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2月1日生效。该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出口管制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针对出口管制出台的全面法律规则——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具有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中国已对“两用”(如密码技术或人工智能领域产品)或“核”领域的各类物项及诸如生物或化学物项的出口管制,以及对有关物项清单均有所规定。新《出口管制法》现将出口管制并入一部法律,同时极大地拓展了其范围,并强化了管制与实施机关的地位。建议与中国有联系的企业,深入考察自身作为中国出口管制物项的出口商、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可能会受到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作出必要调整。
涵盖的出口业务
该法不仅规定了从中国境内出口相关物项,其还包括向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这些物项,以及这些物项的过境、转运和再出口。同时,只有在出口商事先获得相应出口许可的情况下,出口管制物项的出口业务才被允许进行。作为出口许可申请的一部分,出口商等有义务提交关于受管制物项的预期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文件。
出口管制物项
出口管制物项首先是指所有属于《出口管制法》第2条所列类别之一的物项(包括技术资料和其他数据)。除军事、核和“两用物项”(既用于民事,又用于军事)等外,还包括所有“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这两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给了主管机关很大的裁量权。由于《出口管制法》本身未就所提及的物项清单作出(除一般定义以外)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如果公司想在具体的出口交易中评估是否遵守了《出口管制法》的规定,遇到的情况则更加复杂。特别是,该法并未对参见的出口管制物项目录作出具体规定。
相反,《出口管制法》第4条笼统地提及出口管制物项清单和目录。对于《出口管制法》生效后特定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定(如针对两用物项)是否会继续适用,以及《出口管制法》和现有的特定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否重合的问题,只有主管机关的应用实践和公布的实施细则才能予以明确。但是,或许可以认为,至少在过渡时期,此前针对个别出口管制物项目录的特别规定仍会继续适用,而这将进一步增加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复杂性。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除《出口管制法》第2条界定的普遍受出口管制的物项外,根据《出口管制法》第9条的规定仅受临时出口管制的物项(不超过两年)也需获得出口许可(例如为实施针对特定国家的禁运)。更让公司头痛的是《出口管制法》第12条的额外规定,根据该条,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物项,也应当视为出口管制物项。因此,即使公司在出口交易中因疏忽而未认识到安全风险或对中国利益的潜在损害,也将面临被制裁的风险。
域外效力
新《出口管制法》的核心要素是其域外效力范围。对此很多人认为,中国希望在出口管制领域也能与美国比肩。违反出口许可规定、改变出口管制物项最终用途或未经主管机关同意向第三方转售的最终用户(和间接进口商),将被列入“管控名单”。如果最终用户和进口商一般性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也会遭受同样的命运。出口商和出口代理商因而不得与列入这份“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的个别情况下,才能受到豁免。
此外,《出口管制法》第44条还包含一条其范围至今尚难以评估的域外效力条款。根据该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妨碍履行与个别武器制度相关的防扩散义务及其他国际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该等责任尚未明确。
管制权限与制裁
《出口管制法》赋予主管机关广泛的管制和调查权限,以发现、制止和制裁(潜在的)违反出口管制行为。其措施包括营业场所检查和对涉事公司雇员进行询问,对有关商业文件进行检查和复印,以及扣押出口货物。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事的出口交易企业将面临重罚,罚款金额可高达出口营业额的十倍。此外,涉事的出口企业今后将被普遍禁止从事出口贸易。最后,如果出口企业与此前因违反《出口管制法》而被列入“管控名单”的最终用户和进口商进行出口交易,则其将面临重罚。借此,中国任何类型产品的最终用户和进口商将被事实上切断。
对实践的影响
新《出口管制法》扩大了中国的出口管制,并通过“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这类模糊的法律概念赋予主管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以广泛的裁量权。这给出口商、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引发了相当程度的法的不确定性。他们都面临着潜在的严重制裁。希望《出口管制法》能够在主管机关的实践及由此公布的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中得以清晰化。在此之前,建议公司最好考虑《出口管制法》对其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交易的潜在影响,并相应调整其合规措施。
中欧全面投资协议:双边并购新的希望
经过7年的谈判,欧盟与中国的投资协定于2020年底达成。该协议将确保中欧经济伙伴之间的投资环境更加平衡。德国和中国企业都将从新的更具建设性的监管框架中受益。
尽管受到新冠危机影响,2020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仍持续增加,5860亿欧元的年贸易额也使中国超越美国,自欧盟成立以来首次成为其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使得新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协定”)变得更加重要,通过其中包含的公平、促进贸易关系的规则,该协定对参与双边经贸的各方均为重要进步。
放宽市场准入
协定旨在减少中欧在市场准入方面现有的不对称问题。在中国,多个行业领域中严格的中外合资要求将被取消。特别是在制造业和汽车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德国企业将可获得全面准入。同时,近几年中国已经逐步开放的金融服务行业内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股权上限要求也将取消,包括银行、证券交易、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领域。此外,中国还承诺解除医疗(私立医院)、环保服务、研发(生物资源)、电信和云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海运等领域的投资限制。
对于德国企业来说,一半以上德国在中国的投资都可从此次协定达成的扩大市场准入中获益,特别是在汽车和制造业,包括化工、电信设备、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生产等领域。现在,这些行业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企业未来可以100%拥有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并提取利润,而无须与中国合资方分享利润。
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中欧之间市场准入的不均衡,竞争条件的不平衡也是另一个讨论焦点。对此,协定向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迈出重要一步。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提高政府补贴透明度以及防止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被要求今后完全以经济标准为基础进行决策。在其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对德国公司一视同仁。同时,协定还对中国政府提出透明度要求,以确保更好的计划性及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为评价特定国有企业市场行为而进行的信息交流、关于补贴的磋商程序和为外国公司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协定还禁止未来各种强迫技术转让的投资要求,如向中方合资伙伴转让技术、对研究机构的本地化要求或在技术许可中干涉合同自由。此外,协定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披露其在商品或服务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德国企业在中国的机遇
在中国企业过去多次对德国掀起并购风潮之时,德国企业主要以绿地投资而非并购交易的方式在中国投资。鉴于协定在大量行业领域取消合资要求、允许外资并购,中德之间上述投资行为差异预计将在未来有显著转变。
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也为德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可持续的增长机会。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从新冠疫情影响中迅速恢复的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增长,德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交易量也将随之增加。例如,巴斯夫集团在中国华南地区进行总额高达十亿美元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同时,巴斯夫创投又于近日宣布投资位于中国杭州的初创生物技术公司恩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展清洁高效的工业合成生物技术。
对中国在德直接投资的影响
与中国市场的全面开放相比,协定只在传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对中国投资者承诺了少量的额外开放,因为在协定出台之前,欧盟市场已经基本对中国投资者全面开放。不过,各成员国实行的外商投资审查与控制措施不受协定影响。
尽管缔结协定对中国在欧投资条件没有重大直接影响,但其仍然向中国在欧洲的投资发出积极信号,中国对德投资活动有望再次活跃起来,为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处于衰退状态的中德并购交易市场带来转机。
总结
协定为在欧盟和中国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为中德间的双向投资提供了新的机会。然而,对中国在协定框架下所作的逐步开放仍须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来审视。中国政府正日益加强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人工智能及重大设备制造等战略相关行业的控制,以确保技术自主权。而最近出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及其他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意味着德国企业未来在中国的经营中仍将面临障碍。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
中国与北威州之间的新生命科学桥梁
根据安永的报告,2019年,德国生命科学行业的销售额增长了10%,达到48.7亿欧元,其中仅北威州就占了约42%,员工人数增长了16%,达到33,706名员工,而研究及发展的支出则增长了21%,达到17.9亿欧元。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北威州之间的贸易总额也很庞大,2019年增至427.3亿欧元左右。因此,中国是北威州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200多家中国公司在这里开业,约占德国所有中国公司的一半。其中包括例如华为(西欧总部)(Huawei),中兴通讯(ZTE),三一重工(SANY Heavy)或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ir China)。此外,来自北威州的2700多家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那里进行投资或开设分公司,这大概占了所有德国在华投资的25%。中国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公司之间将在生命科学领域建立起许多桥梁,就像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那样。
对中国生命科学企业的多元化支持
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的明确目标是可持续扩张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生物技术的实力。为此,它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持,成为青年科学家的联络点,加强技术转让,扩大公司与科学家之间的网络,并促进与生命科学公司以及中国对话伙伴的联系。为了促进交流,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组织了各种活动模式,例如 BIO.NRW.red的平台会议,BIO.NRW资助活动,BIO.NRW商业天使大会,MEDICA论坛以及在BIO USA和BIO-Europe的北威州代办处。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扩大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生命科学网络。中国在这个网络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与中国及其生命科学公司牢固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帮助北威州在生命科学领域大力推动地区发展。为此,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与北威州生物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 简称BIO CM)合作。2017年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还将BIO.NRW和BIO CM与合作伙伴国家中国选入了其“前沿集群国际化”的计划中,并资助了“ ChInValue”项目(中国-北威州创新生命科学价值链)。该项目成功推动了新的行业合作。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与中国生命科学公司之间的代表团频繁互访也促进了商业活动。总的来说,北威州与中国多省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历史可追溯到三十年以上。遵循这一传统,BIO.NRW和BIO CM现在正努力建立在生命科学领域中长期并成功的合作。 BIO CM依靠中国员工,他们可以通过其专业知识和关系直接访问中国网络和信息源。这样,以北威州为基础的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将获得最佳的业务发展支持。作为服务提供商,BIO CM还在北威州和中国额外组织了商务研讨会,包括在中国主要活动中拥有展位套票的代表团出访,并帮助确定潜在的合作伙伴。公司研究也提供了有趣的支持。BIO CM根据要求为中国和德国公司创建了这样的研究,其中包括北威州的高科技开发研究,市场和技术研究,最重要的是进入中国市场的研究。因此,如果在中国和北威州生命科学领域交流框架内有需要,可以找到很多对话伙伴。
贸易战时期与中美开展安全的业务
2020年10月8日,由BIO.NRW出资的BIO CM第二届网络安全研讨会举行,主题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以安全的方式方法与美国和中国进行商业活动。” 这次在线活动首先是关于美国和中国之间日益加深的裂痕。 德国商业杂志Handelsblatt的托斯滕·里克(Torsten Riecke)在他的报告“ 美国与中国:21世纪的决斗“中阐明了德国企业的影响。他的论点是:德国公司的经济危机和对中国及美国的依赖性已经随着新冠疫情变得更加严峻。在脱钩的背景下,也就是西方公司从中国撤离并点燃中国制造商华为的“技术战争”之时,里克(Riecke)建议将弹性作为地缘政治的一张新的好牌。受调查的公司中有多达40%希望将来生产更接近其市场的产品。弹性供应链将被放到公司最重要的位置。中国作为市场仍然毫无争议地保持其重要性,尽管地位已经从合作伙伴变为“系统性竞争对手”。外国公司在中国进入市场的权利和机会比起中国公司来说仍然更少。中国公司所获得的政府补贴仍然极度缺乏透明度,这使得他们挤占或收购竞争对手。
在讲座之后的特邀嘉宾座谈会上,泰勒·韦辛(Taylor Wessing)的合伙人托马斯·帕特洛赫博士(Dr....
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我们为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搭建通往中国的桥梁
对于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来说,中国市场脱颖而出。北威州生物产业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简称BIO CM)的董事总经理Garthoff博士在访谈中介绍了他们如何帮助这些初创企业驻扎中国,并在中国开拓业务。
中德投资平台:
BIO CM具体做哪些工作,在中国扮演何种角色?
Garthoff:我们为北威州的生物科技行业提供帮助,搭桥牵线,并与BIO.NRW紧密合作。BIO.NRW是北威州的官方联合机构,受州政府委托执行该任务。我们主要协助BIO.NRW为有中国业务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支持。为此,BIO CM每年三月份都组织BIO.NRW投资天使大会,今年举办了第十届大会,也首次在中国进行了直播。
对于BIO CM而言,与中国的互动并不新鲜。自2015年起,我们就与BIO.NRW一起积极参与由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资助的项目,以在中国培养国际卓越集群。尤其是德国企业通过该项目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得到了BIO CM的支持。自2021年起,BIO CM和BIO.NRW加入EIT Health 正开始实行的全球桥头堡项目,能接触到更多想进入中国市场的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等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
该项目进展如何?您在此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
Garthoff:该项目帮助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领域的欧洲初创企业更轻松地进入新市场。桥头堡欧洲项目能帮助进入欧洲的新市场,桥头堡全球项目能帮助进入全新的非欧洲市场。初创企业可以在春夏两季申请参与该项目,期限为12个月。该项目的核心是通过精心挑选的“催化剂”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支持。
什么是“催化剂”?这对中国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有何帮助?
Garthoff:催化剂就是集群、网络或孵化器,例如BIO CM。他们是各目标国的专家,通过知识和当地(例如在中国)的联系帮助初创企业进入市场。催化剂将为这些初创公司提供高达4万欧元(全球)或3万欧元(欧洲)的资助。BIO CM就是桥头堡全球项目针对中国市场的催化剂。我们为初创企业提供他们各自的需求,并为他们解答有关中国的各种问题,无论是监管方面、财务方面还是文化方面。
我们在市场准入和人事法、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提供帮助,同时也提供与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BIO CM包括中国员工在内的专家在中国和德国都有本地办事处。欧洲和远东地区之间的这种联系使员工对双方的市场和文化都有深刻的了解,他们从而能更有效地帮助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十分感谢能采访您,Garthoff博士。
人物介绍
Bernward Garthoff博士曾是北威州的生物技术集群经理,目前是BIO CM的董事总经理。此前,他曾在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制药公司拜耳股份公司中担任过各种职务。
此外,他还领导了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安万特作物科学公司,并且曾是拜耳作物科学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中国收购公司势头将有所上涨
作为一家投资银行,林肯国际股份公司(Lincoln International AG)为企业主在结构化销售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也为中国的潜在买家提供服务。服务范围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到国有企业。董事长Michael Drill博士在这次采访中谈到了中德并购市场的发展。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收购公司的势头在近几年有所下降。但从中期来看,他认为该势头将持续上涨。
中德投资平台:中方参与的公司收购近来呈现放缓迹象。德国并购市场上还有多少中国买家?
Drill:我们预计中德间的并购交易将再次显著增加。我们具体估计持续每年都有约40家德国企业被中国收购。近年来,中国政府对资本输出进行了管制,并十分重视对国内的大力投资,以克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问题,朝着自给自足经济的长期目标迈进。也由于与美国的贸易争端,2018年和2019年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最终达到几十年来的最低水平。然而,中国的经济景气度自入秋以来出人意料地迅速从新冠危机中复苏过来。2021年的GDP预计将增长8%。这一强劲的涨势--加上中国的双循环战略--将极大地增加政策和大企业对拥有特殊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欧洲公司进行收购的意愿。
就另一方面而言,会不会出现中国国企买空德国经济的情况?
不会的。在过去的十年间,中方在德国进行的公司收购和直接投资总共花费了约100亿欧元——相比之下,德国企业同期在中国的投资是这一额度的九倍左右,尤其是绿地工厂和合资企业。
德国企业目前在中国是否比其他欧洲国家的企业更受欢迎?
对的。我们观察到工业企业的吸引力仍尤其强劲。机器人制造商库卡和特种机械制造商克劳斯玛菲的收购绝对只是一个开始。两年半前,我本人为萨克森飞机制造供应商COTESA出售给中国安泰科技提供咨询服务。在这项交易中,高质量纤维复合材料部件的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是关键所在。
但德国政府难道不希望通过收紧对外贸易条例来阻止此类收购的发生吗?
政客们担心“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操控的投资项目将助力中国经济崛起,有损德国利益。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于2020年12月禁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收购通信技术公司IMST也因而不足为奇。德国政府于2018年也利用否决权禁止了中国投资者对Leifeld Metal Spinning的收购。
您认为对外贸易条例在哪些情况下会带来交易问题?
如果目标公司属于真正关键技术领域,在德国联邦国防军的供应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对维护我国内部安全有决定性贡献,就很难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必要批准。但这实际上只对少数交易有影响。
个人简介
Michael Drill博士是总部位于法兰克福的Lincoln International AG的董事长,也是德语国家地区和比荷卢经济联盟地区的战略和运营业务主管。二十五年来,他一直活跃于并购、公开收购、公平意见和分拆公司领域。他的客户包括大型企业、中型家族企业和私募股权集团。
针对危机需求的新招聘方法
带着孩子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通常会为学校教育支付更高的费用,这也让公司花费更多。相反,雇员的薪资水平贬值,这主要是举家迁居中国的原因。 不断出现的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实施的新签证规定,甚至常常使中国的政府部门自己也觉得很苛刻。从而可能导致无法衡量的状况出现甚至是绝对的工作禁令。
同时,可以看出,外国人,其中包括许多高素质人才,有时会有些“中国厌倦”,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他们的解聘通常会涉及较长的处理阶段,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在病毒危机或新的签证规定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入境和航班禁令可能使一个公司在一天内几乎完全脱离管理,甚至持续几个月。用于过渡的视频会议和家庭办公仅适用于拥有良好管理团队以及为共享知识提供所需框架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名工厂经理领导一个每天依赖指示的生产团队,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现在的情况就是及其巨大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此类情况并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这就应该从中国专家那里获得建议。
新冠危机和经济损失不仅使在中国的公司看到,他们必须考虑新的人事战略,更重要的是,明智地聘用外国还是国内高管会涉及到什么。我们建议使用特定的策略来尽早部署本地高管,他们在危机时期能够特别稳定,因为他们不受许多措施的影响。往远看,本地员工还能特别充实需要本地网络的行业。相比本地员工来说,外国员工在与中国决策者建立关系时要困难得多:在中国,同样也在德国,许多关系网络在培训期间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外国人通常不属于这些有影响力的当地圈子。在我们这里,比如交易会上会建立起许多良好的关系,还招募管理人员,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少见。另一方面,将业务推向自己的“同胞”是全球现象,中国雇员在当地也是这样。
在建立当地员工队伍时应当注意什么
温泽尔(Wenzel)先生,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零部件制造公司再制造亚洲项目总经理,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 “我们在上海临港工厂拥有强大的本地化员工。这意味着,我们保持小额的外籍员工份额(<7%),这个份额还将继续减少。我们将本地员工视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也希望长期培养他们。特别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鉴定,企业内部IT系统和信息源,程序和流程,以及通往其他驻地所需界面和知识载体的网络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学习。通常在外派人员的关键职位上都有明确的本地对等专业人员,他们稍后将完全接管该职能。特别是在技术职位上,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会在德国进行持续数周的培训,最长可达数月。”
在招募本地员工的问题上,德国公司常常缺乏对文化差异的基本了解。选择是根据“直觉”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客观标准和良好招聘经验的。比如面试中的肢体语言会更加凸显这个问题:中国式的特点是克制;问候时候的握手按照西方的观点显得太柔弱,直接的目光接触总是被回避,举止显得很恭顺。回答问题有时会显得犹豫不决,说话音量太小,并伴有频繁且不必要地道歉。这种肢体语言会降低被招募的机会,因为它与德国人对领导力素质的理解,譬如要有主动性,主动采取行动和独立做出决定,都是相抵触的。但是,在倾向于团体行动的中国,这种相当德国的领导行为会被视为自私的,而这个人也会被认为是出于纯粹的个人利益行事。
因此,必须始终在文化背景下审视所希望的能力。对于招聘策略,从一开始就需要对文化标准和价值观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例如领导风格,关系和信任的建立,决策,解决冲突,谈判和沟通风格。如果雇用本地员工,则需要量身定制发展计划,以便他作为未来的领导者可以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反思其行为,努力缩小文化鸿沟。
总结
为了确保公司将来,而不仅仅是在危机情况下,在当地采取行动的能力,他们应该重新考虑其在中国的人事战略。战略性招聘和本地管理人员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文化和当地特色的深入了解对于成功的实施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聚焦中国首部民法典
总体来看,《民法典》将私法编成法典,调整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涵盖了公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婚姻、继承、侵权和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体现在公众对立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其公布的草案征集到约900,000条公众意见。
《民法典》将现有单独民事法律规范,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等,编订纂修成统一的法律文件。因此,《民法典》的主要影响在于建立了一套完整且合乎逻辑的民法体系,从而减少了1986年至2009年间颁布的单行民事法律之间的不一致。
民法典简史
中国共产党于1997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其民事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建立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民事法律,而制定民法典在短期内被认为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遵循循序渐进的立法模式,制定了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单行民事法律。该进程始于《婚姻法》(1980年),随后是《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收养法》(1991年)、《担保法》(1995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和《侵权责任法》(2009年)。
2014年,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在“两步走”的编撰思路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先于2017年通过了《民法总则》。随后两年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整体审议和拆分审议。2019年12月,由民法总则和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20年5月通过了《民法典》。
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废止现有单行民事法律,届时包含大量规范的众多实施细则也将废止。如果没有这样的实施细则,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充斥着模糊措辞的《民法典》将缺乏规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表明,其将在2020年底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澄清未解决的问题。
《民法典》概览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重大影响,因此,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编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此外,由于篇幅限制,作者无法深入探讨所有(经修订)段落,而仅能就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最重要的创新进行探讨。
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物权
物权编主要以2007年《物权法》为基础,论述了人对物(即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绝对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抵押权、留置权等)。
物权编带来最实质性的变化涉及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7条引入了居住权,与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合同权利相比,居住权具有绝对性质。相较于公寓房屋所有者和第三方,强化了对于居住权人的保护。
合同
合同编主要以1999年《合同法》为基础,共526条,是《民法典》中最全面的一编。本编由三个分编组成: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其中,《民法典》规定了十九种有名合同,相较于原《合同法》,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伙合同。
合同编带来较大变化的规定涉及合同的解除:
持续性义务的终止权:对于涉及一方持续性义务的不定期合同,第563条规定了双方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双方可在基础合同中就该解除权达成一致的范围尚需司法解释界定。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编主要以现行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编制,该编规定了侵犯民事权利(“侵权”)面临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最后一编中值得注意的一项创新是下述有关环境侵权的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或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领域中,现有侵权法已将对侵犯民事权利行为的所谓“惩罚性赔偿”引入中国侵权法。一般而言,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受害方,因此,在这种“补偿性赔偿”之外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被视为例外。除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外,《民法典》第1232条还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
结论
《民法典》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规范财产权、合同、人身权、家庭、婚姻继承和侵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作为广泛而统一的汇编法典外,《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单行民事法律的归并。
由于《民法典》各段的措辞晦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将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因此,中国《民法典》的实际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司法解释和后续的实施细则。
电子签名——新冠危机中的辅助手段?
代理可能性概述
根据法律的基本设想,中国的资合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律交易;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作出并受领意思表示。就这一点而言,中国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与德国的相应概念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特色,即公司可以通过特定印章的使用来作出意思表示。在此首先应提及 “公司公章”:通过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此外每家公司都拥有一枚用于开具中国特殊的税务凭证(即“发票”)的“发票章”,以及一枚在与银行的法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财务章”。另外,公司有时还会有自己的“合同章”,将其专门用于缔结合同,且在此范围内与公司公章一并存在。最后,许多法定代表人也会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从而同样起到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能够从事法律交易且不受其当前所在地影响,印章通常存放于公司住所并按照公司内部规范保管和使用。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如规避四眼原则或法定代表人的管控)在合同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原则上不足以否定已订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对外效力。
电子签名作为替代方式
目前,使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受到较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于2005年生效, 经过2019年最新修订,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自此,公司几乎可以在所有商业领域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2019年签名法修订后,不动产交易中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与政府部门的往来中,除专利申请领域的个别例外情况外,外商投资公司尚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根据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私法上与亲手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与此同时规定了这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此外,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最后,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或形式的任何改动都须能够被发现。
签名法和公钥程序的技术中立性
签名法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不对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类型和方法加以限制。甚至,其更进一步地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电子签名使用标准提供了可能。
实践中,非对称加密经常被用于创建和验证电子签名(即“公钥程序”)。为了确定签字人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验证,会借助特许的权威认证机构的服务,比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北京CA(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往往会通过所谓的“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商参与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过程,这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了合同当事人和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接口。中国国内现有的提供商大致有云签(yunsign.com),法大大( fadada.com)或者e签宝(tsign.cn)。电子合同平台服务提供商通常还包含一个所谓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用以将电子签名与时间戳联系起来。
通过公钥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所需的私钥,实现了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公司内部访问限制。钥匙的持有者因此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地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签名缔结合同。通过这一手段,公司在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旅行限制期间仍有能力从事交易,且同时能够减少印章的使用,从而降低印章被滥用的风险。
这一手段也使得公司内部代理权限在疫情结束后更易得到实施与控制。电子签名的应用也将使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合同的签订。当然,传统印章的使用也会继续成为中国商业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论
电子签名的使用是对中国企业所常用的传统印章的一种有趣的替代或补充手段。通过公钥程序,以密码为基础的合同签署掌控在公司少数员工手中。由此,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责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同时也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不受其身居国外的影响。并且,印章的交付与使用这一很容易被滥用的环节,也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