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并购发展趋势

国企 业对于在国外收购企业(境外并购)有着浓厚的兴趣。2013年,中国企业(作为投资商)在全球范围内完成的并购交易达220宗,交易额约合500亿欧元(来源:Mergermarket(并购市场资讯公司)/Squire Sanders(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事务所的一项研究表明,仅在欧洲完成的收购交易就达120宗(请参阅第12-13页)。2014年,仅在德国就已完成了约25宗交易。

“重要的是正确归类中国伙伴的行为”

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有多诚恳?不管是正在计划销售合作还是要建立合资企业,抑或是正在计划将自己的企业卖给中国投资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一次彻底的背景调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不愉快的意外事件。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Patrick Heid向我们解释应该注意的要点。 《企业家杂志》:在中国,一家德国企业能够信赖哪些资料并对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进行第一步的背景调查? Patrick Heid:一般来讲,第一步就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德国一样,通过电子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获得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或者买家的重要信息。想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就要复印工商登记档案并且查询最高法院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当中记录了所有被执行过法院判决的企业。 到底应该了解哪些要点呢? 首先肯定要确认这家中国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下一步,我们通常会检视企业的成立日期、股东身份、注册资本及其缴纳情况。特别是后者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资本实力的线索。此外还要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确认谁是法人代表?与德国不同的是,这一角色一般不是由总经理来担任,而是通常对外都比较低调的董事会主席,作为国企的法人代表,他甚至根本不会露面。最后还要了解中国合作企业的经营许可是否涵盖计划中的合作范围,例如销售、合约制造商或者(共同)投资等。否则经常会导致无法开展预期的业务。 对您来说什么是警告的信号或者剔除的准测? 剔除标准一般是:如果我们在背景调查中确认,合作伙伴所列举的核心数据例如股东集团、资本配置或者员工人数不属实。如果我们证实,中方遵循特定的战略思想,但却未告知德国合作方,这也经常意味着对话的终止。例如最近有一个案例:其中中方合作企业已经全面完成了上市的准备,他们所计划的合资企业只是为了加快自己的上市进程。当德国合作方通过我们的背景调查得知这一点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于中方的信任。 什么时候德国企业能够独立进行这样的调查或者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寻找专业的咨询公司才算是有意义的? 电子工商登记信息是每个人都能查阅的,就算在德国也可以进行查阅。由于只有中文的名称才能作为正式的公司名称并且工商登记信息只有中文版,所以只有拥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才能实现目的。如果某些迹象导致企业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那么通常只有寻找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咨询公司才能成功,该公司不仅要了解中国法律,而且还要熟悉中国商务交际的文化特色。也包括如果想要在当地和通过中国互联网获得工商登记数据以外的背景调查信息,如所谓的项目、客户、生产能力等等。那么,中国当地的专业协助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中国企业发现了机会,那么他们就会冒险进入他们并没有什么经验的业务领域。对于德国合作伙伴来说,这可能意味着风险。德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对于德国方面来说,首要要正确归类中方的行为:因为在传统上,中国企业的增长是依靠机遇来实现的,所以在中国普遍的做法是:如果一个业务领域有利可图,那么即使该企业对于计划中进行的合作或者成功交易后该如何执行只是有很多的想法,却并没有把握,但企业仍然会在短期内进入该领域。在合同签署之后,这些想法经常被证明是无法实现或者只是能够部分实现。这样的行事方式一般也不是恶意的欺诈行为,而更多的是中国企业敢于冒险的表现。即使收购中国企业或与中国企业合作乍听起来很有说服力,但建议德国企业还是要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其中国伙伴的计划书进行可信度审查,必要时也审查计划书的可执行程度。 德国企业还应该注意哪些由于文化而造成的商业行为差异? 这种差异确实不少。我一再留意到的是,德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来获取对方的信任:一家德国企业一般对业绩保证、销售预期以及时间跨度保持低调,并且还会坦诚地向对方指出自己的产品以及组织的能力界限。中国企业的做法正好相反,为了表达对完成交易的诚意和强大意志,他们会承诺在极短的时间内清除所有的绊脚石,而且还会再次提高已经非常野心勃勃的销售预期,并且还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提供所需的产品。与此相对应的是让双方都失望:中方会抱怨德方没有完全投入,而德方经常会对最终没有被实现的承诺感到失望。所以双方在谈判阶段就要约定符合现实的期望值。   Heid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人物简介 Patrick Heid (海德)是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合伙人,他自2010年起是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他的专业领域是为在中国运营的中型企业以及集团提供企业建立、并购交易、法律以及战略主题方面的咨询。除此之外,他还向在德国收购企业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咨询。Patrick Heid拥有15年的中国经验,并且讲一口流利的汉语。

中国的高科技产业

中国的决策者与商业领袖感觉到中国需要更为创新和技术引导型的经济。为了迎合这一挑战,中国政府对高科技产业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建设产业集群,以及进行部分金融改革。
中国或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权限

中国或开放个人境外投资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称,中国将来可能允许个人参与境外投资。在此之前,仅中国的银行和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才有这一权限。 叶司长在杂志《中国外汇》上撰文表示,目前正在考虑放宽个人的境外投资限制,主要涉及到投资证券和保险产品业务。在此之前,这些业务有严格的规定,并且只有银行和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能进行投资。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这一政策将带来的影响。其中,将特别关注放宽政策将如何影响中国的国际收支和人民币汇率。此外,还将考虑这一经济政策在目标市场中造成的后果。 此举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新冠疫情进一步加大了中国的贸易顺差。中国的贸易顺差在2020年升至5350亿美元,创下了2015年以来的新纪录。同时,资本外流又有所减少。中国便通过允许个人境外投资的方式为资金流出打开阀门。 境外投资可行性将接受检验 目前,中国公民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但这笔钱只能用于出国旅行、学习或出国工作,不允许用于投资或购买房地产。若此次宣布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结果乐观,则将来可能会允许个人在年度5万美元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和保险等投资。但所有金额都将计入批准的5万美元内。 研究结果尚不明确。中国政府也极有可能打消该计划。他们对无序的跨境资本流动有所顾虑,必须对此进行防范。正如叶司长所言,他们将因此加强对外国资本流入和流出该国股票和债券市场的监管。“我们无疑将面临一些挑战。” 信息来源: Reuter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Börsenturbulenzen bringen Schwung in die M&A-Transaktionen“

Auch wenn Chinas Wirtschaft sich in unruhigem Fahrwasser befindet, die Outbound-M&A-Welle wird dies nicht aufhalten. Im Gegenteil: Die Auslandsinvestitionen werden sich noch beschleunigen. Dieser Ansicht ist Wang Wei, Vorsitzender der China Mergers & Acquistions Association. Deutsche Unternehmen stehen besonders im Fokus.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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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链的重新评估

从1月底到3月初,中国工厂相继关闭,3月底开始,欧洲工厂相继关闭,这导致了部分存在了多年的供应链突然中断。很多必要的零件不能再生产。这种生产中断主要出现在密切沟通协作或伙伴关系没能得到很好维护的地方。而彼此之间沟通密切的地方,通过购买已生产的零件及其付款使得供应链之间能够保持协调一致。毕竟,过去几个月的经历是乐观的,伙伴关系重新恢复了增长。供应商应当主动要求代工工厂做出一些让步,例如将付款期限从60天减少到30天,以便增强自己的资金流动性。 德国和中国工厂的双重许可 作为大流行带来的后果,现在必须对已有的供应链,尤其是欧洲和中国之间的供应链进行重新审视,因为就算是新冠也不能遏制或逆转全球化进程。仅仅是在“新丝绸之路”项目上就将进一步缩短交货时间和运输路线。同时将会再次加强单个产品和组件在欧洲的采购。在经济生产委员会对250名德国企业领导人和供应链专家进行的调查中,甚至有三分之二的受访者都认为欧洲以及德国国内的采购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许多中型汽车供应商已经在亚洲开办了工厂,那么,对德国和中国工厂的双重许可则可以明显提高供应链的安全性。这样,如果金属部件或生产图纸中出现的材料变化只存在可忽略的微小差别时,便可以将它们统一标准化。这些中国工厂的产品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运到欧洲,反之亦然。但是,汽车制造商为此必须接受他们要“自由操控”两个工厂,并且每个生产这些零件的地点都经过了认证和批准,以便能够为每个OEM工厂提供产品。根据这次大流行的经验,这种额外的灵活性能够在将来得到比过去更多的重视。由于汽车供应商基本上是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因此还得考虑与预防新冠相关的问题,例如“安全库存”以及紧密的沟通,或者像例如博世与宁德时代(CATL)之间基于伙伴关系的合作,乃至合并。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为欧洲、德国和中国之间供应关系提供的法律框架是绝对足够的。目前在美国以及中国部分地区所能看到的封闭,长远看来是供应链和经济的死亡。 经济稳定基金可以增强自有资本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那里大多数工厂又恢复到了危机之前的产量,并且也重新开始盈利。相反,在欧洲供应商方面,新冠疫情可能会导致损失以及因此而出现的开销有所增加。出于必要并且为了获取现金,有些公司会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出售中国子公司。大流行造成的损失会让自有资本问题得到更多的重视。许多中型公司的自有资本已经缩水到了很严峻的程度。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贷款和国家担保可以对此提供急救。类似自有资本的资金,例如经济稳定基金(WSF)提供的资金也同样非常适合相关的公司。汉莎航空公司也是这样被稳定下来的。相反,在建立新的供应链时,经典银行融资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因为银行法规使融资决策变得极为繁琐。通过像公司债券这样不涉及银行的融资也将继续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汽车供应商施洛特集团(Schlote)或者Neue Zahnradwerke Leipzig公司几年前所成功发行的公司债券。这使得他们能够使用公司债券筹集的部分资金来将其作为供应商的业务扩大到未来的领域,比如电动汽车领域。 将交付安全性作为评级的一部分 目前,交付安全性对公司的评级会有更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将来会进一步增加。交货量下降对公司的价值和信誉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已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不断更新其供应链当前的情况,从而稳定投资者的信心。 总结 目前能感觉到在中国开设新工厂的意愿在大幅下降。由于在中国建立工厂的主要动机仍然是整个亚洲市场,因此我们认为,汽车市场和相关的供应链最迟将在来年得到复苏。为此,必须对供应链进行重新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零部件的认证和许可进行统一标准化,例如 通过中国和德国工厂的双重许可,可以获得必要的灵活性,而这不仅仅是在新冠时期才需要。

出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税与零率增值税

由于中国政府于2015年开始对货物销售与服务进行增值税改革,不再缴纳营业税。投资者出口货物到中国将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的税率几乎等同于他们在其本国市场销售货物时需缴纳的税负(例如13% 或17% )。然而,从中国出口的特定服务会有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零率税率的优惠。 那么,增值税免税与增值税零税率的区别是什么?哪一种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公司来说是最适用?
在华德企信心十足

在华德企信心十足

最新的《德国海外商会联盟全球商业展望》(AHK-World Business Outlook)显示,69%的在华德国企业预计未来12个月经济将出现好转。该比例是所调查区域中的最高值。但供应链和物流领域仍然存在问题。 德国海外商会联盟调查了其全球成员的业务状况及其短期内的预期。该调查结果发布于德国工商会(DIHK)的《德国海外商会联盟2021年春季全球商业展望》中。 总体而言,全球德国企业再次将其业务评为“良好” (45%)。只有14%的企业对其情况表示不理想(“差”)。其中工业领域的满意度最高。 平均而言,47%的受访公司中预计当地经济将会好转,21%预计当地经济会恶化。然而,在持积极态度的企业中只有极少数认为2021年仍有望实现持续的经济复苏。43%的企业预计2022年才能实现复苏,而四分之一的企业甚至预计在2023年才有望实现。而若按地域细分,则有更加差异化的现象:在位于中国的德国企业中,坚信未来12个月将实现增长的比例达到69%。这一全球最高的比例值与仅有30%而排名最末的东欧和东南欧形成鲜明对比。排在中间位置的欧元区仅有43%,仅次于亚洲(49%)和北美(64%)。 在华德企存在供应链问题 调查报告还显示,中国和亚洲的氛围并非完全开朗。全球面临供应链和物流问题的受访企业平均有40%,而仅在中国就有53%。在平均值以上的还有整个亚太地区(47%)和北美地区(46%)。据企业称,除了生产停工以外,主要原因还有近几个月海运和集装箱短缺问题,这导致了交货时间延长以及运输成本上升。因此,71%的受影响企业计划调整其供应链。
Greater Bay Area

Die Bedeutung der Greater Bay Area für die China Business Roadmap

Als Bestandteil der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st der Entwicklungsplan zur Greater Bay Area (GBA) von zentraler nationaler Bedeutung. Der Initiative wird auch in...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欧洲的管理文化与中国存在着极其鲜明的反差”

人物专访:德国 Mercuri Urval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 Michael Schäfer(施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