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国外盲目投资是中国企业家的一大弱点”
在进入国外市场时,中国投资者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郭育芳先生在欧洲有着近30年从事海外并购的经验,因此,他了解到了许多进展不顺的并购案例及其原因。作为一名律师,他清楚地知道企业家和顾问们的缺点在哪里。不过,他也看到了中德合作非常吸引人的一面。
中国强制设立分支机构?
几乎所有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都雇佣了外勤人员。对于需要大量实地工作人员的经营模式,正式注册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的投资及维护成本也随之增加。企业需要通过这些分支机构才能在外省雇佣当地的工作人员。因此企业一般都会尽量降低这笔费用,或者让员工在家办公。然而,2021年8月24日出台的一项新法规要求企业原则上都要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原则上,所有在中国的企业都需要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在中国各地从事其注册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然而,企业只被允许在其正式注册的企业地址开展业务。
如果企业在中国只有一个注册地址,那么无论经营活动是否应该或必须在外地进行,包括外勤员工在内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在该注册地工作。员工禁止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从事永久性或长期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以租用办公室或在其它地区、城市或省份部署销售人员为形式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无论员工在自己的办公室、租用的商业场所还是在家办公。
原则上在中国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自2020年年底以来,中国当局一直在对那些长期在外省未注册分支机构却雇用员工的企业加强管理。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强制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明确统一的准则。因此,目前仍不清楚当局如何评判哪些属于正式注册地以外被禁止的永久性经营活动。这因省而异,且在很大程度上视个别情况而定。
例如,一家企业的服务人员在外省客户处安装一条生产线——即使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还是可能得到允许。而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另一个城市或省份经营的服务型工作室可能从第一天起就是“非法”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供的服务明显是无限期的。
地方当局之前往往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就形成了这种习俗:企业让员工在家办公或租用办公室,从而让员工在当地工作。然而,这些公司并没有为这些员工在当地设立自己的销售或服务办事处。
收紧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24日公布。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它规范了市场主体注册分支机构的义务。
注册分支机构的义务取决于该分支机构是否进行“经营行为”。然而,生效的法律法规并不包含这一术语的法律定义。若参照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对“经营者”的定义,则“经营活动”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此外,当局在实际中还考虑到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副业”。这包括广告、促销活动、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存储或展示,或为签署合同而向分支机构提供场所等。如果既借助“经营者”这一概念来理解“经营行为”这一概念,又参考当局对“副业”一词的解释,那么涉及到的范围将十分宽泛,从而登记分支机构的义务也十分普遍。尽管在本文发表时,法规尚未在国家层面生效,但一些省份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实施该法规。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了立法和政府做法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当局要求登记其经营活动。
由于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期限往往太短,当局的要求往往导致企业不得不暂时停止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务活动。今后可以预见,政府将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更严厉的立场,如发现未登记的“销售或服务分支机构",也将作出处罚。
当局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处以最高50万元人民币(约67,000欧元)的罚款。此外,当局可以责令关闭未注册的销售和服务办事处,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利润——如办事处的销售收入。为此,当局可以不经通知就进入办公室,复制文件并带走。而同时需要考虑到的是:违规行为也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替代方案?
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决定在中国投资,它应该从一开始就在其(财务)规划中考虑到设立分支机构是在全国进行经营行为的前提。虽然这不像成立一个独立公司那样昂贵,但确实会造成额外的费用。企业尤其该仔细考量,如何能通过最少的分支机构覆盖到中国最多的地方,或者与企业相关的部分。此时还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省份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
企业还应确认是否可以将业务直接分包给当地的服务商,或者服务和销售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个体户,从而避免设立分支机构的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商或“伙伴”公司往往会因此提出为企业雇用员工。
但要注意的是:这不仅会在公司法上产生问题,而且会在税法和社会保险法上带来麻烦。
总结
对于投资者来说,文中所述的局势进展意味着,如果企业业务有大量外勤经营行为的需求,公司未来应该考虑到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并在财务规划中考虑进建设和组织成本。但与此同时,也应研究委托当地服务供应商或雇用服务和销售人员作为个体户的可能性。
中国继续放宽入境政策
在Covid-19爆发之后,入境中国变得很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从3月28日起,中国将所有居留证均设为“休眠”状态。当时在中国境外的任何人都无法再进入中国,即使从技术上来说,他们仍然拥有有效的签证。
从那时起任何想进入中国的人都需要新的签证。而只有在被归类为急需的专家或出于特殊的人道主义原因时,才有可能得到这样的新签证。对于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官方正式的邀请(“ PU邀请”)。即使这样,入境中国几乎还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时的空中交通几乎完全停滞。因此,AHK大中华区从5月开始组织包机飞行。首先到上海,然后到青岛,其目的是让急需的专家能够入境中国。如果没有他们,一些公司是不可能在封锁之后重启生产的。后来的航班也让家庭成员有机会重新入境。
在不断对之前的安全利益进行考虑之后逐渐出现了适当的放松政策。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针对某些欧洲公民执行了“快速通道”程序。
直到8月才首次对入境法规进行了简化:从那时起,一些欧洲公司的员工不再需要PU邀请就能入境中国。
入境中国不再需要额外签证
现在,中国再次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拥有有效居留许可(基于工作,个人事务或家庭团聚)的任何人都可以再次入境而无需进一步签证。3月28日之后基于以上理由的居留许可已到期的任何人,只要相关理由继续适用,要申请新的居留证都没有任何问题。鉴于健康保护可能出现的义务,例如安装跟踪应用程序,Covid-19阴性测试结果或者14天的隔离,这些都不受新法规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MFA)关于入境中国新规定的原始信息可以在此处找到英文版和中文版。
在中国合资企业的回潮
从最近的实际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中欧合作之间存在的新趋势。一方面,近些年由欧洲企业 100% 控股的子公司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最近对建立中欧合伙企业的需求也重新浮上台面,这里尤其牵涉到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直接参股权。
确保您的投资–并购时优先考虑员工
随着国内市场趋于饱和并且公司寻求立足海外,越来越多的跨国投资正在发生而这并非秘密。历史上,投资主要从西方或发达国家流向新兴市场。因此,欧洲、美国等地的高科技或知识公司进入中国和巴西这样的国家是尝试在一个小环境中成为全球市场领导者。
但最近投资也开始反向流动,因为快速发展的国家渴望在西方投资。中国对欧洲的直接投资从2004到2008年的仅10亿美元激增到2011年的100亿美元。此活动的证据包括中国建筑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吞并了德国南部的混凝土泵制造商Putzmeister,以及多品牌企业潍柴动力收购德国叉车制造商Kion的多数股份。中国政府已宣布,计划到2020年向欧洲投资约5千亿美元。巴西、土耳其和它们的同类企业必定追随类似的采购狂欢。
剑拔弩张
在美国总统选举前几周,我与汉斯-彼得·弗里德里希(Hans-Peter Friedrich)进行了一次相当长的通话。这位联邦议院副议长是“中国之桥”协会的发起人。该协会成立于2019年,旨在通过中德对话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为共同面临的挑战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汉斯-彼得·弗里德里希大意说道,尽管德国和欧洲各党派都满怀希望,但新总统仍将坚持“美国优先”的原则。他说得多么在理。拜登正继续贯彻其前任的政策,但自然使用了更老套的话语进行了包装。没有了特朗普式的聒噪,取而代之的是拜登式的笼络。但发条仍越上越紧,局势剑拔弩张。
拜登让其政府批准了一个两千多亿美元的一揽子计划,以整顿美国国内高科技水平,从而更配得上“高科技”的头衔。数月前还讨论过用几十亿美元支持企业将生产从中国迁回美国。这笔福利金当然可以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但这些项目让那些声称“按国际经济规则”行事的国家被自己打脸。中国企业不是一再因为得到了国家补贴且国外业务得到了政府贷款的支持而被指责不公平竞争吗?我们不谈究竟是谁来定义“公平”——拿扭曲的竞争当论点更成问题。
这套计划一出台,美国总统就启程前往欧洲,旨在结成联盟对抗亚洲这位强大的竞争者。啊哈,难道拜登在意的不也只是美国人那被当成是上帝赋予的领导角色吗?非也。因为他传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美国决不能容忍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平等的高度上和他们“斗”,甚至在技术竞争中超越他们。为此,他现在想让欧洲人共同为其效力,不论这是否也有利于欧洲人。不同于前任的是,拜登吸取了教训:我们团结起来才能更强大。应该补充一点:为了唯一一个超级大国的利益。他看起来几乎毫不在乎欧洲的利益。
原则上,一个国家奉行帮扶企业、促进科技进步的技术政策和工业政策无可厚非。但分外显眼的是这一理念:我们必须劝中国人收敛。相似的还有德国经济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三年前提出的工业政策倡议——这在很大程度上让人想起备受西方国家批评的“中国制造2025”项目。(阿尔特迈尔的倡议发展究竟如何?)
中国人不应在“中国制造2025”中表明要成为重要技术领域的“全球先锋”,这是一个经常被指责的问题。为什么争取名列前茅就应该受到谴责,对此我需要一个解释。每个运动员训练和参加比赛都是为了最终站能站上奖台高处。没有人争当第二、第三或第四。但是,一个在四十年中实现了数次科技飞跃,不甘继续只给发达国家当廉价工厂的国家,显然没有资格处处获取顶级成就。中国制造2025与拜登的投资倡议和阿尔特迈尔的工业政策之间的区别,即便对盲人来说也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想摘星揽月,而拜登、阿尔特迈尔等人想阻止中国摘星揽月,并且他们也这么表达出来了——直接、公开,且没有任何能稍稍掩饰意图的礼貌。
恐怕欧洲人为了让跨大西洋的天空重放光芒,真的会愿意为美国人效劳。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APA)五月份提交的立场文件读起来像一本给德国经济政治家——他们可能在联邦议院选举后掌管德国命运,并计划尽早劝中国收敛——的指导手册。德国经济亚太委员会的要求自然并不新鲜:不要忽视亚太地区除中国以外的其它增长市场,要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加强德国创新能力等要求本就无可反驳。然而仔细琢磨,这些要求还是泛出一股陈腐枯燥的味道。毕竟,如果框架条件并非如中国承诺和欧洲要求的那样改变,这基本上是一个反对扩展中国业务的呼吁。而单凭在国内市场的潜力而言,中国对德国企业来说仍是一个重要的商业基地和营业基地,这也是不变的事实。
我们不要让自己被骗了:无论是拜登还是欧洲的议员和政客都无法成功阻止中国驶向未来的科技道路——列车早已离站,这还是一辆高速列车。外界的压力越大,中国追求的目标就越发雄心勃勃。互相鞭策、共同奋斗在这种情况下将是更明智的做法。而无动于衷的论点将如同上文阐述的那样越来越单薄。
中国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健全、法制系统不够透明一直是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一大担忧。但近几年来,中国正加紧立法改革,向一个法制强国大步迈进。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中国法律制度的改进,这些改进会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
中国成为欧盟最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欧盟的贸易额在2020年增至5850亿欧元。从而,中国取代了美国成为欧盟更重要的贸易伙伴。
这些最新数据来源于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新闻报道。贸易额的增长分为两部分:欧盟出口增长2.2%达到2025亿欧元,欧盟进口增长5.6%达到3855亿欧元。累计5860亿欧元的贸易额意味着中国在2020年首次超过贸易额为5550亿欧元的美国。
但中国取代美国成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的原因十分复杂。因此,美国再次迅速赶超中国并非不可能。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是至今仍未克服的新冠疫情。中国经济自2020年夏季开始便再次复苏。而美国和欧盟的国民经济却持续遭受重创。由于大西洋两岸的封锁,欧美贸易量相比2019年的6160亿欧元大幅下降。中国凭借着同一影响因素成为2020年全球最大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全球几乎所有其他国家的落后促使了稳定的中国经济遥遥领先。
中国与欧盟越来越紧密相连
当欧美之间的国际关系也由于特朗普总统在贸易关税方面的经济政策而变得紧张时,欧盟从中国的进口却在大幅增长。尤其是为抗击疫情而大规模进口防疫所需的口罩和装备。
这两个影响因素最早都将在2021年失效。新研发的疫苗开始遏制疫情。同时,美国在新总统拜登的领导下开始取消关税壁垒的希望也十分合理。世界经济整体恢复常态以及美国外交政策回归正常可能将很快使得美国再次成为欧盟最强大的贸易伙伴。
但即便如此,人们在2020年也清楚地意识到了中国作为欧盟经济的稳定锚的重要性,而这一重要性在未来几年还将继续增长。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对供应链的重新评估
从1月底到3月初,中国工厂相继关闭,3月底开始,欧洲工厂相继关闭,这导致了部分存在了多年的供应链突然中断。很多必要的零件不能再生产。这种生产中断主要出现在密切沟通协作或伙伴关系没能得到很好维护的地方。而彼此之间沟通密切的地方,通过购买已生产的零件及其付款使得供应链之间能够保持协调一致。毕竟,过去几个月的经历是乐观的,伙伴关系重新恢复了增长。供应商应当主动要求代工工厂做出一些让步,例如将付款期限从60天减少到30天,以便增强自己的资金流动性。
德国和中国工厂的双重许可
作为大流行带来的后果,现在必须对已有的供应链,尤其是欧洲和中国之间的供应链进行重新审视,因为就算是新冠也不能遏制或逆转全球化进程。仅仅是在“新丝绸之路”项目上就将进一步缩短交货时间和运输路线。同时将会再次加强单个产品和组件在欧洲的采购。在经济生产委员会对250名德国企业领导人和供应链专家进行的调查中,甚至有三分之二的受访者都认为欧洲以及德国国内的采购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许多中型汽车供应商已经在亚洲开办了工厂,那么,对德国和中国工厂的双重许可则可以明显提高供应链的安全性。这样,如果金属部件或生产图纸中出现的材料变化只存在可忽略的微小差别时,便可以将它们统一标准化。这些中国工厂的产品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运到欧洲,反之亦然。但是,汽车制造商为此必须接受他们要“自由操控”两个工厂,并且每个生产这些零件的地点都经过了认证和批准,以便能够为每个OEM工厂提供产品。根据这次大流行的经验,这种额外的灵活性能够在将来得到比过去更多的重视。由于汽车供应商基本上是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因此还得考虑与预防新冠相关的问题,例如“安全库存”以及紧密的沟通,或者像例如博世与宁德时代(CATL)之间基于伙伴关系的合作,乃至合并。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为欧洲、德国和中国之间供应关系提供的法律框架是绝对足够的。目前在美国以及中国部分地区所能看到的封闭,长远看来是供应链和经济的死亡。
经济稳定基金可以增强自有资本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那里大多数工厂又恢复到了危机之前的产量,并且也重新开始盈利。相反,在欧洲供应商方面,新冠疫情可能会导致损失以及因此而出现的开销有所增加。出于必要并且为了获取现金,有些公司会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出售中国子公司。大流行造成的损失会让自有资本问题得到更多的重视。许多中型公司的自有资本已经缩水到了很严峻的程度。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贷款和国家担保可以对此提供急救。类似自有资本的资金,例如经济稳定基金(WSF)提供的资金也同样非常适合相关的公司。汉莎航空公司也是这样被稳定下来的。相反,在建立新的供应链时,经典银行融资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因为银行法规使融资决策变得极为繁琐。通过像公司债券这样不涉及银行的融资也将继续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汽车供应商施洛特集团(Schlote)或者Neue Zahnradwerke Leipzig公司几年前所成功发行的公司债券。这使得他们能够使用公司债券筹集的部分资金来将其作为供应商的业务扩大到未来的领域,比如电动汽车领域。
将交付安全性作为评级的一部分
目前,交付安全性对公司的评级会有更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将来会进一步增加。交货量下降对公司的价值和信誉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已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不断更新其供应链当前的情况,从而稳定投资者的信心。
总结
目前能感觉到在中国开设新工厂的意愿在大幅下降。由于在中国建立工厂的主要动机仍然是整个亚洲市场,因此我们认为,汽车市场和相关的供应链最迟将在来年得到复苏。为此,必须对供应链进行重新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零部件的认证和许可进行统一标准化,例如 通过中国和德国工厂的双重许可,可以获得必要的灵活性,而这不仅仅是在新冠时期才需要。
中欧班列创纪录
正如《中国日报》英文版本报道的那样,中欧之间的货运量不仅明显恢复增长,而且在7月创下了新纪录。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统计,中欧之间共有1247列货运列车运行。这比该路段一年前的列车数量多了62%。这些列车在七月份共向整个欧洲和中国运送了11.3万个标准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的运输量与上个月相比增加了近三分之二。
这几乎相当于目前世界上最大集装箱船“HMM阿尔赫西拉斯”(HMM Algeciras)五倍的装载量。同时,这些列车的货运时间比轮船至少减少了一半。
这些列车中一共有多少辆从中国开往新丝绸之路的德国终点站(如杜伊斯堡)并不是这篇报道的内容。尽管德国的出口量有所上升,但鉴于火车的运输量之高,既不能推断出列车已行驶过整段路程,也不意味着列车已抵达过东欧的目的地。
中欧班列意义重大
中欧班列的吸引力持续飞快增长。中国八月份的出口量较上月增长了11.6%,且开往欧洲的货运列车现已成为中国贸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新冠疫情仍在持续,运输过程总存在延迟。
不仅是寄件人和收件人有所担忧,中欧沿路上转运点的顾虑也同样是延迟的原因。他们担心货运列车除了运输迫切需要的货物,还会运输新的新冠疫病例。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称,他们为此与有关各方密切合作采取了严密的预防措施。为了最小化各方之间的来往和接触,表决会议通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