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Blog Page 77

在选择语言和法律时必须擦亮眼睛

Bei jedem Vertragsabschluss über Länder- und insbesondere über Kulturgrenzen hinweg stellt sich die Frage, ob und inwieweit die Verhandlungen, der Vertragsabschluss und der Vertrag selbst eher der einen oder der anderen Landessitte folgen sollen. / 对于每一个跨国界(尤其是跨文化)的合同签订场合来说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谈判、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本身是否需要或应在多大程度上迁就一方或另一方的国家习俗。

源自 Henning Blaufuß(贺宁·布劳富斯)博士

对于每一个跨国界(尤其是跨文化)的合同签订场合来说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谈判、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本身是否需要或应在多大程度上迁就一方或另一方的国家习俗。在缔约对方来自中国时,应在合同当中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语言选择和法律选择附加条款的意义

在通过收购某德国企业股份以达到并购该企业的目的的过程中,如果客观地从法律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德国公司法明确指出,权益转让必须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进行。绝不可能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权益转让。而对于双方签订的出售合同来说,情况就略有不同了。关于转让、支付购买价格以及卖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也可以基于任何其它法律体系。出于可行性考虑,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德国(并购)目标企业已商定交易重点事项时,双方才会达成意向,统一拟定出售和转让合同,确定遵循一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确定仲裁地。即使经验表明,可应用的法律和仲裁地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一方的心理层面来说非常重要,但这些问题通常被放到合同结尾部分,因此也在谈判尾期进行商定。

人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谈判中逐一商讨合同中的具体细节,最后才提出这样的问题(有时对于双方来说无关紧要),合同文本应遵循哪个国家的法­律。

竞争优势–自己的语言

在收购一家德国企业时,如果从典型的德国人的思维角度出发,则会认定:

转让和企业出售合同应遵循统一的法律,该法律必须(鉴于转让合同,见上)是德国法律,因此该合同也应使用德语来撰写。如果之后需要由德国国家法院对出现的争端予以仲裁,则应优先使用德语。因为合同常常使用到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在当地(德国)法律中可能具有特殊含义,并被明确指定。其它语言(尤其是作为常用“国际合同语言”的英语)根本无法准确翻译一些典型的德国法律概念、修辞和句子结构。因此,如果合同文本的合同语言未采用德语,则不论是合同文本的撰写,还是以后针对德国法院所需对合同文本进行倒译,均会降低语言上的精确度,进而降低法律处置上的精确度。在合同咨询中顾问经常提到的使用自己“娴熟的商务英语”所具备的“优势”可能很快便成为劣势。

国际交易中通常所采取的方式

在实际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往往不会坚持这个“纯粹的教义”。虽然关于德国企业的收购合同通常应遵循德国法律,但往往仍会使用英语来撰写合同。

通常情况下其原因在于,现代并购合同终归源自于英美法系。意欲收购德国企业的外国(包括中国)企业通常应针对合同语言(原则上也包括暗示的有诚意的妥协)具备这样的基本认识。这不仅针对“对方”,即出售方及其顾问(通常为德国人),也针对己方的德国(法律)顾问(只要收购方采用该合同语言(只能作为建议提出))。不论文化背景如何,原则上这里存在这样的预期,即收购方能够适应投资“目标国”的惯例。最重要的是,这关系到法官的箴言:“pacta sunt servanda”,合同必须严守。在合同谈判中建立起的关系网在“工作成果”合同中不存在任何意­义。

中国的影响因素

中国人的认知有所不同,他们将合同理解为“草约”,即针对双方目前所达成共识所作的记录,而在此基础上存在着双方在谈判中培养起来的相互信任。如果不存在信任,则合同也不存在可靠的基础;随着现实情况的进展,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不能将合同强加于现实。一个成功的谈判并不意味着,从客观角度来看或从未来某一时刻反观,现在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事实上也不存在所谓的“完全正确”­),成功的谈判意味着在顾全大局的情况下在双方原来的处境之间相互达成妥协。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投资方始终首先从可能极端不利的处境出发,按照德国法律规定签订简短形式的转让合同(否则无法实现收购),而按照中国法律签订企业收购合同,这意味着(按照德国人的理解),该合同应使用中文撰写。从该处境出发,双方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妥协。这种妥协可能是完全采用英美法系(语言、使用的法律、仲裁地),这对于德国企业转让方来说并不会有利。在其它解决方案中可能针对不同的方面采用不同的语言:例如采用“­中立”语言(例如英语),使用一方所在国的法律(德国法律),位于“­使用另一方语言”的国家(例如新加坡)的(仲裁)法庭(包括仲裁地)­。这样的解决方案分为很多种,顾问可以充分发挥其想象力,针对具体情况为相应的谈判方找到合理的妥协方式。对于以下这种说法:“即如果在这方面没有明确,则会导致合同整体按照德国标准(见上)不具有 100% 的可诉性”,如果其并非作为例外公开声明的目的所在,则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意义。

总结

作为将企业出售给中国投资方的德国人,应非常清楚与中方所签订合同中逐条逐项的特殊含义。对于语言和法律选择以及合同的所有其它条款来说,针对语言和法律选择进行的商讨往往并不仅仅是利益驱使,而是寻求达成妥协的一个途径。

 

作者

blaufußDr. Henning Blaufuß(贺宁·布劳富斯)博士,慕尼黑 Peters, Schönberger & Partner 公司律师
www.psp.eu

在中国合资企业的回潮

Neuste Erfahrungen der Beratungspraxis lassen einen neuen Trend der europäisch-chinesischen Zusammenarbeit erkennen. /从最近的实际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中欧合作之间存在的新趋势

从最近的实际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中欧合作之间存在的新趋势。一方面,近些年由欧洲企业 100% 控股的子公司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最近对建立中欧合伙企业的需求也重新浮上台面,这里尤其牵涉到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直接参股权。

合资成为欧洲企业进驻中国的适当控股方式

伴随着中国 2001 年加入世贸组织,Jim O’Neill(吉姆·奥尼尔)宣布中国成为新兴国民经济体之一 1)。除了法律上的困难,2) 中欧之间对贸易理解的分歧以及企业领导结构和文化层面上的差异,这些都导致了外国投资者在当时基本上全都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来实现对中国企业的间接控股权。这种控股方式使得欧洲企业能够参与进中国企业和贸易伙伴以及政府当局的联系中去。此外,对中国市场缺乏了解以及对未知的市场机制的畏惧,这些也成为当时合资企业热潮的诱因: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不仅能进驻一家兴旺的公司,还能同时为共享中国合作企业的经验成果奠定基础。

CN根据中国法律,要建立这样的合作企业在法律上需要对一家以有限公司(Limit-ed)形式所组建的中国合资企业进行直接控股,或者成立所谓的香港有限公司 (Hong Kong Limited)。在后一种情况下,欧洲企业在香港所成立的 100% 控股子公司也为有限公司形式。它持有中国大陆合资公司的股份。现在,欧洲企业在进驻中国市场时仍然喜欢选择这种两级结构,因为在实践中香港有限公司能很快成立,而且建立另一级管理层在短期内也较易实现。此外,这种控股形式能享受税务优惠。另外一个实际的好处在于,转让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对来说不会遇到问题,而在中国大陆要想转让股份常常会耗费大量时间来获得许可。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12年,并且中欧合作企业的建立已经过去了很多年 — 现在,不再强制要求无条件从属于某家中国合作企业,且在很多商业领域也不(再)对其承担法律义务 3)。在过去几年,欧洲企业总结自身经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并和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政府机关建立关系。对充满未知规则和原则的陌生市场的畏惧心理也逐渐消退。从一项由在华德国外贸协会、在华德国商会及德国商会网络组织的调查 4) 可以明显地觉察到这一发展情况:当前 100% 控股子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ity – WFOE)是德国企业最常用的法律形式。45% 的在华德企已经在中国活跃了十年以上,其中 60% 属于德国中小企业。

最新发展

对于经营不到十年以及初始增长和投资额均不大的欧洲企业来说,仍然面临着上面提到的市场准入和市场定位难题。对中国市场机制的畏惧仍然存在。通过建立中欧合资公司来间接控股,对这些企业来说仍然是不错的选择。

同时,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投资意愿也持续走高,而对欧洲国民经济成果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这种(新)趋势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中国国内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所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在几年前还高达 10% 至 14%,而现在专家预测增长率很可能“仅”维持在 7%。“出口”、“国内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领域”的持续过度消耗和人民币的大幅贬值,从这些因素中即可窥见增长减缓的影响。此外,过去几年间一些中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明显的转型,导致国内同行竞争加剧。因此,中国企业愈加频繁地选择控股欧洲企业。这一行为也受到了政府的欢迎,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MIIT)的领导下,12个中国部委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新的结构选择

基于中欧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投资和扩张意图,通过不同的协同效益组合产生了新的结构选择——尤其在至少对其中一方相对而言不够发达的领域。不仅出自国民经济的原因,就算纯粹出自企业经济的原因也需要进驻欧洲企业。上述提到的建立合资企业的动机以及战略合作的优势(节约成本和额外收入)、通过控股其它市场的外国公司实现全方位保险的愿景,这些都无法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就得以实现。即使是正常的合资公司也不一定能实现所有这些动机和因素。

从实际咨询工作中得出,中欧企业在近期更多地选择由中国合作方直接控股欧洲公司这种方式,而同时欧洲企业仅控制共同创建的合资公司股份。一种经过调整的交叉持股方式出现。

这种“经过调整”的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另外,通过这种跨市场的交叉持股形式,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免于国内国民经济的束缚。它还有利于新领域的建立和扩建。中国合作方已有的市场知识和销售渠道能得以发挥。同时,中国公司通过投资欧洲企业,无需立刻全权承担公司领导层的责任就能够积攒大量的经验。

 

作者

Brühl_Ole_HAM Dr. Ole Brühl (奥勒·布吕尔)博士是 Bird & Bird LLP(鸿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律顾问
Frömmling_Caroline_HAM Caroline Frömmling(卡罗琳·弗洛姆林)女士是 Bird & Bird LLP(鸿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准合伙人。

www.twobirds.com

深化合作

Shi Mingde, Chinesischer Botschafter in Deutschland. / 施铭德,中国驻德国大使

不久前,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成功地对德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中德双方决定将中德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提升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良好的经济关系始终是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最坚实的基础。中德两国互为对方国家在各自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去年中德贸易达到1616亿美元,占中欧贸易总额的30%以上,约为中国与英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的总和。令人高兴的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德投资快速增长。迄今有8200多家德国企业在华安家落户,超过2000家中国企业在德国站稳脚跟。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潍柴动力收购凯傲叉车等引人关注的中德并购项目均取得成功。中国企业的这种市场行为有利于双方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并为德经济社会化发展和促进就业做出贡献,受到越来越多德国民众欢迎和支持。当前,中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积极推进中西部建设和实施“一路一带”战略构想,这将激发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中国坚持奉行对外开放战略,欢迎更多德国企业来华投资兴业,并将继续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也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今后可以在高端制造业、服务业、城市建设、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能源转型等领域加强和深化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史明德

中国驻德国大使

德国全体股东大会

Bei allem gegenseitigen Verständnis und Kennen der Kapitalmarktkultur der beiden Länder sind viele chinesische Geschäftsleute von den Rechtsgrundlagen und dem Ablauf einer deutschen Hauptversammlung sehr überrascht. / 在两个国家相互理解和认识各自资本市场文化的过程中,许多中国商人始终对德国全体股东大会的法律基础和流程感到非常惊异。

在两个国家相互理解和认识各自资本市场文化的过程中,许多中国商人始终对德国全体股东大会的法律基础和流程感到非常惊异。经所谓的“公众股”(­如大众、拜耳或巴斯夫)发展形成的长期的德国股东文化,使德国全体股东大会明显区别于其它欧洲国家以及美国的全体股东大会。只要股东以及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正式的规定以及流程方案不熟悉,则可能在几年内被禁止作出重要的公司决策。对于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建议其及早了解这些主题。

报到

每位希望参加全体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股东权利的股东,必须凭其股东资格证明(通常)在全体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内报到。该要求同样适用于大股东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严格注意报到的正确流程。因为在德国,有些股东会非常认真地检查行使投票权的前提条件,并在出现意见分歧时不会针对全体股东大会投出具有影响力的支持票。如果一个大股东的股权受到这样的排斥,则小股东可以通过违背大股东意愿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大会的报到程序参见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大会的流程

股东必须在全体股东大会开始之前登记报到。在登记报到后,股东或其代表被录入相应的会议代表花名册。只有被录入会议代表花名册的人员方可在接下来的全体股东大会进程中发言、提问和表­决。

CN_2在全体股东大会开始时,股东大会负责人(通常为监事会主席)针对接下来的全体股东大会流程的部分程序作详细说明。在正式的全体股东大会(每年必须在上一财年结束后八个月内召开)上,董事会须针对上一财年的年终结算作报告。就此,董事会应详细研究重要事件和总体经营业绩,并对本财年作出预测和展望。之后,股东可以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问。所有股东均享有提问权(不论持股数量多少)。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回答这些问题,否则每位股东可针对未回答的提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声明此次全体股东大会无效。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回答完所有问题且所有股东对全体股东大会认可已回答了所有问题后,可以开始进行表决。通常情况下通过投票卡进行表决,股东在登记报到时用入场券换取投票卡,并可借助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快速可靠地对投票卡进行评估。在股东大会负责人宣布全体股东大会结束之前,股东大会负责人须宣读表决结果。

必须由一位公证人对全体股东大会上的事件进行记录,并就此出具一份记录,之后将公布该记录。全体股东大会必须在最多至 24 小时内完全结束,否则所有表决将被视为无效,并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

对全体股东大会的干扰

尤其当在全体股东大会上不同的股东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重要股东一再尝试有意对全体股东大会进行干扰,致使出现错误,从而可导致事后法庭裁决全体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

如果全体股东大会的内容不能确保所有与会者能够全程听取,则在特定前提条件下,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将在事后被视为无效。另一种常见的干扰是一小群股东在一般性辩论中讨论不休,并不停地提问,以至于全体股东大会无法在 24 小时内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新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另一种延迟全体股东大会的方法是提出程序动议申请。其可能是例如关于换选股东大会负责人的申请,或关于要求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单独表决(而非集体表决)的申请。

此类申请仅涉及全体股东大会的流程,而要求对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的申请则会对股东大会全程产生影响。如果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申请撰写得当,则大股东和/或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法提出异议。如果全体股东大会决定进行专项审计,则可由一位外部会计师对特定交易进行调查,并就结果制订审计报告,股东可审阅此审计报告。

股东可以针对每个申请进行讨论,并须就这些申请进行表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位股东(不论持股数量多少)均可以在全体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此类申­请。

准备

公司事先针对全体股东大会进行的准备工作越不充足,则股东成功干扰全体股东大会的可能性就越大。充分的准备工作应从选择合适的会议地点和日期开始。邀请具备丰富的全体股东大会相关经验的律师全程参加全体股东大会也是绝对必要的。报到、登记和表决应由一家专业的全体股东大会服务提供商全程转播。此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即股东大会负责人必须在全体股东大会开始之前充分考虑股东大会中可能出现的干扰以及恰当的应对措施。

完全考虑到德国全体股东大会的“特性”的充分而全面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确保了股东大会的顺利完成。正像一句德国俗语所说的那样:“充分的准备是成功的一半。”

 

作者

Bernhard-OrlikBernhard Orlik(伯恩哈德·奥尔利克)是全体股东大会服务提供商慕尼黑 Haubrok Corporate Events GmbH 公司的企业负责人。

www.haubrok-ce.de

德国劳动法概要——与中国劳动法究竟有何不同?

Looking at the legal frameworks in Germany and China, one notices that there are many similarities between German and Chinese labor law and that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is not so different. / 综观德国和中国的法律框架,您会发现德国和中国劳动法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对员工的保护力度也没有太大的区别。

综观德国和中国的法律框架,您会发现德国和中国劳动法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对员工的保护力度也没有太大的区别。本文无意对德国劳动法进行全面概括,而旨在强调一些重要的基本规定。中国投资者可能非常熟悉这些规定,而且通过当地法律咨询可以很好地进行处理。

法律与案例法

在德国,个人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见于德国民法典,以及一些单行法规的补充规定,比如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合同终止保护和工人宪章的内容。工会和劳资联合会协议也可能适用。与中国不同,德国没有授权当地劳动局执行法律法规,因此在法律层面避免了各地区(地区、直辖市、省)在劳动法方面的差异。尽管案例法在德国劳动法方面非常重要,可能使个案结果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德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与中国法律规定相同,德国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德国,“不公正解雇的保护”只适用于用人单位雇用十人以上全日制员工且雇用员工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解雇即视为不公正,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存在员工个人、员工行为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理由。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德国法律依然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德国,与员工个人原因有关的解雇通常由于员工患病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到期。与员工行为有关的解雇一般要求(例外情形很少)用人单位就类似不当行为向员工发出过事先警告。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解雇(如裁员)必须适用社会选择原则,该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基于年龄、工作年限、残疾严重程度和抚养义务等因素选择解除受解雇影响最小的员工。如果改变雇佣条件仍旧可以维持劳动关系,比如缩短工作时间或调整工作岗位,那么合同终止亦被视为无效。

不公正解雇的法律后果——解雇保护诉讼和经济补偿金制度

与中国法律相同,德国法律倾向于维持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雇为不公正解雇,员工一般都有权要求复职。但是,实践中,大多数不公正解雇都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员工和解。因企业经营状况而解雇员工的案例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规则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中国则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是,经济补偿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固定数额,而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企业有可能进行大规模裁员,劳资联合会(一个代表员工的组织,如果有 5 名永久员工且经员工要求,则必须设立该组织)有着广泛的共同决定权。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劳资联合会的事先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实施重组程序(如通过通知的形式)。在用人单位经营变更的情况下,劳资联合会通常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社会方案,该方案通常会规定经济补偿金。

企业转让/经营变更

企业转让时,中国法律主要通过法定程序和经济补偿金保护劳动者,而德国法律则主要旨在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则由新的所有人将自动承继转让日依然有效的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13 章 a)。此类劳动合同在企业转让日起一年之内不得作出不利于员工的修改。转让必须通过正当程序通知每一个员工,员工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有权利反对转让。仅仅基于企业转让进行的解雇均视为不公正的。

经营转变涉及劳资联合会的实质参与权。因此,为了能够在简要通知后即可实施经营转让,企业需要事先做好准备与劳资联合会进行协商,包括寻求法律咨询。

外籍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雇用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
(除了欧盟和欧盟经济区的国家和瑞典)的外籍劳动者,但是外籍员工必须持有居住证(包含就业许可证)。由于法律要求十分具体,并且因国而异,企业在雇用外籍员工前应寻求法律咨询。

作者

rose-a-4791w luo.F.0024PAlexandra Rose(亚历山大·罗斯),法学硕士,是 Bryan Cave LLP 咨询公司 China Practice Hamburg

企业法和并 购方向的代理人;Frank Luo (弗兰克·罗),法律硕士,是 Bryan Cave LLP 公司 China Practice Shanghai 方向的代理人。

www.bryancave.com

跨国并购——谈判和交易管理方面的文化特殊性

Werden die eigenen, kulturell geprägten Erwartungen enttäuscht, verursacht dies in aller Regel Missverständnisse und Frustration. / 因为当基于本国文化而产生的对对方的期望得不到满足时,误解和困惑就容易产生。

因为当基于本国文化而产生的对对方的期望得不到满足时,误解和困惑就容易产生。严重时,因为本方或对方误认为双方无法达成共赢的一致,交易以失败终止。因此,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应该具备一定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尤其重要的是,应该形成一种基本意识,即基于本国文化的标准和习惯在国际交易中不应该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因此,无论对于中国公司还是对于德国公司来说,如果能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工作方式、期望和习惯,并能据此调整自己的心态,都是很有帮助的。

沟通:“开诚布公和直接的” 还是“扑克脸”(不动声色)

德国的谈判方经常是比较早且直接地进入主题。他们的目标是:通过最明确的和最有效率的方式尽快达成一个结果。当然也有一些中国公司比较清晰、明确地阐述其观点,但多数时候西方人还是看不清楚中国公司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在整体方案中的位置,而且也不能期待中国公司会较早地阐明其要求及其重要性。对于中国文化来说,这样的谈判风格较为常见。因此,总体来说,德国公司应该谨慎地确定并表述其目标,同时通过反复询问来了解中方的目标。在此,对于中国谈判方的建议是:应该尽早表述自己的目标,以免造成德方的失望和困惑。这样也可以避免出现德方认为中方想在谈判中耍花招的误解。

解决问题和寻找结果:“计划和原则”还是“务实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时,德方总是显得很以结果和解决问题为导向。在进入一轮谈判时他们通常已经准备好了一份计划、要处理的问题清单和时间安排表。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则马上着手处理。由于他们的谈判方式很有针对性,所以中国公司往往觉得德方谈判伙伴固执和呆板。从中方的角度来看,德方谈判伙伴不太妥协且有一定的“说教”性:因为他们的想法事先已经形成了,所以在后面很难更改这些想法。与之相对,中方习惯于更加灵活的决策过程和较长的讨论阶段。此外,对于中方来说,一个 – 对于德方来说已经谈妥的 – 议题此后再次被提出也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他们认为在最终签署合同之前协定的议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或者通过谈判使得他们的决策参数发生了变化。为了避免这种误解,我们建议双方在每轮谈判之后尽量明确谈判结果。但是,这也不能绝对保证谈妥的议题最终能够被接受。因为中方的谈判小组通常-由于等级结构的原因- 只拥有谈判权,而没有决策权,因此也不能够做出最终的承诺。如果(中期)谈判结果不被上级领导层接受,那么就必须重新进行谈判。

交易管理

德国人的工作方式以有条理著称。交易过程在前期就已被计划好。德方通常认为进程会按照时间计划进行。然而由于不稳定的商业环境,中国公司往往不太重视进程计划。他们不会精心计划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及接下来的步骤。这也体现在交易的时间进程上:在德方(及其他西方交易伙伴)进行交易时,签署意向书(LOI)后即开始加速开展尽职调查;然而中方进行交易时,签署意向书后脚步则逐渐放缓。这是因为中国公司在尽职调查完成后通常会经历很多决策过程。由于中国公司的等级结构和中国法律要求的许可,这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完成。这样,德国公司就必须做好拖迟日期及延长期限的准备,并要理解:中国公司此举并非出于恶意。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建议中国公司在协商期限的时候谨慎一些,并且如果不能遵守某一期限,尽量尽早直接与对方沟­通。

然而 – 相对于研读及遵守行为准则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具体的情形下用心分析!因为如果想要了解对方及与对方建立必要的信任,认真的观察和良好的倾听总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圆满完成交易所必需的。

作者

OK_QHOliver Kirschner(奥利弗·科仕纳)博士律师(汉堡)和 Qun Huang
(黄群)律师(法兰克福)是泰乐信的合伙人及泰乐信享有盛誉的中国组的成员。

www.taylorwessing.com

中国企业在德投资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Auch steuerrechtliche Überlegungen spielen eine Rolle, so etwa die Frage, ob es für den chinesischen Investor erforderlich ist, in Deutschland Abschreibungsvolumina auf Anlagegüter zu bilden. / 税法方面的考虑也很重要,例如如何让中国投资者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达到合理避税。

德国企业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越来越具吸引力。以最近的潍柴动力、凯傲、三一重工及普茨迈斯特和蒂勒尔特飞机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案例来看,中国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将不再是个别现象了。目前有意向的中国企业已经开始定期参与德国目标企业的并购业务。这种商务接触早在前几年还尚属特例。调查表明中国企业青睐的收购对象往往是其在此之前已经有过商务往来的德国企业,如合作伙伴或者供应商。

中方参与份额纪录值

据最新调查显示,2012 年,中国私人及国营投资者向国外企业总投资超过 653 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欧洲企业对于中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在逐年递增。尤为突出的是对德投资,仅去年一年中国投资者就参与了 15 笔对德企业的并购业务,远超过对其他任何欧洲国家的投资力度。2013 年保持了同等的投资势头。

中国投资者对于德国企业的偏爱不足为奇。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投资环境稳定,投资基础广泛——这一切都使得中国收购者将德国视为理想投资地。但是令德国闻名的不仅是“德国制造”的优质品质以及全球领先的设计水平,更令投资者们向往的是德国投资地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别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法律具有深远历史,其民法、商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IT 法、一般商业条款法等法律都发展完善。此外德国的政治环境也很受中国投资者青睐。与美国不同,中国投资者在德国不会遇到重重政治封锁。

专业的准备工作和融资知识

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在德国取得企业并购交易成功的关键,在于做好专业的准备工作并得以对于复杂并购流程在其全部阶段驾轻就熟的知识相辅佐。一份专业的意向书或合作意愿书会使得并购交易具备一个良好的开端。在交易前期存在一系列法律框架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不至于使得并购计划一开始就遭遇搁浅。举个实例:我们曾为一家大型中国生产企业并购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在短时间内成立起一家有限责任形式的德国子公司,快速在德国开展其业务。而在我所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访问调查后,我们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新的生产战略,客户除了目前机床方面的产品以外还可以在中国生产太阳能行业产品并销售到德国。为实现该目标需要收购相应的德国企业,除开对于企业基本生产结构的考虑外,还必须做出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的斟酌,比如确定适当的并购形式,是否选择对德国目标企业作为整体进行收购(股权并购)­,还是只收购该企业对客户有用的特定生产部门(资产并购)。

发掘前方风险

如果收购对象为破产中的德国企业则应考虑说服中国投资者只收购该企业的经营部分,从而避免破产风险。为此对收购对象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以避免上述在收购前期潜在的风险。所谓尽职调查正是指由律师及税务师等高级顾问人员对收购项目进行的风险调查和评判。他们为买方进行并购前的审阅调查,查看收购对象是否具备卖方所承诺的特性,例如该公司成立的合法有效性,及其与员工、供应商、维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其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注册并存续。

由此一来买方可避免作出严重的错误决定,能够在收购前更好的了解收购对象,并且更从容的应对收购价格谈判。

税法审议

税法方面的考虑也很重要,例如如何让中国投资者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达到合理避税。如上所述,我们常会为中国投资人在德国的投资规划所谓的投资媒介(NewCo),以便优化融资结构等。而且比起通过中国亩公司,新的子公司能够在德国更迅捷、目标更明确地开展业务。

但是并购交易成功交割后(中国投资者)依然不能低估市场环境以及当地的法律环境所带来的风险。以德国的劳动法为例,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劳动法有很大区别。在德国员工们受到特别保护。对此需要我们的劳动法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制订合理的、战略性的法律措施以帮助中国投资者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等待中国当局许可

人们分析那些没有成功的交易案例时往往会发现,虽然其不乏很好的构想,但是由于无法意识到或由于缺少专业顾问的帮助而低估了德国法律及税务体系中的诸多风险,从而导致其失败。中国投资者在踏上德国收购之路时必须避免这一点。其中尤其必需注意中国政府对于境外投资的许可问题,许多中国投资者往往在签订完并购合同后才发现这一问­题。

作者

Eßers HLFP_SCHMITT
Claus Essers(克劳斯·埃塞尔斯)与 Christoph Schmitt(克里斯多夫·施密特)是杜塞尔多夫经济律师事务所 -Hoffmann Liebs Fritsch & Partner 的律师与合伙人。多年来这个于 1974 年建立起来的团体已经为诸多大型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出谋划­策。

www.hlfp.de

“大部分的担忧在短期内就化解了”

Das Geschäftsfeld Gummi und Kunststoff war bisher Teil der ZF-Division PKW-Fahrwerktechnik und hat vor allem Entwicklung, Produktion und Vertrieb eigenständig betrieben.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务领域曾经是ZF公司汽车底盘技术部的分支,并且在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已经独立运行。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Bremer(布雷默)博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铁路设备供应商——中国南车集团(国有公司)的子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MT)对ZF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务的兴趣点在哪里?

Bremer(布雷默)博士:TMT是铁路技术方面领先的振动技术和橡胶-金属组件制造商,并且该公司只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基地。通过收购,TMT可以加速其一直追求的全球化进程。我们在世界范围内提供汽车振荡阻尼的橡胶-塑料制品,这是对TMT公司完善技术性能、产品多样化和客户基础的良好补充。

中国投资者限于参股原来是否一种选项?

ZF认为,面对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的整合,一个拥有长期战略性投资者的自主性企业可以更好地进行市场定位。而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从一开始就阐明,他们希望接管该业务领域的所有工厂。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13年第二季度间进行了相关分析和谈判,12月份签署了购买合同。期间,联邦卡特尔局为交易开放全程绿灯。

您一直担任该业务领域的负责人,不久后会成为新TMT子公司的经理。这会在公司内部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务领域曾经是ZF公司汽车底盘技术部的分支,并且在研发、生产和销售方面已经独立运行。然而,人力资源、IT和财务部门却在很大程度上受ZF的主导,我们现在要让这些部门实现自主化。我们计划到年中落实这项计划。随着TMT成为新所有者,我们将充分利用位于达默市的公司总部驻地,以调控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此外,仅占TMT公司整体销售额5%的汽车业务也将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务整合为一体。

您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业务运营自主化?

面对公众与客户的承诺是很明确的:我们今后仍然是一家德国公司,只是所有者变为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居于后台,而管理工作完全由德方自主执行。

文化和语言障碍还是必须要克服的吧?

这样的变化当然面临着不同文化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已经在中国开展了一些业务。但是在中国建立一个工厂所面临的情况与那些在世界范围内活跃的中国投资者在德国开展业务时遇到的情况是没有可比性的。重要的是,人们能够看到机遇并愿意互相学习。此外,我们也会组织跨文化研讨会。语言方面,管理者当然要具备一定英语水平。此外我们会安排翻译服务,比如在当地寻找在德国大学学习的中国年轻人做翻译。

德国公司的工作岗位会继续保留吗?

我们的员工也担心中国投资者是否主要是对德国企业的技术感兴趣。不过大部分的担忧在短期内就化解了。这不仅因为双方达成了直至2018年的雇佣承诺。我们这次企业交易所涉及的目标企业和收购方之间几乎没有实质内容方面的重合。投资者不会破坏企业原有秩序,而是继续依赖于原有管理者和员工们以及他们的创新意愿进入市场。中国投资者明白应该怎样做。我们将会雇佣新的员工,承担管理职能,着眼于主体公司TMT的业务活动,寻求开拓德国市场的可能性。

“如果投资者没有可以信赖的人, 这是很危险的”

Astronergy ist eines der führenden Unternehmen in Forschung, Entwicklung und Herstellung von hocheffizienten Solarmodulen. / 正泰太阳能专注于尖端光伏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是中国大陆首家大规模量产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的光伏企业。

位于法兰克福-奥得河畔的太阳能供应商Conergy公司已经破产,现在处于最后关头。中国正泰集团全资子公司的收购挽救了Conergy于危难之中。Thomas Volz(托马斯·沃尔兹)是新成立的Astronergy Solarmodul GmbH的总经理,讲述了未来的挑战和发展前景。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Volz(沃尔兹)先生,您是正泰集团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正泰集团也持有您的家族企业Solmotion的部分股权。正泰子公司Astronergy委托您进行对Conergy Solarmodul GmbH & Co. KG收购的谈判。谈判的进程如何?

Volz(沃尔兹):正泰集团是最后时刻的救世主。当我在圣诞节前一夜签署收购条约时,公司就没有其它的选择了。几小时后,清算经管人就要来关闭公司。

正泰集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对此感兴趣的?

Conergy在2013年7月宣布破产,早先有一家美国投资方Kawa公司发现了Conergy AG的销售能力,但是对法兰克福的太阳能组件厂毫无兴趣。因此Conergy Solarmodul GmbH不得不和清算经管人一起寻找投资方。正泰集团就是投资方。正泰集团的子公司Astronergy已经与Conergy有了数年的业务往来。Conergy在2011年第一次陷入困境时,就希望能够找到可以收购整个企业的投资方。当时Astronergy还不想这么做。Conergy进入破产阶段,正泰集团终于决定在资产交易的框架内接管人员、设备和租赁形式的Conergy Solarmodul GmbH办公楼。

正泰集团市场定位如何,新的子公司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正泰集团从事所谓的低压电器业务,如灯的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约为30%,可谓是遥遥领先于同行业的市场领导者。2013年整体营业额高达45亿欧元,占世界太阳能业务的10%—15%。低电压业务也是必须不断拓展的关键业务活动。正泰集团一方面生产太阳能组件和太阳能电池,如果没有德国工厂,正泰的生产能力约在1千兆瓦。另一方面正泰集团开展自己的光伏项目,主要在中国,但是也在全世界开展。

收购Conergy公司的工厂会带来怎样的好处?

随着收购的完成,正泰集团的产能扩展了30%。此外,重要的是德国生产基地的区域条件。如果中国的太阳能企业想要向欧洲提供产品,就必须要考虑欧盟规定的最低价格。而在法兰克福我们可以把价格定得更低,以此走进市场。尤其是“德国制造”这一产品质量保障,可以帮助我们争取客户的信赖。放眼欧洲市场,将生产基地建于德国优势明显。其原因是,随着价格的不断下降,物流成本所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

新经营者应如何更好地获取重要资源?如何保留工作岗位?

首先,新经营者应具备开展业务的资金。

而且我们在购买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可以更好地与中国供应商进行谈判,从而降低成本。生产和工作岗位得到保留。我们应在2015年年初就能恢复产品研发。集团计划在2014年要完成企业重组并继续建设生产线,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法兰克福-奥得河畔工厂现在的业务发展情况如何?

2014年1月开始批量生产,在这里我们一共有五条生产线,可用产能是300兆瓦。最初计划在2014年启用3条生产线,产能达到180兆瓦。由于很高的生产负荷,5月份我们就启用了第四条生产线。8月1日起的情况还是个大问号,因为德国新能源法于8月1日起生效。没有人知道最终结果会怎样。但也有可能出现德国市场全面崩溃的情况,那样我们也会感觉到。因此,我们尝试广泛布局,并专注于国外市场如英国市场。

您认为中德两国并购交易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第一步是最大的挑战。如果投资者没有可信赖的人,那么由于文化、法律框架和语言障碍他就会觉得处境非常困难。我无法想象,Conergy公司能在没有我们协助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摆脱夹在清算经管人和中国投资者之间的艰难处境,并能够短时间内迅速恢复。

两种文化也必须在日常业务往来中不断融合。还要做出怎样的努力?

Conergy Solarmodul GmbH & Co.KG原来的整个管理层还会保留,但是他们现在必须和中国同事们友好合作。比如在中国,报告比德国更为详细。这就提出了是否什么都需要报告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必须告诉我们的德国同事,由于中国同事无法实地获取信息,所以他们需要从德国同事那里获得更详细的信息。我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增进双方对彼此的理解。这也适用于整个管理文化。比如在中国,核心决策必须由上层管理者决定。而在德国,我们不同的管理层独立承担责任。

 

Volz(沃尔兹)先生,非常感谢您参与谈话。

 

redaktion@unternehmeredition.de

 

人物介绍

 

Astronergy_Thomas VolzThomas Volz(托马斯·沃尔兹)是家族企业 Solmotion 的合伙人和位于法兰克福/奥得市的 Astronergy Solarmodul GmbH 的总经理。该公司现在是中国高性能薄膜太阳能组件第一大生产商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现在提供各种各样的光伏组件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正泰太阳 能科技有限公司隶属坐落于珠江三角洲的正泰集团,正泰集团成立于 1984 年,是低压电器技术方面的世界领军企业,业务遍及全球 90 多个国家。子公司正泰电器于 2010 年 1 月在上海交易所上市。

 

 

 

 

简要概况

 

正泰集团

行业: 电气/能源
公司总部: 长三角地区
2013年销售额: 45亿欧元
员工数量: 29000(全球)

 

de.chint.com

“我们之间有很多共同点”

Die börsennotierte Palfinger AG arbeitet seit einigen Jahren erfolgreich mit Sany Heavy Industries zusammen. / Palfinger 公司由 Palfinger 家族控股,是一家上市公司。

Palfinger 公司由 Palfinger 家族控股,是一家上市公司。几年来,Palfinger 公司与中国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集团的起重机事业部开展了富有成果的合作。两家合资企业共同开展业务活动。现在,两位合作伙伴向前更进一步,开拓了交叉持股的合作模式。这一切的背后蕴含着怎样的商业合理性?这一合作模式是否适用于其它德语国家的企业?财务总监 Christoph Kaml(克里斯多夫·卡梅隆)在《企业家》的访谈中给出了答案。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Kaml(卡梅隆)先生,Palfinger公司已经与中国三一重工集团采取了交叉控股的合作方式。

该合作模式的具体结构为何?

Kaml(卡梅隆):三一重工集团获得新Palfinger公司5%的股份以及Palfinger家族多于5%的大宗股票。因此,三一重工集团继Palfinger家族之后,以10%的控股份额成为Palfinger集团的第二大股东。同时,Palfinger持有三一重工集团起重业务部门10%的股份,双方共同管理该部门的运营。

与建立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方式相比,交叉控股意味着什么?

双方采取交叉控股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三个目标:第一,通过增加双方监事会的交流,继续深化双方的合作。三一重工集团在Palfinger公司监事会设有一位代表人,Palfinger在三一重工集团起重业务部门监事会设有一位代表人。第二,这清楚地说明,双方企业的合作已经深化到了所有者层面。第三,这突出表明了双方继续拓展长期战略性合作的意愿,如两个大型集团在合资企业之外的共同采购。

是哪一方发起了倡议?这种合作的实现是否存在一个诱发因素呢?

这个想法源于三一重工集团的董事会主席梁先生。他是一位远见卓识的战略家。我们为他提供了合作的可能性建议:在中国进行合资。董事会主席梁先生在首次会议上提出了三个重要的项目:在中国的合资企业、在独联体和欧洲的合资企业和交叉控股。当时我们都感到很惊奇。经过紧锣密鼓的讨论以及在Palfinger家族的支持下,我们100%同意了这个建议。现在,我们几乎把这三个计划全部都成功落实了。

交叉控股这种合作方式背后蕴含着怎样的商业合理性,毕竟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合资企业。Palfinger公司和三一重工集团期待这能带来怎样的利处?

Palfinger希望合资企业能够继续良好运营下去。迄今的发展已经非常令人满意了。此外,Palfinger希望中国平台能够生产和销售除起重机以外的其他产品。两大集团也可以在海外获利于共同采购。三一重工还希望能学习Palfinger的国际化经验。

您认为Palfinger和三一重工的合作仅仅是一件特殊案例,还是可以应用到其它德语国家的企业上的合作范式?

原则上说,这样的合作方式在其他企业中也是可以实现的。三一重工和Palfinger都是上市型家族企业,因此有着类似的企业文化。此外,我们共同拥有一个强烈的商业目标,我们希望成为中欧成功合作的标杆。

根据您以往经验:企业与中国合作伙伴——特别非常强大的中国伙伴——进行业务往来,尤其要注意些什么?

双方在文化和价值方面有很多区别,但是也有很多共同点。如果欧洲人想要在中国取得成功,那么他必须融入到中国去,反之亦然。双方必须坦诚相待,并且愿意相互学习,共同追求一个明确的目标。重要的是,落实项目和想法的那些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如果参与其中的人与人之间能够实现良好的信任基础,那么日常的困难都可以轻松解决。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欧洲的合作伙伴能够在中国境内设立最高决策机构,以在本地随时代表自身战略利益,而且定期保持在所有者层面上进行业务往来。

现在是否已经有了关于下一步的想法或计划?关于后续合作,您是怎么想的?

想法很多!重要的是,我们关注那些重要的点,以期在短期内就能收获经济成果。现在我们将合资企业的业务拓展到另一个产品领域,并在附加值领域加深合作。

Palfinger可能的退出性方案为何?

任何合同都会定义退出机制。但是我们的目标是继续成功开展合作。这样一来,双方都没有理由终止合作计划。

Kaml(卡梅隆)先生,感谢您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见解!

redaktion@unternehmeredition.de

 

人物介绍

UnbenanntChristoph Kaml(克里斯多夫·卡梅隆)自2009年1月起开始担任Palfinger集团的财务总监。2012年8月,他将办公地点和居住地迁往中国,以方便在当地管理Palfinger与三一重工集团的合作项目。在创新型起重产品方面,Palfinger集团一直是国际领先的制造商之一,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商用车和海事部门。作为一家跨国集团,Palfinger总部位于萨尔茨堡市,该公司雇用员工数量约为6,600人。2013年的总销售额达到9亿8100万欧元。目前员工数量约达到7,600人。

www.palfinger.com

简要概况

Palfinger AG

(ISIN: AT0000758305)

行业: 起重和装载技术
公司总部: 萨尔茨堡
市值: 10.3亿欧元
2013年销售额: 9.81亿欧元
员工数量: 7600

www.palfinger.com

Sany Heavy Industries(三一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ISIN: CNE000001F70)

行业: 建筑技术
公司总部: 长沙
市值: 47亿欧元
2011年销售额: 约93亿欧元
员工数量: 50000

www.sanygroup.com

2014年并购发展趋势

Chinas Unternehmen haben Geschmack gefunden an Unternehmensübernahmen im Ausland (Outbound M&A). / 中国企业对于在国外收购企业 (境外并购)有着浓厚的兴 趣。

源自MARKUS RIEGER(马库斯·里格尔
国企 业对于在国外收购企业(境外并购)有着浓厚的兴趣。2013年,中国企业(作为投资商)在全球范围内完成的并购交易达220宗,交易额约合500亿欧元(来源:Mergermarket(并购市场资讯公司)/Squire Sanders(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事务所的一项研究表明,仅在欧洲完成的收购交易就达120宗(请参阅第12-13页)。2014年,仅在德国就已完成了约25宗交易。

境外并购继续作为投资主流

专家就此达成一致,正如本期中德并购交易“平台”中多次提到:“境外并购”将继续作为投资主流。在2014年5月召开的上海投资会议上也明确指出这一发展趋势。“我们看到境外业务正在迅速增长,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均表现得非常活跃”,第二次担任该会议主办人的贝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兼执行总裁Patrick Becker
(帕特里克·贝克尔)说。“随着中国投资商的经验增长和对流程的更多了解,以及政府提供的进一步支持,2014年将成为创造新的纪录的一年。”企业希望通过境外投资获得原料、专业知识、知识产权、技术、品牌以及进入市场的机会。过去几年里积累的现金储备让中国企业可以顺利在北美和欧洲发达国家(包括德国)收购战略资产。“德国企业获得进入中国和亚洲销售市场的机会,中国企业获得德国的先进技术和工程专业权威,这样的双赢结果在许多情况下对企业极具吸引力。因此,基于可用的财源和国家对技术更新的支持,该市场在未来几年内将有实质性进展”,布兰堡企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Carsten Klante(卡斯滕·克兰特)说。布兰堡企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已在上海定居十多年。

在并购市场中增强竞争力⋯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新投资规则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该规则规定:在境外收购企业时,如果交易额低于10亿美元(约合7.25亿欧元),则无需征得国家发改委(NDRC)的批准。由此,中国买家在国际并购市场中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因为过去在竞标过程中,国家审批程序往往成为成功竞标的障碍。

⋯ 但老问题仍然存在

尽管如此,并购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要达到必要的专业化程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许多企业主和整体企业缺乏并购经验、并且管理团队的国际经验不足,还有许多决策者明显抱有投机心理,这些现状一再为并购交易的顺利完成带来巨大的挑战”,布兰堡企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Klante(克兰特)说。贝旭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Becker(贝克尔)再次解释了中国和西方国家对合同的理解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尽管双方正在这方面不断提高互通的意识,但要实现思想上的统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始终存在原则性问题(见图)。

UE_MuA_China-1-2014_deutsch.pdf-001-300x203

其它推动力:
融资条件

许多市场参与者认识到在国内和国外收购企业的融资条件在不断改善。“目前在中国相对比较容易针对境外收购交易找到融资途径”,担任上海筹资会议主办人的Bird & Bird(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le Brühl(奥勒·布吕尔)说。“随着政府部门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形成`了一个极为积极的私募股权公司群体,这些公司对境外投资机会越来越感兴趣。”风险投资公司和收购基金组织也预感到新时代的开始,因为政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开放首次公开募股窗口后,退股交易的便捷性有了显著的提高。通常情况下,并购方案与上市挂牌方式相结合也很方便。“我们信赖中国,因为这个人们公认的全球最大的经济强国正在健康地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慕尼黑CM Equity AG投资公司总经理Alexander Tietze(亚历山大·泰齐)说。该公司自2002年起开始在亚洲新兴国家的资本市场从事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融资。

并购+首次公开募股=新的最
佳途径?

BankM派出的考察团队刚刚结束了他们的华南考察之行,这已经是他们第三次与机构投资方自行组织对该地区进行考察了。作为目前几乎仅存的在多次遇到发展路线错误后仍继续为中国企业在德国上市提供服务的投资银行,BankM现在在跨境并购领域中看到了巨大的市场潜力。

“德国中小企业也中国的战略投资者越来越开放,而在中国战略投资者的队伍中,中小企业也越来越多。并购交易的融资与之后的股票发行相结合对于交易方企业和投资商都极具吸引力”,BankM代表处负责人Thomas Stewens(托马斯·斯蒂文斯)说。“游走于德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以及欧洲资本市场之间的中介可以为所有各方创造出客观的附加价值。德国企业将有机会正式进入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消费和工业市场,而中国企业将有机会获得高科技和新的融资渠道。理想的结果是通过并购交易将中国企业和德国企业各自的优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更加强大的企业。Grohe(高仪)、Putzmeister(普茨迈斯特)和Kion(凯傲)并购案是达到这种理想结果的典型案例。”

总结和预测

中国正在由一个出口导向型经济体转变成为一个消费主导型经济体,因为中国正在形成数为2至3亿人的高收入阶层。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企图在国外对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最优秀的品牌获得掌控。中国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并购过程中的经验量在不断增长,国家针对境外投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2014/2015年度境外并购发展的五大趋势和预测:

1. 中国投资者在欧洲越来越受欢迎

2. 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投资者不久后也将中标用竞标方式来决定的大宗交易。

3. 投资对象范围将拓宽;新行业也将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 尤其私有企业将从简化的收购规则中获益。

5. 并购交易与随后的股票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将越来越受欢迎。

rieger@goingpublic.de

人物介绍

riegerMarkus Rieger(马库斯·里格尔)是传媒公司GoingPublic Media AG创始人兼董事长。公司拥有32名员工,年销售额为约4百万欧元。旗下产品包括行业刊物、门户网站以及活动平台。“中德并购交易”平台则是该公司最近推出的项目。

“欧洲的管理文化与中国存在着极其鲜明的反差”

Noch wichtiger als die sprachliche Fähigkeit ist die Art der Kommunikation. / 与语言能力相比,沟通的方式更为重要。

人物专访:德国 Mercuri Urval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 Michael Schäfer(施明贤)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Schäfer(施明贤)先生,许多收购案在事后的整合过程中宣告失败。关键原因是什么呢?

Schäfer(施明贤):我们与圣加伦州立大学共同完成了一项研究,我们通过该研究探索一般收购过程中的关键点所在:80% 的并购案在合并或整合开始的十二个月内会在最高层和高层管理人员范围内出现问题。在德中并购交易中,这样的问题更加严重。根据我们的经验,德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之间六分之一的并购案均以失败告终。三分之一的合并案在整合开始的十二个月内很难彰显成效。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这些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反应是否超过了期望通过合并所产生的获益?

Schäfer(施明贤):收购方所接收的不仅是技术。收购方至少在开始和过渡阶段也希望从德国或欧洲的专业技术知识中获益。人们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中国投资方,他们非常关注于掌握技术。与此同时,他们也尝试通过一些非常新颖的薪资模式留住最重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然而这种方式往往并不能持续很久,因为沟通才是最重要的核心问题。这一点首先体现在语言方面。虽然欧洲人大多都熟练掌握英语,但中国管理人员往往不具备英语能力。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关键在于沟通……

Schäfer(施明贤):与语言能力相比,沟通的方式更为重要。欧洲的管理文化与中国存在着极其鲜明的反差。例如,中国技术工人每天早上都会等待明确的工作安排通知。中国企业家将这个习惯带到德国企业的管理层。他们按照非常明确的等级制度进行管理,这让本已算是比较守旧的德国公司非常不能理解。例如,他们约请德国企业管理层到中国总部,并告诉德方需要做什么。还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国管理层不将自己的决策告知德方,或者是因为缺乏信任,或者是简单地因为忘记。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 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些沟通问题呢?

Schäfer(施明贤):在尽职调查阶段就应仔细审视双方最重要的特质。将对财务状况、赋税,往往还包括技术条件,进行非常细致地检查。收购方和出售方管理层的个人特质并不总是可以达到相互协调,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将极有可能导致收购失败。相反,如果人力资源部对个人特质进行非常审慎的尽职调查,则可以及早发现、分析和避免出现争端。由此可以使并购彰显成效的阶段明显提前。这一点已经得到充分的证­实。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如果个人特质达不到相互协调,会出现什么情况?

Schäfer(施明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人员调动。如果德方企业负责人非常重要的话,则应在中方更换联系人,否则会发生争执。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在许多已被中国投资方收购的德国企业中,管理方式几乎保持不变。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策略,对吗?

Schäfer(施明贤):绝对是。在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中,中方采用了自己在文化上很难适应的德国管理方式。通常情况,中方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建立信任。根据实践经验,只有在德国管理方式基本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才能使收购获得最大的成功。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高层管理人员如何应对中国投资方的收购行为?

Schäfer(施明贤):在有些情况下,这是一个考验才智的问题:对于未介入谈判的专业人员来说,宣布收购可能会在他们中间引发恐慌。他们担心自己的权力会有所削弱,因此很多人会考虑离开公司。这种情况非常不利。尤其随着机械制造专业工程师的离开,会导致专业知识方面的大量流失。根据我们的经验,仅凭本地管理很难让这些专业人员消除恐慌。因此作为一个比较合理的作法,应在专业人员中任命一位并购代表,最好是从企业工会中选出。该并购代表应深受其它专业人员的信任,并应尽早参与到并购谈判中来。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在与中国投资方谈判时,德国企业工会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Schäfer(施明贤):在中方看来,德国企业工会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机构。中方曾通过一些不够专业的方式尝试规避企业工会的介入。而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在该阶段,可以通过双方正确的人和正确的沟通来避免冲突的发生,尽早使双方见到明显的成效。

Unternehmeredition(《企业家》杂志)­:Schäfer(施明贤)先生,感谢您为我们带来富有启发性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