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ocopter kündigt ein Joint Venture mit Aerofugia von Geely an.

Aerofugia und Volocopter gründen Joint Venture

Volocopter und Wofei Changkong Technology Co. (auch bekannt als Aerofugia), eine Tochtergesellschaft der Geely Technology Group haben den Abschluss ihres im März angekündigten Joint...
Global Communication Network

Die fünf wichtigsten Herausforderungen, die es bei einer geschäftlichen Expansion in das Ausland zu...

Die internationale Geschäftsexpansion kann für viele Unternehmen eine sehr spannende Perspektive für weiteres Wachstum darstellen. Dennoch garantiert sie dieses nicht automatisch, da es zunächst...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莱菲尔德与50Hertz案的启示——外国投资审查日趋重要

早在2017年夏天,联邦政府就对“对外经济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进行了修订。通过扩大条例适用范围和延长审查期限,联邦政府加强了其对外国企业收购德国公司交易的控制。自条例修订以来,外国投资审查程序的数量显著增加。最近发生的两个历史性案例表明,联邦政府保护德国安全利益的意愿更强烈,同时,外国投资管控在并购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德国法对外国投资管控区分跨行业投资审查与特定行业投资审查两种模式。跨行业投资审查适用于任何行业,但仅针对非欧盟成员国公司作为收购方或投资者有意通过交易结构安排规避审查的情况。相反,只要被收购公司开发或生产“对外经济条例”所规定的军事产品或具有信息安全功能的产品,无论收购方是否为欧盟成员国投资者,特定行业投资审查均适用。 跨行业投资审查 对非欧盟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资产或超过25%股权的交易,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经济部”)有权对该交易是否威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进行审查。对外经济条例列举了需重点审查的多个行业,其中包括: 能源、水资源、食品、信息技术与电信、卫生、金融、保险和运输行业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 为上述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生产设计软件的软件供应商; 从事电信监管行业的公司; 应用其服务的基础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  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例如医疗保健体系的数字通信网络)领域的关键企业。 但是,经济部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项收购是否会危及公共秩序或安全。例如,烟台台海集团在今年年初成功收购可为核工业制造精密管材的杜伊斯堡管道生产公司(Duisburg Tubes Production AG)。该收购并未遇到任何政府阻碍。但在莱菲尔德收购项目中经济部否决了台海集团的无异议证明申请——莱菲尔德公司生产的锻压机可用于加工包括钛钢在内的高强度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工业,还可能应用于军事核工业。 申报义务与审查期限 若被收购公司属于对外经济条例列举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必须根据该条例第55条第4款将项目签约以书面形式通报经济部。经济部将有权对过去五年内订立的相关协议进行审查,这显著增加了未能及时对交易进行通报的风险。 若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经济部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否决一项交易。如果经济部决定与参与收购方就如何在交易中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进行谈判,则四个月期限将中止。这实际上导致审查程序显著延长。在实践中,投资者会在与经济部的沟通中打消其担忧或附加条件或变换交易形式以使收购通过审查。 通常,尽职调查并不能确保被收购公司不会受到跨行业审查。这时,投资者可以向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明。经济部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放无异议证明,为有关公司提供法律确定性。 特殊行业投资审查 对外经济法对于国防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司设置了更严格的特定行业审查规则。在对外经济条例修订后,该规则也适用于侦察与防御支持领域的关键防御技术制造商。只要德国国家安全可能受到影响,原则上交易方负有申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可不经联邦政府同意直接否决交易或发布禁令。此外,这类交易在获得批准之前不能生效。 政治考量 德国政府对莱菲尔德与50赫兹交易的行动动机是中国投资者对德国尖端技术的持续兴趣。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德国进行“疯狂收购”,持续存在公众讨论认为德国的关键行业可能被买断并导致核心技术转移。此外,政治家们也格外担心中国投资者通过国有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直接投资追求国家战略利益(例如“中国制造2025”战略)。 不过,德国法并未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一般投资管控,仅要求对某项交易的禁止须符合特定条件,即该交易将对德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影响。 实践展望 正如莱菲尔德案与50赫兹案中所显示的,联邦政府随时准备对敏感领域的外国投资进行干预。即使是少数股权投资也可能引起政府的疑虑。目前,在德国国内也有公开讨论考虑进一步收紧对外经济法——例如降低收购25%股权的门槛,对安全相关领域的少数股权收购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投资审查领域的最新发展意味着交易风险增加。因此,对交易的仔细筹备与时间计划就变得尤为重要。各方必须在交易早期就对投资管控问题进行考虑并与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以增加项目成功的机会。在竞标程序中,主动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也可避免中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毕竟在竞标中卖家都希望尽量避免复杂的投资管控程序与可能的交易限制。 此外,投资者应遵守申报义务并尽早申请无异议证明。因为如果经济部在签约后五年内获知交易存在,仍可以在审查结果为否决时要求撤销交易——这将对有关公司造成致命后果。为避免出现这一问题,可以将申报交易后经济部决定是否开启审查的三个月期限届满作为交割条件列入收购协议。 最后,投资者应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经济风险,例如约定分手费。投资者还可以考虑对交易附加条件并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 总结 纵观全球,针对外国投资管控的国际环境不断变化,最近在德国发生的莱菲尔德与50赫兹案与国际趋势相一致。目前,欧盟已经起草了“外国投资审查条例”,该草案预计将于年底前获得通过。而除德国外,法国、英国和瑞士等国家同样正计划收紧外国投资管控程序。 尽管如此,德国对外商投资的大环境依然友好,对中国投资者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只要充分考虑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形式要求、对收购项目精心筹划,中国企业仍然可以顺利完成对德国公司的收购。
Leerer Flughafen

中国发布全面入境限制

在COVID-19持续传播的背景下,中国外交部于上周末宣布了针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全面入境限制。自3月28日(星期六)起,禁止外国公民进入中国。这也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签证,APEC商业名片或有效居留证的人。该禁令还涉及到过境和其他短期免签证停留。只有外交、官方、礼节或C签证的持有人才可免于入境禁令。 尽管该禁令不会影响到2020年3月28日之后签发的入境签证,但是中国使领馆目前显然仅针对必要的经济,贸易,科学或技术活动目的,以及基于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所需的入境签发入境签证。这些措施本质上是临时性的,并且应当按照目前形势的要求一直有效。 同时,进出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受到严格限制。从3月29日(星期日)起,中国各航空公司每周只有一架航班能执行去往一个国家中一个城市的一条航线。同时,外国航空公司每周只能运营一次飞往中国的航班。因此,往返中国的空中交通减少到了每周约130架次。所有的航班只能装载75%,以此将每天入境的乘客数量从大约25,000人次减少到大约5,000人次。中国民航总局已明确表示保留进一步削减航班的权利。 中国政府通过不断增加的感染COVID-19的入境者人数来证明这些严厉措施是合理的。尽管在整个湖北省包括武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战胜了该病毒,并且据报道,此次流行病在中国其他地区已得到控制,但政府仍然担心会通过“输入COVID-19”造成第二次的流行病传播。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数据显示,输入病例在两周内从88例(3月12日)增加到了一共595例(3月26日)。 但是,根据中国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增加的病例中,外国人只扮演了次要角色,因为90%的受感染入境者是中国公民,其中40%是回国的中国留学生。 这些严格的措施与在国内所宣传的恢复经济活动以及看似逐渐回归的日常生活相抵触。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急需尽快地重新促进在2020年第一季度被严重摧毁的经济。 外国人无法回到在中国的岗位工作,以及对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国际商务旅行的无限期限制,将使期望恢复经济活动的难度大大增加。在过去的两个月中,入境中国的旅游业几乎停滞了,并且与中国的设想相反,在这种流行病于欧美蔓延之前逃往中国的“新冠难民”实际上是没有的。入境禁令反而首先影响了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所谓的侨民,他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受雇于外国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并且大多在那里担任高级职位。外资公司一如既往的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比例很大的份额。目前尚不清楚在没有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入中国的情况下,将如何尽快完全恢复其业务运转。由外国人输入病例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让入境禁令的均衡性对这一人群来说显得更成问题。 由于外国人现在因其国籍而不可以再进入中国,让空中交通管制最终只能以尽可能防止大量的中国公民回国为目的。这项措施同时影响到在中国有业务的德国公司以及在德国的中国公司,这些公司在德国的许多持中国护照的雇员将无限期无法实现去中国出差的安排。中国的经济是否能在完全没有这些参与者的情况下走上正常的道路,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巴斯夫(BASF)加强在中国的研发进程

巴斯夫(BASF)加强在中国的研发进程

巴斯夫上海创新园进入了第三阶段。随着业务的扩张,巴斯夫突显了其在中国及亚洲持续的投入,集团在这个区域的研发活动越来越多。此外,巴斯夫还宣布在研究联盟“亚洲开放研究网络”(NAO)的框架内组建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巴斯夫表示,这加强了集团在亚洲的创新活动。 据这家总部在路德维希港的化工集团报道,巴斯夫上海创新园的第三阶段已经启动。巴斯夫在中国的园区扩建包括了一栋专门用于研发的大楼以及一栋技术中心大楼。按计划,建设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届时,巴斯夫在上海创新园区的投资总额将达到2.8亿欧元左右。上海创新园现在已发展成为了巴斯夫及其合作伙伴的创新中心。 据该集团称,上海创新园的研究员和开发员在过去五年里申请了超过220项专利。因此,该基地在巴斯夫对于汽车、建筑以及消费品行业的创新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这次扩建标记了巴斯夫继续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中国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创新能力。通过这次扩张,巴斯夫将有针对性地扩大在中国的研发能力。创新园的重点在于新材料、新系统以及化学工艺流程。为此,集团希望满足汽车、建筑和涂料等成长性工业的需求。 巴斯夫大中华区总裁兼董事长斯蒂芬·科特拉德博士(Dr. Stephan Kothrade)表示:“上海创新园区研发能力的进一步扩大为我们的业务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并巩固了巴斯夫在当地作为创新合作伙伴首选的地位。” 为巴斯夫在中国和亚洲的客户进行研发 与此同时,巴斯夫在研究联盟“亚洲开放研究网络”的框架内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这将由来自亚洲顶尖大学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任务是向巴斯夫提供有关研发项目的专业意见,并尽早将中国及亚洲的行业趋势纳入讨论。 同时,巴斯夫也希望加强与这些大学的合作。目的是加快巴斯夫的创新绩效,加快新产品的市场发布。 NAO联盟于2014年起成立,是巴斯夫与亚洲十二所大学及研究所共同的一个平台。已经完成了70多个项目,涵盖了广泛的研究领域。其中包括单体、聚合物、表面和接触面、涂层、催化作用、电池材料、化学和工艺工程、杀虫剂以及研发中的数字化和智能制造。 巴斯夫先进材料和系统研究平台总裁楼剑锋博士(Dr.Jeffrey Lou)说:“创新使巴斯夫成为领先的化工企业,也是我们实现盈利有机增长的最重要驱动力。我们正在扩大在亚洲的研发实力,加强开放创新活动,并进一步扩大我们的能力,为客户在亚洲乃至全球的发展需求开发解决方案。”

国资委对海外并购企业的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中国国资委对100余家中央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因而国资委也负责审查这些国企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审查这些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重点。最新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指示,中国经济在某些产业里应成为全球技术的领导者,其中包括环保型汽车、新能源、能源效率、新材料开发、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还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中国工业全面升级的内容。该战略还特别鼓励国企在这些产业进行海外投资。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 在这个官方规定的策略背后,国资委于数月前对其监管的国企的海外投资设定了额外的要求:这些海外投资的标的企业必须即刻具有盈利能力。国资委就此情况作出回应:过去中国在海外并购中主要聚焦于获取先进技术、收购知名品牌和进入西方市场等方面,而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则没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反:在过去数年的竞标过程中,中国企业常常以高额的收购价,对维持营业点和就业岗位作出大量的保证来保障成功收购海外企业。这样做有着充分的理由:因为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者想极力摆脱“技术强盗”的恶名,即在西方购买廉价的企业,把生产线搬回中国并在西方裁员。中国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回报。中国的投资者以其可靠性而享誉世界,他们只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温和的干预并给当地的管理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 亏损情况加重 从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有时是灾难性的。例如对工作岗位和营业点进行广泛的保证经常会导致标的公司迫切需要的重组推迟数年。个别收购项目的亏损年复一年已达到上亿欧元。 新指标 这种因海外标的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状况应该画上句号了。那么国资委对国企境外投资的具体指标是怎样的呢?海外收购企业必须能产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不仅仅要考察标的企业总公司的情况,而且被收购的集团中的所有子公司也会是考量的对象。因而由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在进行海外并购活动的时候,除了考虑获取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准入之外,也会越来越重视标的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而不仅仅是在并购流程中所承诺的盈利能力。 执行问题 对于已进行投资的项目,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的条件,就意味着要进行重组。而在采取何种重组方式的问题上,国企可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国资委仅会给出指标,但不会干预国企的业务决策。可以考虑的就有典型的成本削减计划,例如整合营业点和/或裁员,又或者是公司法上的措施,例如把一家亏损的公司合并到另一家盈利的公司。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奏效,最终就只能出售或变卖相关的公司。 影响广泛 那么对私企的海外投资以及那些例如省级政府所属的国企又适用哪些规定呢?由于国资委的权力只局限于央企,所以新的国资委指标目前对于这些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这类新指标表达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意愿。所以可以预期,这个规定无论如何也会影响到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并购进行审查时实际的判定。大型的国营银行也会在决定是否放出并购贷款时会考虑到新的国资委指标。 结论 新的国资委指标总共表达了两点重要信息。其一,国资委规定了国企的投资管理要专业化。对于持续亏损的企业,即使是西方投资者,除非并购后马上采取严厉的重组措施,否则也不会进行投资。其二,通过国资委这个措施,巩固了市场上已经可以观察到的一种趋势: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并购中不再会是困境企业的救星。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
Maxim Group kauft Klaus korte Etiketten GmbH

美声集团收购Klaus Korte Etiketten

自1962年以来,Klaus Korte GmbH&Co. KG一直专注于为德国市场生产定制标牌以及提供标识解决方案。该北威州的标牌制造商希望此次通过与美声商标及包装集团的合并打入亚洲地区和其它国际市场。此外, Klaus Kort有限公司可借助美声集团的产品扩大现有的服务范围。新范围包括高技术含量的RFID解决方案。通过这一技术可实现无形、无接触、全自动地进行产品识别。 成立于1973年,总部位于上海的美声集团已经在全球1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站点。收购Klaus Korte有限公司同时也可以扩大其全球生产力。除了Korte特别感兴趣的RFID解决方案外,该集团还生产价格牌和自己的标签。但到目前为止,其商业重心更多在热转印标上,而非Klaus Korte 有限公司的织标。因此,此次合并也产生了新的协同效应。包装行业的解决方案也完善了这家中国集团的服务。 收购之前,还从2019年底开始进行了为期六个月的试运行,以测试两家合作企业是否合拍并能提前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试运行圆满结束后才由位于伦敦附近的布伦特福德的美声集团进行了正式收购。 Klaus Korte有限公司的美声集团收购事宜的顾问是杜塞尔多夫并购咨询公司Mayland AG。
BAIC will Beteiligung an Daimler erhöhen

北汽欲增持戴姆勒股份至10%

据路透社报道,今年十月有相关人士透露:北汽集团董事长徐和谊今后不再有增持戴姆勒股比的打算。戴姆勒提交的监管文件中表明,截至11月底,汇丰银行通过直接或通过股权互换等方式持有戴姆勒5.3%的表决权。正是在汇丰银行的协助下,让北汽顺利获得了最初的5%戴姆勒股权。 北汽这次增持股份的首要目的是超越浙江吉利集团,成为戴姆勒最大股东。后者曾在2018年初获得了戴姆勒9.7%的股份,目前仍是戴姆勒最大单一股东。此外,北汽此次还寻求能够在戴姆勒监事会获得一席之地。不仅北汽计划增持戴姆勒股比,更有趣的是戴姆勒欲收购或大量增持北京奔驰(BBAC)的股比。2022年将取消50:50外资股比限制,在此前是禁止乘用车外资企业持有50%以上的股份的。 就在去年夏天,戴姆勒的竞争对手宝马,与合作伙伴华晨宝马达成协议,持股比例从原本的50%增加为75%。由于吉利是戴姆勒的最大单一股东,戴姆勒增持北京奔驰股比可能不像宝马增持华晨宝马的股比一样能够较快地实现。北汽增资戴姆勒的真相目前还不清晰。如果北汽此次可成功成为戴姆勒最大单一股东,那这三方的关系走向也将会看到答案。
中国与北威州之间的新生命科学桥梁

中国与北威州之间的新生命科学桥梁

根据安永的报告,2019年,德国生命科学行业的销售额增长了10%,达到48.7亿欧元,其中仅北威州就占了约42%,员工人数增长了16%,达到33,706名员工,而研究及发展的支出则增长了21%,达到17.9亿欧元。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北威州之间的贸易总额也很庞大,2019年增至427.3亿欧元左右。因此,中国是北威州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200多家中国公司在这里开业,约占德国所有中国公司的一半。其中包括例如华为(西欧总部)(Huawei),中兴通讯(ZTE),三一重工(SANY Heavy)或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ir China)。此外,来自北威州的2700多家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那里进行投资或开设分公司,这大概占了所有德国在华投资的25%。中国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公司之间将在生命科学领域建立起许多桥梁,就像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那样。 对中国生命科学企业的多元化支持 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的明确目标是可持续扩张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生物技术的实力。为此,它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持,成为青年科学家的联络点,加强技术转让,扩大公司与科学家之间的网络,并促进与生命科学公司以及中国对话伙伴的联系。为了促进交流,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组织了各种活动模式,例如 BIO.NRW.red的平台会议,BIO.NRW资助活动,BIO.NRW商业天使大会,MEDICA论坛以及在BIO USA和BIO-Europe的北威州代办处。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扩大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生命科学网络。中国在这个网络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与中国及其生命科学公司牢固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帮助北威州在生命科学领域大力推动地区发展。为此,北威州生物产业联盟(BIO.NRW)与北威州生物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 简称BIO CM)合作。2017年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还将BIO.NRW和BIO CM与合作伙伴国家中国选入了其“前沿集群国际化”的计划中,并资助了“ ChInValue”项目(中国-北威州创新生命科学价值链)。该项目成功推动了新的行业合作。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与中国生命科学公司之间的代表团频繁互访也促进了商业活动。总的来说,北威州与中国多省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历史可追溯到三十年以上。遵循这一传统,BIO.NRW和BIO CM现在正努力建立在生命科学领域中长期并成功的合作。 BIO CM依靠中国员工,他们可以通过其专业知识和关系直接访问中国网络和信息源。这样,以北威州为基础的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将获得最佳的业务发展支持。作为服务提供商,BIO CM还在北威州和中国额外组织了商务研讨会,包括在中国主要活动中拥有展位套票的代表团出访,并帮助确定潜在的合作伙伴。公司研究也提供了有趣的支持。BIO CM根据要求为中国和德国公司创建了这样的研究,其中包括北威州的高科技开发研究,市场和技术研究,最重要的是进入中国市场的研究。因此,如果在中国和北威州生命科学领域交流框架内有需要,可以找到很多对话伙伴。 贸易战时期与中美开展安全的业务 2020年10月8日,由BIO.NRW出资的BIO CM第二届网络安全研讨会举行,主题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何以安全的方式方法与美国和中国进行商业活动。” 这次在线活动首先是关于美国和中国之间日益加深的裂痕。 德国商业杂志Handelsblatt的托斯滕·里克(Torsten Riecke)在他的报告“ 美国与中国:21世纪的决斗“中阐明了德国企业的影响。他的论点是:德国公司的经济危机和对中国及美国的依赖性已经随着新冠疫情变得更加严峻。在脱钩的背景下,也就是西方公司从中国撤离并点燃中国制造商华为的“技术战争”之时,里克(Riecke)建议将弹性作为地缘政治的一张新的好牌。受调查的公司中有多达40%希望将来生产更接近其市场的产品。弹性供应链将被放到公司最重要的位置。中国作为市场仍然毫无争议地保持其重要性,尽管地位已经从合作伙伴变为“系统性竞争对手”。外国公司在中国进入市场的权利和机会比起中国公司来说仍然更少。中国公司所获得的政府补贴仍然极度缺乏透明度,这使得他们挤占或收购竞争对手。 在讲座之后的特邀嘉宾座谈会上,泰勒·韦辛(Taylor Wessing)的合伙人托马斯·帕特洛赫博士(Dr....
Evergrande

中国恒大集团(Evergrande):地产巨头股票暴跌

恒大集团继续在流动资金问题上挣扎。这导致恒大在香港证交所的股价下滑了15个百分点。 恒大地产集团陷入财政困境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现在,这家中国最大的住宅房地产开发商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中国江苏省的一家法院在债权人银行的要求下冻结了恒大核心子公司恒大地产的资产,金额约为1700万欧元。因此,公司的股票暴跌了15%。 恒大集团承受巨大压力 几个月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减少国内许多公司的高额债务。房地产公司恒大集团也受此影响。这家位于广东的房地产公司负载累累,未偿付的商业票据价值约320亿美元。长期以来,证券交易所一直猜测,该公司会在短时间内破产。因此,法院决定冻结该公司的存款账户并不意外。持续的对集团财务状况不确定的猜测导致了恒大股票的下跌。 这家房地产开发商的总部位于深圳,主要向中高收入买家出售房产。2018年以来,该公司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房地产公司。目前,该集团涉足多个行业的业务,包括农业、婴儿食品以及太阳能。 在德国,这个名字可能与几年前还叫广州恒大的中国足球俱乐部广州足球俱乐部有关。该俱乐部在2010年被这家公司收购,此后发展成为中国顶尖球队之一。此外,拜仁也在一次测试赛中遇到了广州恒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