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国新兴生产基地
中国中山市以国家的著名革命和政治领导人物孙中山先生的名字命名,位于广东省南部,毗邻澳门和香港。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作为国际贸易中心的中山是中国最大的生产基地之一。除此之外,中山的经济在广省排名第五,且连续三年是珠三角区域内生产增长幅度最大的城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山的整体经济形势、优势产业以及投资机会进行更详细的介绍。阅读全文请点击这里。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毕马威中国资讯- 中国“新形态”
以下内容您可以阅读毕马威2015年第一期杂志:Schenck中国方面专家Moritz Freiherr先生就他在与中国进行并购交易的经验,毕马威王炜先生就中国目前的经济数据,并购活动回顾,当前行业新闻等内容接受采访。
Die fünf wichtigsten Herausforderungen, die es bei einer geschäftlichen Expansion in das Ausland zu...
Die internationale Geschäftsexpansion kann für viele Unternehmen eine sehr spannende Perspektive für weiteres Wachstum darstellen. Dennoch garantiert sie dieses nicht automatisch, da es zunächst...
德国公司寄希望于“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
中国德国商会(AHK China)与毕马威(KPMG AG) 共同在位于中国的德国企业中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企业间的情绪以及他们对商业环境的评估。调查结果表明,很多德国企业对欧盟与中国投资协议“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寄予厚望。
调查结果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有96%活跃在中国的德国公司无意退出中国市场。他们对中国市场在2021年的持续复苏持乐观的态度,并认为在这里的发展将比其他国家都会更好。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公司中有72%计划继续在中国进行投资。
承载着希望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
不久前签署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对此也做出了贡献。该协定将使德国企业更容易进入中国市场并结束欧盟企业在中国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接受调查的公司都将这两方面视为该协定最重要的点。其中40%的选票支持市场准入,39%支持协定承诺的平等待遇。
这一项调查是于2020年秋在中国德国商会的535个成员企业中进行的,大约占到了所有2300个成员企业的四分之一。该调查得到了毕马威提供的支持。很多接受调查的企业得以通过中国经济从2020年第三季度以来的迅速复苏来实现部分抵消在其他市场上大幅下跌的销售额。像奥迪(Audi)这样的德国汽车品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在中国的销售创下了历史新高。
“双循环”的挑战
随着对功能性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关注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外国商品依赖的解除,中国给德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双循环市场战略意味着中国市场上的供应商必须适应附加的标准和要求。其结果就是,如果必须引入其他的生产线,那开发和生产的成本就会增加。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37%认为这种发展对其在中国的业务构成威胁。因此,约有一半的企业计划将部分业务流程迁移到中国。这包括例如研究和开发等领域。大众汽车(VW)已经通过他们在安徽省新建的中心完成了这一步。其他的德国企业可能也将在不久的将来跟上。
中国德国商会已将完整的调查报告以 德语, 英语 和 中文 发布在他们的 网页 上。
人民币赢得德国中小型企业认可
对于开展中国业务的德国中小型企业来说,现在人民币已经成为通用的货币。31%的德国中小型企业已经在使用人民币来结算其中国业务的费用。两年前,德国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比例只有17%,仅为现在的一半左右。另外还有5%的德国中小型企业计划今年改用人民币结算其中国业务。这些数据源自德国商业银行最近对2400家经营亚洲业务的企业客户进行的调查。然而,中国的资本管制仍是德企转向人民币支付的一个障碍。
财新PMI指数继续下降
中国财新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连续三次小幅下跌,现在处于自2020年6月以来的最低值。
中国的经济复苏在过去几个月里有所放缓。由财新编制并在中国备受关注的PMI指数从51.5降到了二月的50.9。PMI指数的定义是,大于50的值表示增长,小于50的值表示收缩。这表示,中国经济进一步增长,但幅度轻微。
财新PMI指数的走势和国家统计局(NBS)的最新数据保持一致,他们最近公布了自己的PMI指数。国家统计局二月录得的指数为50.6,比一月的51.3有所下降。
二月份经济活动减少的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中国春节虽然会导致旅游活动或者购物行为增加,但与此同时,大多的企业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暂停业务。今年,新冠大流行期间的旅行限制可能也加强了这一指数的下降。
中国经济仍处于压力之下
正如财新PMI指数所表明的那样,中国经济由于受到新冠大流行的影响,各行各业都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对于中国产品的需求持续减少,出口也在萎缩。同时,物价指数在上升,随之而来的是通胀压力。相应的,劳动力市场也还没有真正恢复活力,因此,对劳动力的需求最近也一样有所下降。
官方机构强调了春节对中国PMI指数的影响,并期待三月起能有所恢复。而中国企业则认为,只有成功战胜大流行,情况才会有所好转。不过,他们还是认为机率是很大的。每个月录入的财新PMI指数也记录了对中国企业未来发展的期望。这个指数和德国的ifo商业景气指数一样,在二月升至2014年9月以来的最高值。
中国计划占领机器人市场
中国计划在未来五年内成为世界领先的机器人供应商。中国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一项规划提出,2020年中国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年产量将达10万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还明确了销售目标,即用于医疗和养老的服务机器人年销售收入将超300亿元人民币(合40亿欧元)。
这项最新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国企业将覆盖整个机器人行业的产业链。达成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核心技术,包括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控制器在内的关键零部件取得突破。中国此举剑指国际市场。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解释说:“我们不仅要把机器人水平提高上去,而且要尽可能多地占领市场,抢抓先机。”该规划将机器人视为衡量国家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中国现在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其机器人市场的发展蕴藏无限可能。因此,提早布局未来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组建机器人创新中心是实现该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外,中国政府在规划中还明确了三个自动化产业未来需要强化的重点领域,即实现机器人质量可靠性、市场占有率和龙头企业竞争力的大幅提升。
中国中车(CRRC)对福斯罗(Vossloh)的收购为什么获得了批准?
历经漫长的审查程序,德国反垄断机构联邦卡特尔局于2020年4月27日批准了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对欧洲调车机车市场领导者德国福斯罗集团机车业务部门(Vossloh Locomotives)的收购案,该交易于2020年5月31日完成了交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首次对中国国有企业收购行业竞争对手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中资企业可以通过该决定了解到未来在对并购项目在德国以及欧盟进行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反垄断部门在审查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决定令人欣慰的是,该局在对此次交易进行审查时顶住了外部政治环境的影响,将审查焦点集中在了竞争法层面的问题上。
近年来德国福斯罗集团一直在为其机车业务目标物色合适买家。该公司机车业务部门是欧洲市场上调车机车行业的领导者,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然而,近年来福斯罗机车部门在创新推进技术方面缺乏投资。收购方中车株洲机车是上市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家持有其51%的股份。中车是全球最大的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商,迄今为止,其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市场。在欧洲市场,中车也只是刚刚要进军调车机车领域。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被视为同一家集团公司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认为,鉴于中国政府可以施加间接性控制影响,中车与其他中国国有企业被视为德国《反垄断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同一家企业集团。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多家关联公司被视为反垄断意义上的单一实体。在中国国家间接持有中车公司的多数股权的背景下,德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控制权的假设推定要件构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调查中发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国有企业重要经济行为可以施加影响。此外,内部文件还显示,中车严格执行国家五年计划设定的目标。
德国法律规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需要对集团公司的信息进行完整申报,德国联邦卡特局进行审查的法定期限只有在企业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才被启动。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经营者需要提交完整的参股企业名,特别是对案件评估重要领域的参股企业,尤其是相关行业和上下游市场的对其他企业的参股情况。在对中车的审查程序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多次要求经营者补交参股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已于2019年9月13日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此外,在进行实体法审查时,基于集团公司产生的关联优势效应时反垄断部门考虑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实施低价策略的可能性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明确表示,虽然中国企业收购德国企业的问题在德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这种争论的许多方面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无关。但是,来自中国中央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的参与,使得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呈现出特殊性。
该特殊性的一个表现之一是关联集团公司的规模。首先,国有关联企业集团的大幅垂直整合可以引起规模经济效应。另外。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集团中的纵向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因为许多初期产品,甚至供应链的上游产品,可以在集团内部生产。
此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分析了实施低价和倾销策略的危险性,以及由于国家支持中车在许多其他市场扩张而带来的成本优势。低价策略是竞争性的矛盾,通过低价进入市场或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是竞争理念的内在要求。但是,没有比较成本优势支撑的低价策略会在中期内破坏市场结构。这方面的决定性因素是实施适当的低价战略的可能性和激励措施。
在这方面,获得融资和补贴以及中车的初期行为是考察的重点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作为中国两大重要产业战略—“中国制造2025”和“新丝绸之路”支持下的国有企业,中车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共和隐蔽的国家补贴,这些补贴将会对市场竞争条件造成严重扭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考虑了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国有银行以非市场利率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看来,中车在实施低价策略方面具有充分的可能性。从中车以往在国外市场的行为以及内部文件来看,该公司也会有针对性地利用低价策略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的市场地位。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也有更强的动力去推行低价策略,因为这些策略不仅着眼于创造利润,也着眼于产业政策目标。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综合各方因素基础上对未来市场的预测
然而,即使考虑到上述提及的这些特殊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没有得出应禁止该交易的结论。决定性因素是,福斯罗的市场地位不可能足够强大到让中车足以扩大其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对市场的预测评估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调车机车行业是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场,国家铁路的大订单数量多少会对市场容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市场份额有时会有强烈的波动。此外,由于车队车龄较高,以及技术向更经济的驱动技术转变,市场容量有望增加。市场的动态发展导致预测的不确定性提高,尤其是对各方的历史市场地位不能简单推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考虑到了新的竞争者以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以及福斯罗多年来没有在新技术上进行投资。未来两到四年是福斯罗未来的疲软阶段,竞争对手有可能会在市场上强势确立自己的地位,以至于事后无法改变该市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中车可实施低价战略的可能性也无法再导致市场状况的实质性改变,因为新的竞争者对客户来说已经变得过于重要。
结论
在国有企业参与收购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多个方面的特殊因素。从营业额分配的角度看,经营者与其他国有企业组成的集团,对是否达到营业额门槛、是否有申报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申报中提供国家参股企业的完整信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审查期限有重要影响,至少是这些参股在反垄断评估的相关行业范围内。
在实体法层面上,德国联邦联邦卡特尔局并没有忽视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在德国收购的公开讨论,而是专门关注反垄断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具有扩大市场竞争范围的可能性。例如,市场准入缺乏对等性,就不是反垄断法层面的问题。在欧盟委员会对西门子/阿尔斯通案作出禁止决定后,政客们要求“虚构实际上不存在的世界市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拒绝了这一要求。
特别具有启发性的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关于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扩大竞争范围的分析,特别是现有(和中央控制的)资源和补贴的范围,以及成本优势和由此产生的实施低价战略的潜力。但是,行政法上的证明标准也同样适用于对这种策略的效果预判。
本文首次发表于M&A REVIEW, 2020年第10期,第3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