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博格纳感受到了中国的魅力?

家族企业Willy Bogner(威利·博格纳)不久就将出售公司。中国的私募基金公司复星国际(Fosun)对此表现出最大兴趣。商业新闻报道称,投资者Bernd Beetz也可能是一位潜在的买家。这两个投资者都会和为博格纳提供出售咨询的投资银行Goldman Sachs (高盛)进行最后的谈判。

在中国合资企业的回潮

从最近的实际咨询工作中,我们发现中欧合作之间存在的新趋势。一方面,近些年由欧洲企业 100% 控股的子公司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最近对建立中欧合伙企业的需求也重新浮上台面,这里尤其牵涉到中国企业对欧洲企业的直接参股权。

中国:新的创新型大国?

2014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预测,中国将在未来五年成为最高研发支出国。然而,增加的支出并不能保证中国成功转变为创新大国。针对此主题,GIGA(德国全球以及区域研究所,亚洲研究学会)展开了一项新的研究。
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政策支持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中国首先在政策法规方面推行了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包括对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公司(部分)减免作为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这种减免优惠政策可以持续到2020年底。对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公司来说,该政策的意义比那些没有完整缴纳或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雇主部分)的公司要明显得多 – 后两者在中国的本土企业中更为普遍。同时,中国政府还允许利润率低的公司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调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它对于存在亏损情况的公司而言没有帮助。而其他政策法规对很多德国公司而言并不适用 – 例如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或者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短时工作? 财务规划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是短时工作。尽管中国劳动法不承认这种就业形式,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的方法。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有固定期限的。到截止日期之后,协议双方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 但是需要支付赔偿金。对此需要了解的是:在中国,劳动合同只能以有固定期限的方式延期一次。第一次延期期满后,再次续签的合同可被视为无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员工的频繁流动以及由此导致的较短工作年限,只要您对员工的就业时间有大概的了解,肯定还可以找到相应的调整方案。其实,中国员工也经常会对兼职工作感兴趣。不过这种就业方式在中国仍然比较少见。因此,许多中国的企业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可能性,甚至出于约定俗成的全职工作传统,拒绝这些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应对目前业务逐渐下滑的情况:坚持通过执行工作时间表和周计划进行工作量评估,并通过母公司的友好提示,督促中国的企业负责人认识到兼职这一就业方式的潜力。 改进控制体系 财务控制和财务报告体系也使得母公司有机会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每月报告的制度 – 其中不仅包括资产损益表的德语或英语翻译,还包括关于业务进展、员工发展以及应收款项管理的全面信息;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和中国当地的管理层定期进行详细的讨论,从中发现经营潜力,查找节约成本的机会。而根据我们的经验,特别是在中型企业中,中国当地的管理层经常会抵抗这种透明度,因为这种透明度在中国的企业文化中甚为少见。 但是,如果想优化本地业务,就必须着重要求这种透明度。 结论 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投资失败并不是由于中国市场的机遇问题或者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而是由于企业结构不完善、公司运作不透明,当地管理层的能力欠缺或者缺乏管理概念所致(大部分则是二者皆具)。通过推行一系列应对措施,很多在华子公司都可以被引导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对在新冠疫情之前或者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仅略有亏损的企业而言

“重要的是正确归类中国伙伴的行为”

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有多诚恳?不管是正在计划销售合作还是要建立合资企业,抑或是正在计划将自己的企业卖给中国投资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一次彻底的背景调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不愉快的意外事件。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Patrick Heid向我们解释应该注意的要点。 《企业家杂志》:在中国,一家德国企业能够信赖哪些资料并对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进行第一步的背景调查? Patrick Heid:一般来讲,第一步就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德国一样,通过电子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获得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或者买家的重要信息。想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就要复印工商登记档案并且查询最高法院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当中记录了所有被执行过法院判决的企业。 到底应该了解哪些要点呢? 首先肯定要确认这家中国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下一步,我们通常会检视企业的成立日期、股东身份、注册资本及其缴纳情况。特别是后者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资本实力的线索。此外还要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确认谁是法人代表?与德国不同的是,这一角色一般不是由总经理来担任,而是通常对外都比较低调的董事会主席,作为国企的法人代表,他甚至根本不会露面。最后还要了解中国合作企业的经营许可是否涵盖计划中的合作范围,例如销售、合约制造商或者(共同)投资等。否则经常会导致无法开展预期的业务。 对您来说什么是警告的信号或者剔除的准测? 剔除标准一般是:如果我们在背景调查中确认,合作伙伴所列举的核心数据例如股东集团、资本配置或者员工人数不属实。如果我们证实,中方遵循特定的战略思想,但却未告知德国合作方,这也经常意味着对话的终止。例如最近有一个案例:其中中方合作企业已经全面完成了上市的准备,他们所计划的合资企业只是为了加快自己的上市进程。当德国合作方通过我们的背景调查得知这一点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于中方的信任。 什么时候德国企业能够独立进行这样的调查或者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寻找专业的咨询公司才算是有意义的? 电子工商登记信息是每个人都能查阅的,就算在德国也可以进行查阅。由于只有中文的名称才能作为正式的公司名称并且工商登记信息只有中文版,所以只有拥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才能实现目的。如果某些迹象导致企业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那么通常只有寻找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咨询公司才能成功,该公司不仅要了解中国法律,而且还要熟悉中国商务交际的文化特色。也包括如果想要在当地和通过中国互联网获得工商登记数据以外的背景调查信息,如所谓的项目、客户、生产能力等等。那么,中国当地的专业协助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中国企业发现了机会,那么他们就会冒险进入他们并没有什么经验的业务领域。对于德国合作伙伴来说,这可能意味着风险。德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对于德国方面来说,首要要正确归类中方的行为:因为在传统上,中国企业的增长是依靠机遇来实现的,所以在中国普遍的做法是:如果一个业务领域有利可图,那么即使该企业对于计划中进行的合作或者成功交易后该如何执行只是有很多的想法,却并没有把握,但企业仍然会在短期内进入该领域。在合同签署之后,这些想法经常被证明是无法实现或者只是能够部分实现。这样的行事方式一般也不是恶意的欺诈行为,而更多的是中国企业敢于冒险的表现。即使收购中国企业或与中国企业合作乍听起来很有说服力,但建议德国企业还是要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其中国伙伴的计划书进行可信度审查,必要时也审查计划书的可执行程度。 德国企业还应该注意哪些由于文化而造成的商业行为差异? 这种差异确实不少。我一再留意到的是,德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来获取对方的信任:一家德国企业一般对业绩保证、销售预期以及时间跨度保持低调,并且还会坦诚地向对方指出自己的产品以及组织的能力界限。中国企业的做法正好相反,为了表达对完成交易的诚意和强大意志,他们会承诺在极短的时间内清除所有的绊脚石,而且还会再次提高已经非常野心勃勃的销售预期,并且还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提供所需的产品。与此相对应的是让双方都失望:中方会抱怨德方没有完全投入,而德方经常会对最终没有被实现的承诺感到失望。所以双方在谈判阶段就要约定符合现实的期望值。   Heid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人物简介 Patrick Heid (海德)是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合伙人,他自2010年起是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他的专业领域是为在中国运营的中型企业以及集团提供企业建立、并购交易、法律以及战略主题方面的咨询。除此之外,他还向在德国收购企业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咨询。Patrick Heid拥有15年的中国经验,并且讲一口流利的汉语。

在中国修改注册资本

上海——在中国按照相关企业法规,所有公司,无论是否为外资企业,在建立公司的注册过程中都必须固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一部分运营资金,这些资本被认为是注册资本。由于严格的货币兑换管理,外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其达到盈利之前往往是唯一的支付平时运营成本的资金来源。 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关键信息将写入公司章程并印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若要进行相关修改会非常麻烦。然而,有时候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公司来说,提高或减少注册资本能带来一些好处。如要进行修改,则必须向之前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进行报备。在这当中,整个的修改流程会根据是增加还是减少注册资本有很大不同。而和其他注册公司信息一样(公司名称、从事领域等),注册资本的改动也是完全公开的。 这篇文章将全面介绍在中国,提高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详细操作过程及需要注意的细节。阅读全文请点击这里。  

出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税与零率增值税

由于中国政府于2015年开始对货物销售与服务进行增值税改革,不再缴纳营业税。投资者出口货物到中国将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的税率几乎等同于他们在其本国市场销售货物时需缴纳的税负(例如13% 或17% )。然而,从中国出口的特定服务会有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零率税率的优惠。 那么,增值税免税与增值税零税率的区别是什么?哪一种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公司来说是最适用?

Wie chinesische Unternehmen ihren Standort in Deutschland finden

Der Startschuss für chinesische Direktinvestitionen im Ausland fiel recht spät – deutsche Konzerne und Mittelständler waren da schon lange in China engagiert. Jetzt aber geben die chinesischen Unternehmen auch in Deutschland bei Greenfield- und M&A-Projekten Gas. Immer wieder stehen sie dabei vor der Frage, wie sie den optimalen Standort für ihr Projekt finden.

德国全体股东大会

在两个国家相互理解和认识各自资本市场文化的过程中,许多中国商人始终对德国全体股东大会的法律基础和流程感到非常惊异。经所谓的“公众股”(­如大众、拜耳或巴斯夫)发展形成的长期的德国股东文化,使德国全体股东大会明显区别于其它欧洲国家以及美国的全体股东大会。只要股东以及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正式的规定以及流程方案不熟悉,则可能在几年内被禁止作出重要的公司决策。对于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建议其及早了解这些主题。

书评:“中国老板——神秘的竞争对手”

我们作为西方人了解中国吗? 我们了解中国的经济吗? 谁才是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推动力? 这样的问题也同样适用于经常造访中国的我。 Hirn的这本书有效地填补了德国读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漏洞。这本书的内容超越了它的标题,它不仅涉及到“中国老板”,还涉及到由他们创立并且现在还在掌管的公司。

新时代,新型管理技能

近年来,中国投资者从开放式经济中获益良多。因此,在进行海外收购时,他们经常只把注意力放在收购公司的业务层面。然而,新的经济情况需要新的政治管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