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科珍生物技术获380万美元A轮融资

工业污染和工业化农作物产量导致食物中含有重金属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稻米、小麦、可可和绿叶菜会吸收这些重金属残留物,并通过食物在人体中不断累积。摄入重金属的会引发中毒和致癌,尤其对婴幼儿影响很大。多达95%的婴儿食品中含有有毒重金属。迈科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MicroGen Biotech)的微生物组技术能够阻止农作物吸收重金属,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性。 迈科珍生物技术:在华进行大规模田间试验 迈科珍生物技术目前已从A轮融资中筹集了350万美元。“此次融资对于我们在北美和欧洲施展抱负至关重要。”创始人刘雪梅(Xuemei Germaine)博士说到。该公司如今有能力加强团队建设,扩大生产力度并加大对新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投资。 此轮融资由Fulcrum Global Capital领投,The Yield Lab Europe参投。拜耳作物科学美国分公司(Bayer CropScience USA)前首席执行官比尔·巴克纳(Bill Buckner)也加入了迈科珍的咨询委员会。 仅在中国,就有19.4%的耕地含有污染物。因此,中国计划通过“食品安全和土壤清洁”项目减少重金属。在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试验田进行试验之后,迈科珍生物技术已在中国农业部注册了两种产品,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产品。 应用于土壤修复 迈科珍的EcoPiling技术还可通过分解煤和油的残留物而达到修复土壤的作用。它已被用于爱尔兰最大的生物修复项目中清除油污,并得到了中国环境部的认可。迈科珍宣布已成功清理了中国第二大油田的油污土壤。 迈科珍生物技术由刘雪梅博士于2012年在爱尔兰卡洛理工学院成立。该公司总部位于爱尔兰卡洛,在中国山东省设有子公司。   该文献由goingpublic.de提供。 (来源仅有德语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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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针对危机需求的新招聘方法

带着孩子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通常会为学校教育支付更高的费用,这也让公司花费更多。相反,雇员的薪资水平贬值,这主要是举家迁居中国的原因。 不断出现的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实施的新签证规定,甚至常常使中国的政府部门自己也觉得很苛刻。从而可能导致无法衡量的状况出现甚至是绝对的工作禁令。 同时,可以看出,外国人,其中包括许多高素质人才,有时会有些“中国厌倦”,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他们的解聘通常会涉及较长的处理阶段,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在病毒危机或新的签证规定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入境和航班禁令可能使一个公司在一天内几乎完全脱离管理,甚至持续几个月。用于过渡的视频会议和家庭办公仅适用于拥有良好管理团队以及为共享知识提供所需框架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名工厂经理领导一个每天依赖指示的生产团队,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现在的情况就是及其巨大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此类情况并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这就应该从中国专家那里获得建议。 新冠危机和经济损失不仅使在中国的公司看到,他们必须考虑新的人事战略,更重要的是,明智地聘用外国还是国内高管会涉及到什么。我们建议使用特定的策略来尽早部署本地高管,他们在危机时期能够特别稳定,因为他们不受许多措施的影响。往远看,本地员工还能特别充实需要本地网络的行业。相比本地员工来说,外国员工在与中国决策者建立关系时要困难得多:在中国,同样也在德国,许多关系网络在培训期间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外国人通常不属于这些有影响力的当地圈子。在我们这里,比如交易会上会建立起许多良好的关系,还招募管理人员,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少见。另一方面,将业务推向自己的“同胞”是全球现象,中国雇员在当地也是这样。 在建立当地员工队伍时应当注意什么 温泽尔(Wenzel)先生,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零部件制造公司再制造亚洲项目总经理,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 “我们在上海临港工厂拥有强大的本地化员工。这意味着,我们保持小额的外籍员工份额(<7%),这个份额还将继续减少。我们将本地员工视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也希望长期培养他们。特别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鉴定,企业内部IT系统和信息源,程序和流程,以及通往其他驻地所需界面和知识载体的网络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学习。通常在外派人员的关键职位上都有明确的本地对等专业人员,他们稍后将完全接管该职能。特别是在技术职位上,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会在德国进行持续数周的培训,最长可达数月。” 在招募本地员工的问题上,德国公司常常缺乏对文化差异的基本了解。选择是根据“直觉”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客观标准和良好招聘经验的。比如面试中的肢体语言会更加凸显这个问题:中国式的特点是克制;问候时候的握手按照西方的观点显得太柔弱,直接的目光接触总是被回避,举止显得很恭顺。回答问题有时会显得犹豫不决,说话音量太小,并伴有频繁且不必要地道歉。这种肢体语言会降低被招募的机会,因为它与德国人对领导力素质的理解,譬如要有主动性,主动采取行动和独立做出决定,都是相抵触的。但是,在倾向于团体行动的中国,这种相当德国的领导行为会被视为自私的,而这个人也会被认为是出于纯粹的个人利益行事。 因此,必须始终在文化背景下审视所希望的能力。对于招聘策略,从一开始就需要对文化标准和价值观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例如领导风格,关系和信任的建立,决策,解决冲突,谈判和沟通风格。如果雇用本地员工,则需要量身定制发展计划,以便他作为未来的领导者可以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反思其行为,努力缩小文化鸿沟。 总结 为了确保公司将来,而不仅仅是在危机情况下,在当地采取行动的能力,他们应该重新考虑其在中国的人事战略。战略性招聘和本地管理人员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文化和当地特色的深入了解对于成功的实施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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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出租车开发商Lilium获2.4亿美元投资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飞行出租车公司Lilium在新冠状病毒的危机中仍完成了2.4亿美元的融资。领投者是中国互联网公司腾讯。这笔新到手的资金的一部分将被Lilium用以继续研发机器,从而能够按计划从2025年开始批量生产以及运营支线航班。 Lilium开发的电动飞行出租车Lilium Jet可垂直起飞和降落;但也像传统飞机一样需要借助机翼飞行。而像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或巴登州的Volocopter公司等竞争对手正致力研究电动客运无人机。去年年底,多位专家曾对Lilium概念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首席执行官丹尼尔·维甘德(Daniel Wiegand)现在在接受商报(Handelsblatt)采访时对此表示反对并批评了这项研究:一分钟后电池便会耗尽的断言是完全错误的。尽管如此,Lilium还是需要更好的电池投入到以后的系列型号中,但Lilium Jet绝对不需要奇迹般的电池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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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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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全面入境限制

在COVID-19持续传播的背景下,中国外交部于上周末宣布了针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全面入境限制。自3月28日(星期六)起,禁止外国公民进入中国。这也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签证,APEC商业名片或有效居留证的人。该禁令还涉及到过境和其他短期免签证停留。只有外交、官方、礼节或C签证的持有人才可免于入境禁令。 尽管该禁令不会影响到2020年3月28日之后签发的入境签证,但是中国使领馆目前显然仅针对必要的经济,贸易,科学或技术活动目的,以及基于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所需的入境签发入境签证。这些措施本质上是临时性的,并且应当按照目前形势的要求一直有效。 同时,进出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受到严格限制。从3月29日(星期日)起,中国各航空公司每周只有一架航班能执行去往一个国家中一个城市的一条航线。同时,外国航空公司每周只能运营一次飞往中国的航班。因此,往返中国的空中交通减少到了每周约130架次。所有的航班只能装载75%,以此将每天入境的乘客数量从大约25,000人次减少到大约5,000人次。中国民航总局已明确表示保留进一步削减航班的权利。 中国政府通过不断增加的感染COVID-19的入境者人数来证明这些严厉措施是合理的。尽管在整个湖北省包括武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战胜了该病毒,并且据报道,此次流行病在中国其他地区已得到控制,但政府仍然担心会通过“输入COVID-19”造成第二次的流行病传播。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输入病例在两周内从88例(3月12日)增加到了一共595例(3月26日)。 但是,根据中国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增加的病例中,外国人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因为90%的受感染入境者是中国公民,其中40%是回国的中国留学生。 这些严格的措施与在国内所宣传的恢复经济活动以及看似逐渐回归的日常生活相抵触。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急需尽快地重新促进在2020年第一季度被严重摧毁的经济。 外国人无法回到在中国的岗位工作,以及对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商务旅行的无限期限制,将使期望恢复经济活动的难度大大增加。在过去的两个月中,入境中国的旅游业几乎停滞了,并且与中国的设想相反,在这种流行病于欧美蔓延之前逃往中国的“新冠难民”实际上是没有的。入境禁令反而首先影响了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所谓的侨民,他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受雇于外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并且大多在那里担任高级职位。外资公司一如既往的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比例很大的份额。目前尚不清楚在没有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入中国的情况下,将如何尽快完全恢复其业务运转。由外国人输入病例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让入境禁令的均衡性对这一人群来说显得更成问题。 由于外国人现在因其国籍而不可以再进入中国,让空中交通管制最终只能以尽可能防止大量的中国公民回国为目的。这项措施同时影响到在中国有业务的德国公司以及在德国的中国公司,这些公司在德国的许多持中国护照的雇员将无限期无法实现去中国出差的安排。中国的经济是否能在完全没有这些参与者的情况下走上正常的道路,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Claudio Chiandussi

为何中国对“德国制造”热情依旧

经济研究员于2019年中期分析称,与德企合作或对德企进行的并购交易项目(M&A)大幅走低。欧洲经济研究中心(ZEW)四月份发布的并购指数创下其自2005年首次统计以来的历史新低,五月份指数也紧随其后成为历史第二低值。德国经济在2019年也仅增长了0.6%,为六年来最低。但至少去年共达成了219笔交易,仅比2018年减少了十笔,且交易规模都较大,其中最大笔规模为E.ON集团收购INNOGY,该笔交易规模估计可高达245亿美元。 五年拉力赛急刹车 并购市场上的涨势在五年后停滞不前并非意料之外——尤其是当中国公司在前几年里进行了大量的收购后,如中国化工收购克劳斯玛菲(KraussMaffei)或美的收购库卡(KUKA)。 对醒目数据//图表的猜想:8.8%中国并购交易(包括香港)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占比从2018年的11.4%降至2019年的8.8%。中国并购交易所占份额从去年的11.4%下降至2019年的8.8%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该国国内及全球的经济形势都十分艰难——与美国旷日持久的贸易争端也是原因之一。其二,当前急缺满足以下要求的收购候选人:(a)能为当前产品组合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持(b)在允许范围内迎合中国政府目前支持的外商投资方向。此外,卖方对估值期待值提高也使投资者(包括中国)比在2016年景气时期变得更加挑剔。 德国外商收购壁垒更为森严 尽管如此,中国仍对德国的专有技术感兴趣。戴姆勒和吉利近期宣布成立合资企业以计划在中国生产纯电动汽车Smart,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而,中方竞标者也有时候根本没有决定权,除了对价格的预期值不同之外,这还归因于联邦政府如今愈发频繁地使用其否决权。外商投资“准入产业负面清单”主要涵盖了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当该清单对收购库卡一事的说明仍含糊不清,德国政府便从安全政策出发,禁止中国入股输电系统运营商50Hertz。当前关于是否将华为排除在5G网络供应商名单之外的争论也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时尚及体育用品:消费主导行业被看好 日益增多且乐于消费的中国中产阶级具有无限潜力:许多公司希望在该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此外,减少对重工业和出口的依赖,并推动消费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投资项目是受中国政府鼓励的。 同样具有吸引力的还有时尚及体育用品、旅游服务和包装业等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行业。知名品牌在2019年也很受欢迎。例如中国综合性企业集团复星上头条的收购项目:该集团收购了时尚品牌TOM TAILOR以及英国旅行社托迈酷客(Thomas Cook)的冠名权和两家连锁酒店。传统的巴黎老牌时装屋卡纷(Carven)、瑞士奢侈鞋履制造商巴利(Bally)、法国时装品牌浪凡(Lanvin)以及奥地利纺织品商WOLFORD都已在去年被中国纳入麾下。 展望:2020年有何期待? 尽管欧洲和德国的并购市场环境在“具有挑战性”一项被评估为“不足”,但2020年仍呈现出以下四个趋势。 1. 并购交易将在2020年升温 几宗较大型的并购交易将在本年度内进行。制药业和汽车工业、机械工程或服务业等许多行业的形势正发生扭转。所有非未来核心业务将抓住机会,争取在2020年找到匹配的新买家。如慕尼黑的广告门户网站运营商Scout24于年前出售了其二手车分类信息平台Autoscout24和贷款中介平台FINANZCHECK。巴斯夫(BASF)将其颜料业务转让给了中国人,拜耳(Bayer)和朗盛(LANXESS)将化工园区运营商科伦塔(Currenta)出售给了澳大利亚投资银行麦格理(Macquarie)的子公司MIRA;蒂森克虏伯(Thyssenkrupp)也将启动电梯业务出售流程未来几个月内,大多数在德并购活动的出发点都可能是认识到了合作伙伴对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也正是出于该原因,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Fiat Chrysler)和标致雪铁龙(PSA Peugeot-Citroën)最近进行了合并,两家化工巨头杜邦(DuPont)和陶氏(Dow)同业也进行了合并。 强制出售:属于金融投资者的时刻 放缓的经济增长、中美间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或英国退欧等政治和经济发展问题都可能进一步加剧现有的危机,特别是对于汽车工业、机械工程和媒体领域。特别是处于困境中的中型公司常常成为了金融投资者的关注焦点。这些金融投资者得益于利率水平而腰包鼓鼓。此外,许多私募股权公司在2019年发行了大型基金。因此,有大笔的资金正在寻求投资机会。 3. 收购复杂程度增高 鉴于交易规模、复杂程度或某些特定行业领域等因素,并购交易不仅愈发频繁地受到卡特尔监管部门批判性的审视,涉及到跨境收购时,也愈发频繁地受到投资管制——且不仅针对目标公司的总部,有时还针对该公司活跃的其他地区。国际投资管制很快将不再是个例,交易双方必须对此做好心理准备。 4. 中国买家的回归 一旦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开始缓解,中国买家将再次关注国内市场。在寻找专有技术和知名名牌的同时,他们除了将注意力放到德国技术公司和汽车公司外,也更加关注时尚界、食品业和制药业的潜在投资对象——因为德国技术完美地契合了中国政府的“中国制造2025”战略,该战略正是要在以上这些领域推动创新发展。从并购的角度来看,2020年将是激动人心的一年。
Pipette adding fluid to one of several test tubes

复星医药参股BioNTech

“在我们看来,此次合作是全球共同努力开发信使RNA(mRNA)疫苗、预防COVID-19新冠病毒感染的重要一步。复星医药提供了有关药物开发方面的深入知识和庞大的中国医药市场网络。”BioNTech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Ugur Sahin教授如此说道。

安联意欲全资控股中德安联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安联保险集团欲全资控股与中信信托合资经营的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欧国际交易所积极筹备沪德通计划

在中欧国际交易所(中欧所/CEINEX)的引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SSE)和德意志交易所集团 (德交所/DBAG)致力于加强两国股市互联互通。 中欧所正积极筹备着全新的沪德通计划(SCP),该计划可以进一步加强上交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系。中欧所于2015年正式成立,是一家由上交所、德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CFFEX)共同建立的合资企业。支持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是该企业成立的初衷。如今,以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代表的数家中国金融机构已通过中欧国际交易所成功发行了离岸人民币债券。此外,中欧所在德国开发的D股正式启动。2018年10月,全球大型家电品牌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在D股市场挂牌交易,成为在中欧所上市的首家企业。 沪德通旨在推动德国蓝筹上市公司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同时支持中国优秀上市公司,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到法兰克福证券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博士在法兰克福举行的第22届欧洲金融周论坛中表示:“下一步通过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中欧所将致力于在中欧资本市场与实体上经济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除了此次设立的“沪德通”之外,此前还有连接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沪港通”以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沪伦通”。我们在《中德投资平台》2019年第一期杂志中对于中国股市的发展和前景展开了详细讨论,欢迎阅读。

“我们游刃有余”

相比西方国家的央行正加强货币调控和降息政策,中国央⾏认为目前所面临的⻛险还不需要更多的调控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央行,PBoC)⾏⻓易纲表示,“中国经济仍运⾏在合理的区间内。”他认为,中国的货币政策应继续保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