比且排除外汇汇率影响。) 在营业额上涨的同时,勃林格殷格翰的研发投入也上涨了7%。该公司在2020年共为此投入37亿欧元。其中在人用药业领域就投入了32.8亿。该公司从2020年第一季度起就已在该领域开始对抗新冠感染疗法进行针对性研究,自12月以来就在进行抗体临床试验。这种抗体可以被吸入并能直接在呼吸道中抵抗感染。 勃林格殷格翰在华投资 并非2020年的所有活动都围绕着新冠疫情。例如勃林格殷格翰在华入股了专注于家养宠物医疗服务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该公司在去年九月通过这一步完善了其在华的产品组合,其中包括猪用疫苗。这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市场。该国家的人均猪肉消费量与德国相似——但人口却多得多。随着非洲猪瘟的消退,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在华猪用疫苗的营业额增长了14.9%。 中国的宠物药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因为不仅中国养宠物的人数在急剧上升,而且中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支出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成立于1993年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在这个市场上十分活跃。该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兽医诊所遍布80多个城市,在全国共拥有1.6万名员工。微信服务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也入股了该公司

 “我们为企业提供智慧资本”

对于众多德国中小企业来说,通往中国的投资道路是充满挑战的。为了建立对本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销商网络,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况且,并非每一家企业都能够获得所需的必要资源。对于这些中小型家族企业来说,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让精通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者予以协助不失为一个诱人的选择。而合作在实务中究竟情况如何?曼达林基金法兰克福办事处的负责人Inna Gehrt女士接受了我们的采访并阐述了她的观点。

德国企业家在中国保持乐观

在中国的德国企业决策者认为,与他们的中国竞争者相比,德企有着更好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对通货膨胀的担心为这样的想法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根据预测,中国整体经济形势将比之前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