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项目的加速器

在一起并购德国自动化领域中型企业交易中,中国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范围极为广泛的保证,而卖方则坚持只能在收购协议中就有限范围提供保证。此外,双方无法就在违反保证事项时用以进行赔付的托管金额达成一致,谈判由此陷入了僵局。为打破僵局继续推进交易,买方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该保险使得谈判得以继续进行,并同时促进了双方的互相信任。 优势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常和德国卖方对于收购协议中保证条款覆盖的范围有不同看法。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是弥合各方利益分歧、保障收购协议顺利签订的强有力工具。出现违反保证条款的情形时保险公司将成为索赔对象,这一方面使卖家得以干净利落地结束交易,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买家对于卖方赔偿能力的顾虑。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还未成为惯常实践的非拍卖并购程序中,卖方常对来自中国的潜在投资者抱有成见,而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保险向卖家提供额外交易安全保障,提高项目成功率。 程序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引入并购程序,接触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的时间点相应地也有所区别。拍卖程序中,卖方通常在竞标者开展尽职调查前引入保险经纪人参与程序,竞标者会在数据库中看到一个无约束性的保险报价。卖方常将购买保险作为参与竞标必要条件,但卖方并非投保人,仅是保险条款的提出者,最终保险条款将由买方签订。此外买方也可以主动提出购买买方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借此取得相对于其他竞标人的优势,特别是获得产生保证索赔时的资金保障及简化谈判程序。 保证范围 在与买方签订保密协议后,保险公司将收到买方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与股权购买协议初稿。周详的尽职调查不仅是最优的实务做法,而且对被保险的交易也有重要的 意义:没有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保险公司就无法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保险范围以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保证范围为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并结合市场的反馈和客户的新需求,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如今可覆盖几乎所有的保证声明,而且还可以覆盖承担赔偿义务声明,如承担源于税务责任或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声明。 保险合同拟订 保险公司在对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完毕后,会与买方及其顾问进行一次“投保会议”,卖方与目标公司代表视情况派员参与。该会议将集中讨论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产生的未决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讨论的结果将呈现在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报价中。 保险合同一般与股权购买协议同时签订,并以交易的执行为生效条件。 费用分担 保费通常为保额的0.5%到2%。保险条款中的特殊规定将导致保费的提高,如投保人要求获得更低的免赔额或将已预知但尚未实质化的损害纳入保险范围。保费通常由投保人承担,但保费将在后续确定收购价格时被纳入考虑。 总结 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可以保障投保者在收购协议下的保证义务违反时赔付的实现,并将在未来成为中国投资者在并购中强有力的工具。该保险不仅是一种控制金融风险的方法,购买买方保险的做法更能向卖方表明:买方注意到在并购项目中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的趋势,并有意在构建交易时采用该保险工具以分担或减轻卖方风险。尽管中国投资者对使用并购保证与赔付保险仍相对谨慎,一些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已经专门针对中国客户需求开发了相关保险产品,部分大型保险经纪公司也已拥有国际化布局确保能为中国客户提供咨询。同时,中国政府自2017年初起也已多次强调用以控制海外投资金融风险的工具的重要性,并呼吁央企在交易过程中应对此进行考虑。
Neue Kooperationen in Chinas Automobilsektor

中国汽车行业的全新合作

发生新冠疫情以来许多中国人更愿意拥有自己的汽车,因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感染的风险会增加。此外,在公共区域扩大电动公交车和电动出租车车队也被认为是市场复苏的重要推动力。目前的数据证实了这一上升趋势。中国的机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销量在2020年第一季度暴跌40%之后,从4月份以来又已经出现了增长。 针对中国陷入困境的汽车行业所采取的特殊援助措施包括在某些城市(例如:上海,杭州和深圳)增加新车注册,以及将对替代驱动汽车(新能源汽车NEV)的补贴延长至2022年或免除10% 的销售税。 在中国的德国汽车生产商和供应商 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德国汽车制造商最重要的销售市场,尤其是高端市场的德国原始设备制造商。2019年,市场领导者大众汽车(Volkswagen)在中国创造了其全球销量的40%左右; 对于宝马和戴姆勒而言,中国市场也至关重要,这里的销售额大约占到30%。德国汽车供应商在国外同样也获得了其销售额的很大一部分(约占65%),其中中国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德国和中国的汽车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之间仍然有大量的合资企业。 中国的合资企业:从“强迫婚姻”到“恋爱婚姻”? 自2018年以来,中国对汽车行业外商设立合资企业的约束逐步废除。2018年7月以来,外商就可以设立新能源汽车和特种车辆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WFOE),今年开始也允许外商设立商用车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起,对乘用车生产的限制也将取消。但是,与中国合作伙伴以合资企业形式进行合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优势,例如,为了更好地与电动汽车制造商接触。尽管宣布了终止合资企业约束,2018年仍掀起了一轮中德合资企业设立的浪潮,其中包括汽车供应商本特勒集团(Benteler)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FAW),采埃孚公司(ZF)和安徽合力(HELI),海拉公司(HELLA)和海纳川公司(BHAP)以及博世(Bosch)和中联汽车电子(Zhong-Lian Automotive Electronics)之间的合作。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FIL)于2020年生效,废除了先前的三部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所谓的FIE法),以便使公司法现在适用于在中国的所有投资形式。《外商投资法》主要的革新包括了改变合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增强拥有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大股东的决策权,以及与自然人合资的可能性。即使新的《外商投资法》现在正式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一些地方政府仍继续对(技术)合作施加影响。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2条,技术合作原则上应基于双方之间公平和自由的谈判。对此还没有做出实际的检验。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关键市场 中国也是全球范围内替代驱动汽车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包括了电动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还包括了氢燃料电池以及合成燃料等等。在这个领域的成长是基于中国政府的定向补贴,目的是让城市交通中的消费者能够买得起带有替代驱动装置的汽车,此外,政府需求也促进了大量的购买。自2014年以来,中国通过销售奖金和税收优惠为这个领域提供了支持(本该到2020年截止,现延长至2022年)。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目标是,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应占到所有售出汽车的20%。随着国际原始设备制造商大规模进入电动汽车领域,以及中国政府对国家资金使用的集中和减少,这一部分有可能将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减少初创企业、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数量。在这方面我们也能看到有许多中德合作和合资企业。 “数字化vs马力”:充满活力的初创公司和技术巨头之间的紧张关系 与新能源汽车相似,中国也是除德国以外有着明确战略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ICV)先驱。中国也希望到2030年成为自动驾驶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外国投资者只能与中国合作伙伴一起为中国ICV市场服务,例如大型互联网集团百度(Baidu),阿里巴巴(Alibaba)或腾讯(Tencent),他们必须与这些合作伙伴一起研发在中国运作的系统,或者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共享自己的系统。一个知名的例子是百度运营的Apollo平台,有100多家国内外公司参与,其中还包括戴姆勒(Daimler),博世(Bosch),大陆集团(Continental)和宝马(BMW)。替代方案可能是完全依靠在中国开发的软件,但是即使那样,很大一部分的ICV技术基础设施也必须来自希望从外国汽车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专业知识中受益的本地公司,当然还得愿意为使用他们的系统而付费。 为了阐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监管限制,我们选取四个对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构成特殊挑战主要类别: 增值电信服务(VATS):中国所有类型电子通信的监管框架都很复杂,且往往不明晰;对颁发许可证有很高的资本要求和严格的前提条件。总的说来,这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通常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多数股权。 导航系统:中国的地理数据访问受到国家安全法律的严格管制,只有在非常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得到许可证;外国投资者无法进入中心区域,特别是电子导航系统的自行开发。 数据保护:中国对此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规。中国的数据收集尤其对于外国公司而言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向国外传输数据是由职责范围很广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进行管控。 道路交通测试:这个方面对外国制造商(包括持有许可的宝马和戴姆勒)同样有很高的要求,这实际上与上述各领域密切相关 总结 未来我们还将看到大量与行业内部的深刻变化息息相关的合作。中国正处于从使用带内燃机的传统运输工具向按需出行主导的市场(滴滴出行)转变的过程中。此外,在中国正发生从燃油发动机到新型驱动器的转换,例如电动或氢气发动机,而且这个转换的速度比其他任何大型市场都要快。谁想加入这个市场,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考虑到成本和复杂性,还鉴于中国的监管框架。
Chinesische Unternehmer sind durch Konfuzius geprägt

中国企业家——异与同

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的执行合伙人迪特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中德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中国企业家的驱动力以及要想在中国必须熟悉掌握的生存哲学。 中德投资平台:您认为中国企业家的杰出能力是什么? 迪特马尔·蒂勒:我们发现许多中国企业家在内容上都非常务实。他们十分看重机会——机会是良机/机遇的代名词,不能与投机相混淆。在我看来,相比起我们主要由战略和顾问主导的投资逻辑,“企业家第六感”在这里更为突出或受到更少的限制。 中西企业家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认为,如果企业家的抉择可以解释为“这适合我吗?”或“我在这里能看到经济成功的机会吗?”,那么“真正的”企业家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可能对中国企业家来说——至少相比大多数西方人——适当的国家利益甚至爱国主义是始终重要的——“什么对我的国家有利,对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有利,或者是否对我的祖国有意义?” 所以企业家素养是全球通行的。但为何西方企业家总是难以胜任远东地区的事务呢? 这其中自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进行谈判时。谈判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全面,所以我认为,例如,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中德并购交易都始终都需要一个针对并购的全面建议,且更重要的还有跨文化建议。而这些只有国际顾问团队才能做到。这也是我们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一直与中国两家并购公司——北京的望华资本和香港的Metro Ascent Capital——保持紧密且独家的合作的原因。我认为,如果不能在这里站稳脚跟,就无法真正成功达成交易。 那么除了谈判,西方企业家在中国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认为,尽早研究清楚中国思想和哲学的基本部分对德国企业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是一个短期项目,而且只有有能够信赖的本地合作伙伴才能成功。找到这类伙伴无疑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挑战。 这些也适用于在西方寻求成功的中国企业家吗? 是的,这当然对在德国的中国人也有关系。我认为十分重要的是,尽早与德国管理层建立紧密联系,最重要的是在业务上要很大程度地信任他们。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这不仅针对公司本身,也包括其公司员工。在当地驻扎也十分关键。中国投资者首先必须了解这种长期的忠诚关系,尤其是它对中小企业的意义。中国管理层通常无法独自做到这些。 人们经常说中国人有“企业家基因”。中国人经营自己的公司的愿望显然更为明显。即使是作为员工,很多中国人也经营着“副业”。对此,您有何解释? 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基因,而是一种学说,一种哲学: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深受孔子学说的影响。孔子学说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历经了所有的封建朝代、上世纪初的共和国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的国家政府形态。这些学说如今仍然是当今中国企业家的思想和行动的基石。精明能干是主要的美德之一。此外还有教养!通过超越自我并获得成就来在长辈面前证明自己的价值。当然,寥寥数语难以将这一学说概括全面,但我们至少需要花一定功夫去琢磨,从而起码能了解一点中国人的内心动机。要完全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或者只有精通汉学的汉学家才能做到。 “向长辈证明自己”   这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人处理所得财富的方式的不同,例如,美国企业家经常将其大部分财富捐赠出去(关键字“捐赠誓言”)? 当然。在这里,家庭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即对孩子的教育,最好是在国外的教育——这也来源于孔子的哲学。但是,在充分尊重这一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学说的基础上,我想到了两件也就不足为怪的事:房地产以及——非常简单且平庸的——各种奢侈品。这里也能看出他们与德国企业家不同之处:他们露富也十分低调。相反,中国企业家在这方面倒不太害羞。成功人士也会展示自己的成功,因此也可以——这也与德国有所不同——赢得面子。 蒂勒先生,感谢您接受此次的采访。 中国企业家、他们的人生经历和致富道路的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我们此次的封面故事。     人物简介 马尔·蒂勒(Dietmar Thiele)是Network Corporate Finance GmbH&Co. KG的执行合伙人,也是柏林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国际合作。此前,他曾是Producers’AG Media Capital的首席财务官,在勃兰登堡州投资银行负责过媒体金融和技术金融,投资和股权融资,还曾被西德意志银行(WestLB)派至香港工作。马尔·蒂勒在锡根学习过企业经济管理学。  

欧洲新的数据保护法已实施了六个月:并购交易中违规的代价可能会很高昂

新欧洲数据保护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之前就引起了全球企业的轰动。根据GDPR,当局现在必须对数据泄露处以罚款。处罚额度可达该企业过去一年全球营业额的4%。因此,当交易涉及数据保护时,都必须特别注意这个新规定。 交易与GDPR之间的交接点 数据保护与交易的相关性在哪里?在收购过程当中,标的公司的员工数据以及销售和客户数据是收购方在进行尽职调查时的关注重点。即使这些仅能在电子数据室中使用的数据无法被下载,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或在资产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转让)还是构成了把个人资料转移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在尽职调查中,把相应数据提供给潜在收购方的行为必须符合数据保护法。同时,澄清标的企业是否遵守新的数据保护法以及是否与当局、自然人或竞争对手存在争议,也是尽职调查的一部分。 员工数据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常常会通过尽职调查的方式去了解标的公司的员工情况,而这几乎都会涉及到个人数据: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婚姻状况、教育程度、绩效表现、外观、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这就造成了雇主权益(出售公司)与雇员权益(保护雇员数据)之间的冲突。 虽然,对这一紧张局势进行评估的法律依据现已发生了些变化,但是与旧法律所规定的一样,数据转移必须合法。此外,数据转移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利益或基本权利与基本自由。虽然该原则此前就已在实际操作中应用,但现已被明确地写入了GDPR中。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制度中,转移员工数据时必须在标的公司的利益与员工数据保密的问题上进行衡量。 交易的形式不同,衡量的方式根据交易的形式不同也有差异。因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股权交易(即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与资产交易(销售与转让企业资产)的利益是不同的。在股权交易中,员工被作为股权的一部分被“出售”,因此员工的个人数据大多不会被差别对待。因此,在股权交易中,员工通常十分注重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卖方只被允许向买方提供匿名或化名的数据。在个别情况下,卖方也被允许进行随机采样。这对欧洲员工而言理所当然的数据保护水平却一直很难被中国投资者所理解。 由于在资产交易中只有个别员工被转让给买方,因此买、卖双方对于转移员工个人数据的需求远远超出进行股权交易的情况,这就合理化了转移详细信息这一步骤。 客户数据 除员工数据外,收购方通常也对标的公司的销售以及客户数据抱有浓厚的兴趣。对于一般的交易而言,公司的客户群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资产。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向潜在买家披露客户数据的方式与披露员工数据的情况类似,只要在披露数据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客户的个人数据,那就必须在维护信息转移的权益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衡量与折衷。这一点在B2C业务中自然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在平衡权益时可以假设,随着交易的推进,买方对客户数据的兴趣会较尽职调查阶段时更加浓厚。因此,在竞拍过程的最后阶段,卖方可披露比发送信息备忘录时更多的数据。 标的公司的数据保护合规性此外,GDPR的新规定还重新定义了数据保护领域的规范总则,这直接影响了尽职调查的执行。为了最好地识别并降低收购方的风险,必须审查标的公司的合规结构是否符合新的数据保护法规。这对那些主要从事处理个人数据的公司而言尤为重要:例如能源供应企业、电话服务供应商,互联网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 标的公司如果达到了以下指标,通常都符合GDPR的合规结构: 任命一名官方的数据保护官, 对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保护相关的培训, 有相关数据操作的最新目录, 对违反数据保护条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投保, 由符合GDPR规定的服务供应商处理订单数据,  出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出示当前的隐私政策。 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必须严格审查上述要点,并识别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发现风险,应写到股权收购协议中。对顾问而言,因为上述许多问题在中国根本不存在或不以这种形式所存在,顾问则必须向中国投资者进行详尽的解释。 能否由竞争对手检举GDPR违规行为 自GDPR生效以来,尚不清楚数据保护违规行为是否应该仅由主管的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还是也可由竞争对手直接进行检举。对此,过去几个月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法院判决。虽然欧盟司法专员在2018年10月作出的陈述以及2018年底发布的一些法院裁决表明,原则上不建议由竞争对手来检举,但如果他们不完全合规,公司仍有成为检举对象的风险。在尽职调查中,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更严厉的的惩罚迫使行事更谨慎 总体而言,新数据保护法规虽然改变了交易过程中合法处理个人相关数据的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尽职调查所需的个人数据转移,仍然是根据个案进行的权益衡量和折衷。与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标的公司本身也面临着更严峻的状况:遵守GDPR的规定将变得更加复杂。 然而,新规定的爆炸点却在其他地方:如开头所述,数据保护机构可能施加的惩罚要高很多。竞争对手是否可以有目的地攻击数据保护不力的对手,也没有得到最终澄清。因此,随着经济总风险的急剧提升,意味着在进行权益折衷(对于数据转移的必要性)和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的合规性)时需要设定更高的标准。只要与金钱相关的事情,中国投资者通常都会竖起耳朵聆听:违规可能很昂贵!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和进一步收紧的外商直接投资

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以及德国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进一步收紧

欧盟外资审查新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德国近来也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多处修改。不久前,德国联邦政府还禁止了高科技公司Mynaric与中国的业务往来。种种变化和动作都预示着德国和欧盟将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控。本文将简要介绍当前的变化,讨论其对中德跨境并购交易的影响并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实施 2019年3月19日,欧盟通过了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查条例(第2019/45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实施。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顺应成员国内部及整个欧盟逐渐严格的对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 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程序不同,条例并未确立欧盟层面独立的外资审查程序,而是确立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就外商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协调与交流的制度框架,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可以就该外商投资对欧盟以及本国的影响发表意见。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该意见进行“最大可能的考虑”,但并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批准或否决某项外商投资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另外,条例没有对外国投资者设定任何直接的(申报)义务。 根据条例,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应当尽快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条例》第6条第1款)。收到信息后,如果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认为该项外商投资会危害其安全或公共秩序,则必须在35天内向正在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成员国发表意见(《条例》第6条第6款)。若需要成员国补充提供信息,则前述期限还可以延长。为了履行条例设立的信息交流义务,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为此建立了合作联络点,作为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主管机构沟通的桥梁。预计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主要会对德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AWG / AWV)框架下的审查程序和期限产生影响,导致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延迟的情况。此外,德国也在审查标准上向欧盟条例看齐。 《对外贸易法》自2013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正案 虽然德国近几年来多次收紧了《对外贸易条例》(AWV),但对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对外贸易法》(AWG)在过去多年来没有过实质性的修订。在欧盟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德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七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对外商收购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新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生效实施。 在本次修订之前,只有当外商收购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况下,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才可以限制或禁止收购。而修订之后,当一项外商收购会对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预期损害”时,便可以采取相关限制和禁止措施。也就是说,德国将审查标准的地域范围扩大到了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时将审查的标准从“实际危害”降到了预防性的“预期损害”。这一变化将导致未来更多的收购案受到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投资审查。根据德国政府自己的预估,每年将因此增加大约20个审查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则涉及审查流程对必须进行申报的收购项目的法律后果。对于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交易,在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结束审查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收购交易进行交割。这一变动是为了防止在审查过程中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完成交割行为,从而破坏审查的​​目的。在禁止交割期间,卖方也不可向买方提供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公司信息。违反交割禁止规定的,将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金。过失行为也可能​​面临相应的罚金。 法律修正案还调整了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的审查期限。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领域,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必须在知悉收购交易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开启正式审查程序的决定,该期限以前为三个月。修改后,涉及跨行业的投资审查和特定行业的投资审查都适用统一的期限。 此外,德国计划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和量子技术等领域将可能被定义为关键技术,第三国的投资者收购该领域内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时可能也必须进行申报。 “新冠”修正案 由于担心欧洲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可能成为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的收购目标,在条例实施之前,欧盟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了《保护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资产的指导方针》,旨在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其现有的管控体制,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对健康、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收购行为。在此背景下,德国也进一步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并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了对《对外贸易条例》的第15次修订,将“个人防护设备、抗生素、疫苗、治疗高传染性疾病的药物等”纳入“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以保障德国医疗卫生系统的供应安全,收购这些领域的德国企业时必须主动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进行申报。 加强对单一商品的出口管制——Mynaric案 德国联邦政府很少禁止企业与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但是,2020年7月,德国高科技初创企业Mynaric却不得不因为德国联邦政府的出口禁令终止与中国的业务往来。来自慕尼黑的Mynaric专注于通过激光束进行卫星通信技术。Mynaric曾打算通过管理层收购(Buy-out)来转让其在华业务。由于该公司意识到其产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准备阶段便向德国联邦政府主动申请对华出口的审批。然后却收到禁止出口的禁令。德国联邦政府行使《对外贸易法》第6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单独干预权(Einzeleingriff),禁止Mynaric向中国客户出口相关的技术。随后,Mynaric宣布将终止与中国客户当前唯一一份价值170万欧元的合同,并将立即停止与中国的所有业务往来。尽管该交易本身并不在外商投资审查的法律框架内,但德国政府却通过出口管制的间接手段禁止了向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家出售业务和技术。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来不排除《对外贸易法》中的出口管制将成为外商直接投资新障碍的可能性。 结论 欧盟和德国持续收紧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在德国的收购活动虽然仍将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欧盟新的外资审查条例提高了整个审查过程的复杂性,投资者必须预留更长的审核时间。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应及时分析收购项目是否会影响多个欧盟国家,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潜在的外商投资申报义务。整个审查流程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交易规划和交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交割迟延。因此,投资者应当为交易预留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引入(如“预期损害”)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可能导致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尤其在拍卖程序中,非欧盟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提出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抵充掉交易的不确定性。收紧的外商投资审查尤其限制了中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扩张之路,但预计未来可能会看到更多来自中国的绿地投资。 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的后续报道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上一篇来自菲利普·蒂茨(Philipp Dietz)和沈博士的文章是源于他们在今年陆德并购论坛上的报告“害怕中国? —— 柏林再次收紧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有关陆德并购论坛的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的作者。 每年的陆德并购论坛会在德国陆德律师事务所(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的多个办公点举行,并且在最近几年已成为众多公司和并购部门首席执行官及高管日历上的固定日程。在周年纪念之际,第十届陆德并购论坛于2020年9月29日举行,由于Covid-19的影响使得该论坛不得不破例在线举行。尽管如此,线上活动还是与往年一样通过报告和小组讨论全面概述了德国和欧洲并购市场中的机遇与挑战。 除了陆德和最佳伙伴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之外,博世(Bosch),波士顿咨询公司(Boston Consulting),Falkensteg和NCF Corporate Finance的公司代表和顾问还就诸如汽车行业的发展机会,对陷入危机的公司进行投资以及在欧洲进行跨国并购的风险等方面做了报告和讨论。针对全球新冠疫情背景下的资产剥离以及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W&I)的重要性给出的实用提示,与新的欧盟审查法规以及进一步加强外国直接投资管控一样,都成为参会者关注的焦点。  

国资委对海外并购企业的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中国国资委对100余家中央管理企业进行监管。因而国资委也负责审查这些国企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审查这些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重点。最新的《第十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指示,中国经济在某些产业里应成为全球技术的领导者,其中包括环保型汽车、新能源、能源效率、新材料开发、生物科技和信息技术。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中还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中国工业全面升级的内容。该战略还特别鼓励国企在这些产业进行海外投资。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 在这个官方规定的策略背后,国资委于数月前对其监管的国企的海外投资设定了额外的要求:这些海外投资的标的企业必须即刻具有盈利能力。国资委就此情况作出回应:过去中国在海外并购中主要聚焦于获取先进技术、收购知名品牌和进入西方市场等方面,而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则没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反:在过去数年的竞标过程中,中国企业常常以高额的收购价,对维持营业点和就业岗位作出大量的保证来保障成功收购海外企业。这样做有着充分的理由:因为过去的十年中,中国投资者想极力摆脱“技术强盗”的恶名,即在西方购买廉价的企业,把生产线搬回中国并在西方裁员。中国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回报。中国的投资者以其可靠性而享誉世界,他们只对海外投资企业进行温和的干预并给当地的管理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 亏损情况加重 从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有时是灾难性的。例如对工作岗位和营业点进行广泛的保证经常会导致标的公司迫切需要的重组推迟数年。个别收购项目的亏损年复一年已达到上亿欧元。 新指标 这种因海外标的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状况应该画上句号了。那么国资委对国企境外投资的具体指标是怎样的呢?海外收购企业必须能产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不仅仅要考察标的企业总公司的情况,而且被收购的集团中的所有子公司也会是考量的对象。因而由国资委监管的国企在进行海外并购活动的时候,除了考虑获取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准入之外,也会越来越重视标的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而不仅仅是在并购流程中所承诺的盈利能力。 执行问题 对于已进行投资的项目,如果不能满足上述的条件,就意味着要进行重组。而在采取何种重组方式的问题上,国企可自由选择。也就是说,国资委仅会给出指标,但不会干预国企的业务决策。可以考虑的就有典型的成本削减计划,例如整合营业点和/或裁员,又或者是公司法上的措施,例如把一家亏损的公司合并到另一家盈利的公司。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奏效,最终就只能出售或变卖相关的公司。 影响广泛 那么对私企的海外投资以及那些例如省级政府所属的国企又适用哪些规定呢?由于国资委的权力只局限于央企,所以新的国资委指标目前对于这些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这类新指标表达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意愿。所以可以预期,这个规定无论如何也会影响到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并购进行审查时实际的判定。大型的国营银行也会在决定是否放出并购贷款时会考虑到新的国资委指标。 结论 新的国资委指标总共表达了两点重要信息。其一,国资委规定了国企的投资管理要专业化。对于持续亏损的企业,即使是西方投资者,除非并购后马上采取严厉的重组措施,否则也不会进行投资。其二,通过国资委这个措施,巩固了市场上已经可以观察到的一种趋势:中国投资者在海外并购中不再会是困境企业的救星。

简政放权——中国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

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数额逐年增长,2015年首次超越外商对华投资数额,2016年更是创下超2千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而随着中国对海外投资监管政策的调整,2017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呈现出减缓之势。究其原因是中国政府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对境外投资的管控逐渐放宽,而自2016年年底以来又逐步收紧。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的暂时疲软、中国资本的严重外流以及中国外汇储备从2014年中期的近4万亿美元急速降至2016年年底的3万亿美元。此外,企业界不断增长的负债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担忧。 对外投资政策的收紧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而带动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自2016年底开始趋于审慎,对外投资规定也相应被修改。2016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在就境外投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防范对外投资风险。2017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从事非主业投资。2017年8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公布。2017年12月初,《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出台。2017年12月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修订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国家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整体思路和方向。 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公布了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修改了备案、核准的监管机关和审批时限,并在“敏感行业”中增加了兜底条款。 此前的规定(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 根据目前的规定,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如果投资项目属于敏感区域或行业,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机关的部分变化 《新办法》取消了国务院的审批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敏感类项目全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不涉及敏感区域或行业的投资项目,无论投资总额的多少,仍采用备案制度,且保留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权限的3亿美元门槛。此前,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必须由省级政府发改部门初审后再转报国家发改委。《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要求,地方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材料,而无需地方政府发改部门的介入。 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 《新办法》为“敏感行业”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也属于敏感行业。修改后的《新办法》符合2017年8月公布的《指导意见》的思路,尤其是《指导意见》中对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项目所进行的归类。例如,限制类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投资项目,禁止类包括涉及重要的军事技术和产品领域的投资项目。根据《新办法》,发改委还会发布敏感行业目录,预计也会将《指导意见》中所述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纳入其中。 取消预先报告制度 目前,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主体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递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之前必须向国家发改委递交项目信息报告。只有符合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才会予以批准并出具确认函。修改后的《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也无需再撰写项目信息报告,不必经过国家发改委的预先审核,也不用提前获得确认函。 核准或备案的时间要求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主体只要在投资项目实施前(例如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能够获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便可。而按照目前的规定,要在签订投资项目的合同之前获取,或至少在签署的合同中声明,只有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合同才生效。当然,中国企业现在也可以尽早提出申请。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中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在履行合同时会造成延迟。因为中国的外汇管理局、海关或银行在没有有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会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收购海外企业的款项无法从中国汇出。 核准或备案期限 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延长的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咨询机构的这一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如果无需委托咨询机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如果仅涉及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材料被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就可收到备案证明。 间接投资的报告义务 《新办法》还新增规定,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其海外子公司(不涉及中国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相关情况。涉及敏感行业和区域的投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管理。投资总额低于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无需报告也不需要备案。至于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和事项,还有待发改委进一步公布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报告与备案究竟存在何种差别,也尚不明确。 展望 在中国政府收紧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后,就涉及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只有符合国家方针和中国产业政策时才会获得批准。但《新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取消了省级发改委的转报程序,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从而加速整个流程;较大型的投资项目,无需预先报告获取确认函;只有特定情况下的境外投资才需要核准,大部分投资项目适用备案程序且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相关文件。但是,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尚不明确,有待发改委公布具体的敏感行业目录,以便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更好地规划。不明确的还有,对于需要备案的项目,在申请中需要递交哪些具体的信息和资料,是否会对备案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预计发改委还会对此发布实施细则。虽然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之前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及早获得交易的确定性。

新冠危机期间的劳动权

预防和控制措施 中国的“公共部门”颁布了大量永久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在国家、省份和地方各层面遏制病毒扩散,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雇员,减轻雇主负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也需履行特殊义务,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员工,必须监测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尤其需要关注体温),撰写健康报告,并将员工出行记录告知当局。雇主必须确保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准备充足的防护及卫生用品。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严厉处罚。 员工保护措施 规定的停工休假日期过去之后,受限于旅行限制或其他措施,部分员工无法返工,这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于是有了用以保护员工和避免裁员的法规,这些法规的效力大于雇主权利和劳动合同。因此,雇主无权召回或辞退正在隔离的员工。同理,雇主也不能向未感染的员工承诺更稳定的工作。如若员工出行受限,则在技术允许和组织安排合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在家办公。如果员工对此拒绝,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重返工作岗位,雇主则可根据相应的内部规定采取纪律措施,轻则口头警告,重则解雇等。若劳动合同在治疗、隔离或其它国家紧急措施执行期内到期,则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至治疗或国家措施结束。 工资及病假工资 在国家规定的停工休假时间内,员工获得了也一直有权获得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报酬。若在这几天内有工作,员工则有权获得加倍报酬(休息日加班)。若雇主的业务在此之后仍处于停工状态,则这些停工日期也将被视为工作日,且雇主需要发放第一薪酬期间(通常是当月)的工资,而从第二个薪酬期开始则可以降薪:例如,若无其它规定(休假规定等),则只需向员工支付能维持当地生活的最低薪资。这也适用于由于政府措施而在第二个薪酬期内无法返工的员工。 重新恢复业务时,雇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按规定所完成的​​工作。若雇主由于新冠肺炎而遇到经济困难,则可以在咨询并与相关员工达成协议后对薪酬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接受隔离或相关治疗的确诊或疑似感染员工通常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而无需隔离但需定期接受治疗的员工则仅能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 可以免除合同双方履行劳动义务的不可抗力的中国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因此,雇主不得因新冠疫情——(在更多前提下)在中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拒绝支付工资,也不得终止雇佣合同。 为雇主减压 为了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为雇主进行了减压,尤其是在社会保险上。根据要求,中小型公司以及湖北的公司最长可免缴五个月的养老金、失业险和意外险。大公司可申请三个月的折扣以及最多六个月的延期缴款。而医疗保险则可申请最多五个月的半折折扣。地方一级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国家措施,但有时会存在其它规定,例如,2020年二月份的社会保险缴款需要之后补交以及其它行业可继续延期交款。 结论 中国政府正通过采取劳动法的相关措施减轻疫情造成的后果。这是介于避免(大规模)裁员且保护工人和经济停滞之间的艰难举措。正如中国大多数的法律规定,各种概念非常含糊,不能精确定义,且可能因地而异。因此,公司在当前这一危机时刻应该比平时更加密切关注法律变动,遇到不清楚的地方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Chinas IPO-Markt trotzt dem globalen Trend

中国IPO市场逆势而上

新冠危机却引发了西方IPO市场的大幅下跌。在美国,IPO发行量缩水了45%至151亿美元,而IPO数量下降了38%至40例。欧洲的发行量下降了55%至66亿美元。交易数量也一并缩水60%至22例。 而中国的IPO市场却违背了全球趋势,并与第一季度一样再次增长。包括香港在内,中国的发行量增长了54%至179亿美元。同时,IPO数量增加了28%至92例。全球第二季度IPO几乎有一半在中国进行。 六月起大幅复苏 “受全球抗疫措施的限制,四、五月的IPO活跃度如意料之中下降了。” 安永的合伙人兼IPO和上市服务部门负责人马丁·斯坦巴赫(Martin Steinbach)博士断言道,“然而,我们已经看到了六月份明显的复苏迹象。”例如,四月份的IPO数量为54例,而五月份甚至只有43例,但是六月份已经有89家公司大胆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发行体量方面也清楚地展示这种趋势。第二季度内,十起大型股票发行中有八例发生在六月。“过去几周内的大好形势表明市场有强大的容纳能力,在对的领域内,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且准备充分的公司十分迎合投资者的胃口。” 斯坦巴赫表示,目前这类公司主要包括技术公司以及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公司目前在投资者中口碑十分高。 “股价的复苏、波动幅度的明显减小以及投资者情绪的改善,都促使近几周的股票发行环境得以改善。”斯坦巴赫补充道,“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PO渠道不断扩充。股市候选者利用网络致辞投资者,准备巡演来应对易变的市场。目前,有一些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争取在2020年下半年或2021年年初上市。” 制药公司Pharma SGP首次在主板市场公开募股时筹集了1.27亿欧元。而在五月底,数据库管理公司Exasol就大胆投入了8800万欧元。 中国包揽规模最大的IPO 欧洲规模最大(募集29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是荷兰咖啡公司JDE Peet’s的首次公开发行。但前两名都被中国IPO市场包揽,因此这也进一步证实了其规模趋势。因为同一时间段里,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发生在中国。它们分别是筹集了39亿美元的中国电商京东的首次公开募股以及筹集了31亿美元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和网游供应商网易的首次公开募股。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对中国商业道德的影响

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对中国商业道德的影响

中国出色的经济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物质主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所显现出的另一面是操纵,投机以及巨大的灰色资本市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合适遏制住经济成功的黑暗面呢? Wirecard公司的丑闻在2020年震撼了德国金融市场,而且还在持续发酵。前董事扬·马萨莱克(Jan Marsalek)作为至少19亿欧元财务造假案的主要嫌疑人自去年六月以来已在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让情况变得更加困难:仅在试点阶段就有1750万次机票订票请求和550万次铁路长途票预订因其过低社会信用值被拒绝。 当然, 让金融犯罪分子更难逃脱,并不是中国政府在2014年采用数据化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动机。在经济层面上,除了不可否认的控制因素外,还有试图解决许多个体行为者之间在家庭和关系等小圈子之外社会信任度过低的问题,以及建立一个公平并可预见的经济环境。原本计划于2020年强制实施的该信用体系由于新冠而被推迟,但综合系统提供的透明度使其难以操纵单个数字甚至整个资产负债表--就像Wirecard一案的情况。 三重簿记和获利的道德 目前,很多中国的公司实际上通常都有三本账簿:一本是给银行和投资者看的,一本是给税务局看的,还有一本是给老板看的,这里意思是“大老板”,通常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以及总经理。在一起非常严重的丑闻中,一间公司从上市到欺诈曝光整整八年的时间都是在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里,甚至还为虚拟的收益缴纳了“真实”的税。 诸如此类的案例是中国在30年飞速发展中出现的获利道德所导致的:聪明的商人可以为了取得成功不折手段。失败者只是不够聪明,没能认识到风险。精明的投机商几乎可以一夜致富,而朋友和熟人则会注意到并加以模仿。因此,公司的库存现金没有安全的投资形式,而是经常流入灰色市场上的高风险投资中也就不足为奇了。中国最典型的投机目标是房地产和股票。预期的利润率通常明显超过20%年利率,甚至经常会出现投资成倍增长。 如果有机会投资地产、酒店或者有前景的上市公司,那诱惑还是大到足以忽视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而将钱借出去。许多公司会因为预期的高利润率而逐步改变商业模式,通常以老板的个人投资开始。在2005年到2010年间(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的时期)大约有40个上市公司从他们最初的主营业务转入了房地产行业。 灰色资本市场的高压 只要交易是有利的,那任何参与者都不会有损失。相反,还能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在每年春节要求偿还贷款,然而,每年的还款威胁还是使得中国的灰色资本市场变得很脆弱。债务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筹资,如果没有别的选择,那资产将会以低廉的价格被出售。年复一年,这在灰色资本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压力。现金或者流动资金会突然变得更有价值。 在2012到2013年间,中国发展速度自千年之交以来第一次下滑到8%以下时,就是这样的情况。房产价格停滞不前,二线城市甚至轻微下滑。资本市场也暂时失去了曾经让人欣喜的利润。有短暂的一段时间,在中国内地不允许新股上市。从外表上看起来完全没有崩溃或泡沫破灭的迹象,但是却严重打击了灰色资本市场,从而影响到了投机商。 中国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潜在积极效果之一就是对获取信贷途径的改善。最理想的情况下,成长型公司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更长期的为自己融资,每年的再融资压力会减小或者完全消除。由于还将会评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或社会标准等因素,所以,特别是对于创新型公司来说,理论上甚至会获得超额好处。 以亚马逊、阿里巴巴这些公司为榜样 由于私人投机交易首次出现在了公司环境中,因此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如果他们不担心公司资金被挪用于私人交易,那么投资意愿就会增加。如果银行、股东和税务机关首先关注社会信用评分,那公司自己的簿记则对于不同的接收人来说都是无效的。当然,这些数据是可以被操纵的,但很少有公司会冒被中国政府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通过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中国政府正试图将易贝(Ebay)、亚马逊(Amazon)、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这些企业的成功模式放在国家层面上来实施。这些平台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于数据的评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交易所必须的信任。与亚马逊相对应的中国企业阿里巴巴参与建立评级系统也并非偶然。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可持续的社会资本只能通过自愿行为来创建,但是如果规则透明并不受歧视地发挥作用,那新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条件。 最理想的情况是,企业的违规行为被发现或预防,人际关系和制度信任得到加强。 最糟糕的情况是,操纵从运营层面转移到系统层面,社会资本遭到破坏。不管是哪种情况,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将对所有在中国运营的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摘录自斯普林格·加布勒(Springer Gabler)在2020年出版的《Social Credit Rating: Reputation und Vertrauen beurteilen》纲要中的一篇专业文献。(ISBN: 978-3658296520)

“最后的结果远超于之前的预期”

中德并购交易平台: 请问您如何评价拜腾这轮融资的成功呢? 马峻: 拜腾B轮融资的成功,我相信对于拜腾和投中都是意义非凡的。从合作之初,我们坚信从公司战略发展的角度出发去进行融资计划的安排及投资人的沟通合作。最后的结果远超于之前的预期,本轮多元化战略投资人的加入反映了对公司团队、技术和产品的高度认可,更会对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带来重要的资源。对于投中资本来说,我们也通过拜腾,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拓宽了行业视野,坚定了持续深耕这一领域的信心。 投中资本和拜腾在这轮融资中面临哪些挑战? 投中和拜腾的合作有很多的契合之处,首先我们双方的团队都是非常国际化的,而投中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行业理解也是拜腾信任和选择我们的基础。本轮融资初期,投资人对于拜腾到底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德国制造和硅谷科技如何融合中国市场,等等这些问题还是缺乏直观和深入的理解。我们知道,拜腾生产总部在南京,而研发中心在硅谷和慕尼黑,而投中资本在这三地有紧密合作的团队。在本轮融资的过程中,我们和公司一起经历了拜腾品牌发布,美国CES概念车首发,北京车展等重要进程。这让我们对公司的研发、团队、产品和技术等等都有了非常全面,直观和深入的理解。我们即做到了对接全球范围的潜在投资人,也能给未能有机会前往海外实地考察的中国投资人更好的解答。 本轮融资当中主要投资者是一汽, 另外还有动力电池供应商宁德时代以及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这些投资者为什么对拜腾感兴趣,愿意斥资几亿美元入股一家初创企业? 第一是投资人对于拜腾来自德国制造业的基因还是很认可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一汽。一汽作为一个中国汽车主机厂(OEM)能够领投,肯定是对拜腾技术与产品的高度认同,从整个过程来讲的话,拜腾顶尖的管理团队是完全受到投资人认可的,包括德国汽车的制造经验和硅谷的UI/UX研发经验。拜腾的供应商也都是相当顶尖的。OEM的核心优势并不是能把各种各样最尖端的零件拼凑到一起,就可以造出最好的车。因为这些车的零件,从硬件到软件,是需要相互匹配的,集成能力是需要多年经验沉淀的。这个过程是需要相当高水平的技术诀窍和专业技能的。这个也是投资人比较看重,比较喜欢的点。 拜腾在本轮融资中募集到了5亿美元资金。这对于这家中国电动汽车初创企业在中国和全球电动汽车市场的地位有什么意义呢? 目前就市场运营来讲,中国现在做电动车的融资还是比较活跃的,包括拜腾的一些竞争对手,也在积极地融资。因为接下来大家都要上生产线,都要开始进量产环节了。这次拜腾的融资,投资人都很积极,是超募了,最后我们不得不减少一些投资人的额度。这当然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投资人对拜腾还是非常认可的。同时也帮拜腾准备了充分的子弹。这样的话,就能保证拜腾在下一步顺利进入一个量产环节。而且从这轮融资来看,拜腾的定位还是很受到市场认可的。这对于拜腾今后的融资和国外市场的扩张,都是一个很好的基础。 在中国,有许多初创企业活跃在电动汽车和自动驾驶领域,并希望研发引领未来的智能交通。跟中国及国际许多其他的“探索新方向的初创企业”相比,拜腾具有什么特点与优势? 拜腾的特点就是在设计和工艺制造上显然比一些其他的车企有优势。另外,在众多的初创企业中,拜腾的关注点是中高端的SUV。蔚来汽车也在重点布局这个领域。 但是中国有很多的EV Startup,目前在初始阶段每一家不一定是竞争关系。有些企业在做A0级的小车,还有些做经济型的SUV,和拜腾并不形成竞争。 在电动汽车和自动驾驶领域的进一步融资和交易中,投中资本未来会变得更加活跃吗?  首先,我们对电动车和新时代的出行方式是非常关注的。所以,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电动车本身,而是整个跟车相关的先进生产制造的产业链,包括跟电池、激光雷达、无人驾驶以及高精地图等相关的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我们目前正在为美国、欧洲以及中国的客户服务。 投中资本是如何给自身定位的呢? 第一,投中资本的行业定位特别是在先进制造业、医疗保健、消费品以及数字新媒体产业。先进制造业包括像汽车和机械制造这样的传统工业。第二个定位是全球化,因为很少有中国投行像我们一样,不光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欧洲范围内也在德国慕尼黑,美国的硅谷都设有办公室。除此之外我们还在以色列非常活跃。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在初创企业融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化在这种背景下就是我们的一个特点和优势。当然,我只能说在目前我们在全球化方面是领先的,但我们还是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德国市场对于作为中国领先投资银行的投中资本意味着什么? 投中资本在未来有什么样的计划和目标呢? 欧洲市场,特别是德国市场对投中资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先进制造领域,德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有非常深厚的工业基础。所以说德国和中国的业务是有很多协同点的。很多德国企业也在考虑,该怎样发展自身的中国业务。这个时候,投中资本就可以给予这些企业帮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跟他们对接中国的一些战略合作伙伴,或者作为投资方或者合资方,给打算在中国落户的德国企业和中国当地政府牵线搭桥。 马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人物简介 投中资本管理合伙人马峻先生负责投中资本的整体运营和战略布局,他拥有近20年金融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多年的企业融资、并购、上市及退市经验。自2012年加入投中资本以来,马峻先生领导完成了多笔并购和融资重要交易,其中包括凤凰旅游集团C轮战略融资、黑石集团收购环球资源、携程战略投资海鸥假期及纵横集团、百视通收购艾德思奇、蓝色光标收购亿动、去哪儿战略投资旅游百事通等。加入投中资本前,马峻先生任ROTH Capital美国罗仕证券中国首席代表六年,对中国企业境外IPO、增发和私有化有大量经验,并在此前服务于AIG及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位于上海的投资银行投中资本目前已完成超过120亿美元的交易。 自2017年初以来,投中资本在慕尼黑开设了办事处。Ernst Ludes博士是投中资本欧洲团队的负责人。 www.cvcapital.com