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与中国的贸易战:夹在各战线之间的德国
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于2018年1月宣布将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征收惩罚性关税,从而引发美中贸易战。 自此,许多国家对中国产生抵触情绪。而中国和美国同是许多德国企业的主要销售市场。对此,德国公司和投资者当今该如何定位自己,以免成为贸易战的受害者或遭受销售损失呢?
中美贸易战对德国和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行为有什么影响?
Ludes:许多德国创始人现在都在自问:我如果邀请了一位中国投资者加入,会阻断我进入美国市场的道路吗?贸易战提升了中德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系数。贸易战不仅使德国公司的在华投资数量下降,也影响了中国公司的在德投资。深受其害的是科技领域,例如,美国正试图切断中国半导体行业的全球供应链,以防止中国在这一相对弱势的行业中追赶上来。其它深受贸易战困扰的中德投资领域还有电信、技术、航空航天和运输业。
贸易战对供应链有何影响?
Ludes:首先必须声明的是:持久的贸易战只会让所有人都遭受损失。我们也不能拒绝全球化——只有失败者才会这么做。但是,如果想避免对一个国家的危险依赖,尤其是对一个实行另一套政治体系的国家的依赖,那么对部分中德交付状况和供应链的深思熟虑一定是有意义的。例如,我们德方不应该太依赖来自印度或中国的仿制药供应链。类似的可能还有对中国的钕,钪和钇等稀土的依赖。
德国对外贸易法的收紧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收购关键领域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需要获得国家批准,这会带来哪些影响?
Ludes:贸易战引发了对中国强烈的消极情绪。中国人在许多国家感觉到不受欢迎或不太受欢迎——德国社会的许多领域也是如此,这也涉及到收紧的对外贸易法。由于普遍的消极氛围,中国现在将投资目光更多地转向亚洲,尤其是因为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等国家都几乎理所当然地将自己看作是贸易伙伴。但我们应该清楚:在商业领域,中国人、美国人、俄罗斯人等等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可靠或不太可靠甚至完全不可靠的合作伙伴之分。这在全世界的商业领域中都应该是相同的。从经济角度来看,作为第一大出口国,我们依赖与中国的完整关系以及中国的经济增长。中国可以没有我们,但我们不能真的失去中国——例如大众汽车40%的销售额都在中国。而当大众汽车今年的销售额在所有国家均出现下滑现象,但在最近几个月中,其在中国的销售额同比上一年早已有所增长。
“中国可以没有我们,
但我们无法真的失去中国”
那么,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才能利用贸易战改善中德投资环境呢?
Ludes:在政治层面上,我们应该有更加独立的立场,欢迎中国人和中国企业成为我们的商业伙伴和投资者。这一点在政治层面上是不够的。此外,德国企业还应该探索与中国合作伙伴,当然也有与竞争对手之间更多的共同点。为此必须进行并促进更多的交流——也尤其是在新冠疫情时期。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支持更多的合资企业,例如,中国(联合)投资者与欧洲私募股权(PE)公司组成竞标财团的联合投资园区或者联合交易。也已经有个别在德国本地进行投资的中国金融投资者,如曾致力收购博世马勒涡轮增压系统的方源资本。我们应该促进中德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公司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也正是我们投资中本(CVCapital)正积极开展的业务,尤其是当中国去年的风险投资市场规模首次超过了美国市场。在中国,人们能体验到绝妙的活力,而这里却给人一切都在沉睡的印象。中国拥有一个运转良好的风险投资市场——而这对我们来说只能是幻想——还有成百名兴致勃勃的中国金融投资者,例如由阿里巴巴前任CEO领导的维新力特资本、鼎晖投资、中金公司、平安资本、由俞丽萍创立和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 & Co)投资的南风资本还有大钲资本,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有更多中国风险投资人投资德国企业,他们就可能促使德国企业扩张到中国市场。另一方面,这也能帮助德国发展出更多的全球市场玩家,而他们也必须利用到这个庞大的市场。我们以远程医疗为例:该领域在欧洲受到相应州法律的过度监管,德国和欧盟的企业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来自中国或美国的远程医疗初创企业所受到的监管较少,却能系统地扩建和推广,且凭借着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有更好的创业条件。
"在中国,人们能体验到绝妙的活力"
中方有哪些进步空间?
Ludes:中方也有相应的要点,例如中国正在改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且该进展一定会越来越快。总体而言,德国企业在中国需要更多的法律安全。另一方面,这个话题如今常常被过分强调。 这可能在30年前会有所不同。其他要点是在没有合资企业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得到收购批准和自由市场准入。同时,德国企业还可以在重要领域创建或收购中国企业,例如安联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安联建立联盟。还有最后一点:如果中国政府取消外汇限制或迅速授予在德国或欧洲投资的相应许可证,将对更多的中国风投公司在德国的良好运作十分有益。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一生二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五月份首次提出了双循环的新理论。中国人民的高消费需求未来将通过中国国内市场的商品和服务得到满足。与此同时,中国将计划在国际大循环中向需求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经济体进行转变。为此不仅需要覆盖整个价值链,而且要接手以前由外国承包的高科技产品,从而促进中国的出口。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始于邓小平的经济改革。这位来自四川牌坊村的小个子伟人不仅更加相信私有制和个人负责制,还通过其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目标深远地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模式。对此,起始于19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一个大趋势也对他有所帮助: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的概念。大型公司通过授权将自己的部分产品外包,从而从世界其它地区的低薪条件和更具吸引力的生产条件中受益。因为中国不仅在这一方面上对外开放,而且还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条件,所以该国成为了“世界工厂”。经济分析师王健为典型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型创造了“国际大循环”( Great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一词。接下来的几十年便是一段无与伦比的成功历史。中国目前正在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198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在微薄的3千亿美元——去年已超过15万亿美元,在此期间,总贸易额从5百亿美元增长到约4.7万亿美元。
增长瓶颈
然而,这一模式在过去十年中已逐步接近极限。中国的薪资上涨导致外商在成本角度上渐渐有其它选择——尤其是因为中国的成功理所当然地引人模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许多其他国家将中国当作榜样并开始复制商业模式。家具行业正逐步将生产基地从中国转移到越南。类似的情况也正在皮革行业中发生。更廉价的人工和更宽松的环境标准使东南亚邻国更具吸引力。这些结果也能轻易被察觉到:中国生产
的商品价格下降,而生产成本上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量出口引起了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这一发展趋势也反应在许多数据中:增长率已持续下降了多年,贸易顺差也在下降。2008年的净出口额还约占GDP的10%,但在2018年已下降到1%左右。北京肯定意识到了这一趋势,并且多年来一直在尝试以国内消费导向型经济模式取代纯粹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2006年制定的十一五规划便早已明确:“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
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习近平, 中国国家主席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转变所取得的成功是有限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习近平主席在五月份进行新的尝试也就不足为奇了。他在中央政治局的每月例会上首次提出王建首创的“双循环”(Dual Circulation)概念。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如同往常的中国治理新理念一样,这不是一个全面制定的计划,而是一个粗略的概述。但目前已明确的是,该双循环将构成将于2021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的政治框架。
何为双循环?
习近平认为,现在应该向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外”循环中增加内循环,以加强中国国内市场,尤其是促进消费。这一因素使中国GDP一直维持在35%至38%之间。这与GDP在65%至70%之间的发达经济体——美国GDP甚至更高——相差甚远。而这一目标并非不切实际。促进内需也理应能帮助中国开拓新的出口市场。随着向需求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经济的转变,北京一方面希望中国能够覆盖价值链的全部范围,最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希望能将中国在该价值链的高端找到更好的定位。
以正在转移基地的家具业为例,这就意味着中国如今提供相关的生产机器,而非像从前那样提供家具。另一个例子是钢铁业逐渐将重心从结构钢等大宗商品转移到了较难生产的特殊钢上。同时,整个加工链应将位于中国。例如,更大型的世界级铁矿石供应商巴西淡水河谷(vale)最近在宁波建造了一座年产能为2500万吨的矿石厂,采用特别环保节能的方法专为中国市场生产该公司最先进的产品。淡水河谷的竞争对
手力拓(Rio Tinto)早已宣布,不久将在中国建立类似的工厂。
之后,未来的出口将在质量方面寻求增长,而不是集中在数量方面。换句话说,用创新的高科技代替廉价的无需任何技术知识的大宗商品。例如由中国全权生产的隧道掘进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明确将其制造的这款盾构机定位为与海瑞克竞争的产品。同时,中国也能通过提升国内消费摆脱其他经济区域带来的外部冲击和危机。此外,也能在高科技领域减少对外国尤其是美国的依赖性。
双循环的概念从而延续了李克强于2015年5月制定的“中国制造2025”战略,该战略设想中国到2025年拥有十大战略领域上的市场领军地位,其重点也在高科技和面向未来的领域。而中国也确实拥有有利的起跑点。中国目前的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城市化率约为60%。将近4亿人达到中产阶级。该倡议的发布时间还考虑了其它两个令呼声不断的中国经济结构改革更加日益紧迫的因素:一个是新冠疫情,另一个是在美国大选之前再次尖锐的中美贸易冲突。
中国国内市场应将成为进出口枢纽。
安娜·霍尔兹曼(AnnaHolzmann),
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Merics) 研究员
贸易冲突和新冠疫情
由特朗普总统宣布的中美经济脱钩将使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更加困难。虽然该国仍然是中国商品的最大出口国个体,但目前更多商品入口欧盟,且东盟成为中国商品去年最大的出口国集团。此外,中国的高科技产业正处于相对欠发达阶段——美国便针对该点果断采取抵制,从而进行威胁。例如在计算机芯片行业,美国禁止任何供应商继续向华为手机出售中央处理器(CPU),并且该手机上不再能下载谷歌应用,华为因而受到中美贸易战极大的影响。中芯国际由于被禁止出口商品到美国丢失了庞大的业务。
从这一角度分析,中国计划且决心要摆脱对美国供应商的依赖是合情合理的。
另一方面,新冠疫情也证明了全球经济在国际物流链中断时的脆弱性。尽管中国在危机中的整体表现似乎好于其它地区,但疫情后的整顿工作仍未开始。特别是大公司在供应链方面不仅应该做到不断拓宽,还要在区域性上进行改善,以便更好地应对供应链中断。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的商业模式可能尤受其害。丰伟律师事务所(Graf von Westphalen)的律师兼合伙人以及丰伟驻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海德(Patrick Heid)认为在这一点上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少中国在近几个月来比以前更明显的对进出口的依赖,中国政府还把加强国内市场的长期目标宣布为迫切的短期目标。”
加强国内市场的长期目标成为了中国政府迫切的短期目标。
海德(Patrick Heid), 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合伙人(上海)
拒绝贸易保护主义
这一理念在未来几年中具体如何实施仍有待观察。但是中国领导人已经明确表示这并非是180度的转变,且中国正致力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习近平主席在九月份的一次商务会议上解释了他的这一理念,这些
建议将用以起草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为其他国家提供的市场机会将更加广阔,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
资金渴望
为此最重要的将会是:资本。目前受青睐的通过银行贷款或国家投资的融资方法将不再适用。中国也将因此继续对外资开放,并同时更善于利用国内正大量捆绑在房地产领域的私人资产。
相关方面的举措早已清晰明确。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Q FII)的种种限制几乎已被取消。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已大幅简化且整体上更加透明,特别是对于侧重于半导体产业或生物技术等朝阳产业的中国创业板(深圳)和科创板(上海)的细分市场。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通道将尤其能缓解那些渴望资金的初创企业。而外国金融机构如今被允许在中国设立全资分支机构(例如安联)的事实正如明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开放中国债券市场的计划一样都是这一方向上的明确信号。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储蓄,进一步的国内改革势在必行。
此外,必须改善对大约2亿“民工”的管理。他们大多生活在城市,但由于他们的户口(一种家庭记录簿)通常在农村的家乡且与之绑定,他们在城市的权利便受到了限制。他们和家人几乎没有获得教育和医疗的途径,户口迁移也十分困难。而在这方面也早能看见初步改革。在广州和中国南方的一些其它城市,如果能通过相应的考试并具有某些行业的专家资格便有落户的机会。
德国扮演何种角色?
双循环给德国带来的其中一个影响可能是来自中国的直接投资将延续下行趋势。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Merics)的分析师霍尔兹曼(H olz m a n n)却认为投资将朝更具战略性的方向发展:“中国国内
市场应将成为进出口枢纽。就该点而言,中国的政治和企业将来会十分谨慎,以确保海外投资符合这一目标,并购也尤其需要有助于巩固中国国内市场。丰伟律师事务所(Graf von Westphalen)法兰克福办事处的律师马科·泽塞尔(Marco Zessel)认为,从中期角度看来,德国尤其可能从中受益:“当美国和英国的投资可能会大幅下降时,德国期待中国能保持其对直接投资的浓厚兴趣。德国企业可能成为其中的受益者。中国制造2025战略,特别是中国要成为高科技先锋大国的目标离不开收购和进口专有技术。”因此,从中期来看,中德之间的贸易竞争也将加剧,这更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定位与德国经济相似— —侧重于汽车制造、机械工程以及(特殊)化学。如果这里的重点是出口更高质量的产品,则必然导致与“老牌”企业
更加激烈的竞争。但与此同时,也会出现新的商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在供应商和设备商领域进一步发掘增长潜力。例如,如果中国想进一步扩大其芯片产业,就可能从德国进口相应生产线中用于光刻工艺
的特殊光学或曝光系统。为了更好地在中国市场找到定位,德国公司甚至可能加强在中国的收购和投资。德国汽车制造商可能成为这里的引领者——最近几年,他们都增持了其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或完全收购
相关的合资企业。然而,丰伟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却对此表示怀疑:“中国将来自然会继续对外国直接投资感兴趣,但我们早在近几年来就注意到,外国投资的总体环境变得更加艰难。一方面可归咎于日新月异的法律法规造成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中国在其仍需要外国投资的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挑剔。外交政策的形势终将越来越严峻,而本国政府(被误解)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突然给商业活动造成困难。”
德国期待中国能保持对直接投资的浓厚兴趣。德国企业可能成为双循环的受益者。
马科·泽塞尔(Marco Zessel),...
针对危机需求的新招聘方法
带着孩子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通常会为学校教育支付更高的费用,这也让公司花费更多。相反,雇员的薪资水平贬值,这主要是举家迁居中国的原因。 不断出现的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实施的新签证规定,甚至常常使中国的政府部门自己也觉得很苛刻。从而可能导致无法衡量的状况出现甚至是绝对的工作禁令。
同时,可以看出,外国人,其中包括许多高素质人才,有时会有些“中国厌倦”,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上面所说的各种情况。他们的解聘通常会涉及较长的处理阶段,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在病毒危机或新的签证规定所产生的影响更加深刻。入境和航班禁令可能使一个公司在一天内几乎完全脱离管理,甚至持续几个月。用于过渡的视频会议和家庭办公仅适用于拥有良好管理团队以及为共享知识提供所需框架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名工厂经理领导一个每天依赖指示的生产团队,对于这些公司来说现在的情况就是及其巨大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此类情况并避免代价高昂的错误,这就应该从中国专家那里获得建议。
新冠危机和经济损失不仅使在中国的公司看到,他们必须考虑新的人事战略,更重要的是,明智地聘用外国还是国内高管会涉及到什么。我们建议使用特定的策略来尽早部署本地高管,他们在危机时期能够特别稳定,因为他们不受许多措施的影响。往远看,本地员工还能特别充实需要本地网络的行业。相比本地员工来说,外国员工在与中国决策者建立关系时要困难得多:在中国,同样也在德国,许多关系网络在培训期间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外国人通常不属于这些有影响力的当地圈子。在我们这里,比如交易会上会建立起许多良好的关系,还招募管理人员,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很少见。另一方面,将业务推向自己的“同胞”是全球现象,中国雇员在当地也是这样。
在建立当地员工队伍时应当注意什么
温泽尔(Wenzel)先生,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零部件制造公司再制造亚洲项目总经理,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 “我们在上海临港工厂拥有强大的本地化员工。这意味着,我们保持小额的外籍员工份额(<7%),这个份额还将继续减少。我们将本地员工视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也希望长期培养他们。特别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鉴定,企业内部IT系统和信息源,程序和流程,以及通往其他驻地所需界面和知识载体的网络系统——所有这些都需要学习。通常在外派人员的关键职位上都有明确的本地对等专业人员,他们稍后将完全接管该职能。特别是在技术职位上,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会在德国进行持续数周的培训,最长可达数月。”
在招募本地员工的问题上,德国公司常常缺乏对文化差异的基本了解。选择是根据“直觉”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客观标准和良好招聘经验的。比如面试中的肢体语言会更加凸显这个问题:中国式的特点是克制;问候时候的握手按照西方的观点显得太柔弱,直接的目光接触总是被回避,举止显得很恭顺。回答问题有时会显得犹豫不决,说话音量太小,并伴有频繁且不必要地道歉。这种肢体语言会降低被招募的机会,因为它与德国人对领导力素质的理解,譬如要有主动性,主动采取行动和独立做出决定,都是相抵触的。但是,在倾向于团体行动的中国,这种相当德国的领导行为会被视为自私的,而这个人也会被认为是出于纯粹的个人利益行事。
因此,必须始终在文化背景下审视所希望的能力。对于招聘策略,从一开始就需要对文化标准和价值观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例如领导风格,关系和信任的建立,决策,解决冲突,谈判和沟通风格。如果雇用本地员工,则需要量身定制发展计划,以便他作为未来的领导者可以在新的文化环境中反思其行为,努力缩小文化鸿沟。
总结
为了确保公司将来,而不仅仅是在危机情况下,在当地采取行动的能力,他们应该重新考虑其在中国的人事战略。战略性招聘和本地管理人员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文化和当地特色的深入了解对于成功的实施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中国IPO市场逆势而上
新冠危机却引发了西方IPO市场的大幅下跌。在美国,IPO发行量缩水了45%至151亿美元,而IPO数量下降了38%至40例。欧洲的发行量下降了55%至66亿美元。交易数量也一并缩水60%至22例。
而中国的IPO市场却违背了全球趋势,并与第一季度一样再次增长。包括香港在内,中国的发行量增长了54%至179亿美元。同时,IPO数量增加了28%至92例。全球第二季度IPO几乎有一半在中国进行。
六月起大幅复苏
“受全球抗疫措施的限制,四、五月的IPO活跃度如意料之中下降了。” 安永的合伙人兼IPO和上市服务部门负责人马丁·斯坦巴赫(Martin Steinbach)博士断言道,“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了六月份明显的复苏迹象。”例如,四月份的IPO数量为54例,而五月份甚至只有43例,但是六月份已经有89家公司大胆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发行体量方面也清楚地展示这种趋势。第二季度内,十起大型股票发行中有八例发生在六月。“过去几周内的大好形势表明市场有强大的容纳能力,在对的领域内,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且准备充分的公司十分迎合投资者的胃口。” 斯坦巴赫表示,目前这类公司主要包括技术公司以及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公司目前在投资者中口碑十分高。
“股价的复苏、波动幅度的明显减小以及投资者情绪的改善,都促使近几周的股票发行环境得以改善。”斯坦巴赫补充道,“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PO渠道不断扩充。股市候选者利用网络致辞投资者,准备巡演来应对易变的市场。目前,有一些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争取在2020年下半年或2021年年初上市。”
制药公司Pharma SGP首次在主板市场公开募股时筹集了1.27亿欧元。而在五月底,数据库管理公司Exasol就大胆投入了8800万欧元。
中国包揽规模最大的IPO
欧洲规模最大(募集29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是荷兰咖啡公司JDE Peet’s的首次公开发行。但前两名都被中国IPO市场包揽,因此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其规模趋势。因为同一时间段里,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它们分别是筹集了39亿美元的中国电商京东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筹集了31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和网游供应商网易的首次公开募股。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对中国商业道德的影响
中国出色的经济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物质主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所显现出的另一面是操纵,投机以及巨大的灰色资本市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合适遏制住经济成功的黑暗面呢?
Wirecard公司的丑闻在2020年震撼了德国金融市场,而且还在持续发酵。前董事扬·马萨莱克(Jan Marsalek)作为至少19亿欧元财务造假案的主要嫌疑人自去年六月以来已在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让情况变得更加困难:仅在试点阶段就有1750万次机票订票请求和550万次铁路长途票预订因其过低社会信用值被拒绝。
当然, 让金融犯罪分子更难逃脱,并不是中国政府在2014年采用数据化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动机。在经济层面上,除了不可否认的控制因素外,还有试图解决许多个体行为者之间在家庭和关系等小圈子之外社会信任度过低的问题,以及建立一个公平并可预见的经济环境。原本计划于2020年强制实施的该信用体系由于新冠而被推迟,但综合系统提供的透明度使其难以操纵单个数字甚至整个资产负债表--就像Wirecard一案的情况。
三重簿记和获利的道德
目前,很多中国的公司实际上通常都有三本账簿:一本是给银行和投资者看的,一本是给税务局看的,还有一本是给老板看的,这里意思是“大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以及总经理。在一起非常严重的丑闻中,一间公司从上市到欺诈曝光整整八年的时间都是在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里,甚至还为虚拟的收益缴纳了“真实”的税。
诸如此类的案例是中国在30年飞速发展中出现的获利道德所导致的:聪明的商人可以为了取得成功不折手段。失败者只是不够聪明,没能认识到风险。精明的投机商几乎可以一夜致富,而朋友和熟人则会注意到并加以模仿。因此,公司的库存现金没有安全的投资形式,而是经常流入灰色市场上的高风险投资中也就不足为奇了。中国最典型的投机目标是房地产和股票。预期的利润率通常明显超过20%年利率,甚至经常会出现投资成倍增长。
如果有机会投资地产、酒店或者有前景的上市公司,那诱惑还是大到足以忽视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而将钱借出去。许多公司会因为预期的高利润率而逐步改变商业模式,通常以老板的个人投资开始。在2005年到2010年间(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的时期)大约有40个上市公司从他们最初的主营业务转入了房地产行业。
灰色资本市场的高压
只要交易是有利的,那任何参与者都不会有损失。相反,还能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在每年春节要求偿还贷款,然而,每年的还款威胁还是使得中国的灰色资本市场变得很脆弱。债务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筹资,如果没有别的选择,那资产将会以低廉的价格被出售。年复一年,这在灰色资本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压力。现金或者流动资金会突然变得更有价值。
在2012到2013年间,中国发展速度自千年之交以来第一次下滑到8%以下时,就是这样的情况。房产价格停滞不前,二线城市甚至轻微下滑。资本市场也暂时失去了曾经让人欣喜的利润。有短暂的一段时间,在中国内地不允许新股上市。从外表上看起来完全没有崩溃或泡沫破灭的迹象,但是却严重打击了灰色资本市场,从而影响到了投机商。
中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潜在积极效果之一就是对获取信贷途径的改善。最理想的情况下,成长型公司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长期的为自己融资,每年的再融资压力会减小或者完全消除。由于还将会评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或社会标准等因素,所以,特别是对于创新型公司来说,理论上甚至会获得超额好处。
以亚马逊、阿里巴巴这些公司为榜样
由于私人投机交易首次出现在了公司环境中,因此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如果他们不担心公司资金被挪用于私人交易,那么投资意愿就会增加。如果银行、股东和税务机关首先关注社会信用评分,那公司自己的簿记则对于不同的接收人来说都是无效的。当然,这些数据是可以被操纵的,但很少有公司会冒被中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通过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中国政府正试图将易贝(Ebay)、亚马逊(Amazon)、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这些企业的成功模式放在国家层面上来实施。这些平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于数据的评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交易所必须的信任。与亚马逊相对应的中国企业阿里巴巴参与建立评级系统也并非偶然。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可持续的社会资本只能通过自愿行为来创建,但是如果规则透明并不受歧视地发挥作用,那新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条件。
最理想的情况是,企业的违规行为被发现或预防,人际关系和制度信任得到加强。
最糟糕的情况是,操纵从运营层面转移到系统层面,社会资本遭到破坏。不管是哪种情况,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将对所有在中国运营的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摘录自斯普林格·加布勒(Springer Gabler)在2020年出版的《Social Credit Rating: Reputation und Vertrauen beurteilen》纲要中的一篇专业文献。(ISBN: 978-3658296520)
电子签名——新冠危机中的辅助手段?
代理可能性概述
根据法律的基本设想,中国的资合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从事法律交易;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作出并受领意思表示。就这一点而言,中国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与德国的相应概念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此外,中国还存在着一种特色,即公司可以通过特定印章的使用来作出意思表示。在此首先应提及 “公司公章”:通过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此外每家公司都拥有一枚用于开具中国特殊的税务凭证(即“发票”)的“发票章”,以及一枚在与银行的法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财务章”。另外,公司有时还会有自己的“合同章”,将其专门用于缔结合同,且在此范围内与公司公章一并存在。最后,许多法定代表人也会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从而同样起到由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作用。
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能够从事法律交易且不受其当前所在地影响,印章通常存放于公司住所并按照公司内部规范保管和使用。违反公司内部规范(如规避四眼原则或法定代表人的管控)在合同文件上加盖印章的,原则上不足以否定已订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对外效力。
电子签名作为替代方式
目前,使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签署合同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受到较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法于2005年生效, 经过2019年最新修订,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大。自此,公司几乎可以在所有商业领域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2019年签名法修订后,不动产交易中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但在与政府部门的往来中,除专利申请领域的个别例外情况外,外商投资公司尚不能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根据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在私法上与亲手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法与此同时规定了这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所需满足的一些条件。根据这些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此外,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须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最后,签署后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内容或形式的任何改动都须能够被发现。
签名法和公钥程序的技术中立性
签名法是以技术中立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并不对制作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类型和方法加以限制。甚至,其更进一步地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电子签名使用标准提供了可能。
实践中,非对称加密经常被用于创建和验证电子签名(即“公钥程序”)。为了确定签字人的身份并对其身份进行验证,会借助特许的权威认证机构的服务,比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北京CA(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机构往往会通过所谓的“电子合同平台”的提供商参与仅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过程,这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构成了合同当事人和权威认证机构之间的接口。中国国内现有的提供商大致有云签(yunsign.com),法大大( fadada.com)或者e签宝(tsign.cn)。电子合同平台服务提供商通常还包含一个所谓的“时间戳服务中心”,用以将电子签名与时间戳联系起来。
通过公钥程序进行身份验证所需的私钥,实现了对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公司内部访问限制。钥匙的持有者因此可以不受地点限制地以公司名义通过电子签名缔结合同。通过这一手段,公司在由新冠疫情引发的旅行限制期间仍有能力从事交易,且同时能够减少印章的使用,从而降低印章被滥用的风险。
这一手段也使得公司内部代理权限在疫情结束后更易得到实施与控制。电子签名的应用也将使法定代表人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合同的签订。当然,传统印章的使用也会继续成为中国商业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论
电子签名的使用是对中国企业所常用的传统印章的一种有趣的替代或补充手段。通过公钥程序,以密码为基础的合同签署掌控在公司少数员工手中。由此,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责得以在实践中有效落实,同时也节约了时间成本,而不受其身居国外的影响。并且,印章的交付与使用这一很容易被滥用的环节,也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
中欧全面投资协议:双边并购新的希望
经过7年的谈判,欧盟与中国的投资协定于2020年底达成。该协议将确保中欧经济伙伴之间的投资环境更加平衡。德国和中国企业都将从新的更具建设性的监管框架中受益。
尽管受到新冠危机影响,2020年欧盟与中国的贸易额仍持续增加,5860亿欧元的年贸易额也使中国超越美国,自欧盟成立以来首次成为其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使得新达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协定”)变得更加重要,通过其中包含的公平、促进贸易关系的规则,该协定对参与双边经贸的各方均为重要进步。
放宽市场准入
协定旨在减少中欧在市场准入方面现有的不对称问题。在中国,多个行业领域中严格的中外合资要求将被取消。特别是在制造业和汽车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德国企业将可获得全面准入。同时,近几年中国已经逐步开放的金融服务行业内的中外合资及外资股权上限要求也将取消,包括银行、证券交易、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领域。此外,中国还承诺解除医疗(私立医院)、环保服务、研发(生物资源)、电信和云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海运等领域的投资限制。
对于德国企业来说,一半以上德国在中国的投资都可从此次协定达成的扩大市场准入中获益,特别是在汽车和制造业,包括化工、电信设备、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生产等领域。现在,这些行业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企业未来可以100%拥有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权并提取利润,而无须与中国合资方分享利润。
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中欧之间市场准入的不均衡,竞争条件的不平衡也是另一个讨论焦点。对此,协定向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环境”迈出重要一步。这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约束、提高政府补贴透明度以及防止强制技术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中国国有企业被要求今后完全以经济标准为基础进行决策。在其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对德国公司一视同仁。同时,协定还对中国政府提出透明度要求,以确保更好的计划性及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为评价特定国有企业市场行为而进行的信息交流、关于补贴的磋商程序和为外国公司提供平等进入标准制定机构的机会。
协定还禁止未来各种强迫技术转让的投资要求,如向中方合资伙伴转让技术、对研究机构的本地化要求或在技术许可中干涉合同自由。此外,协定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披露其在商品或服务认证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德国企业在中国的机遇
在中国企业过去多次对德国掀起并购风潮之时,德国企业主要以绿地投资而非并购交易的方式在中国投资。鉴于协定在大量行业领域取消合资要求、允许外资并购,中德之间上述投资行为差异预计将在未来有显著转变。
市场竞争条件的改善也为德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可持续的增长机会。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从新冠疫情影响中迅速恢复的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增长,德国投资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交易量也将随之增加。例如,巴斯夫集团在中国华南地区进行总额高达十亿美元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同时,巴斯夫创投又于近日宣布投资位于中国杭州的初创生物技术公司恩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展清洁高效的工业合成生物技术。
对中国在德直接投资的影响
与中国市场的全面开放相比,协定只在传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对中国投资者承诺了少量的额外开放,因为在协定出台之前,欧盟市场已经基本对中国投资者全面开放。不过,各成员国实行的外商投资审查与控制措施不受协定影响。
尽管缔结协定对中国在欧投资条件没有重大直接影响,但其仍然向中国在欧洲的投资发出积极信号,中国对德投资活动有望再次活跃起来,为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处于衰退状态的中德并购交易市场带来转机。
总结
协定为在欧盟和中国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并为中德间的双向投资提供了新的机会。然而,对中国在协定框架下所作的逐步开放仍须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来审视。中国政府正日益加强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人工智能及重大设备制造等战略相关行业的控制,以确保技术自主权。而最近出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及其他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意味着德国企业未来在中国的经营中仍将面临障碍。
中国汽车行业的全新合作
发生新冠疫情以来许多中国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汽车,因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感染的风险会增加。此外,在公共区域扩大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车队也被认为是市场复苏的重要推动力。目前的数据证实了这一上升趋势。中国的机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销量在2020年第一季度暴跌40%之后,从4月份以来又已经出现了增长。
针对中国陷入困境的汽车行业所采取的特殊援助措施包括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杭州和深圳)增加新车注册,以及将对替代驱动汽车(新能源汽车NEV)的补贴延长至2022年或免除10% 的销售税。
在中国的德国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
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德国汽车制造商最重要的销售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商。2019年,市场领导者大众汽车(Volkswagen)在中国创造了其全球销量的40%左右; 对于宝马和戴姆勒而言,中国市场也至关重要,这里的销售额大约占到30%。德国汽车供应商在国外同样也获得了其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约占65%),其中中国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德国和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之间仍然有大量的合资企业。
中国的合资企业:从“强迫婚姻”到“恋爱婚姻”?
自2018年以来,中国对汽车行业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约束逐步废除。2018年7月以来,外商就可以设立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今年开始也允许外商设立商用车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起,对乘用车生产的限制也将取消。但是,与中国合作伙伴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合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优势,例如,为了更好地与电动汽车制造商接触。尽管宣布了终止合资企业约束,2018年仍掀起了一轮中德合资企业设立的浪潮,其中包括汽车供应商本特勒集团(Benteler)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FAW),采埃孚公司(ZF)和安徽合力(HELI),海拉公司(HELLA)和海纳川公司(BHAP)以及博世(Bosch)和中联汽车电子(Zhong-Lian Automotive Electronics)之间的合作。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FIL)于2020年生效,废除了先前的三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所谓的FIE法),以便使公司法现在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主要的革新包括了改变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增强拥有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决策权,以及与自然人合资的可能性。即使新的《外商投资法》现在正式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一些地方政府仍继续对(技术)合作施加影响。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2条,技术合作原则上应基于双方之间公平和自由的谈判。对此还没有做出实际的检验。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关键市场
中国也是全球范围内替代驱动汽车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包括了电动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还包括了氢燃料电池以及合成燃料等等。在这个领域的成长是基于中国政府的定向补贴,目的是让城市交通中的消费者能够买得起带有替代驱动装置的汽车,此外,政府需求也促进了大量的购买。自2014年以来,中国通过销售奖金和税收优惠为这个领域提供了支持(本该到2020年截止,现延长至2022年)。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目标是,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应占到所有售出汽车的20%。随着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大规模进入电动汽车领域,以及中国政府对国家资金使用的集中和减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将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减少初创企业、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数量。在这方面我们也能看到有许多中德合作和合资企业。
“数字化vs马力”:充满活力的初创公司和技术巨头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新能源汽车相似,中国也是除德国以外有着明确战略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ICV)先驱。中国也希望到2030年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为中国ICV市场服务,例如大型互联网集团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或腾讯(Tencent),他们必须与这些合作伙伴一起研发在中国运作的系统,或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共享自己的系统。一个知名的例子是百度运营的Apollo平台,有100多家国内外公司参与,其中还包括戴姆勒(Daimler),博世(Bosch),大陆集团(Continental)和宝马(BMW)。替代方案可能是完全依靠在中国开发的软件,但是即使那样,很大一部分的ICV技术基础设施也必须来自希望从外国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专业知识中受益的本地公司,当然还得愿意为使用他们的系统而付费。
为了阐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监管限制,我们选取四个对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构成特殊挑战主要类别:
增值电信服务(VATS):中国所有类型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都很复杂,且往往不明晰;对颁发许可证有很高的资本要求和严格的前提条件。总的说来,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通常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多数股权。
导航系统:中国的地理数据访问受到国家安全法律的严格管制,只有在非常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中心区域,特别是电子导航系统的自行开发。
数据保护:中国对此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规。中国的数据收集尤其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向国外传输数据是由职责范围很广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管控。
道路交通测试:这个方面对外国制造商(包括持有许可的宝马和戴姆勒)同样有很高的要求,这实际上与上述各领域密切相关
总结
未来我们还将看到大量与行业内部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的合作。中国正处于从使用带内燃机的传统运输工具向按需出行主导的市场(滴滴出行)转变的过程中。此外,在中国正发生从燃油发动机到新型驱动器的转换,例如电动或氢气发动机,而且这个转换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大型市场都要快。谁想加入这个市场,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考虑到成本和复杂性,还鉴于中国的监管框架。
中国投资领域——差异与特点
在本次颇有见地的采访中,投中资本(CVCapital)欧洲团队负责人恩斯特·卢德斯(Ernst Ludes)博士解释了中国投资领域与德国或美国相比的特殊之处和差异所在。他还指出了投资者还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改善。
中德投资平台:
中国投资领域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哪儿?
卢德斯博士:中国的投资领域与我们或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业务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中国主要都是成长型投资者,而德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是希望获得多数股权的收购型投资者。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早期的C轮或D轮投资。我们在投资成长型公司时明确关注其盈利能力,而中国的大多数成长型公司在未来几年内都没有盈利。人们更关注营业额增长而非盈利增长。他们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份额,并坚守盈利能力终将出现的理念。最好的例子是美团,它是仅次于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中国最大数字商务企业之一。美团正计划在香港筹资多达45亿美元的资金,但目前仍处亏损状态。
中国和德国的投资公司在内部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从中国的整个投资领域看来,两者首先在质量和品牌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有许多如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或高瓴资本集团等大型的专业品牌,但也有许多还没什么名气的小型投资公司。还有一些至少在欧洲看来决策结构不明确的投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欧洲的投资公司是标准化的,中国也有标准化的投资公司,但老板往往有最后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推翻许多决定。在我们欧洲,委员会决策往往更常见。而在中国,更多时候是一言堂,这可能会降低可靠性。
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或欧盟的理由是什么?
中方目前仍有兴趣投资。尽管美国总统换成了拜登,但在中方看来,无论是美国的政治局面还是欧洲的政治局面都没有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一些中方投资仍然受到阻碍。例如,中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如汽车制造商一汽想购买意大利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被拒绝了。这笔交易最终被政府阻止了。我不禁自问,为何依维柯对意大利的安全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另一方面,这项交易若是成功,能将为依维柯在中国带来巨大的机会,而那时依维柯的股东凯斯纽荷兰工业(CNH Industrial)将十分感激。
在德国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表现如何?
我感到惊讶的是,只有几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欧洲设有办事处。毕竟,如果员工只在完全不同时区的中国办公,就没有任何机会建立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这对找寻项目资源很重要。同时,在我看来,大多数中国金融投资者处理提供给他们的投资项目时十分投机。他们并不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去分析欧洲市场,及时调查有哪些资产将在未来18个月进入欧洲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他们购买对欧洲私募股权来说不太有吸引力的资产。以被中国高瓴资本收购的飞利浦消费电器部门为例。这是一个绝好的品牌,但不是一个因高利润或特别的增长前景而在欧洲脱颖而出的企业。但这正是西方私募股权公司要寻找的企业。
同时,进入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为飞利浦的消费电器部门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因此,此次收购对中国投资者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如果中国投资者现在想购买我们因盈利增长而同样吸引欧洲私募股权公司的资产,那他们可能必须建立起更好、更有实力的本地业务。
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内部协调方面。我认为中国基金组织十分可靠性,但我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已经谈妥的交易又回到了中国投资委员会的手中,然后又得到了一个与谈好的投资建议不同的建议。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消息会不胫而走。每个好的投资者都会关注可靠的形象和明确的公司治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也十分在意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要了解他们需要向谁报告,有多大的自由度,董事会会议将如何安排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层可能会反对。而收购一家管理层反对的公司往往是不可能的。
中国投资公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德国员工?
一种具有多元文化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国的基金组织能派遣负责任的当地经理人且中方不完全掌控流程,这里的交易就会更加受益。如果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能够把握住这些问题,那么他们能比欧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毕竟,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其增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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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